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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湘黔交界地带少数民族地区治理方略与成果

2023-04-25李心雨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摘要:万历年间,明廷于天柱一地实施改所为县。该县县治策略围绕着重建官、军、苗、民四者的关系而设并成功实施,为流官提供了一套可供参考的少数民族地区治理方案。同时,各民族对天柱建县的共同支持不仅体现了各民族之间的良性交往,也为古代民族地区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天柱建县;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治理;改所为县

中图分类号:K248.3;K2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652(2023)03-0093-07

DOI:10.19933/j.cnki.ISSN1674-3652.2023.03.01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时期土司文献整理与研究(19BZS119)”。

自明朝以来,天柱为沅江流域设卫把控之地,该地“初无专镇之官,俱分隶于靖卫”[ 1 ] 93。“沅江水系具有极为重要的跨地域连接作用”[ 2 ],该流域联动湘、黔,而天柱作为两省在该流域的交界之处连接贵州思州、镇远、黎平及湖广辰州、靖州,地理位置可谓重中之重。万历二十五年(1597),明廷以会同县峒乡、口乡及汶溪、天柱二所建天柱县[ 1 ] 56。天柱建县,是明季(明末)西南边地治理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政绩之一。

从宏观上看,天柱改所为县,与朝廷在西南民族地区实行的改土归流、卫所治理密不可分。在相关研究成果中,有学者认为明代在西南地区广泛实行土司制度、卫所制度两种模式,不仅使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也无法解决土司割据、动乱之根源[ 3 ];明代改土归流多为相机改流,执行不彻底,此法只是明廷用以控制土司的权宜之计,在明季武备废弛、党争激化的情况下越来越无法调和土司制度凸显的矛盾[ 4 ];明代武力改流,如播州之役,实因“民族权利不平衡、民族利益不公平、民族发展不均等”[ 5 ]。在制度矛盾爆发和治理能力不断下滑的情况下,明廷在土司势力延伸较弱、王朝势力经营时间较长的民族地区调整治理策略,天柱一地的建设即为典例。

从天柱的具体情况来看,建县之初,苗侗之民主动归附、自愿支持县治,实为少有之事。有学者认为支持建县为少数民族权衡利弊之下的最优解,这种解释固然不错,但较为笼统。细致想来,少数民族一心所求为民之权及同等公平待遇而推动的新型社会关系的构建,中央与地方官、军为弥补军政缺陷及提升治理效果而做出的决策,均为需要重点探讨的内容。遗憾的是,学界目前对其言之不多,亦对天柱县方志材料中有关改所为县的相关材料的挖掘不深,分析不细。如若能够深入研究此问题,则可对明季黔、湘交界处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变化与社会生活变化理解更为深刻,为进一步研究清代西南地区裁卫并县、民族治理等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一、天柱民族交错地带改所为县动因

天柱、汶溪二所在湘、黔交界处,与铜鼓卫、清浪卫、平溪卫成组团之势,维护沿途驿、站,是黔、湘二省经济、军事、文化信息和物质流通的重要通道。然而,此地道路崎岖,且“天柱所设,在民、苗交错之地,向昔兴兵构衅,互相仇杀”[ 1 ] 104。由此,处理好此地的民族关系、维持治安稳定尤为重要,改所为县之事逐渐提上日程。

(一)明季卫所治理弊端显露

以往,唐宋王朝以羁縻为策,土人几不知有朝廷,难以构建统治秩序;元代征伐西南,实行土司制度以来,土人叛服无常,因而使本就以武力著称的元代奠定了以军事镇压、军事镇戍为首要手段的经略方式。明代以来,继承元朝土司制度,依旧不废军力,以顾成等大将扫除桀骜不驯的土人,以卫所镇戍西南。直到清代雍正年间开辟黔东南苗疆,依旧以武力为要。这种武力惯性,仿佛是征服苗疆地区的强心剂,也成为理所当然的经略之道。然而,所治的军事实力并不能满足长久的治理需求,治理能力愈发有限。

首先,明季边地卫所官军流失现象十分严峻,更是十分普遍。如贵州卫所,其实际服役士兵人数及武器装备数量已经远低于额定值[ 6 ] 39,湖广都司所管辖的湘、黔交界之处的卫所亦不能例外,天柱等地有很大可能存在官军数量不足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万历二十四年(1596)川省播州杨氏土司公然反叛明廷,此后湖广、贵州等地均派兵平叛,因而兵源不足更是实情。据史料记载,天柱守御千户所改所为县后,官军止存220人,汶溪所官军与天柱同[ 1 ] 93-94。千户应率千余人,天柱建县时却只有220人,可见所言非虚。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向天柱地区派遣官军、运送军粮的可能性不大,完全杜绝官军流失也绝无可能。《天柱县初建县治碑记》载:“天柱古荒服地,当皇祖二十有五年……置所弹压。越二百年余,武备渐弛,仍前叛乱。”[ 1 ] 106由此可见,天柱所减员之后,军力也随之下降,治理地方之力愈发不足。

其次,自永乐初年废除思州、思南大土司并设二府八司后,便基本扫清了黔东南与湖广交界地带的大土司势力。因而,天柱地区无大土官,苗寨分布散碎,各自为生,衍生一个治民的权力机构是必然的。在土司叛乱、改土归流势在必行的条件下,明廷又岂会在湖广与贵州交界之处培养土目势力?天柱之地,苗寨如星散落山间,如能以流官治理收而统之,则边地稳矣。

最后,明代以来,军士虽然流失,但天柱地区迁移之民渐多,与苗侗之民杂处日久,二者交往日深。军、民、苗的土地开垦数量也逐渐增长,开始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然而,所治的治民功能有限,限制了该地进一步的发展,也并不利于提升管理手段。更何况,所城规模有限,也就导致容纳能力有限,亦不利于提升防御实力。所谓“城隘则民寡,民寡则势孤,势孤则睥睨神器者乘间窃发,虫虾之乱将接踵至矣”[ 1 ] 110,要铸造稳定的天柱城池,必然要培养民力为后备力量。

还需强调的是,明弘治年间,改所为府县之事便已有典例。《明史》载:“(邓)廷瓒言:‘都匀、清平旧设二卫、九长官司……今元凶就除,非大更张不可。请改为府县,设流官与土官兼治,庶可久安。’因上善后十一事,帝悉从之。遂设府一,曰都匀;州二,曰独山、麻哈;县一,曰清平。”[ 1 ] 4602可见,改所为县对于革除治理弊端大有裨益,所谓独山州、麻哈州、清平县的建制都保留下来,没有从府县再变回卫所。这也就为天柱改所为县一事提供了可遵循的前例。

(二)天柱改所为县的可行性与益处

在卫所弊端暴露、军力不足的情况下,自然要改变以往以军事控制为核心的治理策略,如果一味施展武力,终将穷兵黩武,更何况明季卫所力量已大不如从前。要想维护该地的长治久安,建县或可一试。

如前所述,黔省已有改卫所为府县的相关事例提供参考。同时,上至湖广、贵州流官群体,下至卫所之吏,均为天柱改所为县一事提供了评估意见,认为建县之事势在必行。朱梓为天柱县第一任知县,曾任所幕六年,他熟知侗苗情状,认为唯有建县才可处理好民苗关系、恢复社会秩序[ 1 ] 50。他亦阐明苗民归附之诚,力陈建县之可行,下情上达,“贵州巡抚江东之、湖广巡抚李得阳、湖广巡按赵文炳”[ 1 ] 56权衡后支持天柱建县。可见,湘、黔流官一致赞同改所为县之举,足见此事具有极高的可行性。再者,天柱地区苗侗民族对建县之事呼声颇高,此可谓“人和”达到了极致。从天时来看,天柱地区在万历年间的灾异记载只有“元年秋月螟”及“四十五年大旱”两场大灾,此后几十年内,应是平稳之年,岁无灾事,也就使得物质资料生产稳定,便于政治变革;反观天启、崇祯两朝,天柱县大水、大火、大疫、冰雹、地动灾异频发,社会动荡[ 1 ] 02。在传统小农经济社会下,小农抗风险能力较低,唯有风调雨顺,方能减轻生存压力。这对于粮食生产仅可自足的天柱来说尤为重要,也是天柱建县的好天时。从地利来看,天柱气候“与中土无异,其间岁功之迟速恒视地势之高平”[ 8 ] 157;况且,天柱适宜种植大田作物坝子多、面积大,如天柱坝子、蓝田坝子、高酿坝子等至今都是侗族地区重要的产粮地[ 9 ] 8,因而可以养活较多人口,便于流官制度的长久性存驻。在天时、地利、人和共聚之际,天柱建县的条件成熟,此事可行性颇大。

还值得一提的是,天柱建县所带来的好处颇多。改所为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利用治民之策恢复军事力量、节约军事成本。天柱建县后,依旧没有放弃对军事力量的培养。一方面取消卫所的行政构架,另一方面保留其原有的军事力量并转移到县治。不得放弃军事力量的原因主要在于“开始不与卫所同治的流官政权,因为当地少数民族的反抗不得不迁治于卫所”[ 10 ],因此天柱改所为县后,必然要保证有一定的军事力量,甚至是改变所治所呈现出的军事颓势。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天柱县的军事建制安排,不再将兵、民极力分割开来,也不再将职业兵的使用作为首选的利器。首任县令朱梓极重兵防布置,讲究布防战略,“相其扼要,设建哨堡”,“当日之所防者,堡则分调官军,哨则团练乡勇,守城不过百余军”,招募的乡勇则为愿意参与兵防事业的县人[ 1 ] 93。堡在建县前即有设置,而永安哨、西安哨、平蛮哨、永宁哨、地损哨、大穴哨、鬼里哨、高坡哨均为此时所设[ 1 ] 94。天柱城、堡、哨三类兵防之处,“自行屯种,不费斗粮”[ 1 ] 93。从人力资源上来讲,吸纳乡勇极大程度上改善了兵力不足的窘况;从经济意义上来讲,这极大地节约了朝廷的治理成本。天柱县的粮钱、兵员都得到了替代性弥补,且乡勇比之增派之官军,更具有稳定性。在朱梓的军事设置下,“苗格民安,数十年来不闻窃发扰然”[ 1 ] 93,可谓是政绩斐然。苗、民安于生产,形成强大而稳定的民力,黔、湘交通得以维护,又有税收可得,此可谓边地治理的典范。

改所为县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壮大教化力量,促进教化发展。终明一代,在西南之地十分注重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天柱在所治之年,已渐知文教”[ 1 ] 64,但教化力量未能扩展,其毗邻之会同,教育水平却高得多。会同县学建于明洪武三年(1370)[ 11 ] 48,而天柱建县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因而会同兴文教比天柱早200余年。方志载,“因割会之口乡,倡率鼓舞,都人士愈知敦崇节义”[ 1 ] 64,可见天柱文教发展得到了会同的鼓舞与支持。天柱建县后,建学宫,兴学校,教化之力增强,教化范围扩大,文教事业的发展不可同日而语。

二、苗侗民族于天柱建县之反馈

天柱建县,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劳动成果。其中,少数民族的支持更是推进建县进程的重要契机。如果该地少数民族不愿自觉融入县治共同体,那么百年以来的苗患依旧严峻,建县的概率则小之又小。

以往,苗老傅良嘴、陈文忠行事最为猖狂,直到朱梓单骑入寨,宣布朝廷德化,此二人率诸苗归附迅速[ 1 ] 106。这固然有朱梓的个人魅力使然,但更重要的是,苗民通过朱梓看到了中央王朝招安的诚意,也认为自己的抗争终于引起官府的重视。有趣的是,苗老傅良嘴、陈文忠,也正是因为靖州守备周弘谟许以建县却未能达成,认为官府言而无信才叛乱[ 12 ]。那么,苗人为何如此急于建县?

方志载,天柱被许以建县后,扩建所城,“由龙泉以西至南楼为苗城,南楼以东至龙泉为民城”[ 1 ] 110。且明廷在为天柱县划定所辖人口之际,“以本所(天柱所)原管,并十八寨苗,编为三里……并割会同县洞乡四里,通共七里”[ 1 ] 104-105。由此可见,苗人与所交往、受所节制的时间要比新附之民长得多。值得注意的是,新附之民迁移而来,打破了该地原有的秩序,所治对未能编户齐民的“新民”的治理范围和治理能力是非常有限的,甚至有可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也就产生了灰色治理地带,不能满足苗民的诉求,那么苗、民在土地、田赋等问题上的冲突就可能处于增长中。况且,百年以来,太祖教化之功绝非无用,苗民熟知地方政权的功能并利用其特点改善生存环境,此为教化的一大进步。足见,天柱在所治之年知文教之事所言非虚。建县一旦达成,该地所有人都会被编户在册,社会行为也随之得到规范,苗民恳求的相对公平的社会秩序也就得到认同。因而,朱梓一提及建县之事,苗民归附之迅速、态度之诚恳立然呈现。同时,苗民、侗民在行动上做出表率,支持天柱建县。《建天柱县咨文》中提到:

地方各寨苗头,与靖州所辖会同县峒民及苗老陈文忠等,各愿纳粮输银,建设县治……诸苗自行输木兴工,创造堂宇二所,其文庙明伦堂等项,各有人承造,无劳大费。即中间少有不足,不妨渐次处置。[ 1 ] 104

苗侗之民愿意接受编户齐民,纳粮输银,此为接受中央王朝管理的首要承诺。“三里苗丁,原额四千五百四十六丁(内照明季志书,剪除苗丁五百五丁),实在苗丁四千四十一丁(每丁岁纳鸡一只,折银三分)。”[ 1 ] 80少数民族户口盘点清晰,纳鸡交税,此为接受赋税制度。苗侗之民自觉承担建设县治的劳役,承担建设物资,表明建县决心;诸苗承建文庙明伦堂等项目,更是表明向学之心。教化之物、教化之心兼有,天柱县何愁不成?少数民族在经济上愿意服从管理,文化上接受儒学教化,无疑让中央王朝看到了其诚心归附、倾心向化之朴质。

再者,建县令既出,“矧今新邑建成,民、苗闻风辐辏,钱谷日繁,生齿日庶”,民、苗归附甚众,而天柱所城,长久以来“仅一所制耳,卑隘且圮,无资捍卫”[ 1 ] 110。在这种情况之下,天柱官民即刻担任起扩建天柱所城的责任。天柱教谕陈九韶所作的《展城建楼记》中提到:

第经费诎乏,乃捐俸金,先市城外余地,寻即鼓舞洞寨民苗,谕以杜渐防危,一劳永逸之义。惟时民、苗感恩戴德者,欢然子来,愿效版筑之役……旧城隙地,即令新民树屋而居,以共守城垣。[ 1 ] 110

各族之民响应筑城号召,实现官民一体,共建家园。所谓杜渐防微,即保卫民苗之义,将诸多威胁城内安全的因素扼杀在摇篮里,城未成,苗、民就以县城的安全为己责,“官不言费用,民不言劳,成功之速,若或翼之也”[ 1 ] 110。这在整个黔东南历史上都是独树一帜的,凤城之名就此远扬。

除推动建县、建城外,天柱邮舍、关梁、通商之事,也有苗人参与。“天柱,靖属邑也。东连靖会,余三面则邻辰之沅州、黔之镇远,其所以速邮传者,则唯靖州是问,遵所统也。虽鸟道崎岖,苗蛮出没,亦在所不废。”[ 1 ] 74此地交通十分重要,天柱受靖州管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速递”。天柱“由县至州,按里分铺,沿途不绝如线”,县前铺由苗里各图轮应,飞山铺由民里坊厢、苗里二图共应之;县中关梁,如宝带桥,亦为民苗共立之[ 1 ] 73-74。若无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天柱一地的交通并无长久通畅的可能性。交通的通畅促进了该地商业的繁荣。朱梓设立新市镇,“新建官店数十间,募土著,聚客商,往来鱼盐木货,泊舟于此”[ 1 ] 73。可见,县治设立之后,极大地改变了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计方式。

总之,正因为将苗侗之民纳入县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才使县中诸事处处融入各民族人民的心血,此亦为更新治理模式的核心环节。加上建县前后,苗民的反馈均十分热情,愿意主动承担更多的建设责任,使建县进度非常迅速。可以说,在明王朝整体运势走下坡路,钱粮不济之时,几乎无须操心建设天柱县治基础设施的费用,建设成本少之又少。明廷也意识到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也强调,“至于会同县洞乡四里汉民,附籍天柱,新县所辖,令其鼓舞苗人,护守边疆,以垂永利”[ 1 ] 104。可见,实现民族团结,实现共同开发、共同鼓励,才能长治久安。天柱建县,不仅反映出边地少数民族对国家制度的熟稔及认同,也反映了他们在流官制度推行中的中流砥柱作用;这种政治素养既是中央王朝百年经略的反馈之一,也是少数民族进行地区社会关系重塑的自我判断。

三、天柱建县与民族治理之实质关系

天柱建县一事,是该地区继所治建立后实现新秩序构建的又一黄金点。万历年间,明王朝的发展已步入颓势,但天柱县经济、政治、军事、文化事业的构建与发展,却处于攀升期。天柱县首位县令朱梓“建县学,筑城楼,清田赋,编里甲,安哨堡,立市镇,尊贤养士,易俗移风”[ 1 ] 90,一改天柱面貌,奠定了天柱县的发展雏形,也形成了清代天柱县沿用的圭臬。细思之,其治理实质聚焦于正确处理官、军、民、苗四者之间的关系。

明清是西南边疆移民数量最多的时期,明代进入西南边疆的外地移民中军户人口数占七八成以上,他们还携带家眷,人口众多[ 13 ]。随着卫所军户的逃窜,一部分军向民转化,再有明季战乱流民迁移等原因,民的数量增长迅速。于是军、苗、民三者开始成为天柱地区的人口主体,尤以民、苗数量居多,天柱建县后设立的流官则使得天柱一地的政治关系更为复杂,衍变为官、军、民、苗四者共存的情况。第一任县令朱梓的身份转变最为典型,他由“所吏”转为“流官”,也开始意识到处理四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朱梓的治理口号为保民、安民、格苗。他认为建县的根本,在于“苗格民安”,以稳地方。所谓格苗以使民安,其指导核心为古代传统“民本”思想,强调民与苗的区别。以明代语境视之,则强调教化之事,减少民、苗冲突。“格”字意为“变革”“感通”之意,要义在于移风易俗、编户齐民,是明清王朝治理边地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纲领,也是生苗转化为熟苗的要旨及实现民安的核心所在。县治出现后,在天柱地区开始形成民治中心,在少数民族的治理上,注重发挥苗头、长者的威信,将散苗凝聚成一体,实现了管理的整体性和有序性。如明廷“谕令各苗户推举素有行止、家道殷实者充为里长,并询年高有行者,充为乡约保长”[ 1 ] 104-105。一时间,苗民“易刀剑而牛犊,易左衽而冠裳,好勇习战之风日益丕变”[ 1 ] 58。此外,“土名章定寨地方,中则学田大小二十一丘,该税三十二亩,系苗田”,“土名阜国官庄地方,下则学田大小一十六丘,该税二十三亩七分,系民田”,“以上二处学田,俱系建县时朱君罚赎,并捐俸所置”[ 1 ] 79-80。县令朱梓,对民、苗一视同仁之举,亦为处理民、苗关系的公平之举;苗、民甘愿领罚,也足见其共同守法之心。康熙年间,天柱知县王复宗提到:“吾观诸苗,非难格也。要在通事洞长廉得其人,期于公忠清慎而已。”[ 1 ] 74这尤为强调发挥苗人头人的威望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且格苗之说,亦为苗者自格。再者,苗亦民也,所求之物,不过贤达政吏、安居乐业。

从根源上来讲,调整天柱县军、民、苗关系之核心,在于田赋问题。方志载:

惟天柱新设,僻处边隅,错杂天、汶二所,田亩弗均,互相淹漏,征敛不中……时值审造之初,见其民,哓哓告讦。有粮浮于田者,有田去粮存者,有久开垦而未升科者,有多壅溃而未蠲除者,有军民互相侵产者,或籍苗田以影射,或寄军屯以卸差,致富享无粮之田,贫受赔貱之苦,争端丛集,民讼蝟兴。[ 8 ] 288

天柱军、民、苗就田产问题产生龃龉,尤以田亩不均、上报不实、财产倾轧为主要矛盾。而且因为争夺生产资料问题,将苗民的土地也卷入其中,军屯、民田、苗田之间已经产生了非常复杂的经济纠纷。在小农社会下,农业生产资料是生活之本,在天柱此等物产不丰富的边地,没有替代的其他经济方式,人们对土地更为渴望。在这种情况下,县治官员化为田赋纠纷的仲裁者,朱梓言,“吾即就尔公举者,与尔兴利而剔弊焉”[ 1 ] 111,让军、民推选信任之官,清丈土地,革除弊端。天柱县典史周嗣元及五开卫中潮所吏目包伯克被军、民委以重任,不负众望,圆满完成清丈任务。此次清丈,“贻军民两利之休,信乎。治人举,治法彰,于国家,享辟土增户之益,于民苗,沐轻徭薄赋之恩”[ 1 ] 111。可见,在这次丈地清赋中,天柱地区的经济乱象得到了纠正,军民田赋之讼得到处理,苗民土地不受染指。于各方而言,这都是较为公平的秩序构建。县治官吏也借助丈田清赋一事扩充了县治公信力,成为天柱地区真正意义上的管控者。

天柱建县之际,该地在社会关系构建上达到了较为和谐的水平。但是,在这段关系的维护中,偏见依旧存在。苗民生于山野之中,生产力有限,其形象一贯为喜持刀剑之类,这与传统农民的荷锄形象并不相符,因此很容易将危害治安的斗狠之事与苗民联系起来。据载,自万历末年以来,县治迁雷寨被诸苗攻破,县令被屠戮之事出现。类似记载中并未言明诸苗因何缘由破城。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明末政治混乱,敛财之事频发,明清鼎革之际兵燹为常,民、苗均流离失所,生活困苦在所难免。如若中央王朝派遣的官吏再行酷政,不顾民生,无论此事是否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反叛之事基本已成定局。方志载:“明季万历末年,加派地亩九厘辽饷,每秋粮一石加征银一钱八分三厘九毫五丝一微一尘二纤八渺四漠。共征辽饷银二百六十八两九钱七分九厘五毫五丝。”[ 1 ] 79长此以往,必然损伤民力,丧失民心。康熙初年,天柱绅衿之陈诉就描述了明末以来天柱县的艰苦之状:

天柱县系极边苗邑……自明季万历年间,改所建县,一应差事,俱照依额粮分派,民无偏枯之累……(明末)通(道)、天(柱)两县之粮,尚未及绥宁、会同之半,安得(伪逆)竟以一股分派,连年军需紧急,恐于迟误,未敢控吁,有力者卖屋卖田,无力者,卖妻卖子,公事虽勉强完杜,实系割肉医疮,仅存皮骨,隅泣难堪。[ 1 ] 86

长期以重税倾轧百姓,天柱的情况自然会持续恶化。再如清道光、咸丰年间,天柱城区农民石增辉、罗乔显、陆象、叶朝春等先后发起“抗粮”斗争,矛头直指知县、差役、高利贷商人,却受到官府残酷镇压;侗民姜应芳等见之愤慨,遂起义[ 14 ] 107。实际上,这样的矛盾核心,并非民族矛盾,也非中央王朝一再强调之苗侗人民蛮横无理,而是官民矛盾、阶级矛盾的爆发。可以说,在长久的发展之中,民、苗、侗实际已经成为一体,他们身份相同,所反抗的目标也一致。当中央王朝压在他们肩膀上的赋税担子过于沉重之时则必遭反抗,朝廷冠冕堂皇的镇压、平叛之说也不过是混淆视听罢了。当官、军与民站在对立面时,各方关系的维护已然失衡,这些武备力量也就成了欺压各族人民的暴力。可以说,当中央王朝难以关注民生之际,他们也就无法承担起维护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稳定的重任。

四、结语

天柱建县,实乃明代处理西南苗疆地区民族关系的一次转型与尝试,是明廷在大土司逐渐消亡、卫所军事实力下降的趋势下,采用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典案例。天柱建县之初,正是因为正确处理了官、军、民、苗四者之间的关系,才以极小的成本确立了天柱地区的治理秩序。建县前后,少数民族于筑城、建学、纳粮、邮传等方面付出了不可忽视的努力,其可谓行道之觉民。这也足以证明,诸法之中,武力最下,给予少数民族平等的权利,鼓励之、帮扶之、教化之,晓之礼义,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则在实现治理目标上事半功倍;同时,明廷约束官、军、民的行为举止,使之团结少数民族,而非互相倾轧,更是提供了长治久安的保证。值得注意的是,当官军横征暴敛、民不聊生时,真实的阶级矛盾也就展现出来,王朝当权者因形势所逼而强调的民苗差别也就不攻自破。可以说,明清以来,天柱地区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已经意识到民族交往的重要性,展现出自发调节民族关系及参与地方建设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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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rategy and Achievements of Governance in the Border Areas of Hunan and Guizhou in Ming Dynasty: Taking Reform of Abolishing Suo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County in Tianzhu as an Example

LI Xin-Yu

(College of History and Ethnic Culture,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 Guizhou, China)

Abstract: During the reign of Wanli Emperor, the Ming government carried out the reform of abolishing Suo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county in Tianzhu.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on strategies of the county was centered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fficials, the army, the Miao people and the Han people. It is really successful and provides a set of governing schemes for migrant officials in minority areas for reference. At the same time, all ethnic groups’suppo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y not only reflects the benign communication among all ethnic groups but also provides new ideas for the governance of ancient minority areas.

Key words: county established in Tianzhu; administration of minority areas in southwest China; reform of abolishing Suo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county

(责任编辑:赵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