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析
2023-05-12陈海珠陈思节梁艳
陈海珠 陈思节 梁艳
[ 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犯罪倾向
[ 中图分类号] D918.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2095-0616(2023)08-0167-05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了解自己所做行为的目的、意义、后果与性质,同时在犯罪期间,能够自主控制自身行为,并具备承担后续刑事责任的能力[1]。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若行为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其所做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也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被追究法律责任[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司法机关需对疑似精神障碍的行为人进行司法鉴定,诊断其违法犯罪期间,是否存在客观上的精神障碍,从而在量刑时做到客观与严谨[3]。周德怡等[4-5] 学者强调,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维系我国法律公正性的关键,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标准。为进一步探讨司法鉴定在犯罪嫌疑人精神障碍评估中的应用价值,本研究主要就2018— 2020 年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本单位”)接收的229 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展开回顾性分析,对比精神障碍人群与非精神障碍人群在犯罪特征等方面的差异,了解精神障碍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试图找寻一些规律,为未来预防精神障碍者违法犯罪提供一些证据支持。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单位2018— 2020 年接收的229 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展开回顾性分析,男女比例为205 ∶ 24;年龄15 ~ 77 岁,平均(34.83±11.28)岁;学历:小学85 例,初中99 例,高中/ 中专26 例,大学/ 大专5 例,无学历14 例。将其中有精神障碍的164 例纳入精神障碍组,无精神障碍的65 例样本纳入无精神障碍组(其中1 例有精神障碍史,但行为人案发时未发病;1 例精神障碍证据不足)。本研究经本单位相关伦理委会批准并授权。
纳入标准:①经司法机关充分查证,认证行为人符合违法犯罪一般特征,涉嫌违法犯罪者;②样本相关资料齐全,满足回顾性研究需要;③司法鉴定时存在生物一般特征,基本配合精神障碍鉴定环节;④精神障碍鉴定流程与技术符合规定,结果可靠;⑤回顾资料皆为最终鉴定结果。⑥精神障碍诊断基于《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6];⑦刑事责任能力判定基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7]。排除标准:①案卷资料因故导致遗失、损毁,无法进行回顾性研究;②涉密资料,无法进行回顾性研究。
1.2 方法
①成立调研小组,对符合要求的229 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进行整理、统计。②建立Excel 表格,将229 份样本的重要指标收录,便于后续筛选重要信息,进行进一步的精细化统计。③将229 份样本依照是否存在精神障碍进行分组,利用对比分析,得出精神障碍者违法犯罪现状,为未来预防精神障碍者违法犯罪提供一些证据支持。④进一步将精神障碍组样本进行细分,统计不同精神障碍人群的违法犯罪趋向。
1.3 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①人口学特征:包括性别、年龄、职业、学历、婚姻五类人口学特征指标。②犯罪学特征:包括作案类型、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对象四类犯罪学特征指标。③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包括不宜评定、限定、完全、无四类,“不宜评定”为无法作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者,“限定”为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完全”为“年满十六周岁的非精神病患者和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无”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8]。④精神障碍组鉴定前诊断与鉴定意见一致性:涉及精神障碍分类,包括精神分裂症谱系疾病、情感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其他精神障碍、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9]。
1.4 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 21.0 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数资料用[n(%)] 表示,采用χ检验或确切概率法,等级资料采用秩和检验,P < 0.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一般资料比较
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障碍组的性别、年龄、职业、学历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而两组婚姻状况比较,无精神障碍组已婚且伴侣健在占比高于精神障碍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1。
2.2 两组犯罪学特征比较
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障碍组的作案类型、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对象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
2.3 两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比较
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障碍组中,不宜评定刑事责任能力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精神障碍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者占比高于无精神障碍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占比低于无精神障碍组,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占比高于无精神障碍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2.4 精神障碍组鉴定前诊断与鉴定意见一致性比较
关于鉴定前诊断,164 例样本中,精神分裂症谱系疾病61 例,分别是精神分裂症59 例,偏执性精神障碍2 例;情感障碍22 例,分别是焦虑症5 例、抑郁症5 例、双相情感障碍12 例;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4 例,分别是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 例、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 例;其他精神障碍21 例,分别是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 例、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 例、精神发育迟滞18 例;还有53 例样本,审讯时发现疑似精神障碍,但无精神障碍确诊史,为“无鉴定前诊断”。鉴定前诊断中还包括癫痫2 例,植物神经功能紊乱1 例,为非精神障碍,系鉴定前误诊。
关于鉴定意见,164 例样本中,精神分裂症谱系疾病68 例,分别是精神分裂症67 例,偏执性精神障碍1 例;情感障碍19 例,分别是焦虑症3 例、抑郁症6 例、双相情感障碍10 例;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18 例,分别是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5 例、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3 例;其他精神障碍55 例,分别是腦器质性精神障碍4 例、癫痫所致精神障碍2 例、精神发育迟滞49 例;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4 例。
164例患者中,精神分裂症谱系疾病和情感障碍者分布情况,鉴定前诊断与鉴定意见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鉴定意见中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者占比高于鉴定前诊断结果,其他精神障碍者占比高于鉴定前诊断结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4。
3 讨论
本研究发现,两组在性别、年龄、职业、学历情况上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且均呈“男性行为人高于女性、中青年行为人高于老年、无业行为人高于有职业者、低学历行为人高于高学历者、单身行为人高于有伴侣者”的趋势;分析原因,男性力量大,暴力犯罪更有生理优势,且男性更容易情绪激化,因冲动走上犯罪道路等。中青年智力、体能均优于老年人群,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无业者经济上缺乏支撑,易铤而走险非法获利。低学历者无法分辨是非善恶而犯罪,单身者受到外界刺激,无法获得伴侣的开导,加之缺乏家庭责任感的约束,容易走上犯罪道路[10-11]。有关部门需要关注上述人群的法制教育,有助于降低犯罪率。
作案类型、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上,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障碍组间数据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这一结果表明,精神障碍人群的违法犯罪特征与非精神障碍人群并无显著差异,提示在精神障碍人群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方面,难以通过数据调查明确偏好,因此社区加强对精神障碍人群的健康监管就显得十分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精神障碍组相关数据,发现精神障碍组在作案类型上更趋向于盗窃,作案时间上更趋向于白天,作案地点上更趋向于公共场所,作案对象无特别偏好。分析原因,精神障碍者缺乏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加上易受旁人蛊惑,因此极易施展性质相对不恶劣的违法行为,如盗窃等,这一点与夏明军[12] 研究结果一致。精神障碍人群偏好盗窃,而作案时间又偏向于白天,与违法案件的“隐匿性”特征相违背,这表明精神障碍者盗窃手法粗暴,暴露出精神障碍者违法犯罪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随意性。作案地点更趋向于公共场所,也与常理下违法犯罪的“隐匿性”原则相违背,表明精神障碍者违法犯罪在空间上有一定的随意性[13]。作案对象无特别偏好,表明在对象选择上,具备一定的“随意性”[14]。综上,精神障碍者违法犯罪过程中,无法控制自己的意识,属于刑事责任能力无/ 限定范畴[15]。
精神障碍组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占比高于无精神障碍组,符合现实认知。另外,本研究所纳违法犯罪人员均有疑似精神障礙,故公安机关安排司法鉴定。其中108人违法犯罪前有过精神障碍临床诊疗史,但考虑到临床诊疗史与当下最新鉴定意见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即使有精神障碍临床诊疗史,仍旧需要接受精神障碍司法鉴定。164例样本鉴定前诊断与最终鉴定意见中,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者占比、其他精神障碍者占比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表明临床诊疗史不能代替最终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存在必要性,能够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更客观地评估当前违法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主要指对象因摄入精神活性物质,出现各种精神心理问题,最终引发暴力犯罪行为。之所以鉴定意见中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者占比高于鉴定前诊断结果,分析原因,18 例患者均为药物成瘾者,有吸毒史;这类犯罪嫌疑人事后主诉,因担心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原因暴露,追加刑事责任,因此有意瞒报。综上,针对可疑人群做好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有极高的现实意义。最后,鉴定前诊断中还发现癫痫2例,植物神经功能紊乱1 例,为非精神障碍,经鉴定后明确系误诊。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对于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避免因病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另外在司法工作中,要注意精神障碍人群的违法犯罪偏好,这有助于提升断案效率。本研究部分数据差异性小,可能与样本总量纳入偏少有关,未来会进一步扩充样本量,提升统计学的客观性,更好地发挥本文的循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