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
——基于重污染企业的实证检验
2023-04-19钱红光教授鲍莉湖北工业大学湖北武汉430068
钱红光(教授) 鲍莉(湖北工业大学 湖北武汉 430068)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逐步转变发展理念,强化政策法规对绿色发展的保护作用,进一步彰显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意图。随着环境规制力度的不断加强,环境规制与垂直监管发挥了重大作用。本文的环境规制是指地方政府为实现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治理以及可持续发展所实施的规章制度,以平衡环境与企业经济发展的关系。垂直监管是指环保部门对企业监管的一种模式,有利于中央环保政策的执行以及发挥环保部门的职能作用。我国基层环境规章制度在多年的探索中得到了改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其中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基层环境规制机制不完善、基层管理人员的缺失、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强等。重污染企业在进行规模化发展时,环境规制与垂直监管对于管控其是否承担保护环境和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发挥着重大作用。本文以2011—2020 年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环境规制、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展开研究分析。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
环境规制已被众多学者证明与企业社会责任正相关。卢昊(2021)通过研究发现企业对于环境管制违规处罚成本和遵循成本的取舍体现了线性关系的变化机理。谭志东、张学慧和谭建华(2021)研究发现被督察后地方政府的环保投资显著增加且政策效应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提出对地方官员的约谈和问责是增加地方政府环保投资的路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有效路径则是更强的环保监管。沈洪涛和冯杰(2012)认为媒体良性报道与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环境规制水平可以显著提升企业环境披露水平。张济建、于连超、毕茜和潘俊(2016)研究发现媒体监督与严格的环境规章制度与企业绿色投资呈正相关关系,可以显著推动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支出。赵敏(2021)提出企业的生存依赖于所处的制度环境,地方政府作为制度环境的主要决定者对于企业绿色责任影响重大。谢东明(2020)提出立体式的环境监管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综上所述,环境规制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实施环境规制迫使重污染企业在获取环保奖励和受到处罚之间做出抉择。小型企业会趋向于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发展;而当环境违规处罚金额大于预期未来收益时,大型重污染企业会进行环境保护投资,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基于环境规制的作用,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环境规制水平与企业社会责任正相关,环境规制对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强化效应和促进作用。
(二)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
学者对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有相似的看法。田翠香(2020)认为对重污染企业进行政府补助会产生“挤出效应”,即趋于利益将环境保护投资资金用于其他事项而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李心斐与李芳芳(2022)认为重污染企业由于“高污染”“高排放”的特性,被赋予了更多的环境社会责任,部分重污染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水平会降低。段一群和徐赛兰(2021)认为命令型环境监管政策抑制了重污染企业的投资规模。
综上所述,国家实施垂直监管是有必要的,有利于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实现长期利益。但将企业设定为重污染监控单位一方面意味着该类企业会产生较多的污染排放物,另一方面该类企业作为国家严格监管单位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与更加良好的奖励方式,当获得政府补助的成本大于破坏环境的成本时,重污染企业会产生“挤出效应”。基于重污染企业的发展特性,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负相关,垂直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抑制作用。
(三)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调节效应
李志斌与王天天(2022)认为企业将社会责任的履行规范化,可以提高履责水平。相关环境规制和监管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平衡与升级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张安军(2022)发现环境税征收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分别是基于外部市场激励型和内部自主激励型的重要工具。刘欣(2021)提出以政策倡导与信息披露机制为主的外部治理机制和责任分担与利益共享机制、以战略协同与资源共享机制为主的内部治理机制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刘洋(2021)认为随着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在政府监管的作用下,环境规制明显促进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例如治理污染水土资源,研发清洁能源和减少排放物等,从而实现绿色技术创新。唐国平(2013)认为环保投资是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因素。
通过梳理上述文献可知,环境规制的履行可以对垂直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起到调节作用。具体来说,在重污染企业发展初期,对该类企业的监管力度较弱,企业为实现资金快速回流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给社会造成较大负担。此时环境规制可以减轻企业污染环境的情况,并在企业上下形成注重公众利益和长远发展的社会责任理念,减少对社会产生的不良作用。在重污染企业发展中后期,政府监管越来越严格,监管的惩罚力度过大会抑制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资,此时环境规制不仅可以向中央政府传递监管力度的信息,还可以通过环境规制的奖惩措施提高重污染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进一步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环境规制正向调节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缓解垂直监管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抑制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1.样本选择。本文选取2011—2020 年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为样本,为提高检验效果与样本的可靠性,首先剔除资不抵债、金融行业和重要变量数据缺失的公司。经过处理后共得到566 家上市公司的5 660 个有效样本。其次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全部连续变量在1%和99%分位上进行Winsorize 处理。
2.数据来源。社会责任数据选取华证对2010—2020 年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评价等级然后通过赋值获得;垂直监管通过将企业是否为重污染型企业设置为虚拟变量获得;环境规制水平数据为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公布的120 个主要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其他变量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本文对获取的原始数据在Excel 中进行手工整理,并使用Stata 软件对整理的样本数据进行回归检验。
(二)研究变量
1.被解释变量:企业社会责任(Respon)。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计量方法不同会得到不同的研究结论。杨爽(2015)提出了社会责任法、年报内容分析法、企业声誉法、指数和专业机构数据库法五种方法,本文采用专业机构数据库法,使用华证ESG 评价体系并予以赋值作为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标准。该评分是将传统数据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基于“四位一体”理论模型,通过动态跟踪与定期评价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分的综合指数,该评分可以全方面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2.主要解释变量。
(1)环境规制(Rule)。本文参考沈洪涛、冯杰(2012)和谢东明(2020)的研究,采用PITI 指数作为对环境规制的计量标准。PITI 指数评价体系不仅设置了不同权重的5 个一级指标和8 个二级指标,而且客观系统地反映了120 个城市不同的环境规制水平,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城市的地方环境管控状态。
(2)垂直监管(Pt)。证监会要求重污染上市公司在年报中需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将重污染企业划分为16 类。本文借鉴沈坤荣(2020)和谢东明(2020)的方法,按照上市公司所属的行业分类,如果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行业及单位,则表示企业受到垂直监管,定义为1,如果不属于,则表示企业主要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横向监管,设为0。重污染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污水、废料等废弃物,对重污染企业进行划分可以有效精准地对该类企业进行监督。本文将垂直监管是否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核查标准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各变量说明如下页表1 所示。
表1 研究变量说明
(三)研究模型设计
1.为检验环境规制(Rule)对企业社会责任(Respon)的影响,设立模型(1):
2.为检验垂直监管(Pt)对企业社会责任(Respon)的影响,设立模型(2):
3.为检验环境规制(Rule)对垂直监管(Pt)与企业社会责任(Respon)的调节效应,设立模型(3):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Respon)分析。在表2 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均值88.41 大于中位数85,说明有一半以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评分高于均值。最大值100 与最小值59 差距很大,说明既有社会责任感很强的标杆企业,也有社会责任感较低的企业。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水平整体一般,也进一步说明通过各级政府的环境规制督促与行业分类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投资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第二,环境规制(Rule)分析。如表2 所示,我国不同城市环境规制水平的均值53.13 小于中位数57.7,说明有一半以上城市的环境规制水平低于均值,说明大部分城市的环境规制水平较低。标准差为16.28,且最大值81与最小值13.8差距很大,说明不同城市的环境规制水平相差较大。第三,垂直监管(Pt)分析。如表2 所示,垂直监管的均值为0.309,在120 个主要城市的重污染上市公司占30.9%,约占总数的十分之三。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二)主要变量相关系数分析
第一,相关性分析。在表3 中环境规制(Rule)与企业社会责任(Respon)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环境规制越强,企业社会责任感越强,假设1 初步得到验证。垂直监管(Pt)与企业社会责任(Respon)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相较于非重污染型企业,重污染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较低,初步验证了假设1。第二,多重共线性分析。如表3 所示,主要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大值为0.448,其次为-0.381 和0.377,基本都控制在0.3 以下,只有个别数值大于0.3,说明主要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多重共线性问题。限于篇幅,部分控制变量未列入表3 中,但它们之间的相关系数也基本都控制在0.4 以下,进一步说明各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不明显。
表3 主要变量相关性
(三)主回归检验与分析
下页表4 的第(1)列为只有环境规制的回归结果,环境规制(Rule)的回归系数与T 值分别为0.032 和5.71,与企业社会责任(Respon)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环境规制越严厉,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假设1 成立。第(2)列为只有垂直监管的回归结果,垂直监管(Pt)的回归系数为-1.376,与企业社会责任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重污染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较低,假设2 成立。第(3)列为环境规制和垂直监管的回归结果,二者的交乘项(Rule*Pt)的回归系数为0.026,与企业社会责任(Respon)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假设3 成立。
在表4 中企业规模(Size)、股权分离度(Separation)、托宾Q 值(Q)、GDP 增长率(GDP)等与企业社会责任(Respon)显著正相关,这说明企业规模与股权分离度越大,托宾Q值越大,GDP 越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越强。而营运能力(Operation)、资产负债率(Liability)、前五大股东占比(Topfive)与企业社会责任(EPI)显著负相关,说明营运能力与风险水平越高,股权集中度越大,会减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表4 环境规制、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
(四)稳健性检验
在主回归检验中环境规制(Rule)选取华证ESG 评价体系并将其赋值作为解释变量,在稳健性检验中按照省域环境保护投资总额除以当地工业生产总值的比值,为增强回归的可读性,将环境规制乘以100 进行计量。之所以选择省域环境保护投资总额,是因为地区的环境保护投资总额可以有效代表该地区的企业对保护环境的重视程度和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水平,而当地的工业生产总值则代表区域的发展水平,地方既要兼顾经济增长,又要注重环境保护承担社会责任,所以本文以企业注册地整体环境保护投资总额为基础对该地区工业生产总值进行标准化处理并重新进行回归检验,具有较好的稳健性和必要性。由于2020 年存在关键数据缺失,本次回归只包含2011—2019年,稳健性回归分析如表5 所示。
表5 稳健性检验表
在表5 第(1)列中,环境规制(Rule)的回归系数为0.104,与企业社会责任(Respon)均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假设1 再次得到验证。在第(2)列中,重污染企业(Pt)的回归系数为-1.16,与企业社会责任(Respon)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假设2 再次得到验证。在第(3)列中,环境规制与垂直监管的交乘项(Rule*Pt)的回归系数为0.176,与企业社会责任(Respon)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国家实施垂直监管与环境规制能够进一步强化重污染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即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与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显著的调节效应,假设3 再次得到验证。
五、进一步研究
(一)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调节效应:企业成长度对比
为了进一步检验企业成长性对前文得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结果所带来的影响效应差异,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的均值将全部样本企业划分为高成长性企业样本组(如果年度内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部样本平均增速)和低成长性企业样本组(如果年度内营业收入增速低于全部样本平均增速),并利用相同方法重复上述检验,最终结果如下页表6 所示。
表6 企业成长度、股权性质、环保投资分组回归分析表
环境规制与垂直监管交乘项(Rule*Pt)在高成长性企业中的P 值(0.098)是低成长性企业回归系数(0.02)的4.9倍,并且高成长性企业的交乘项(Rule*Pt)在1%的水平上与企业社会责任显著相关,远远高于低成长性企业的交乘项(不相关)。初步表明,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的调节效应在高成长性企业中更加显著。通过组间系数差异性检验得出P 值等于0.012,说明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的调节效应因企业成长性不同而在1%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差异,进一步表明环境规制对高成长性企业的调节效应相对于低成长性企业的调节效应更为显著,即环境规制在高成长性重污染企业中更加有效。多年来我国高成长性重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比低成长性企业要多。在环境规制的监管压力下能够促使高成长性企业在发展的同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环境规制的调节效应具有企业成长性差异,能够有效激励高成长性企业逐步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调节效应:产权性质对比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关于环境的相关政策,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企业产权性质不同往往会对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相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有较充足的政府资金支持,对保护环境投资较多,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田翠香等(2017)提出政府补助对企业环保投资产生了不同政策反应,有一定比例的重污染企业会趋向于“挤出效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不愿意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本文根据产权性质不同,对样本数据进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组回归检验分析。
如表6 所示,环境规制与垂直监管的交乘项(Rule*Pt)在非国有企业组的P 值(0.091)是国有企业组回归系数(0.004)的22.75 倍,并且非国有企业组的交乘项(Rule*Pt)在1%的水平上与企业社会责任显著相关,要远远高于非国有企业组的交乘项(不相关)。这表明,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的强化效应在非国有企业中更加显著。通过组间系数差异性检验得出P 值为0.001,说明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在重污染企业中的调节效应因企业产权性质不同而在1%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差异,进一步表明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对监管政策的反应更敏感,环境规制在非国有企业中的调节效应更加有效。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产业结构与政府支持等方面都要好于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在环境规制与奖罚措施的作用下也开始主动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这说明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调节效应具有产权差异,能够有效激励非国有企业逐步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非国有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实施效果。
(三)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调节效应:环境保护投资对比
企业是否进行了环境保护投资是检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当企业进行了环境保护投资时,会减少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企业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而当企业没有进行环境保护投资时,环境污染问题频发,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少。垂直监管与环境规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生的影响,是否会因为企业进行了环境保护投资而具有显著性差异?本文将样本数据根据是否进行环保投资进行分组回归检验,当年没有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列为无环保投资组,进行了环境保护投资的列为有环保投资组。
如表6 所示,环境规制与垂直监管的交乘项(Rule*Pt)在无环保投资组的P 值(0.082)是有环保投资组回归系数(0.009)的9.1 倍,并且无环保投资组的交乘项(Rule*Pt)在1%的水平上与企业社会责任显著相关,远远高于有环保投资组的交乘项(不相关)。这说明,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的强化效应在无环保投资企业中更加显著。通过组间系数差异性检验得出P 值为0.002,说明在没有进行环保投资的企业中,环境规制的调节效应在1%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差异,进一步说明无环保投资组的强化效应相对于有环保投资组更为显著,即环境规制在无环保投资企业中更加有效。
重污染企业具有特殊性,在垂直监管与环境规制的作用下重污染企业积极开展环保投资,国家为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绿色发展会加大财政补助的力度,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处罚。当政府补助力度过大远远超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带来的利益时,企业会减少对环境保护的支出。按照相关规定,自2010 年9 月起重污染企业必须出具关于环境方面的报告,重污染企业一直处于高强度的政府监管之下。这说明环境规制的调节效应在是否进行环保投资的企业中具有显著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企业不愿意主动进行环保投资进而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实施效果。
六、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第一,提高环境规制水平和建立良好的监管机制能够显著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国家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是以GDP 的增长和企业税收为主要指标,地方政府和重污染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共同利益。环境规制和垂直监管对这种利益共存引发的违规行为具有监督作用,有利于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能够更好地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激励和约束,并对非重点排污单位发挥带动或者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环境规制有助于企业构建环保型的内部考核机制,指导企业与地方监管机构构建“环保型盈利模式”,督促企业与政府部门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改善生态环境并提高社会责任。
第二,环境规制和垂直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非国有重污染企业长期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规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垂直监管过于严格的问题,而垂直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有效解决企业为获得地方政府补助采取的不良行为。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较少有强大的财政支持与政府内部监督,环境规制对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的调节效应在非国有企业中更为显著。在奖罚措施实施的双重压力下这类企业也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逐步缩小与国有企业的差距,呈现出补短板和积极追赶的态势。
第三,环境规制和垂直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高发展型企业与没有进行环保投资的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问题。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调节效应在高成长性与没有进行环保投资的企业中显著,这说明立体式的监管机制在高成长性企业与没有进行环保投资的企业中是有效的,企业的高成长性往往意味着会产生更多的污染物,没有进行环保投资的企业在环境规制与垂直监管的压力下会通过提升环保达标标准来获取环保声誉收益和环保政策性收益。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调整产业政策和建立有效污染物监管机制引导企业追求长期利益,是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关键。
(二)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符合需求的环保监督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应实施严格的环境规制与制度改革,有效促进重污染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除生态环保部门公布的16 类重污染企业,可逐渐扩大对重污染企业监管的范围与监管力度,地方政府可出台缜密的环境奖罚规章制度,更好地发挥环境规制对垂直监管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调节效应。国家可加快推进环保管理体制改革,通过顶层设计切实保障环境监控的强度与奖罚措施,进一步构建并完善环境规制和垂直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第二,企业应加大环保投资力度,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对于高成长性企业和无环保投资企业,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在绿色信贷上引导企业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与升级,鼓励企业在进行生产型投资的同时配套充足的环保型投资。推动重污染企业分阶段从先污染后治理型盈利模式向先治理后排放型盈利模式转变,逐步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