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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2023-04-29武利芳

党风与廉政 2023年6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纪检监察

武利芳

党的十八大以来,“四种形态”内涵不断深化、作用日益凸显,被写入党的十九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

今年初,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再次对“四种形态”的运用提出了“精准”这一明确要求。监督执纪实践中,如何在“精准”二字上下功夫,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记者对此作了访谈。

记者: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有何意义?

王旭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重要创新成果,是“挺纪在前、纪严于法”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一贯方针。一是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织密织牢监督网。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呈现出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到破纪到违法到犯罪的梯次,体现了“四种形态”层层设防,分类处置,标本兼治。既彰显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鲜明态度,又有效推动监督下沉、监督于问题未发之时,使党员干部习惯在约束监督下工作生活。二是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监督利器。既贯通规、纪、法,又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分类施治、分层施策,使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进一步拓展。三是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实现“治”的效能。既注重把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注重保护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全程,推动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龚建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鲜明品格。“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化、治本性举措,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管就是厚爱”,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必须遵循的根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抓手。要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必须深刻认识“四种形态”内涵要义,全面准确理解“越往后越严”的执纪理念,深刻把握“四种形态”内部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治本之策。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坚持“全周期管理”、“惩治防”有机统一,把“查问题、找根源、督整改”的工作思路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始终,探索形成发现问题、处置问题和督促整改的工作闭环,真正做到一体推进“三不腐”。要严格精准把握“四种形态”的转化运用,充分认识其蕴含的逻辑体系,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宽严相济、分类施策的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转化条件、程序等,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精准性、实效性。

记者:“四种形态”着眼标本兼治,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实践中你们有哪些做法和成效?

王旭坚:汉中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相结合,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37574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23574人次,占62.8%;第二种形态12552人次,占33.4%;第三种形态842人次,占2.2%;第四种形态606人次,占1.6%。一是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聚焦“关键少数”加强日常监督。坚持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坚持每季度对全市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每半年确定重点查办、重点核查、重点督办案件线索。突出抓早抓小,不搞不教而诛。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同志式理念贯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既充分尊重、给予信任,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体现组织关怀。相关领导与谈话对象面对面交心谈心,疏导引导对象正确看待,既体现了党内审查的宗旨,也有利于案件有序推进。三是坚持节奏不变、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治腐败。始终把加强案件查办作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础和前提,确保震慑常在。四是坚持依规依纪、分类处置,充分彰显查办案件综合效果。在案件的处理上,既依据事实定量,也考虑态度变量,统筹综合研判,把握政策策略,做到宽严相济,既惩戒极少数、形成有力震慑,又教育大多数、稳定干部队伍。党的十九大以来,在持续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全市共有718人主动投案。

龚建强:近年来,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坚持执纪问责零容忍,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依据不同情况和违纪程度,对不同对象分类“诊疗”。2021年1月至今,运用“四种形态”处理87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67人次,占比77%;第二种形态17人次,占比19.5%;第三种形态3人次,占比3.5%。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穿在日常监督、谈话函询、提醒诫勉、审查调查、审理谈话、回访教育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落实思想政治要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让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解开“疙瘩”,重新回到正确轨道上来。坚持发挥廉洁文化正向引导作用,调动宣传文化系统资源优势,督促各单位加大廉洁文化宣传作品创作力度,指导廉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加强重点岗位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做细做实以案促改,不断释放新时代廉洁文化教育引领的综合效应。同时,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备案制度,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抵制不良风气,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党内监督的常态。

记者:目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不会用、不敢用”“不精准、不规范”等问题,要破解这些问题需要从哪些方面发力?

王旭坚:破解这些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四种形态”针对违纪从量变到质变的梯级轨迹,给出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具有逻辑严密的体系,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监督利器。要辩证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的关系,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防止问题由小变大;正确实施第二种形态,发挥遏制纠偏作用;敢于采取第三、第四种形态,做到震慑常在。其次要进一步精准分类处置。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内在关系,以纪律为标尺,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坚持宽严相济、挽救与惩治并举。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要严格依纪依法“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充分发挥“利剑高悬”震慑作用,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绝不姑息,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形成查处一个、教育一批、警醒一片的良好效果。最后要进一步发挥综合效应。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原则与激励鼓励、容错纠错用人导向结合起来,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在坚决确保党纪党规严肃性的底线上,区别不同情形,综合分析,精准施用,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龚建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监督执纪执法体系。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首先要从思想上彻底转变认识,通过系统性的理论学习,进一步学深悟透“四种形态”的内涵要义,准确理解“四种形态”之间的逻辑关系,解决好实践运用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和思想偏差,推动在理性认同的基础上有效践行“四种形态”。其次要在“常”和“长”上下功夫,一方面,立足当下,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手段,体现在党组织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监督于问题未发之时,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另一方面,着眼长远,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由治标到治本的具体抓手,用纪律尺子衡量“树木”和“森林”,点面结合、综合施策,探索建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最后要建立健全形态转化制度机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与派出机关建立报批审批等工作机制,与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健全会商制度,持续落实好组务会集体审议制度,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畸轻畸重、随意转化现象,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精准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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