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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视阈下文明城市评选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

2023-05-08蔡海静王雪青谢乔昕

财经论丛 2023年5期
关键词:创文文明城市规制

蔡海静,王雪青,谢乔昕

(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 言

以绿色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是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中的重大主题。2020年,“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绿色发展与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目标,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绿色创新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如何建立完善制度环境、促进企业开展相关活动已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努力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水平。自2005年开始举办的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活动(下称“创文建设”),以构建文明和谐城市为导向,被视为我国大陆城市类表彰的最高荣誉且兼具环境规制的政策属性。一方面,创文建设将环保事项前置,具备命令-控制型工具的强制性特征,制定了细致严格的生态环境量化指标考核标准,涵盖单位GDP能耗、城市空气质量、工业废水处理等诸多方面;另一方面,创文建设具有公众参与型工具和自愿行动型工具的特质[1]。通过动员全社会参与,创文建设强化了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机制。不定期复查机制使当选城市受到严格的外生约束,城市综合文明建设得以长期坚持,于企业而言是一种长期性的外生冲击[2],进而引发企业环境治理决策改变。

那么,创文建设的环境规制属性能否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及其异质性特征如何?探讨上述问题对评估创文建设的环境治理效应、构建和完善企业绿色创新激励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因此,本文以2008—201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其异质性特征,可能的贡献在于:一是由创文建设入手分析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驱动因素,拓展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领域的相关研究。现有文献多从环保法律法规、财税费调控等命令-控制型工具或环境权益交易制度等市场激励型工具的视角考察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3][4][5],对兼具环境规制属性的创文建设在驱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尚缺乏检验,而本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以创文建设为代表的类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在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维度探究创文建设成效。现有文献主要从生产率、民生效应、区域经济增长等方面考察创文建设的宏微观经济效应[6][7][8][9][10][11],本研究则从绿色技术创新入手丰富创文建设的微观经济后果相关研究,切入视角与当下绿色创新发展环境高度契合。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创文建设及其社会经济效应

全国文明城市是指城市文明程度及市民素质均较高的城市,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普遍视作最具价值的城市品牌。已有研究表明,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具备城市品牌效应[12],能更好地吸引劳动力流入[13]。城市文明进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属地企业发展水平提升[6][9],并对区域经济增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14]。此外,创文建设还具有城市污染治理效应和空间溢出减排效应[10],助推城市产业结构升级等[11]。

同时,地方政府在创文建设中的“锦标竞赛”行为也可能引致负面效应。已有研究表明,主政官员对全国文明城市的积极参评意愿主要来源于获评可能带来的政绩表现提升和晋升激励[15]。然而,如果仅依靠行政手段强行达标获评,而非基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实质性经济发展,创文建设或将对城市和企业发展造成负面冲击。譬如,创文建设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和就业等领域的改善效应较为有限[7],甚至可能抑制企业利润水平[2]。

总体而言,当前创文建设的政策评估定量研究多从企业生产率和利润水平、民生效应、区域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展开,鲜有文献直接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维度探究其成效。鉴于创文建设在发挥环境规制作用方面具有特殊性,能否形成绿色创新的促进效应值得探究,故进一步将创文建设研究拓展至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层面。

(二)创文建设的环境规制属性

创评活动中严格的生态环境指标约束已构成对企业的一项环境规制。借鉴王红梅(2016)的分类标准[1],本文将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分为下述四种类型。命令-控制型工具以环境管制和监督层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强制性、直接性为显著特征,涵盖国家级、各级地方政府、各级环保部门与行业组织三个层次(如区域环保督查制度)[16]。市场型工具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或价格为突出表征(如环境税费补罚及各类环境权益交易制度),核心为将污染负外部性内部化(如SO2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及其他排污权交易政策)。公众参与型工具以社会公众为实施主体,伴随公民环保理念和环境维权意识的日益深化而逐步发展[17]。公众将其环境利益需求诉诸于道德舆论,依凭专家咨询、听证信访、媒体平台等渠道间接推进相关环保法规落实,借以强化生态环保社会监督机制。自愿型工具通常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协会及公益团体机构发起的环境管理体系和自愿环保行动,偏向于元规制和自我规制[18]。其核心在于激励企业的自发性环保行为,并依据自身情况实行差异化的环境绩效标准[19]。

据此,创文建设实则具备多种环境规制特质。首先,全国文明城市评价指标中纳入大量的环境生态考评指标,对参评城市在大气、水体、能耗等重点环保事项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其次,创文建设过程涉及广泛的群众参与和评价,使其环境监督功能更为立体化,良好的环境保护表现能获得属地群众的正向反馈,从而增加城市获评和维持“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几率。同时,创文建设作为我国“荣誉称号”锦标赛制度的重要一环,对地方官员具备较强的晋升激励[20]。最后,尽管生态环境仅为创文建设的考核内容之一,却是至关重要的评判项目,具体表现为:一是相较于文化教育、舆论宣传、党政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考评项目,环境治理、城市基建等项目投入成本较高、改善周期较长,且通常难以在临近复查的短时间内补救,更易受到地方政府部门重视,构成城市层面的长期性外生冲击;二是对环境质量的考核具体至量化指标,迫使参评城市落实环境整改,促使辖区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改善。

(三)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机理

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的两种主要作用机理:

一是创新补偿效应。尽管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对企业和社会发展均有诸多裨益,但“双重外部性”和“技术锁定”限制了企业自主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的行为意愿[21][22][23]。环境规制趋严引致环境遵循成本及污染型生产成本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和收益利润,迫使企业改进现有生产工艺流程。创文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使参评城市地方政府持续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并形成外部规制压力,以督促企业降低其环境负外部性、革新生产技术。同时,创文建设带来的城市文明进步有助于构建良好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行政管理优化、人文生态环境和营商氛围改进、法制基建完善等因素使企业降本减费、提质增效,为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遵循成本效应。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环境规制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增加企业环境遵循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为代价,最终将削弱企业竞争力并阻碍区域经济发展。绿色技术项目的前期高投入和不确定性产出及绿色创新技术对污染治理成效的外部性致使金融市场缺乏投资动力,企业承担意愿亦欠缺。当环境规制趋紧时,企业可能采取成本规避措施(如污染产业向环境管制相对宽松的区域迁移)[24]。依据投资替代理论,环境规制引发的行业间收益率变动导致企业投资偏好改变并转向投资金融业或低污染行业[25],从而降低绿色投资、抑制企业绿色创新。依照上述逻辑,创文建设的环境规制属性可能将大幅增加企业在污染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环境遵循成本,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增加企业经营压力,对绿色技术创新形成挤出。图1显示了二者间的理论机制。

图1 理论机制

综上,本文提出假设H1a:若创新补偿效应大于遵循成本效应,创文建设将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H1b:若遵循成本效应大于创新补偿效应,创文建设将抑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目前,中央文明委分别于2005、2009、2011、2015、2017和2020年公布了六批全国文明城市名单。为聚焦政策影响并兼顾研究结论的代表性及数据可得性,本文剔除评选体系尚不成熟、获评城市数量偏少的最初两届及数据缺失较多的第六届,因而基于第三届至第五届的创文建设这一准自然实验。选取2008—2018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删除金融企业、ST等特殊处理企业及关键变量缺失样本,最终获取3695个年度-企业观测值。其中,专利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司层面的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城市层面的数据来自历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同时,对初始数据进行如下的筛选:首先,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仅保留第二产业的上市公司;其次,剔除北京、上海、县级市层面及其他批次的全国文明城市;最后,剔除ST、*ST公司及数据严重缺失或异常的上市公司。为避免极端值的干扰,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的分位数上予以缩尾处理。

(二)变量定义

1.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借鉴齐绍洲等(2018)的做法[5],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结合国际专利分类号识别上市公司绿色专利授权数量并以此衡量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因为绿色专利在反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方面的产出具有直观性、时效性、可量化性及行业内外的溢出性[26]。同时,将绿色专利区分为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以考察创新质量的差异性。由于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不归属于绿色专利范畴,故未将其纳入(见表1所示)。

表1 变量及其定义

2.DID虚拟变量。多期DID虚拟变量Civil表示某城市是否获评全国文明城市,获评当年及以后取值为1,否则为0。参考龚峰等(2018)、乔俊峰和黄智琛等(2020)的思路,对于全国文明城市名单在上半年公布的年份,当年即视作政策冲击年份,否则次年视作政策冲击年份。

3.控制变量。(1)公司经济特征变量,包括公司年龄、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盈利能力、资本密集度、投资机会。(2)城市层面指标,包括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外商投资、人力资本、环境指标。(3)其他因素,包括行业、省份和年份。为减少模型的异方差问题,在数据处理中对部分控制变量取对数形式。

(三)模型设定

为检验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本文构造如下的模型:

GreTechit=α0+φ1Civilut+γXit+∑Industry+∑Province+∑Year+εit

(1)

其中,i、t、u依次表示企业、时间和城市,被解释变量GreTechit表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并以上市公司绿色专利总数(GrePatn)、绿色发明专利数量(GreInv)及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数量(GreUti)衡量,交互项Civilut为解释变量,待估系数φ1反映在是否当选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活动时间前后进行DID处理后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若φ1显著为正,表明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Xit为控制变量,a0为常数项,εit为随机扰动项并控制行业、省份和年份效应。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上市公司绿色专利GrePatn的均值为1.66,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395。其中,绿色发明专利GreInv的均值为0.41,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108;绿色实用新型专利GreUti的均值为1.25,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287。上述结果表明样本公司间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N=3695)

(二)基准检验结果

表3报告了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列(1)—(3)为DID估计结果,当因变量为GrePatn和GreUti时,Civil均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列(4)—(6)为采用Logit模型和半径匹配的PSM-DID估计结果,当因变量为GrePatn和GreUti时,Civil均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然而,GreInv和Civil在以上两项检验中均不显著。可见,创文建设显著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主要体现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方面,假设H1a得到了证实。但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多为已有发明的本地化改造,内含的创新程度偏低。在推动企业开展高质量绿色创新方面,创文建设的驱动作用尚不明显。其原因可能在于:由于绿色创新存在“双重外部性”问题,企业绿色研发和环保投入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创文建设的“运动式”治理特征无法持续强化企业绿色创新意愿。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五、进一步研究

(一)行业污染属性

较之于清洁行业,环境规制在政策意图和实际效果上均对污染行业形成更为强烈的冲击,高耗能行业和成本难以转嫁的行业通常更易诱发技术创新。然而,环境规制趋严引致的遵循成本大幅增加可能加重污染企业的经济负担,最终对技术创新构成负面冲击。对此,依据《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本文将样本区分为重污染和轻污染行业企业。

表4是分组检验的估计结果。列(1)—(3)的重污染行业检验结果显示,Civil与GrePatn在10%的水平下呈显著正相关,表明创文建设显著促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列(4)—(6)的轻污染行业检验结果显示,Civil与GrePatn、GreUti呈正相关,而与GreInv呈负相关,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效应在轻污染行业不明显。其原因可能在于:轻污染行业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压力和遵循成本较小,待治理污染体量偏少,企业倾向于直接购买现成环保设备而非自行开展研发。

表4 行业污染属性检验结果

(二)产权性质

产权异质性可能引起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分化。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支柱,通常与政府关联密切且享有政策优惠,使其对创文建设冲击不甚敏感。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一般承载政府意志,对贯彻创文建设的政策意愿须发挥表率作用,从而率先主动开展生产工艺改进和环境治理活动。表5报告了产权性质差异的分组检验。列(1)—(3)的国有企业检验结果显示,Civil的系数皆为负且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列(4)—(6)的非国有企业检验结果显示,Civil与GrePatn、GreUti在5%的水平下呈显著正相关。这表明创文建设显著促进非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该现象可能源于:第一,创文建设不仅包含中央的社会文明发展和环境治理意愿,还对地方政府官员晋升具有重要意义。非国有企业在创文建设期间面临更严格的环境检查考核,需在绿色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更多措施;第二,非国有企业通常拥有更加灵活的创新氛围。

表5 产权性质检验结果

(三)城市行政级别

一般地,高行政级别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绿色创新的基础环境和资源禀赋较为优良。由于原有技术创新氛围较好,创文建设对此类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可能不明显,因而本文将正副省级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归为高行政级别城市[11],其余的归为普通城市(分组检验结果见表6所示)。列(1)—(3)的高行政级别城市检验结果显示,Civil与因变量均未显著相关。列(4)—(6)的普通城市检验结果显示,Civil与GrePatn、GreUti均在5%的水平下呈显著正相关。这表明创文建设对普通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其原因可能在于:高行政级别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信息网络更完善,更易吸引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具备绿色发展优势的企业入驻,从而削弱创文建设的相应激励作用。

表6 城市行政级别检验结果

六、稳健性检验

(一)平衡性检验

平衡性检验结果表明(1)限于篇幅,平衡性检验结果未展示,作者备索。,各变量经匹配后的偏差率均小于10%且总体上显著下降,匹配后绝大多数变量在实验组与对照组之间无显著差异。图2显示,匹配后变量的离散度降低,样本分布相对集中。图3显示,绝大多数样本均匹配成功,样本损失量较少。

图2 PSM匹配结果(a)

图3 PSM匹配结果(b)

(二)个体固定效应

为避免个体层面的遗漏变量对估计结果的影响,本文控制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效应对基准模型进行检验(见表7所示)。结果显示,创文建设在整体层面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且主要体现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方面,这与前文的结论相一致。

表7 稳健性检验结果(Ⅰ)

(三)控制并行政策的影响

环保政策法规及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可能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为此,本文选取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及2015年环保督察工作机制建立两项典型事件,构造虚拟变量EPL和EPI并进行检验。可见,表8的列(1)—(3)的检验结果与基准回归相一致。

(四)重新筛选样本

在第三届至第五届的全国文明城市评选中,珠海市、无锡市、西安市等11个城市在后续的复查中被取消称号(具体原因包括当选后城市文明和环境治理水平走回原样、政府治理和官员作风问题、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导致创文建设并未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构成长期性冲击。表8的列(4)—(6)是剔除上述摘牌城市样本后的检验结果。当因变量为GrePatn和GreUti时,Civil的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系数值和显著性均有所增加(较之于基准回归结果),进而前文的结论得到更有力的验证。

表8 稳健性检验结果(Ⅱ)

(五)工具变量估计

创文建设是一项准自然实验,缺乏随机性的样本选择可能引致自我选择偏误。参照Criscuolo等(2019)及姚鹏等(2021)的研究[12],本文构建工具变量以解决上述内生性问题。首先,对式(2)进行Logit估计。其中,Ri,12表示某城市是否于2012年获评全国文明城市,Xi,12表示某城市参评时的特征,估计系数θ12近似表示各指标决定某城市是否入围的权重。其次,将式(2)扩展至式(3)。其中,△Xi,08-12表示样本初期至入围年份期间的城市特征变化。

Ri,12=θ12Xi,12

(2)

Ri,12=θ12(Xi,08+△Xi,08-12)=θ12Xi,08+θ12△Xi,08-12

(3)

这里,θ12Xi,08为根据核心解释变量Civilut构造的工具变量,与某城市是否入围全国文明城市相关,且剔除城市特征变化的影响后满足相关性和排斥性假设。同理,为第四届及第五届创文建设构建相应的工具变量。最后,对式(3)进行2SLS估计。其中,识别不足检验结果显示,P值接近于0,表明该工具变量与内生变量相关;第一阶段的回归F统计量为69.6,表明该工具变量为非弱工具变量。表9显示,检验结果依旧支持前文的主检验结论。

表9 稳健性检验结果(Ⅲ)

(六)平行趋势检验

图4为DID平行趋势检验结果。为避免多重共线性,本文剔除政策时点前一期的数据,交互项的系数在政策冲击年份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变化趋势大致相当,此后二者的变化趋势则形成明显差异,检验结果符合平行趋势假设。

(七)安慰剂检验

为考察未观测地区的特征影响,本文采用随机虚构处理组的方式进行安慰剂检验。图5显示,对伪处理组形成随机创文建设政策冲击并重复500次,核心估计系数均值近似于0且绝大多数估计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图4 平行趋势检验

图5 安慰剂检验

七、结 语

本文基于第三届至第五届的全国文明城市评选这一准自然实验,采用2008—2018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和企业绿色专利授权数量,从微观层面考察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创文建设对获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主要体现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领域,绿色发明专利方面则未产生显著影响;较之于轻污染行业企业、国有企业和高行政级别城市,创文建设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在重污染行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和普通城市更为明显。

综上结论,本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第一,完善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测评体系,补充绿色创新考核指标,提高绿色创新的评价权重,强化创文建设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方面的驱动作用。创文建设对内含创新质量较高的绿色发明专利未呈现明显的推动作用。鉴于创文建设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导向性影响,在未来评选时应强化测评体系中的城市环境治理技术水平、绿色生产技术水平等指标,促进全国文明城市评选与环境规制制度形成更为有力的政策互动,增强企业实施原创程度更高的绿色发明创新的主动性,减少环境领域的低效粗放式投资。第二,采取因地制宜的多元化手段推进创文建设。目前,创文建设的绿色技术创新促进作用在各类企业主体间表现明显的差异分化,暗喻地方政府在今后评选中使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比如,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治理和技术研发支出予以补贴,减轻由突击评选引发的遵规成本骤增;在发挥国有企业带动效应的同时,以政策激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绿色技术创新。

此外,警惕创文建设中的形式主义作风和“锦标赛”现象。创文建设未能促进高行政级别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可能源于此类城市的高行政干预和集中型“运动式治理”。地方政府官员在晋升激励下有动机以最低成本在短期内实现创评目标,而忽视营造绿色技术创新的长期环境。对此,可考虑将全国文明城市的后续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长效考核机制。如有摘牌现象,即便相应官员已晋迁也需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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