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观、群、怨”说的内涵发展及影响
2023-04-19赵晶
赵 晶
(汉江师范学院 教育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
孔子所提出的“兴、观、群、怨”与孔子的人生理想、人生哲学密不可分,孔子所生活的时代是礼乐衰微的时代,其一生奔走宣传自己的思想致力于克己复礼,因此“兴、观、群、怨”提出之时不可不说与政治、道德教化功能不无关系。然而,孔子以《诗》为本提出此说,又不可避免地与文学、诗歌发生关系,在后人的阐发下也变得更为多元。
孔子在《论语·阳货》篇提出“兴、观、群、怨”说: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子谓伯鱼曰:“女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1]269-270
孔子将《诗》《书》《礼》《乐》作为教学素材和教育内容,但其真正的目的在于“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孔子在此强调学以致用的重要性,但孔子强调的学用是基于诗的政治功能的学用。《论语注疏》引刘宝楠正义曰:“《诗》有《国风》《雅》《颂》,凡三百五篇,皆言天子诸侯之政也。”[1]196可知,孔子以《诗》为本所提出的“兴观群怨”在其伊始实际是出于政治功能下的阐发。具体而言,“兴、观、群、怨”又有其各自具体的指向。
一、“兴、观、群、怨”之涵义
孔子生活于春秋末期,他提出的“兴、观、群、怨”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密不可分,结合当时的政治活动与文献记载可对“兴、观、群、怨”的涵义有更为深入的理解。
1.“诗,可以兴”之涵义
孔子所提出的“诗,可以兴”,侧重于诗歌功能的作用之“兴”。孔子提出“兴、观、群、怨”与“事父事君”“识于鸟兽草木之名”相并列,于此是对诗的功能作出的并列阐释。《论语·泰伯》篇孔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1]115,论述诗有使人“兴”的作用。正义曰:“兴,起也。言人修身当先起于《诗》也。”[1]115此处论“兴”是说从诗中获得道德教化,强调的“兴”是从诗中获得向善而追寻之,见恶即警戒之。《论语·季氏》篇孔子曰:“不学诗,无以言。”[1]261正义曰:“以古者会同,皆赋诗见意,若不学之,何以为言也?”[1]262《汉书·艺文志》有言曰:“古者诸侯卿大夫交接邻国,以微言相感,当揖让之时,必称《诗》以谕其志,盖以别贤不肖而观盛衰焉。故孔子曰:‘不学《诗》,无以言’也。”[2]1210-1211古时大夫外交之时便是引《诗》以对,《左传》中有相当多的记载都可与之佐证。《左传》文公十三年郑穆公和文公的交涉便频频引《诗》,以《诗》应答。《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晋文公重耳想要得到秦穆公帮助之时以《诗经·河水》(已逸)说明其意,秦穆公以《诗经·六月》回。孔子于此处提及的无以言正是强调只有学诗才能从《诗》中引诗,表达所思所想,强调从诗中获得的联想和兴发之意。除此之外,孔子与学生的互动教学有力说明孔子重视诗之兴的联想启发之意。如以下二则:
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 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1]13
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1]35
子贡从孔子的话语中联想到诗中君子的美好品行和德性,孔安国曰:“子贡知引《诗》以成孔子义,善取类,故然之。”[1]13子贡便是得到诗之兴的作用,孔子言可以与之言诗矣。子夏能领会孔子之意,从诗中联想到礼,孔子欣然悦之,可与言诗矣。孔子对于学生的教诲强调从诗中获得兴发感动的联想启发作用。
2.“诗,可以观”之涵义
“观”,《说文解字》注为:“观”,谛视也。《毂梁传》曰:“常事曰视,非常曰观。”[3]408当涉及非为一般的事才称之为“观”,在此可以理解为与国家大政相关的礼乐活动,正如“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所说。也正因为古代的礼乐活动总是集诗、乐、舞为一体,具有可视性,因此说为“观”。《论语注疏》正义曰:“‘可以观’者,《诗》有诸国之风,风俗盛衰可以观览而知之也。”[1]270《汉书·艺文志》曰:“故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2]1179又曰:“自孝武立乐府而采歌谣,于是有代、赵之讴,秦、楚之风,皆感于哀乐,缘事而发,亦可以观风俗,知薄厚云。”[2]1211诗有采诗、献诗、删诗之说,采诗是有专门的采诗之官前往民间各地搜集各地不同的民歌;献诗则为公卿士大夫向朝廷所献之诗,既有自己的创作,也有采集而来的诗作,由此可以知晓,诗收录了不同地域的民歌,反映着当地不同的风情民俗。古时天子囿于地理、交通等条件限制无法亲自深入各地了解民情,便衍生出通过采诗这一途径以“观”风俗,汉代设乐府同样具有此作用。诗有十五国风,周南、召南、邶风、鄘风、卫风、王风等各自代表不同地域的乐调,天子通过听取不同地域的诗了解不同地域的民情,考证自己治国理政的得失并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周易·观卦》的《象传》便说:“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4]115天子在上观民间之风俗由所观布教化。以上皆可以看出在当时“诗,可以观”更多服务于政治功能。
3.“诗,可以群”之涵义
“诗,可以群”,正义曰:“‘可以群’者,诗有‘如切如磋’,可以群居相切磋也。”[1]270“如切如磋”语出《诗经·卫风·淇奥》篇,此篇主旨在于赞美卫国一位有才华的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形容君子的学问和品德如骨、象、玉、石的切磋打磨,在打磨中日渐精益,成为翩翩君子。孔子说:“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孔安国曰:“党,助也。君子虽众,不相私助,义之与比。”[1]243此处与小人形成对比,君子不会为一己之利私相授受,不会与小人一样群聚而结党营私。诗歌可以聚集众多有品德之人,通过沟通和交流在彼此的相互学习中增益学问和品德。孔子还曾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因此,“诗,可以群”可以延伸至群之后的和而不同。君子的和而不同是因为“君子心和,然其所见各异,故曰不同”,[1]203群居相切磋间发表不同看法,在讨论争辩间增益学问,呈现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和”之象。在此,“诗,可以群”表现出使君子相聚集的作用,君子之间在诗歌的相和之间发挥效用。《左传》襄公十六年:“晋侯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齐高厚之诗不类。荀偃怒,且曰:‘诸侯有异志矣。’”[5]1078其中“歌诗必类”正是发挥“诗,可以群”的作用,诗歌可以分辨具有相同志向的人,因此荀偃从所歌之诗中听出有异志的齐国高厚所歌诗之不群、不类。
4.“诗,可以怨”之涵义
“诗,可以怨”,孔安国曰:怨刺上政。邢昺疏:“可以怨”者,诗有“君政不善则风刺之”,“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可以怨刺上政。[1]270此处言说诗的讽刺上政作用。邢昺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究其结果是为了劝善向善,是为了进行规劝和劝导,那么由下向上进行讽谏便是“怨”,而统治者对怨所持的态度便应为“不怒”,反观劝谏者提出的初衷是为了规劝因而也不是“怒”。《诗经》中有很多篇章都有关于讽刺上政,如《诗经·魏风·硕鼠》便是言说农民对于沉重赋税负担不堪其重的申诉;《诗经·鄘风·相鼠》控诉统治者罔顾礼仪节制;《诗经·召南·羔羊》则是对上层统治者通过剥削人民而过着锦衣华食的生活,却不体谅人民辛勤劳作的讽刺。从孔子删诗和教诗来看“诗,可以怨”,也是强调诗怨而不怒的温柔敦厚之诗教观。《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古者《诗》三千馀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礼乐自此可得而述,以备王道,成六艺。”[6]1936-1937虽然孔子删诗说不可完全信,折中而言,孔子对于诗的整理和编辑为学界所认可,孔子对于诗的篇目的选择所遵循的原则是合乎礼义,是用于施以教化的,所以“诗,可以怨”的最终指向在于礼义教化。《礼记·经解》记载:“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于《诗》者也……’”。[7]50孔子认为诗教可使人温柔敦厚,则“诗,可以怨”所强调的也与此相一致,是温柔敦厚的诗教观。由此可以看出孔子所提出的“诗,可以怨”的政治功能同样以“和”为核心,强调和合之美,强调通过诗之怨的功能达到礼乐教化的目的。
二、“兴、观、群、怨”之流变
“兴、观、群、怨”自孔子提出以后经过后人如汉代郑玄、宋代朱熹、清代王夫之的阐释不断演变,在其基础上有对孔子所提出的“兴观群怨”涵义的延伸,亦有后人新的理解。
郑玄只对“诗,可以观”作出了注解,郑玄注曰:“观风俗之盛衰”。[1]270于此,郑玄与孔子所提出的“诗,可以观”见解并无二致,同样是从政治功能进行阐述诗的功能作用。朱熹对“兴观群怨”的阐发更多地与人的自身发展联系起来,开始重视人的个体作用,但是也不可避免地与政治发生关系。朱熹在《论语集注》中将“诗,可以兴”之“兴”释为“感发志意”,将其与《诗经》的“赋、比、兴”相连,朱熹在《诗集传》中解释为:“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8]1大体上,“兴”之解释既有作为修辞手法的“兴”之含义,又有作为兴发感动的联想作用之意。朱熹在此对“兴”的解释包含作品与读者之间的联系。朱熹将“诗,可以观”释为“考见得失”,“得失”既可以是政治统治方面的得失,也可以指个人本身的得失。朱熹将“诗,可以群”释为“和而不流”,将孔子的“诗,可以群”的聚集作用作深一步的阐释,此处的“群”所汇聚的是“和而不流”之人,“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群”只单指品行高尚的君子之辈。朱熹在《论语集注》中将“诗,可以怨”释为“怨而不怒”,其包含有孔子所说的“讽刺上政”之“怨”的作用,但是朱熹加上“怨而不怒”大抵和朱熹所生活的南宋时期的理学之风有所关系。清代王夫之将“兴、观、群、怨”看作统一的整体,对其进行阐发。王夫之提出“诗之泳游以体情,可以兴矣;褒刺以立义,可以观矣;出其情以相示,可以群矣;含其情而不尽于言,可以怨矣。”[9]915王夫之认为“兴、观、群、怨”统一于“情”,只有有情才能生出“兴、观、群、怨”。王夫之还说:“于所兴而可观,其兴也深;于所观而可兴,其观也审;以其群者而怨,怨愈不忘;以其怨者而群,群乃益挚。”[10]808有兴才会有创作,在观之间兴可以更为深入,所观之物情亦可以成为所兴的内容,如此观则更有其审视性,在群居的切磋间更能达到怨的目的,怨之后群居间的感情更为真挚。
孔子的“兴、观、群、怨”在一开始是作为与政治功能相联系的理论所提出的,在后人的阐发下与诗歌本身不自觉地产生联系,延伸到人与诗歌上。
三、“兴、观、群、怨”之影响
“兴、观、群、怨”自孔子提出之时到经过后人的阐发后更多地从政治功能转向诗歌影响论。在“诗,可以兴”方面,诗之兴不仅强调其从诗中获得兴发感动的作用,而且用于诗歌创作时由“兴”而作诗的创作论。后世在诗歌创作时强调诗歌创作是起于“兴”的有感而发。刘勰在《文心雕龙·明诗》篇说:“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11]48后世对诗歌创作的理论批评无论是“言志”或“缘情”皆离不开“兴”的启发。
“诗,可以观”,从诗歌功能来看与政治功能教化相关,但实现其政治功能的前提是要从诗中观,观其内容,因此“观”便自然而然地与诗的内容相关。刘勰在《文心雕龙·时序》篇提出:“故知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原始以要终,虽百世可知也。”[11]479白居易提出“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诗歌属于文学,诗歌内容反映所处时代的内容,不同时代的诗歌内容、风格、气象不同。汉代的民族文化交流造就汉鼓吹铙歌十八曲,其与北狄西域之乐的传入和影响有关;汉魏之际的建安诗歌所体现的建安风骨;东晋文人与玄言诗的发展;盛唐之际出现富有浪漫和自由精神的诗仙李白;安史之乱后杜甫与他的“三吏”“三别”及至宋元明清诗歌中所反映出的时代景象都可以从诗中观,观诗而知时代。“诗,可以观”,可以观到诗歌反映的时代内容,以及作诗者的风韵和骨气,不同诗人身上所展现的气质各不相同。苏轼、辛弃疾的豪迈,秦观、李清照的温婉从其词作中可见一斑。“诗,可以观”从最初与政治功能的察风俗、知得失的诗歌功能逐渐发展后与诗歌的反映论亦发生关系。
“诗,可以群”之所以可以发挥其沟通交流的作用在于“诗言志”的本体功能。《礼记·孔子闲居》篇孔子曰:“志之所至,诗亦至焉;诗之所至,礼亦至焉;礼之所至,乐亦至焉;乐之所至,哀亦至焉,哀乐相生。”[7]670诗歌可以表达内心的所想所感。基于此,“诗,可以群”发挥其“诗言志”的功能作用在于唱和赋诗之间。文人墨客之间有酬唱和诗之风,如苏轼的《和子由渑池怀旧》,便是和其弟苏辙《怀渑池寄子瞻兄》一诗而作。刘禹锡的《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是对白居易在扬州初逢作诗赠予刘禹锡的作答。宴会上和歌而作的诗亦是与此相类。除此之外,外交辞令中也以赋诗言志的方式在一唱一和之间完成外交活动和任务。《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郑简公在垂陇设宴招待赵文子,子展、伯有、子西、子产、子大叔、印段、公孙段随从郑简公,七子各赋《草虫》《鹑之贲贲》《黍苗》《隰桑》《野有蔓草》《蟋蟀》《桑扈》,赵文子也从其所赋之诗了解到各人意志,并从所听之诗判断出伯有将要受诛戮之祸,而子展或许为最后灭亡,“诗,可以群”的沟通交流的社会交际功能于此扩大。
“诗,可以怨”逐渐发展为诗歌的创作发生论,强调诗人因“怨”而生诗。“昔西伯拘羑里,演周易;孔子戹陈蔡,作春秋;屈原放逐,著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而论兵法;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贤圣发愤之所为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郁结,不得通其道也,故述往事,思来者。”[6]3300司马迁将诗三百篇都归结为发愤之作,虽有所不实,但《诗经》中确有大量愤愤不平之作。司马迁在自述写作动机之时以身世生平联系古今天地间的大多数文人皆是心中有所郁结而抒发心志所作。之后韩愈提出的“不平则鸣”,也强调遇到不公平之事,内心不满而愤懑,因而要鸣要创作要表达。欧阳修的“穷而后工”也指出越是穷困不得志之人所作之诗文越好。钱钟书在《诗可以怨》一文中提道:“我们不妨说,虽然在质量上‘穷苦之言’的诗未必就比‘欢愉之词’的诗来得好,但是在数量上‘穷苦之言’的好诗的确比‘欢愉之词’的好诗来得多。”[12]109如此,“诗,可以怨”在历代文人的阐述和延伸下衍变为兼诗歌政治功能论的讽谏和创作论的怨而作的诗歌批评论。
四、小结
“兴、观、群、怨”最早由孔子在《论语·阳货》篇提出,孔子终其一生践行克己复礼思想,在各诸侯国之间奔走相告渴望回到郁郁乎文哉的周礼时代,但是终皆不得志,退而著书教学,实现理想。“兴、观、群、怨”虽然各有指向,但其统一于孔子的政治理想和教育理想下,又具有和谐的统一性,彼此之间互有关联。“诗,可以兴”如果说是从诗歌的兴发联想来看,则其必然也离不开“诗,可以观”,只有从诗中进行观,才能领会旨意进而联想譬喻。而诗一旦被学习和使用便离不开其社会作用,有作为交际沟通的“群”之用,亦有作为政治讽谏的“怨”之用。在对诗的用之中即发挥诗歌的效用时必然先要学会诗,也就是不得不掌握“诗,可以兴,可以观”的本体发生论。
孔子在教育学生之间奉行礼乐制度,其对于诗的教诲,提出“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与其礼乐制度的教化功能和政治作用密不可分。孔子对“兴、观、群、怨”的提出显然具有浓厚的政治意味和道德教化功能,但是仍然是中国古典诗歌理论批评中的重要部分。“兴、观、群、怨”与诗相联系,便不可避免地与文学发生关系,在文学的发展和文人的阐释下与诗歌创作、诗歌审美批评都产生联系。在诗歌创作方面,“诗,可以兴”被用以阐述诗歌由兴而发的创作,在外物的兴发感动下诗以言志。“诗,可以怨”同样与诗歌创作相联系,延伸到古今文人在郁郁不得志之间产生怨,产生诗。在诗歌功能论方面,“诗,可以观”和“诗,可以群”依然沿用至今。在审美批评方面,“诗,可以怨”讲究怨而不怒,其“温柔敦厚”的诗教观和审美意旨也成为古典诗歌批评中的主流思想。孔子“兴、观、群、怨”的提出对古典诗歌理论批评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