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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政府基金模式创新

2023-05-10姜晓璐

中国市场 2023年12期

摘 要:针对现有市场经济新特点,探寻市场内资本商业动作偏向于行政机关当下支持办法存在的种种问题,着重解读此类具备激增潜在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与之伴随的各类生产学术研究课题的融资困难问题。同时根据此类问题的产生逻辑给予可行性较强的优化参考建议,旨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时期下的发展提供现实角度下的路径指引,用以助力企业以一种更为平稳的态势完成自身初创期的过渡,进而迈向更为光明的市场化未来,最大化利用政府所提供的财政补助资金,充分激发社会层面投资热情,并保证两股资金来源的均衡状态。

关键词:高新技術企业;政府基金模式;平衡基金

中图分类号:F25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3)12-0000-00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便以战略的概念同我国现代化发展紧密结合,随着我国迈上社会主义建设全新的台阶,当下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已经成为推挤生产力现代化升级与支撑我国综合国力稳步上升的重要因素,日益成为我国新发展理念中的核心概念。在产业结构现代化调整进程中,我国各地区纷纷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意图令新成立的工业区成长为肩负起科研创新与技术成果变现的主导力量。事实上,此类工业园区的建设伊始相较于其他产业类型具备较高的科技元素比重,因此其中的初创型企业在成长潜力方面也具备优于其他长夜类型的优势,一经扩张发展,未来势必会形成更加完整的产业链条,对于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生产资源合理配置具相当重要的意义,现已成为区域行政机关所重点关注扶持的客体对象。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作为第三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所特有的技术密集型属性致使其对发展资金的数量要求较高,在缺乏实体抵押的前提下常由于其过高的风险令社会面资金投入组织望而却步,与此同时受限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态势影响,部分经济发展落后区域内可投入给此类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补贴资金亦是杯水车薪。因此融资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当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1 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瓶颈

1.1债权融资

企业以借款的形式完成融资引进的融资办法被称之为债权融资,该融资方案要求企业于还款日到来后对目标借款人缴纳贷款本金,并在同时向其支付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全额利息,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采取该融资方案时,所指向的对象大多为银行[1]。

但首先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本身特点出发,其技术密集型的生产导向致使企业内固定抵押可用资产相对缺乏,因此在现有银行投资评估机制下,此类企业常由于其较大的风险表现被银行信用借贷所拒之门外。其次处于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市场经验的缺失,往往其无法获得银行组织对其资信状况的较高评价,同时不健全的内部财政机制也将被社会投资机构视为其存在相当程度上的经营风险,进而令目标企业难以获得足量的贷款投资。最后高新技术企业前期建设成本较大,因而在初创阶段往往整体资产规模设计相对保守,致使其难以被高贷款门槛的银行机构所认可,这边加剧了其在经营扩张阶段所面临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当下所实行的成熟信贷政策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偏好,在马太效应的影响下,投资市场内越成熟的大型传统产业企业越能够轻易获得更大额度的贷款支持,而尚不成熟的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则会在既定的投资市场规则下四处碰壁,甚至是寸步难行。

1.2股权融资

企业以股权出让的形式完成融资吸引的融资办法被称之为股权融资,该融资办法在使用过程张还可根据融资渠道的差异化表现被具体细分为初次公开募股以及私募股权融资两种形式[2]。考虑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创办初期所进行的上市活动存在一定门槛,当下同类企业多采用私募股权融资的方式实现股权融资,在此融资活动作用下企业得以借助上市、兼并以及股份回购的方式对企业内部股权进行出售获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融资方式的形成是以西方市场体制为基础,而受限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化特点,于国内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环境尚不健全,受限于当下退出机制、风险机制方面建设的缺失,尚不能共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使其成为能够和银行贷款并驾齐驱的企业融资渠道,尤其对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的实际资金支持作用相对较弱。当下此类融资方式于我国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尚存在两点不足:第一,在资本增值的纯利润导向下,社会层面投资组织在投资偏好方面更为偏向整体风险较小,且在较短时间内可实现股权上市出售的目标企业,而对于暂时缺乏上市意愿或能力的初创企业兴致缺缺。第二,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结构特点,其在初创阶段相较于其他产业结构将显示出明显的规模小、估值低等缺陷,因此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投资组织掌握大量股权实权而影响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问题。

根据上述两类社会面融资方式的缺陷可以看出,初创时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常因其脆弱且纤细的现金流表现难以获得银行及社会投资机构的信任,一方面无法得到较多的债权投资,另一方面也不能获取充分的股权融资,在当下投资市场中存在着相当程度上的供给侧需求。为此尤其需要利用地方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财政权力进行正向引导,充分挖掘社会面投资融资潜力,改良不平衡的区域资本资源配置,助力高新技术企业以较低的融资成本平稳度过其发展的初期阶段。

2 行政机关补贴支持困境

2.1政府引导基金

顾名思义,政府引导资金由政府牵头组织,是一类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根据市场化规律所运作的政策导向投资,其投资对象重点关注当下第三产业领域内所新兴第三创新型成长型企业[3]。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考虑到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及速度的差异,行政机关所能提供的引导资金数量较为有限,同时由于引导资金的指向范围较为宽泛,真正落实到高新技术产业扶持领域内的资金数量尚不能完全解决此类企业初创阶段的融资困境,目前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辅助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

2.2政府参加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融资所属企业股权融资方案的分支,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可以允许行政机关同社会投资机构共同参与。

但受到我国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因素影响,在政府主导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常需要对当下已经成熟或存在上市计划的企业进行重点照顾,在实际运行过程存在对初创型企业的忽视问题[4]。除此以外政府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附带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性性质,在初创型企业投资过程中存在于社会投资机构争抢利润空间的问题,不利于目标企业后续健康融资环境的建设,在引导投资功效的发挥上表现较差。

2.3政府参加天使投资

為保证政府资金投资的有效性,天使投资要求目标投资市场提供完善且健全的投资评估考核体系准则,但受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尚处于初期搭建阶段,相关孵化器平台尚未完成高效率的投入使用,同时市场内专项投资人才的缺失也使得具有行业针对性的天使投资规模评估制度迟迟无法建立,导致政府无法利用天使投资完成高效率的企业资金支撑决策。除此以外,作为保证天使投资资金安全性的投管理于现实市场内的长期停滞、缺乏也使得高新技术初创企业方面难以获得区域政府的信任,最终造成该类投资程序的实际低效运转。

根据上述三类政府面融资方式的缺陷可以看出,政府虽然可以通过其自身强制性的力度实现将大量财政拨款给予社会企业,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其对目标投资针对性、安全性与利用率相对较低。首先是尚未组建其政府同企业间资金的良性循环运转体系,为政府增加了不少资金压力;其次是尚不能高效诱导社会面商业资本向政府资金所投入的关键行业进行汇总,凸显了政府投资市场化两层皮的问题;最后是政府在投资过程中存在求大求全的功利性思维,尚不能于根本上改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困境。

3 平衡基金解决办法

3.1概念解读

针对行政机关财政投资当下所使用的政策工具缺陷,政府创新提出平衡基金概念,用以对当下具备相当程度发展潜能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兴的各类生产学术科研课题进行投资支持,是一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财政同社会资本有机融合的基金模式代表[5]。在平衡基金使用过程中,行政机关以先债权后股权的形式进行参与,真正实现了债股双权的内部平衡以及有形之手同无形之手的外部平衡。

从平衡基金内部构成层面上看,平衡资金由母体基金同社会商业资本两方面组成。第一,由行政机关出面以全额支付的形式建立母体资金,母体资金建立后后也会同步吸引较社会面进行投资支持,进而达成平衡基金对政府补贴与商业资本的平衡效用。第二,针对政府补贴投入的财政使用模式进行突破,改善政府参加区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利影响,优先采用债权的办法令其参加目标企业的融资工作,至此类资金流转到达期限后在参照目标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由政府决策食肉回收债权资金或是直接行使债权转为股权的流程,大幅提升了企业所接受财政支持的灵活性。

3.2运作原理

3.2.1 来源渠道

平衡基金来自政府所投入的母体基金及其成立后所吸引的种种社会商业资本投入,其具体来源渠道与生成流程如下图1所示。第一,由国家出面将专项财政以行政单位作为划分依据,向下直接给予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在接受资金后以产业功能区为划分依据,向下直接给予目标产业园区,地方行政机关同差异化产业功能分区相适应,达成资金逐级增值,帮助带动行政机关将国家财政拨款转化为平衡基金内部的母体基金。第二,由母体基金吸引接受社会层面的内的各类商业资本,同时与社会面多个投资单位一同将平衡基金以混合型的资金形态表现出来。第三,由政府出面对平衡基金于企业内的应用投资效果进行评估,同时根据最终结果表现的优劣决策是否同本次平衡基金的社会面投资机构开展继续合作[6]。

3.2.2 使用原则

第一,行政机关在将平衡基金向高新技术企业内进行投入前必须要确保投入后存在比例相当的社会商业资本进行后续跟进投入。

第二,行政机关对平衡基金所使用的合作方式为“2+1”型,需要在银行机构本年度所执行的贷款利息制度的基础上进行1.5~3.0的翻倍,在实际投入过程中需要采用债权的姿态对目标企业进行借贷,同时限定企业的实际使用时限为2年,并对其给予1年期的缓冲期照顾[7]。

第三,行政机关以委托的形式邀请社会中专业的投资资金投资管理单位入场,并对平衡基金作出科学的管理,此时需要保证政府拥有平衡基金的资金绝对审计权限。

第四,倘若企业在回款期间出现延期违约或者其他形式的无法按期缴纳还款的问题,行政机关有权依据目标企业在当年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债权向股权的转变,此时需要目标企业使用股份代替资金进行还款。

3.2.3 激励机制

为了鼓励社会面投资单位积极加入平衡基金的投资过程,政府在平衡基金投资过程中内部约定由进行社会资本投资的社会面投资单位优先享受投资后企业所得的绝大部分收益,而经政府财政所形成的母体基金仅获得投资后企业所得的较小部分收益。此外为了保证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平衡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科学的奖励诱导机制,即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将母体资金所得收益分割一部分单独用于所社会层面的优质资金投资伙伴进行奖励刺激。

3.2.4 风险管控及补偿机制

第一,搭设社会面投资资金合作伙伴机构科学选择制度,参考目标社会面投资组织在当年所进行的投资绩效结果搭建科学化动态考核评定机制,进而在纷繁的投资市场中保证政府可以挑选到最为优质且最具信誉的投资合作组织。在伙伴选择完毕后政府需要同其投资伙伴一同目标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筛选,在遵从市场化投资规律运作原则基础上,加强行政机关投资管理控制力度,进而有效规避合作伙伴中途离场等合作失败现象的发生。

第二,于社会层面招募投资专业监理三方机构进行平衡基金的公平投资介入,辅助搭建科学先进的风险防范秩序及管理控制流程,以便可以在投资设计、操作及收益全流程内及时对风险因子进行筛查和取缔。

第三,倘若平衡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因目标企业原因出现投资失败问题,此时母体基金当同社会商业投资基本所一同参照构成比例共同承担风险损失。为保护社会面投资资金的安全性,行政机关有责任对平衡基金内部的母体基金的收益所得采用一定比例进行抽取,用以生成专门补贴社会商业投资机构的母体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库,用以在投资企业项目失败的情况下为社会层面投资单位填补吸进损失缺口。而为了令平衡基金在撤资后仍然能保持一定程度上的完整性,一旦基金内出现资金流失,所流失的全部资金将由行政机关出面通过财政项目立项的方式进行补充。

3.2.5 监督约束机制

第一,引导社会面专业投资评估力量入局,以行政机关带头成立以银行、社会投资单位、社会面金融管理三方评估专业单位为主要成员的平衡基金使用科学评价估计委员联合小组。而后由该小组主导对投资企业目标的选择活动,借助其小组成员丰富的行业优势以及专业的业务能力理性评价接受投资的目标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具备完备的技术能力、专业的团队构成以及光明的发展前景,并以上述指标作为衡量目标企业是否具备接收平衡基金支持的唯一标准。

第二,针对社会面高新技术产业搭建完善的信用档案制度体系,参照目标接受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当年内的真实经营情况,为其划分至合理的信用等级分数段。在该体系的指导下,目标企业所获政府认可的信用评分越高,则会在接受政府平衡基金的支持和奖励上存在越大的可能。与之相反,倘若目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漏洞及不足被投資监督部门所捕捉,那么降低的信用评分及可投资能级将会强制限制此类经营不善的目标企业在3-5年区间内的财政补贴项目的申请以及相关各类合作项目的开展,以此形成行政机关对信用不良企业的有效约束与强力惩戒。

第三,针对社会面投资评估管理但为搭建完善的信用档案制度体系,参照目标经营过程中对投资行为的控制能力,为其划分至合理的信用等级分数段。在该体系的指导下,行政机关既可以通过评分的直接量化表现在投资过程中选择的合适的投资信用管理机构进行平衡基金投资工作,同时还可以有的放矢地对目标优质合作单位作出政策上的奖励照顾与优惠补贴。借助平衡基金的使用,可以激发社会层面内的投资评估机构以一种积极的状态投入到行政机关市场化招标进程中,进而充分激发起当下社会投资市场中的主体活力。鼓励同政府所进行合作的社会投资管理组织发现、选取优质项目投资,积极扩展自身对投资后企业资金管理方面的产业链,指导、推进目标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阶段顺利成长,达成政府、社会、企业间的三方共赢局面。

4 结论

通过本文研究得知在平衡基金这一创新性投资概念中,“平衡”二字是概念的核心,表示要对政府的财政补助与社会商业资本投资进行平衡处理,同时对所使用企业内部的股权和债权比例构成也进行平衡分配。该概念的提出将有效改善当下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所进行的“撒芝麻盐”式的病态补贴问题,在施行过程中将盘活政府所投入的资金项目。使其以流动的方式活跃于企业内部资金链条,进而起到增强企业资金运动中的自我活力效果,令目标企业内所流转的行政机关补助可以以“滚雪球”的形式不断增加,帮助企业提升对目标补助资金的利用效率,进而创造出更为宽阔的财政补助服务面积。与此同时平衡资金的使用还可以有效弱化社会投资单位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情况,真正做到对我国社会层面的资本带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而言,平衡基金的使用将帮其以更为平稳的态势度过事业起步阶段,帮助其同社会金融单位搭建了沟通对接桥梁,保证其能够在初创阶段具备充足的时间为内部资本链条的生成创造条件,进而同社会市场内的各类多元投资单位形成密切联系,平稳过渡至未来的市场化进程。该项举措对于我国各区域行政单位所建立的高新技术园区的未来能力发挥至关重要,是一项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正向尝试,目前亟待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以便后续进一步推广。

参考文献:

[1] 段琪, 麦晴峰, 张宇. 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政府基金模式创新——平衡基金[J]. 国际金融, 2014(12):4.

[2] 黄嵩, 倪宣明, 张俊超,等. 政府引导基金能促进技术创新吗?——基于我国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实证研究[J]. 管理评论, 2020, 32(3):12.

[3] 廖帅. 稳健为上 优选灵活平衡基金[J]. 卓越理财, 2014(5):2.

[4] 陈瑞,叶琦. 4000点之上的基金投资法则——访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经理吴刚[J]. 卓越理财, 2007(6):1.

[5] 文琪. 量化择时应对震荡市博时量化平衡基金火热发行中[J]. 股市动态分析, 2017(12):1.

[6] 白俊文. 试论建立预算平衡基金的可行性[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987(4):2.

[7] 李森. 沈阳市铁西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研究[J]. 中国经贸导刊, 2021, 30(6):5.

[作者简介]姜晓璐(1983—),女,汉族,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科技企业培育及产业化发展对区域经济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