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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果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新进展

2023-05-12刚,吴耀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23年3期
关键词:限量水果农药

刘 刚,吴 耀

(山东省宁阳县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 泰安 271409)

水果是人类营养的重要来源。自1994年以来,我国水果总产量稳居世界第一,但绿色生产方式推行缓慢,绿色水果产量仅占水果总产量的6%左右[1]。农药残留是影响水果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是评价水果质量安全状况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指标。自2021年9月3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了2 468项水果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对我国科学规范果树用药、加强水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水果产品国际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2-3]。

2022年11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标准,作为对GB 2763-2021的第一次补充和完善,自2023年5月11日起实施。本文对GB 2763.1-2022对水果中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进行了梳理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水果科学用药和安全生产提供参考借鉴。

1 GB 2763.1-2022新增(修订)水果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解析

GB 2763.1-2022共规定了39种农药在23种水果中的63项最大残留限量(表1),其中正式限量46项,临时限量17项;按照水果品种分类,葡萄7项,枇杷5项,苹果、杏、枣(鲜)各4项,桃、梨、猕猴桃、樱桃、柑、橘、橙、荔枝、草莓、西瓜各3项,杨梅2项,蓝莓、龙眼、桑葚、香蕉、莲雾、枸杞(鲜)、李子各1项。这39种农药中,涉及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5大类;GB 2763-2021已经涵盖的有31种(以下简称已有品种),新增8种。

表1 GB 2763.1-2022规定的39种农药在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1.1 杀虫剂在水果中新增(修订)的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2022共规定了12种杀虫剂在水果中的22项最大残留限量,其中已有品种11种21项,新增品种1种1项。已有品种中,阿维菌素在杏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GB 2763-2021规定的0.03 mg/kg修订为0.02 mg/kg;吡虫啉在猕猴桃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5 mg/kg(参照浆果和其他小型类水果)修订为2 mg/kg;氟啶虫胺腈在西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5 mg/kg(参照瓜果类水果,临时限量)修订为0.02 mg/kg,且新规定了检测方法;螺虫乙酯在枇杷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3 mg/kg(属于仁果类水果,参照核果类水果,临时限量)修订为0.2 mg/kg,在杏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3 mg/kg(参照核果类水果,临时限量)修订为0.5 mg/kg,在西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2 mg/kg(参照瓜果类水果,临时限量)修订为0.1 mg/kg,且新规定了检测方法;氯虫苯甲酰胺在杏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1 mg/kg(参照核果类水果,临时限量)修订为2 mg/kg,且新规定了检测方法;噻虫胺在枣(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2 mg/kg(参照核果类水果)修订为1 mg/kg;噻虫啉在苹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7 mg/kg(参照仁果类水果)修订为0.5 mg/kg;噻虫嗪在桃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1 mg/kg(参照核果类水果)修订为0.5 mg/kg,在枸杞(鲜)、葡萄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0.5 mg/kg(参照浆果和其他小型类水果)分别修订为1 mg/kg、2 mg/kg。新增品种双丙环虫酯2019年首次在我国登记,未规定检测方法。

1.2 杀螨剂在水果中新增的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2022共规定了4种杀螨剂在水果中的7项最大残留限量,其中已有品种2种3项,新增品种2种4项。新增品种中,螺螨双酯、腈吡螨酯均为2019年首次在我国登记,均未规定检测方法。

1.3 杀菌剂在水果中新增(修订)的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2022共规定了17种杀菌剂在水果中的24项最大残留限量,其中已有品种15种21项,新增品种2种3项。已有品种中,苯醚甲环唑在枇杷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GB 2763-2021规定的0.5 mg/kg修订为5 mg/kg;氟唑菌酰胺在葡萄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7 mg/kg(参照浆果和其他小型类水果,临时限量)修订为1 mg/kg,且新规定了检测方法;嘧菌酯在葡萄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由5 mg/kg(参照浆果和其他小型类水果)修订为10 mg/kg;吡噻菌胺、亚胺唑新规定了检测方法。新增品种中,氯氟醚菌唑、氟唑菌酰羟胺均为2019年首次在我国登记。氯氟醚菌唑、氟唑菌酰羟胺和已有品种井冈霉素、多抗霉素、氟噻唑吡乙酮、噻菌铜、噻霉酮均未规定检测方法。

1.4 除草剂在水果中新增的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2022共规定了3种除草剂在水果中的7项最大残留限量,其中已有品种2种4项,新增品种1种3项。新增品种2甲4氯异丙胺盐,2008年首次在我国登记。

1.5 植物生长调节剂在水果中新增的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2022共规定了3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在水果中的3项最大残留限量,其中已有品种1种1项,新增品种2种2项。已有品种单氰胺,新规定了检测方法。新增品种中,苯肽胺酸、对氯苯氧乙酸钠分别于1997年、2000年首次在我国登记,均未规定检测方法。

2 存在问题

2.1 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的滞后性 在农药获得登记推广使用与最大残留限量制定并实施的空档期内,有关部门无法对其在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中的残留问题依法依规实施有效监管。如苯肽胺酸,已在我国登记26年的时间,现在才制定出其在水果中的首个最大残留限量。又如双丙环虫酯,2019年1月已在我国苹果树、桃树和西瓜上登记,本次只新增了其在苹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再如对氯苯氧乙酸钠,已在荔枝树、杨梅树、柑橘树和樱桃树上登记,本次只新增了其在荔枝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2 部分农药品种缺乏配套的残留检测方法 目前我国对登记推广的部分农药,特别是一些新农药,虽然也制定了部分最大残留限量,但是未规定统一权威配套的检测方法,如氯氟醚菌唑在苹果、葡萄中,氟唑菌酰羟胺在西瓜中,噻霉酮在梨中的残留物检测方法等,使得相关食品中相关农药残留安全检测工作无法开展。

2.3 标准执行效果打折扣 受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检测技术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在县乡基层,农药定量残留检测成本高、检测速度慢、检测效率低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很好解决[4-5],往往这边精准的定量检测成果十天半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出来,那边的水果早就被食用完毕了(特别是草莓、葡萄等保质期较短的水果品种)。而一旦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有关部门也只能再去追加处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但已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事实上的损害或潜在损害。如在2020年栖霞市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案中,执法机关7月21日抽检,8月3日收到检测报告,8月6日去现场检查时,涉案不合格的芒果早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最终只能对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

3 改进建议

3.1 最大残留限量制定与农药登记同步进行 农药目前仍然是现代种植业的支柱之一,农药的研发、登记、使用,以及随之而来的在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将长期存在[7]。为尽量缩短或者避免农药残留监管的空档期,建议有关部门探讨改进现有的农药登记制度,在批准任一农药登记的同时,制定发布其在所登记的食用农作物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豁免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品种除外),使其一经推广使用,就能得到有效监管。

3.2 配套检测方法与最大残留限量同步发布 如前文所述,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检测机构不能出具精准的残留检测数据,无法判断农药残留是否达标,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将无法落实。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要将任一农药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与配套的检测方法同步发布,没有配套检测方法的,不批准登记。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发现的不安全、不合理的最大残留限量以及检测方法,应及时组织修订,并注意与国际接轨[8]。

3.3 切实加大标准实施力度 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安全、健康、符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是“检出来”的,更是“产出来”的。总的来看,我国水果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安全标准,已经比较完备齐全,关键是要确保实施效果。下一步,在检测方面,要加快研发推广检测速度快、多种目标物能同时检测、智能化程度高、数据收集方便、系统兼容性好,适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水果等农产品质量进行快速筛查及生产者自查、消费者自检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在生产方面,要以“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将GB 2763-2021、GB 2763.1-2022等相关标准宣传普及到所有水果生产经营主体,做好水果全产业链质量安全及风险控制,从源头规范农药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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