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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04-22

小水电 2023年6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水电站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小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小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内生态保护要求、维持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第三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日常监管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和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对生态流量不达标的小水电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和生态流量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小水电站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严格遵循水量调度原则,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原则,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有生态流量泄放任务的小水电站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

第六条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小水电站取水拦河坝(堰、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计算核定。

第七条生态流量核定应当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生态、生产用水需求,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定。

第九条上游新建或者拆除水利水电工程、实施跨流域调水等造成来水发生明显变化或者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小水电站业主应重新复核生态流量,并由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定。

第三章 泄放设施

第十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电站引水系统、泄洪闸门、溢洪道闸门、大坝放空设施、冲沙设施,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或者改造完工后,小水电站业主可以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建立泄放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制度,落实责任人,做好日常运行管理和统一维护。

第十三条泄放设施出现异常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立即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通过生态机组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机组运行规则和检修期调度运行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与主机协调、配合运行。

第四章 监测监控

第十五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包括前端监测监控设施、数据传输设备和监管平台。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备应当能监测监控生态流量泄放口及拦河闸坝下游河段生态用水情况,设施设备符合水文测报、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数据传输规范,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确保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能满足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

第十六条江西省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平台为省、市、县、电站四级共享共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监测成果省、市、县(区)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小水电站共享共用。

第十七条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监测的实施主体,应当保证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按要求将生态流量监测数据传输到江西省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平台。

第十八条生态流量泄放以实时监测为主,定时监测、定期监测和动态抽测为辅。

(一)实时监测:小水电站应当采取实时流量监测和动态视频监视采集生态流量数据;每15分钟上传一个有效的实时流量数据,动态视频全天在线。

(二)定时监测:小水电站拦河闸坝位置网络信号强,但供电不足,无法支撑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且无法解决供电问题的,可以采用每日定时监测的方式,每日定时开机监测,上传至少一条有效的实时流量数据和监测视频。采取定时监测的小水电站,原则上应当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进行无节制改造。

(三)定期监测:小水电站拦河闸坝位置无网络信号或信号弱的,可以采用实时存储拷贝,每月5日前定期集中上传上月的监测数据至监测平台,每日的监测数据不少于1条,包括流量监测数据及流量泄放静态图像。采取定期监测的小水电站,原则上应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进行无节制改造。

(四)动态抽测: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进行现场抽测。结合实时监测、定时监测和定期监测数据分析,现场抽测数据可以做为实时监测、定时监测和定期监测中连续一段时间稳定数据流的修正,并将修正数据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电站因地处偏僻,无网络信号或信号差,设备供电难以保障等原因,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监测数据可以采取定时上传或者实期拷贝定期上传,无其他情况的应当采用实时监测。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江西省农村水电站监测平台每月度根据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达标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生态流量达标率大于等于80%的确定为考核合格。

(二)生态流量达标率小于80%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具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由小水电站业主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执行差别化评价:

(一)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程建设和运行等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相应时段不列入评价。

(二)因遭遇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泄放设施无法正常泄放,泄放设施修复前的时段不列入评价。

(三)因生态流量泄放有关设施检修无法执行生态流量泄放的,该时段不列入评价。

(四)上游来水量小于等于最小核定生态流量时,按上游来水量泄放,生态流量该时段视为达标。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列入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认、改、罚、回头看”等环节要求,采用监测平台线上核查、“四不两直”现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省级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0%,市级不少于20%,县级每年每座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生态泄流设施的是否完好,运行是否安全,维护是否到位,泄放流量是否满足最小生态流量。

(二)生态流量前端监测设施采集的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数据上传是否正常。

(三)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小水电站是否按要求列入。

第二十三条根据省级监测平台的监测成果和实地抽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一)1个月度不合格的小水电站,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限期整改。

(二)2个月度不合格的小水电站,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约谈,并报电站所属河流河长挂牌督办。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不到位、生态流量泄放达标率低的相关责任部门实施约谈。

第二十四条对不落实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小水电站,严格依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流量监管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二条、《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西省抗旱条例》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将小水电站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作为取水许可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鼓励各地根据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评价等级,提出政策激励措施,对生态流量达标的小水电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生态保护补偿和财政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十七条小水电站应当在现场设立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开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生态流量核定值、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信访时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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