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调查研究
2023-05-12杨曦
杨 曦
(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云南 曲靖 655331)
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创新农业经营模式,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综合效益,这就需要集中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如何在坚持家庭承包基本政策不变和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创新现有的土地流转机制,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文章通过在沾益区龙华街道各村(社区)的调研,提出一些粗浅观点,为土地股份合作制顺利推行助力。
一、现状分析
龙华街道地处沾益区西南部,辖13个社区101个居民小组,总人口6万余人。海拔1 865 m,年平均气温14.9 ℃,年平均降水量1 159 mm,土壤肥沃,有耕地1 227.33 hm2,农业生产自然条件得天独厚。
(一)土地流转渐成必然趋势
近年来,随着龙华街道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大批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已成为农民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据统计,全街道约有4万人口常年在外经商、务工,几乎所有的青壮年都是“兼职农民”,“老龄化农业”渐成趋势,农业生产几乎成为“恋土”老人的专业,土地利用率低,极大程度浪费了农业资源优势。为使土地不闲置、不抛荒,农户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截至2021年底,全街道流转土地面积达518.1 hm2。
(二)流转形式
流转形式主要有4种:一是委托流转型(出租或转包)。农户将部分或全部承包田委托村集体经营,由村集体有偿发包给种养大户。二是互换流转型。由单个或部分承包户根据需要和其他承包户互相调整地块,便于承包田连片集中,发展规模经营。三是自发转租、转让型。主要是一些劳力不足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与本村(大多是亲友)或外地需要经营土地的农户私下协商,达成以口头方式为主的转租协议。四是股份合作。村级机动田和留用田在承包期到期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租赁或土地入股。
(三)土地流转调研数据(表1)
表1 土地流转调研数据具体数据比例
从龙华街道现状来看,流转土地不仅形式多样化,还呈现出流转对象多元化、租赁价格市场化、流转面积规模化的特点。流转出的土地以种养为主,土地租金700~1 200元,有的甚至在1 400元以上。随着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基地不断形成,连片“蔬菜基地”“花卉基地”“中药材基地”“水产养殖基地”已渐成气候。
(四)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现实基础
据统计,全街道有较大规模特色基地10个,具体分布在清河、石羊、清水沟、凤来等社区,面积在3.33 hm2以上的30户,具体分布在龙兴、新龙等社区,有蔬菜、水产、养殖等农民专业合作社23家,家庭农场承包面积在3.33 hm2以上的有15家。可见,龙华街道的土地流转已达到一定规模,基本形成稳定的农业生产基地或规模经营,为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创造了首要条件。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长远意义
多年的土地流转实践也从侧面证明了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长远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农民的承包田全部集中委托给村委会统一规划,对外公开招标,实行产业化、规模化经营,通过调整形成适度规模,有利于促进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发挥规模效益。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让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转让收入,有的甚至高于自己种植传统作物的收入。此外,企业和外来业主通过租赁土地,为本地“恋土”农民和无能力外出创业、务工的人员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从原来直接的生产经营者转型成为农业工人,由此增加了一定的收入,还使外出创业、务工的农民既可安心在外工作,又能获得土地收益,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同时,经营者通过规模经营,也可获得相当可观的利润。三是有利于更新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企业和外来业主先进的生产经营理念、生产技术和市场意识也会对当地农民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自身素质得到提高。四是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吸引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土地股份合作制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同时,土地的规模流转也为有志于发展农业的工商资本和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农业创造了条件,活跃了村域经济,促进了城乡经济融合发展,为乡村振兴奠定较好物资基础。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现实条件
在实际中,也不是每个村都适合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从目前的调研情况来看,能顺利推进土地流转的村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基层组织。村组领导能力比较强,群众基础比较好,村内团结稳定。二是效益比较。流转出的土地收益相对较高,农户能得到比自己经营收益更多的红利。三是自然条件。入股土地近期不会被国家征用,并且土地基本成片,水质、土质条件优越。四是合作意愿。农村劳动力就业比较充分,来自土地经营的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群众对股份合作制意愿较强。
总体来看,龙华街道大多数村基本符合上述条件,尤其是龙兴、凤来、石羊等社区条件更为优越,可以作为试点村先行推进。
四、存在问题
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业经营模式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点变革。对于龙华街道乃至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加快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
(一)“恋土”情结难消除
近年来,随着农业税取消、粮价提高、各种直补政策和“三有一化”的实施,农民对承包土地越来越看重,有些农民是“不想不种田,不想多种田,也不想种好田”,宁可守住人均不到270 m2的“口粮田”粗放经营也不愿流转,尤其是一些“专职农民”(基本都是老年人)很难在其他行业就业,又对土地充满感情,只好“守土有责”,潜心务农。
(二)承租期短,大户难稳定
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土地租赁期往往较短,一般为3~5年,这种情况易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大户增加投入,作长期经营的打算,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土地租金标准难统一
土地租金根据地力的肥薄、地块的大小、是否连片及产业效益的不同,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致使土地租金标准难统一。
(四)高效生态项目难招商
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根本出发点。如果引进的是一般性的农业项目,农民收益不高,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生命力也不会持久。因此,选好项目,持续引进高效生态农业项目既是关键,也是难点。
(五)整体租赁难实施
因为项目的不确定性,在股份合作制推进过程中,土地不可能一次性全部租赁出去,有些正在被整理,有些正在商讨交易中,难以整体租赁,影响整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进速度和农田基础配套设施的规划调整。其他还有私有地入股、土地退租还原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五、破解设想
如何化解上述问题,除了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外,更重要的是要坚持“以民为本,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创新机制,积极探索,真正使土地股份合作制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助推器”。根据龙华街道实际,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向群众讲清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群众思想引导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尽量做到合理公平,赢得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对切实需要耕地的农户(估算在10%~20%)或不愿流转影响整片土地流转的农户,可以在已流转土地中划出一块近村、近路的好地,以低于对外租赁价格的标准返租给农户(也可调换),但不得超过原承包面积,也不得再转包。
(二)统一标准,保底分红
根据项目效益情况,以村为单位统一租金标准,由村委会统筹分配,并争取保底分红(从目前调研来看,群众能接受的价格一般为每亩每年300元)。价格可与粮价等挂钩,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几年一定,但要确保农民收益在土地收益分成中能稳步增长。
(三)鼓励投入,适当延期
用足有关政策,鼓励承租户加大对现代农业设备设施的投入。同时,在不超过原土地承包期限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适当延长承包期限,建议为8~10年,投入特别大的可以延长到20年。
(四)强化招商,提高效益
乡(镇、街道)与村合作,发挥龙华街道外出创业成功人士众多的优势,与工业招商同步,搭建各种招商平台,推出一批有吸引力、有特色的重点项目,以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以及外资的投入。
(五)科学规划,合理发展
按照“依托资源、突出特色、连片开发”的要求,着重发展一批优势产业园区。根据龙华街道现有的农业布局,规划西边的石羊、清河、新龙、清水沟等几个农业社区以种植蔬菜、药材和发展畜牧业为主,东边的凤来、龙兴、庄家湾社区以水产养殖、葡萄种植、花卉种植为主,着力发展农业农村经济规模化经营。
六、建 议
目前,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始阶段,其自身还不完善,外部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为了使这一制度创新顺利进行,建议有关部门注意以下几点。
(一)完善政策,加强指导
在搞好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基础上,对原定的有关政策依法予以修改和完善,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并及时抓好落实,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合同签订的指导,最好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增强合同信用等级,保障农户与经营户、农户与集体、集体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
(二)跟进服务,促进合作
利用政务网、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在区农业农村局设立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服务站,负责日常服务和指导,登记和发布土地供求信息,统一对外招商,同时强化监管,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和适度规模经营。
(三)创造条件,大力扶持
要注重对农业的政策扶持,加大对高效生态农业项目的招商力度,发挥大项目和农业龙头企业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引领带动作用。要加大对现代农业的资金投入,增加农业基础设施的配套资金,支持引导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和示范。沾益区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基地和发展专业合作社。相关单位应和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在不违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帮助种养大户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