外来中药的纳入标准和《外来药简表》的再考
2023-05-13蔡青清严铸云
蔡青清,严铸云
(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5)
中医药理论与临床是在同其它民族医药交流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中医药对外交流的历史可追溯至商周时期。例如,王充在《论衡·儒增篇》(公元前1 000多年)中云:“周时天下太平,越裳献白雉,倭人贡鬯草。”[1]《后汉书·列传·西域传》(公元432-445年)载:“天竺国,一名身毒……出象、犀、玳瑁……和帝时数遣使贡献。”[2]《册府元龟》(公元1013年)载:“汉平帝二年,日南之黄友国来献犀牛。”[2]中医药界在商业贸易和文化交流中,不断吸收消化这些外来药物并将其纳入中医临床。例如,在唐五代十国时期就出现了专门记载当时外来药物的专著《海药本草》和《胡本草》(已佚)。这些外来药物的不断输入,不仅扩充了中药资源,丰富了中医临床用药的内容,也促进了我国社会和医药经济的发展。
在不同历史时期,这类来自中国疆域以外的特殊药物,有胡药、海药、回回药、香药、番药等不同的称谓。中药学家凌一揆教授等[3]在《历代外来药考》(1980年)中首次将这类药物称“外来药”,提出“外来药”是指祖国疆土以外输入或由域外引种入我国境内的药物,并明确指出“祖国疆土”按各本草著作的历史疆域为依据。外来药包括三方面:①只产域外,全靠输入者,如乳香、没药、安息香、苏合香等;②域外产、域内亦产,由域外输入者,如高丽参、东洋参、西洋参等;③先是域外产,后引种入域内者,如白豆蔻、胡椒、金鸡纳、薏苡仁等。并整理出《我国各主要本草所载外来药简表》(下文简称《外来药简表》)。而后的“外来药”研究基本遵从上述定义与纳入标准,开展了针对某一本草或历史时期(朝代)外来药或某类药物的品种整理研究[5-30],在这类药物研究中出现了“外来药”“外来药物”“外来中药”“海外中药”和“传统进口药”等不同称谓。张建军等[8]提出,不论历史上从域外引入的中药,还是当代已经引入成为中药的,或者正在被引入过程中的,均可称之为外来中药;“域外”指我国不同朝代不同时期的疆土以外,将“域外”传统医学中长期应用或人群长期食用并具有康复与医疗保健作用,被赋予中药药性,能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应用的天然物质纳入外来中药;而将我国本土就有的传统药物(如贯叶金丝桃、银杏叶等)或化学类药物,或安全性和有效性缺乏人群长期应用证明或没有被赋予中药药性者排除在外。又将外来中药划分成“已有的外来中药”和“有潜力成为外来中药的物质”,在“已有的外来中药”中将外来中药定义为由域外输入或引种进入我国,载入历代本草著作或载入《中药大辞典》等当代专业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药品标准,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于临床的药物可称作外来中药。可见,外来的这类特殊药物称谓不统一,内涵和外延不清,研究的时间跨度不完整,多数研究以载入“本草”为依据,未进一步核查其基源,是否具备完整的中药性能以及本草所言的“域外”具体指与华夏相对应的四夷之地,还是完全独立的他方之国?尽管,不同研究者都认同以我国不同朝代不同时期的历史疆域划分外来,但对各外来药所处历史疆域的调查、核对报道较少。从而导致外来药的品种差异较大,不利于深入探讨中医利用外来药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在国家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和“一带一路”战略新形势下,厘清外来中药的概念,梳理历代外来中药的品种,还原中医药文化消化吸收这些外来药物的历史,有利于探究外来中药的研究、应用与发展。本文以庄诚、凌一揆所整理的《外来药简表》为基础,逐一查证和核对各药当时所处的历史疆域,以及其基源和中药性能,梳理外来中药的定义及纳入和排除标准。以期有助于推动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促进大健康产业的发展。
1 外来中药的定义
在外来药的研究中,以凌一揆、庄诚[3]和张建军[8]对外来药或外来中药的定义最具代表性,均注重药物来源的地域问题,前者注重进入中药序列的既成事实,后者拓展到即将成为事实,但二者都以本草记载或法定标准收载为主要依据。纵观历史上,无论将外来药物称胡药、海药、回回药、番药等,还是胡黄连、胡椒、安息香、茴香、阿魏等“产地+特征”的药物命名模式,都强调药物出现时的地域来源。这类中药有两大特点,一是指最初的药物来源来自于当时的中国疆域以外,二是能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应用于临床,即具备中药的性、味和功效或主治等最基本的中药性能特征。我们将以上两大特点抽提成外来中药的“初始时空限制”和“中药性能限制”两大限制条件。中药性能限制是指外来中药是中药的组成部分,它应具有基本的中药性能(性、味、功效和主治);初始时空限制是指当时的“域外”,域是指中国不同时期的疆域。从药物来源的最初产地来看待和定义外来中药,更能理解和发现中医药吸收、消化外来药物的历史和认知规律。基于此,我们认为:外来中药是指药物最初来源于域外并被纳入中医药学体系成为独立的一味中药。从而拟定了外来中药以下的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
1.1 外来中药的纳入标准
目前,外来中药有外来药、外来药物、海外中药和传统进口药等称谓,仅从字义上则会出现不同的理解。从而需要对外来中药的纳入标准做简要说明,本文提出外来中药应符合以下两点要求。
1.1.1 最初的药物来源来自于当时的域外,即初始时空的限制
“域外”是指中医药文化圈以外,不是仅限于我国不同朝代不同时期时疆土层面的地域概念。首先中华文化是一个多元一体的观念,主要由华夏(汉族)和四夷等多元因素构成“中华一体”[31-34]。“无论是统一王朝,还是分裂王朝;无论是华夏-汉族王朝,还是夷狄族王朝,在其建国后的文物典章制度建设中,均对前代所构成的文化与文化传统做出继承、吸收与整合[35]。”华夏与夷狄两大方面的力量消长、发展演变、碰撞融合,直接影响着中华历史进程,决定性地影响着中华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与确立,并推动中华文明史的前进。这既是“三国”“十六国”“南北朝”“唐朝”“五代十国”“辽朝”“大理”“西夏”“金朝”“元朝”等朝代被纳入“中国朝代史”的基础,也是这些王朝所辖疆域为“当时的中国疆域”的基础,是判断最初进入中医临床药物来源的基础,更是判断是外来药还是本土中药的关键。
1.1.2 外来中药成立条件是具有中药性能的基本内容,即中药性能的限制
中药性能是中药作用基本性质和特征的高度概括,它是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认识和使用药物的依据,也是中药有别于天然药物的核心。鉴于中医临床专著《伤寒杂病论》同期的《神农本草经》中,只记载有药物的性、味、功效主治和有毒、无毒,至金元时期才有归经和升降浮沉,我们认为中药性能的基本内容包括性、味、功效和主治,有毒、无毒;而归经、升降浮沉是对中药性能进一步的认识。中药性能的基本内容可视为中药成立的标志,也是判断外来中药成立的标志和限定条件。
1.2 外来中药的排除标准
1.2.1 不具备中药性能最基本内容者
中药性能的基本内容是中药成立的标志,药物缺乏性、味、功效主治,有毒无毒等内容或不齐全者不纳入外来中药。例如,紫锥菊、卡瓦胡椒、锯叶棕等,这些天然药物不纳入外来中药的研究范畴。
1.2.2 中国本土的传统药物
例如,贯叶金丝桃的疏肝解郁作用、银杏叶的活血化瘀作用都是源于现代医学研究的新进展,绞股蓝新增益气健脾、养心安神的作用则是现代医学研究给传统中药新增的功效,但同时这些药物均是中国本土所产的药物,不纳入外来中药的研究范畴。
1.2.3 缺乏中医理论指导下临床验证其性能基本内容合理者
尽管部分学者给外来天然药物或化学药物拟定了性、味、功效和主治,但缺乏中医理论指导下多地临床验证和广泛使用验证,这些药物不纳入外来中药的研究范畴。
1.2.4 不是独立于原有中药的一味中药
外来药物的性、味、功效和主治等与原有中药一致,但只是原有中药的一种基源,这类药物属于中药新来源或进口药材。例如,《本草纲目拾遗》收载的倭硫黄,只是硫磺的一种外来的资源(药源),不是独立的一味中药,只能是外来中药资源,而不是外来中药;高丽参、东洋参是中药人参的外来中药资源;飞沉香和伽南香也是沉香的外来中药资源。这些药物不纳入外来中药的范畴,只能纳入外来中药资源的范畴。
1.3 外来中药相关称谓的辨析
外来中药研究中出现了“外来药”“外来药物”“海外中药”和“传统进口药”等不同称谓。明确它们的含义,有助于规范外来中药研究中相关术语。
1.3.1 外来中药和海外中药
外来中药满足初始时空和中药性能限制性,具备中药性能的基本内容,最初的药物来源于域外等特征。海外是国外的同义语,表示地域概念而非文化圈概念,海外中药词意是海外产的中药,包括海外产和本土也产的中药,以及仅产于海外的中药,其词意不能正确表征中医药理论吸收、消化域外药物资源变为中医临床使用的特点。
1.3.2 外来药和外来药物
外来药和外来药物泛指进入我国本土的药物,被载入历代本草或其他文献,包括具有中药性能和不具有中药性能的药物,即包括中药、非中药和外来中药资源。例如,本草文献记载的含生草、鼻冲水、缅茄、犀牛皮、镪水、婆娑石、笃耨香、日精油、帕拉聘、番打马可、西楞忽等有主治疾病,而缺乏完整的基本中药性能,它们仅属于外来药或外来药物。
1.3.3 外来中药资源和传统进口药
传统进口药是指本土资源不足或缺乏该资源,从古至今都需要从域外获得药源;外来中药资源是指来源于域外的药源,包括本土产和不产的中药。外来中药资源和传统进口药包括已有中药的域外新来源,也包括外来中药。
2 《外来药简表》所载药物的再考证
本文以庄诚、凌一揆所整理出的《外来药简表》为基础,逐一查证核对这些药物当时所处的历史疆域,并核对其基源和中药性能。《外来药简表》列出的药物共258种(包括重复),去掉重复药名,实际列出的药物223种。按照本文“外来中药”“外来中药资源”和“外来药物”概念,逐一查证核对《外来药简表》中药物的基源,再考证和整理,结果如下:① 基源明确的外来中药有66种,其中收入2020年版《中国药典》[36]正文的中药仅毛诃子(毗梨勒),植物油脂和提取物仅有肉桂油;《中华本草》[37]收载有62种,《中华本草》[38](维吾尔药卷)仅收载洋乳香(马思答吉)1种,薰陆香在《中华本草》乳香条中被提及,但并未被纳入乳香的基源,阿勃参经劳费尔考证认为其基源植物是Commiphoragileadensis(L.)C.Chr.,玻璃则不再药用。② 基源不明确的外来中药9种,即兜纳香、元慈勒、婆罗得、流黄香、红莲花、白莲花、兰藤根、浮烂啰勒和海梧子等,它们满足“初始时空限制”和“中药性能限制”两大条件,但我们查阅历史文献和现代研究未考证出基源物种,这部分药物属于外来中药,但基源不明。③ 外来药物11味,它们满足“初始时空限制”而不满足“中药性能限制”,属外来药物而不是外来中药;其中基源明确的有含生草、鼻冲水、缅茄、犀牛皮和镪水等5种,基源不明确的有婆娑石、笃耨香、日精油、帕拉聘、番打马可和西楞忽等6种。④外来中成药有突厥白、底野迦、质汗等3种;外来中药资源有高丽参、石硫黄、波斯白矾、倭硫黄、东洋参等5种,它们在历史上的确有来自于境外者,但只是本土药用资源的补充,属于外来中药资源,而不是外来中药。⑤ 本土中药有117种,《外来简表》中重复药物34种。⑥ 需要进一步考证梳理的药物12种,包括药物基源或最初来源不清楚而无法判别,或由新制药工艺而衍生出的一类药物(如:药露)。
3 考证举隅
在《外来药简表》逐一查证核对中,我们发现一些错误并进行了纠正,下面以镪水、都咸子和天竹黄的实例说明外来中药考证中纳入和排除标准的应用。
3.1 硝镪水是外来药物,非本土中药
明末徐光启手录的《造镪水法》最早记载硝酸的制造方法,《本草纲目拾遗》[39]收载,镪水外用治疗痈疽,并详细描述了制造硝镪水的过程,但所用的原料则语焉不详。乾隆曾命人将圆明园西洋建筑测绘成图,在国内锓制铜版印刷。说明赵学敏谓硝镪水“西洋人所造”,应该是西洋人在中国本土制造。尽管,硝镪水在中国本土生产,但技术方法和制造人均来源于境外,不受当时中国文化和技术的影响;硝镪水只有主治,而缺失性、味和功效,从而硝镪水只能属于外来药物。
3.2 都咸子不是腰果,而是本土中药
都咸子始载唐代《本草拾遗》[40],陈藏器引徐表《南州记》谓:“生广南山谷”的产地记载和植物特征描述,后世诸家本草也常引用此说。表明最早入药的“都咸子”当是产自广南山谷的一种木本植物,即属本土中药。而腰果原产巴西,在1560-1565年间,葡萄牙人把它带到了印度马拉巴沿海地区,才逐渐蔓延到整个东南亚。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才从东南亚引进海南岛和台湾种植[41,42]。可见,《中华本草》确定都咸子来源于漆树科植物鸡腰果AnacardiumoccidentaleL.不符合本草史实,应予以修正。
3.3 天竹黄是本土中药,天竺黄为附会之说
天竹黄原名竹黄,始载于《蜀本草》,《证类本草》在竹叶条下,引《蜀本图经》(即蜀本草)云:“竹节间黄白者,味甘,名竹黄。”韩保升等编著的《蜀本草》未特意言其出于外国。《开宝本草》以“天竺黄”为正名,引《临海志》云:“生天竺国,今诸竹内往往得之。”这大概是“天竺黄”命名的原由。蔡永敏[43]总结宋代以后对本药正名的记载出现了三种情况:一是沿用《开宝本草》的记载以“天竺黄”作正名,如《本草品汇精要》等;二是以“竹黄”作正名,如《本草纲目》《本草乘雅半偈》等;三是以“天竹黄”作正名,如《本草易读》《本草从新》《得配本草》等。目前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医大辞典·中药分册》和《临床中药学》等以“天竺黄”作正名,《中药学》和《中华本草》等则以“天竹黄”作正名;《中药大辞典》等以“竹黄”作正名。目前的处方用名有竹黄、天竺黄、天竹黄等。仅在《临海志》谓“生天竺国”,而其他史料中未得到验证,且《印度阿育吠陀药典》(The Ayurvedic Pharmacopoeia of India)收载的540单味药中没有天竺黄[44-47]。因此,我们认为天竺黄属附会之说,竹黄、天竺黄、天竹黄均是同一种本土中药,建议《中国药典》等应以天竹黄作该药正名。
4 小结与展望
本文在分析外来中药内涵的基础上,明确了外来中药的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讨论了外来中药、外来药、外来药物、海外中药和传统进口药等这些名词的使用范围。根据外来中药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再核查《外来药简表》列出的外来药资料,理清了该表中哪些属外来中药,哪些属外来药或外来药物,哪些属外来中药资源。通过考证指出:硝镪水是外来药物而不是外来中药,都咸子的基源植物不是漆树科植物鸡腰果,建议以“天竹黄”作“天竺黄”“竹黄”的正名。研究结果提示外来中药的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亟需统一明确,在目前外来药物资源不断进入我国背景下,我们应该充分研究历代中医药消化、吸收和应用外来药物的思路与方法,依古而不泥于古,开拓的新思路与方法加强研究和发展外来中药。相信外来中药定义的厘清和明确,以及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的提出和统一将有利于外来中药的研究、应用和发展,进而与我国本土中药一起为中医药走向世界和大健康产业服务。
随着大中药产业的发展,在国家中医药走向世界和“一带一路”战略目标不断推进形势下,我们应坚守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的技术手段和中医药研究的新成果,全面开展全球天然药物的中药化研究,以增加中医临床可供选择用药的种类和扩充中药资源,建立其完善的中药控制标准,促进临床的广泛应用,增加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药物储备,让中医药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