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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与演进:北魏女性权利在唐朝的融合发展

2023-04-24阎晓磊

文化学刊 2023年10期
关键词:鲜卑时期权利

阎晓磊

中华法律文化是一个多元化的结合体,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由众多民族的法律文化相互交融而逐渐形成。 其中由少数民族鲜卑族建立的北魏王朝,对多元一体的中华法律文化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北魏的历代统治者不断学习和采纳汉族法文化,同时将鲜卑习惯法融入其中,使得北魏的法律制度体现出汉文化与鲜卑文化相互交融的特点。站在北魏女性权利的视角,因为鲜卑文化与汉文化的不断互动,北魏女性不仅拥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而且在政治军事方面也留下了身影。 在婚姻家庭这个传统舞台上,她们大胆地寻求伴侣,处置家庭事务,从事生产劳作,世有 “健妇持门户,胜一大丈夫”[1]之说。 伴随着历史发展的脚步,融入民族共同体中的北魏女性的精神风貌在唐朝得到了传承和演进,使得中国古代女权发展到高潮期。

一、北魏女性人身权的表现

古代社会,女性的人身权是基于所归属的家族而产生的。 从婚姻缔结的角度来看,北魏时期女性体现了较高的婚姻自由权,同时在家庭中可以处置家庭事务、教育子女等。

(一)婚姻自由权

1.自由择偶权

受到鲜卑族传统婚恋习俗的影响,女性在选择配偶时主要依据自己的意愿,而非来自父母的安排,体现了鲜卑族女性在选择配偶时有相对自由的权利。 例如:北朝民歌《地驱歌乐辞》中 “侧侧力力,念君无极。 枕郎左臂,随郎转侧” ;《后汉书》记载: “季春月,大会于饶乐水上,饮宴毕,然后配合。” 热烈奔放、大胆热情的女性形象跃然纸上,她们敢于表达自己的爱意、追求自己的配偶,勇于寻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北魏建立之后,这种传统依然长期存在。 国家统治者曾发布诏令督促男女自由约会。 如孝文帝诏曰: “夫妇之道,生民所先,仲春奔会,礼有达式,男女失时者以礼会之。”[2]305诏令中要求适龄男女可以依据鲜卑旧俗 “仲春奔会” 自由选择配偶,不必依礼而行。 之后也出现过类似诏令,例如,肃宗时期颁布诏令: “男女怨旷,务令媾会。” 虽然皇帝发布诏令是让适婚男女尽快结婚繁衍后代,但是也可以从中发现当时允许女性依据自主意愿寻找配偶,缔结婚姻关系。

2.离婚、再婚权

北魏时期女性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国家通过诏令的形式予以了确定。 《魏书·高祖纪》中记载: “诏曰:数州灾水,饥馑荐臻,致有卖鬻男女者……现在自太和元年以来,买定、冀、幽、相四州饥饿之平民为奴者,全都归还其所在的亲人,即使是聘为妻妾,待遇不合情理,情感不和的也允许离开。” 该诏令规定夫妻如果情感不和可以离婚,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女性拥有离婚自由权。

北魏时期女性再嫁也拥有相对自由的权利。例如《北史·道武七王列传》中记载: “和罢沙门归俗,弃其妻子,纳一寡妇曹氏为妻……”[3]此外《魏书》也记载了陈留公主再嫁张彝。 北魏孝武帝的永熙皇后,再嫁鲜卑贵族元韶。 因此,北魏女性拥有再嫁的自由,无论贵族或平民再婚现象均为常见。

(二)家事处置权

家庭事务处置方面,北魏多数家庭中夫妻地位较为平等,女性主要负责家庭中的日常事务、迎来送往等事宜。 这与鲜卑传统习俗相关,因为鲜卑族传统习俗是: “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 父子男女,相对踞蹲。”[4]而且南北朝时期的颜之推在《颜氏家训》记载了北方地区女性主掌家庭事务,接待来往的客人,甚至可以为子求官等。

(三)教育权

北魏时期女性可以对子女行使教育权,不仅亲自教授子女知识,同时督促子女的学习。 例如,北魏房爱亲的妻子崔氏 “亲授子景伯、景先《九经》义,学行修明,并为当世名士”[2]1002。 此种情形多见于官宦书香之家,因为这些女性从小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文化教育,所以可以在为人母之后督促甚至教授子女读书,助其成才。

二、北魏女性财产权的表现

北魏时期女性所享有的财产权一部分来源于家庭,例如嫁妆;另一部分来源于国家,例如对土地的使用收益。

(一)嫁妆的所有权

北魏时期,盛行财产婚姻。 父母兄长都会厚待家中即将出嫁的女儿,尽其所能为其准备嫁妆。 例如,皇帝给陈留长公主 “赐钱二十万、帛三千匹” 作为公主的嫁妆。 北魏真定侯娄提的孙女娄昭君出嫁时获得了丰厚的嫁资,并用自己的嫁妆资助丈夫高欢壮大实力。 可见,北魏时期对于父母给予的陪嫁物品女子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属于女性的个人财产。

(二)土地使用权

北魏实行均田制,国家通过授田缔造了小农经济秩序,其中女性可以单独授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如: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2]2854北魏时期女性获得土地来源于家庭成员的身份,可以分得露田二十亩,麻田五亩。 虽然国家将女性劳动力投入到土地的耕垦中以期尽快恢复生产增加租税收入,但是均田制的实施客观上使得北魏女性可以通过耕种国家的授田获取土地收益,拥有了一定的财产权,这在中国古代社会是极为少见的。

(三)劳动收益权

北魏平民家庭女性往往要从事生产劳动,为家庭增加财产收入。 当时女性主要从事手工织布,例如《魏书》中记载: “一夫之耕,食裁充口;一妇之织,衣止蔽形。” “且一夫不耕,一女不织,或受其饥寒者。”[2]2849显示女性从事纺织劳动对家庭的重要性。反映出北魏女性也是财富的创造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收益。

三、北魏女性权利的成因分析

较之于其他时期女性而言,北魏时期女性婚前可以自由择偶,在家庭生活中与丈夫地位平等,主导家庭事务,从事生产劳动等等,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享有较多的权利,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鲜卑族传统习俗的影响

鲜卑族作为长期生活在北方的游牧民族,传统儒家思想对其影响较弱,浓厚的母系氏族时代的原始遗风在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女性的地位尊崇。而且鲜卑族从鲜卑山一路而来占据匈奴故地,长期的草原游牧生活凸显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女性在家庭中担责理事,家庭地位较高。 鲜卑拓跋氏建立北魏之后,国家的重心在于统一北方地区和巩固统治,之后的文成帝、献文帝时期对外战争相对减少,国家的主要精力转为整顿政治秩序,完善各项政治制度。 因此,鲜卑族的传统婚姻习俗作为习惯法被传承下来,鲜卑族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在北魏建立之后得到了继承。

(二)国家法令制度给予保障

北魏建立之后,统治者逐渐开始立法活动以适应国家封建化的进程。 虽然北魏时期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但是从其内容来看主要在于刑律方面。 孝文帝时期不断依据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颁布、修改律令,其中一部分律令为女性权利的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推动了社会的文明发展。例如,北魏孝文帝时期颁布诏令曰 “情感不和允许离开” ,从而保障了女性离婚自由权。 另外,北魏孝文帝时期推行均田制,规定女性可以分得露田二十亩、麻田五亩等,从制度上保障女性拥有土地使用收益权,提升了女性的经济地位。 国家给妇女授田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北魏时期女性社会地位较高的事实。

(三)多元文化思想的影响

北魏所处的魏晋南北朝时期,鲜卑、匈奴、氐、羌等少数民族先后南迁进入中原地区,北魏建立后面临着统治多民族政权的局面。 北魏从道武帝开始对被征服的少数民族部落采取离散的政策,不断将新征服的部落组织拆散,编入地方政府的户籍系统中,该措施促使北魏顺利统一北方,同时也促进了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化融合。 同时,为了统治汉人占绝大多数的中国北方地区,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北魏不断推进汉化改革,尤以孝文帝为最。 在此种背景下加速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大融合,促进了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使得各民族的不同思想文化相互渗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 北方少数民族长期草原游牧生活而形成的女性地位颇高的传统也融入其中,因此,北魏时期认可女性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在情理之中。

四、北魏女性权利在唐朝的传承、演变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开放时代,在胡汉民族的交流和融合中将胡文化中的习俗传承下来,北魏时期女性的权利也融入到唐朝女性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并得到进一步发展演变,使得开放、自信的风貌成为唐朝女性的特征。

(一)北魏女性权利在唐朝的传承

1.唐朝女性享有一定的婚姻自由权

唐朝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女性有着比较自由、公开的社交活动,使得女性社会地位较高。 在家庭领域,唐朝女性与北魏女性一样在择偶、离婚和再婚等方面拥有一定的婚姻自由权。

第一,唐朝时期出现了自主婚姻,并通过律令的方式确认自主婚姻的合法性。 例如: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5]即家中子孙在外工作期间自行定婚,家中长辈在这之后为其定婚的情况下,如果此时子孙已经结婚,该婚姻合法有效。 从该角度来看,律令认可了卑幼的自主婚姻。

第二,唐朝女性拥有再嫁的权利。 唐朝时期女性离婚或丧偶之后可以再嫁他人,社会对女性再婚比较包容。 唐太宗曾在《令有司劝勉民间嫁娶诏》中对于丧偶者尤其丧偶的女性尽快组成新的家庭,鼓励女子再嫁。 《唐律疏议》中有禁止女子在丈夫丧期改嫁的规定,可见丧期过后是允许女性再嫁的。 唐朝王室曾经与北方的各少数民族长期生活在一起,流淌着鲜卑族血脉的李唐皇室中公主和宗室女多有再嫁者。 例如:《新唐书·公主传》中记载了再嫁公主人数达24 人。 韩愈之女也为再嫁之人。平民百姓之家也如此。 而且唐朝时期还有劝说女子再嫁的记载,如: “楚王灵龟妃上官氏,……服终诸兄姊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妃可思之。”[6]可见,女子再嫁是平常之事。

2.唐朝认可女性拥有财产权

第一,出嫁女的财产权。 嫁妆既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也蕴含着父母亲人的深厚亲情。 唐朝时期,女子出嫁时家人都会为其准备妆奁随嫁。 妆奁的归属无论在习俗上还是法律上均认为是女子的私产。这不仅是对北魏嫁妆习俗的延续,同时进一步通过律令的形式保障女性的财产权。 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在分割家产时,女性从其娘家所得之财不在分割的范围之内。 该规定表明嫁妆等从娘家所得的财产属于女性个人财产,由女性自己控制、管理和处分。 如果夫妻离婚,妻子的个人财产仍由妻子带回娘家。

第二,未嫁女的财产权。 如果父母亡故,兄弟分家时,尚未出嫁的女儿可以分得 “减男聘财之半” 的财产,相当于给未婚女性准备的嫁妆,该部分财产属于未嫁女的个人财产。

(二)北魏女性权利在唐律的演变

1.唐朝缩小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女性主体范围

北魏时期,女性可以作为主体获得授田。 但是唐朝《均田令》规定, “寡妻妾同受田三十亩” ,即家中丈夫去世的女性可获得授田三十亩,从而取消了一般女性授田的规定。 女性不再作为单独的主体参加土地分配,而是由国家按照家中男性人口的多少分配土地。

2.唐朝进一步保障了女性财产继承权

北魏时期女性拥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史料较少。 相较于北魏,唐朝的律令明确了女性拥有财产继承权,而且主要体现在户绝之家的财产继承方面。 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中记载了户绝之家财产的继承方式、顺序等内容。

对于户绝之家而言,财产继承前先将所有财产变卖,女儿主要继承的是扣除丧葬费用之后的剩余财产。 唐令的规定表明户绝之家的女儿有权分得财产,拥有遗产的所有权,而且该规定不限于在室女和出嫁女。 唐朝对于女性继承人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

3.唐朝确认了女性离婚权

北魏孝文帝时曾发布诏令,如果 “情不乐者亦离之” ,对于女性而言如果认为夫妻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可以提出离婚。 唐朝时期传承和进一步丰富了该规定的内容并将其列入法典中,使得女性的离婚权得到了唐律的认可。 《唐律疏议》中规定了 “和离” 作为一种新的离婚方式。 《唐律疏议·户婚律》曰: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即夫妻双方感情不睦,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离婚方式以注重夫妻情感为基础,采取平和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照顾到了女性的个人意愿,女性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从唐朝遗留的离婚文书 “放妻书” 的内容来看,离婚的理由通常都是夫妻感情破裂导致。 该 “放妻书” 中提到 “二心有异,反目相嫌,定互各自生情,终久难成活道”[7],表明夫妻感情不和,不能生活在一起而离婚。

五、结语

北魏女性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享有的权利伴随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大潮进一步影响了唐朝,为唐朝婚姻法律制度走向成熟奠定了基础。北魏法律文化见证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为中国多元法律文化注入新的活力,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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