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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是道德的象征
——康德审美判断力中的类比

2023-04-24迪达尔巴合达吾列提

文化学刊 2023年10期
关键词:判断力知性反思性

迪达尔·巴合达吾列提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提出了 “美是道德的象征” 这一著名哲学命题。 审美的根源在于想象力和知性,道德观念来源于理性,但理性对美发生道德上的兴趣,要求自然美能够表现出理性观念即道德感。 我们正是通过象征的方式,通过经验世界中的自然形象象征理性的道德概念,激发我们内心的道德感情,使我们联想到善良意志。 康德通过 “美是道德的象征” ,实现了由必然到自由、由感性到理性、由自然到人的过渡,最终完成了批判哲学的体系。

一、作为反思性判断力之核心的审美判断

康德认为,类比是反思性判断力的一种推理方式,而审美判断是反思性判断力的核心内容,美与道德之间的类比就是通过反思性判断力完成的。在反思性的判断中,类比要 “完成一个双重任务,首先是一个感性感知对象的概念,其次仅仅是对一个完全不同的对象的概念的反思,其中前者只是符号”[1]。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反思性的判断力。 康德对判断力进行二类划分,一是规定性的判断力。 它是指将知性的普遍规则运用到感性对象上的能力。 它用知性的普遍概念(范畴和知性原理)来规定感性对象,将一个给定的感性对象归摄到一定的知性概念之下,从而获得我们关于现象界的经验性知识。 二是反思性的判断力是指为已知的特殊感性对象寻找一个可以包含它的一个统一的普遍规律。 与规定性的判断力不同的是,反思性的判断力不会产生知识,而只是起到一个范导性的引导作用。

康德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区分,是因为世界上总是会有一些特殊的现象并不能归摄到一个已知的普遍原则之下,但由于我们的理性要求世界的系统统一性,这些现象必然要符合某种普遍规律。 因此,就要通过反思的方式,向上追溯,寻找这些特殊现象的统一性原则。 反思性的判断力不对对象本身做任何规定,而是从认识主体中寻找一种普遍原则,使特殊的对象尽可能地符合这个原则。 一旦找到了这个普遍的原则,一个反思性的判断就完成了。 康德将这个原则称为 “合目的性原则” 。 康德这里的 “合目的性” 不是说符合我们想要达成的某个目标和计划,而是符合一个概念,而一个概念就是知性的一个普遍规则。 合目的性原则在康德这里包括主观的合目的性和客观的合目的性。 主观的合目的性涉及审美的鉴赏判断,而客观的合目的性涉及自然目的论和道德目的论。 根据《判断力批判》中对这两种合目的性的阐述,对它们的论证都离不开类比法的运用。

二、审美判断的四个契机

对于审美判断,康德从质、量、关系、模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审美判断的四个契机。 首先是质的契机,康德指出:当我们做判断时,如果被给予的表象虽然完全是合理的,但它在这个判断中只与主体的愉快或者不愉快的情感相关的话,这个判断就是一个审美判断。 审美判断又称鉴赏判断。在康德看来,我们在对客体进行美丑的评判时,应该通过我们的想象力,将客体的表象与我们的愉快或者不愉快的情感相结合,而不是与我们的知性能力相结合。 在鉴赏判断中,主体感到愉快或不愉快都必须无关利害。 也就是说,当我们说这个事物是美的,既不应该是因为它让我们的感官感到了舒适,也不应该是因为它会带来某种实际的利益。 由这个第一契机,康德推出了对 “美” 的说明,即 “鉴赏是未夹杂任何利害关系而产生的愉悦或不愉悦情形下对象对表象方式进行的评判能力,如果评判带来的结果能够使人愉悦,就可以称之为美”[2]256。 第二契机是从量的范畴来看的契机:如果某个客体会引起一个人和利害无关的愉悦情感,他就可以设想这个客体一定会让所有其他人也感到愉快,从而判定这个客体是美的。 这时候,美似乎就成了这个客体的某种性质。 但是由于他的这个判断是主观的和感性的,它无关乎概念,因而不会形成一种知识。因此, “凡是那没有概念而普遍令人喜欢的东西就是美的”[2]264。 审美判断的第三契机是从目的关系来看的:审美判断是建立在对象及其表象合目性形式基础之上的,其判断规定根据就是对象的表象的不带任何目的的合目的性,即 “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 这里的愉快就是在一个对象的表象那里,对主体产生的单纯形式的合目的性意识。 一个审美判断,因为不受到任何刺激或激动的影响,只以形式的合目的性为其判定根据,而是纯粹的审美判断。 “即然鉴赏判断是审美判断,是建立在主观根据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因此,其建立的基础主观根据不应当是一种概念形式。 或是某种规定性目的……然而却还是客观的合目的性[2]272。” 因此,鉴赏判断必然完全不依赖完善性的概念。 在这里康德便提出了 “美的理想” 。 康德指出,美的理想必须是一个由客观合目的性概念固定了的美,而不是流动的美。 任何花朵、风景、动物的美都无法表现出一个理想。 只有人,作为在自身之中拥有自己实存的目的的东西,才能体现为美的理想。 按照人的形象来规定的美的理想表达的是人的道德性特征。因此,这样一个评判就不可能是一个单纯的鉴赏判断了。 王建军教授指出, “按照美的理想所作的评判决不可能是一个单纯的鉴赏判断,而是审美与道德的统一,想象力与理性的统一。 从美的理想中,我们已能看出康德在‘审美判断力的辩证论’中所说的‘美是道德的象征’的影子了[3]。” 通过第三契机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 “美是对象合目的性形式,倘若这种形式是在非目的表象在感受对象感知过程中出现的话”[2]280。 由此可以推导出鉴赏判断的重要契机(也即第四个契机)是依照对象产生愉悦的模态来进行观察的:如果我们判定一个对象是美的,那么它与无利害的愉快之间的关系则具有必然性,但不能将这种必然性归结为理论或事件的必然性,而只能将其划分为示范性必然性。 也就是说,这种必然性是 “一切人对于一个被看作某种无法指明的普遍规则之实例的判断加以赞赏的必然性”[2]281。 显然,这种必然性是主观的必然性,它是我们对每个人提出的要求,是建立在一切人都应当认为它是美的这样一个前提条件下的,而我们给鉴赏判断设定的这个必然性的条件就是共通感。 共通感使审美成为一个普遍可传达的判断。 因而, “美是那没有概念而被认作一个必然愉快的对象的东西”[2]284。

康德指出,当一个对象与愉快的情感发生关联的时候,它可能是快适的、审美的、崇高的或者绝对善的,而只有当这种愉快无关利害的时候才是审美的。 鉴赏判断有两个特性。 首先, “从鉴赏判断的愉悦性而言,每个人都对类似规定保持高度认同,对对象的美丑的判断仿佛对象本身就是如此的客观存在一般”[2]323。 但这个判断不能是从众的,不能是凭经验从别人的判断中借来的。 说一物是美的,不应该是一种模仿,而是应当先天地陈述出来。 其次, “鉴赏判断无法通过认证或相关根据来做出规定,仿佛如主观的思想一般”[2]325。 如果一个人认为某物不美,他不能因为其他人的赞美而从内心把它看作是美的,也不能按照一条确定的规则来先天的证明一个对美的判断。 因为,鉴赏没有任何客观的原则,不可能将对象归摄到一个客观的原则之下,以便一劳永逸地将有某些属性的一类事物规定为美的。 鉴赏判断的形式条件是反思性的判断力,它的原则是一般判断力的主观原则。 “鉴赏力是一种主观判断力,无法脱离归摄原则的指引,但这种规则并非是将直观统摄至概念下,而是将想象力等表象能力统摄至知性的概念能力之下……”[2]329由此可以推导出审美或鉴赏判断本质上就是想象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

三、美是道德的象征

在对审美判断力的探讨中,康德区分了图型和象征。 在康德看来,不管是图型还是象征,都是为了让人们对抽象的概念有形象化的理解。 只是在演示的方式上,图形更为直接,而象征则需要一些中间环节。 通过象征,在现象世界中没有直接的对应物的理性理念及其相似性表现形式,象征手法的运用需要依赖于某种类比的手段,结合判断力达成双重目的,即将概念应用到感性直观对象上面和将直观反思形成的单纯规则应用到与之完全不同的其他对象上,且前后两个对象之间存在象征关系。例如,当人们在欣赏玉石时,我们看到玉的表面温润,质地坚硬,有棱角却不伤人,颜色鲜艳却不庸俗,就会联想到人的仁爱、坚定、正直、纯洁的道德品质,当我们把这些具有道德意义的概念赋予玉石的之后,虽然玉和道德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对象,我们却会直接从玉石联想到道德,使玉成为道德的象征。 象征使人依照自己的精神追问自然的意义成为可能。 反思性的判断力通过 “艺术的类比” 使理性将美的自然看作是以上帝为本源、理知世界为原型的自然。 美的艺术创造是人类内心的协调性的外化。 知性在自然的合目的的形式的引导下利用由 “经验的类比” 而获得的关系范畴等诸范畴以追求真理。 这样,人利用真理便可以依照艺术美所提供的理知世界的图型重塑自然的外形。因此,象征是自然意义和人的精神的载体,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中介。 在象征中的类比是就知性对经验对象的认识而言的。 自然界中的种种现象呈现在我们面前时,有的是清晰可辨的,有的则是杂乱无章的。 我们的知性可以很容易地了解清晰可辨的自然现象,并对他们产生经验性的知识,而杂乱无章的自然现象常常迷惑我们,在我们的意识中引起幻象。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对先天知识的反思,找到了关于先天知识的知性范畴,并通过量、质、关系与模态的范畴将经验对象统一在普遍的知性原理之下。 康德首先进行范畴的先验演绎,详细探讨了经验性知识形成中其展现出的客观有效性特征。 知性范畴实际涵盖了纯粹逻辑形式(与直观无关)与先验想象力依据及相关概念在特定时空中独特的直观表现形式。 先验图型作为先验的时间规定性,不包含任何经验的东西,因此,本质上是纯粹的。 图型有理智性的一面,同范畴具有质的同一性,也有感性的一面,同现象保持本质一致。 于是可以将其理解为现象与知性范畴之间的中介。 康德将感觉材料(内容)与先验范畴(形式)两者充分结合起来,形成独特的经验知识,自然界中的诸现象就通过这种方式而得到了规定。 象征法与图型法类似,是使概念感性化的另一种方式。 概念通过象征,使它所包含的意义的一借助其他对象展现出来。 判断力能够充分发挥艺术类比的作用,引人反思,构建自然合目的性原则。 正如郭宾教授所说, “自然合目的可以类比出理性理念,让人类在思索与艺术品之间的关系时,探究上帝与自然产品的内在联系,而后将上帝作为一种本源统摄并整合一切理性理念”[4]。

康德的哲学研究总是努力寻求系统的统一性,在自然领域和道德领域的统一性上也不例外。 康德试图通过判断力及其合目的性的先天原理这个途径建立自然领域和道德领域的系统统一性。 在审美判断方面,康德把审美的实质确认为一种 “没有目的的合目的性” 。 它不带有任何功利的色彩,但是又与认识和道德的目的性有关。 著名哲学家邓晓芒教授指出: “他(康德)认为关于美的评判不能称为科学,只有美的鉴赏,没有美的科学,美是一个鉴赏问题,是一个心理学的问题,但是不能称为科学。 当然它有理性原则,这种理性原则也不是一种科学,而是一种象征,一种类比,通过这种美的象征,我们可以意识到我们人是有道德本质的,有道德本体的,美是道德的象征。 这种象征当然不能成为科学,它只是分析我们为什么会有这种象征,我们必然会有这种象征,但是这个必然性不能构成一门科学,它不能规定某某东西是美的,为什么是美的[5]。” “美是道德的象征” 这个命题向我们指明了,美是由自然物与某种理性观念进行类比而形成的判断。 因此,在审美判断过程中自然和道德两个领域早已水乳交融,相互联系。 同时,康德指出文化的、道德的人是一切自然的最终目的,自然到人的整个生成序列就是一个合目的的活动。 这样一来,自然与道德之间的鸿沟得到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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