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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
——以碧桂园为例

2023-04-19周志勇副教授罗孟够湛江科技学院广东湛江524094

商业会计 2023年6期
关键词:碧桂园准则财务人员

周志勇(副教授) 罗孟够(湛江科技学院 广东湛江 524094)

一、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修订发布后,许多学者对其影响进行了研究。具体到房地产行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刘炜(2019)认为新收入准则将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这有利于企业减少在确认和计量收入时相关财务人员由于职业判断偏差导致的风险,统一了相同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的费用和成本,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执行准则后的利润变动影响。黄莎莎和孔庆林(2017)认为新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对于收入确认时间方面的选择会更倾向于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间的提前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利润增加。王新华和陈丁杰(2022)研究发现,房地产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会对盈利能力指标产生正向影响,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理性看待。也有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王峰章和孙娜(2020)认为新准则实质上是对不同期间的收入进行“分配”,虽然收入和利润进行了提前确认,但是同一业务下所带来的总体收入和利润金额不变。三是经营管理方面的影响。刘奕含(2021)发现新收入准则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和确认时间影响较大,提出要识别房地产企业收入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并合理应对识别风险。程建梅(2021)认为采用新收入准则后,如果房地产企业按照履约进度来进行收入确认,存在人为可操纵空间,即如果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间段内,房地产企业可能会选择报表中利润相对好的时间确认收入,导致虚增企业经营成果。

可见,收入作为房地产企业利润的核心来源,其收入规模和质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分析收入准则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影响显得十分必要。虽然我国会计学界已有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为了追根溯源,本文将回顾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点,并梳理与旧收入准则之间的差异,进一步对新收入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加以探讨,并提出对策。

二、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内容及主要变化

(一)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内容

2014 年5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IFRS 15”),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减少企业在国际化环境下发展的障碍,我国在借鉴“IFRS 15”的基础上对收入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将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全部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使得收入的定义保持一致;二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三是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指引;四是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规定。其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旧准则下商品和劳务的界限,不再区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两者不同的确认标准,而是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规范了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这不仅解决了财务人员在实务中难以辨别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难题,更提高了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新旧收入准则的差异

新收入准则发布有助于指导企业的实务操作,提升企业收入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从而更好地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在经济决策时提供相关依据。但新旧收入准则差异较大,详见表1。

表1 新旧收入准则的主要差异比较

三、新收入准则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房地产销售主要有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模式。现房销售是在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建成之后再销售,资金回笼时间晚,不利于快速开发和融资,所以房地产企业的现房销售比较少;而期房预售模式是指商品房屋还未建成,房地产企业已经和客户签订了预售合同,可以提前收回资金,所以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选择期房销售模式,而期房销售属于远期交易,造成收款期和房屋的交付期不一致,再加上销售房地产不但有实物交付还需要产权转移,所以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具有特殊性。正是因为房地产业这种特殊性,使我国在2018 年度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房地产行业成为受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

在旧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的收入确认有三个关键时点:一是合同签订时,二是房屋竣工交付时,三是房屋产权转移时。由于旧准则并未对这三个时点进行明确的界定,一方面导致财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选择时点确认收入,使得财报数据带有较浓厚的主观色彩;另一方面导致企业管理层为满足盈余管理需要而干预收入确认的时点选择,从而增加了人为操纵利润的机会,也给企业带来隐形的税务风险。然而,新收入准则提供了房地产企业在期房销售模式下按照“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具体指引,明确了会计核算应当采用五步法模型,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具体可以选择投入法或者产出法。房地产企业销售现房时,则按照“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由控制权转移替代以往风险报酬转移确认收入的标准,收入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卖方已将所售商品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二是当商品已经出售之后,企业丧失对商品的继续管理权,不得对商品做出有效的控制,三是准确计量经济活动的收入,四是发生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五是准确计量已经发生或者未来将要发生的成本。

四、案例分析——以碧桂园为例

(一)碧桂园概况

碧桂园是我国新型城镇化住宅开发商,其采用集中及标准化的运营模式,收入来源主要分为出售物业、提供建筑服务、租金收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提供酒店服务及其他方面,其中,出售物业收入(即房地产开发收入,本文提及的生产经营商品是指各类房产)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从表2 数据可知,2016 年碧桂园总收入153 087 百万元,仅出售物业这项收入就达到148 180 百万元,占总收入的96.79%,此时碧桂园还未实施新收入准则;2017 年,碧桂园提前实施了新收入准则,其出售物业收入一举突破了97%的占比。2017 年,碧桂园收入总额达到226 900 百万元,增速高达48.22%;到2020 年总收入达462 856 百万元,平均以34.68%的速度增长。

表2 碧桂园2016—2020 年收入大类统计 单位:百万元

(二)碧桂园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

碧桂园2020 年综合财报披露显示,在确认出售物业收入时,当企业房产的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转移,碧桂园将在整个合同期间按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进行收入确认,否则,收入在买家获得资产控制权时确认。一般情况下,这个获得资产控制权的时点是指房屋竣工交付给客户的时点。对于在某一时点转移物业控制权的物业销售合同,收入于客户获得已完工物业的实物所有权或法定所有权,以及集团已获得存在的合格收款权且很可能收回对价时确认。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若融资成分重大,集团将根据合同的融资成分来调整合同承诺对价。

碧桂园强调,在某一时段内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具有已履约部分的合格收款权。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碧桂园才会根据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进行合同收入确认,一般在每年年末。同时,碧桂园进一步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多项服务的提供,交易价将根据其相对独立的售价分配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的确认(如果独立的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则会基于预期成本加利润或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进行估计)。

对于提供建筑服务方面,合同一般只有一项履约义务,碧桂园将创建和增强由客户控制的资产,对此集团根据履约义务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并基于每份合同在年末已发生的成本在预算成本中的占比来评估特定交易的完成情况。在酒店经营的收入确认方面,碧桂园一般在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内确认收入。

(三)新收入准则对碧桂园的财务影响分析

1.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对收入确认的影响。首先,收入确认的标准发生改变。在旧收入准则下是以“风险报酬转移模型”作为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风险报酬转移的时点是指房屋竣工交付的时点。在实务中,商品在出售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由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出企业,此时便可进行收入的确认。而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碧桂园以控制权的转移来确认收入,即当商品已出售之后,企业丧失对商品的继续管理权,不得对商品做出有效的控制,此时便可以确认收入(李瑶涵,2019)。其次,明确了是“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新旧收入准则对现房销售的确认都是按时点确认,因此新收入准则对碧桂园现房销售模式几乎不产生影响。但新收入准则下期房销售模式收入的确认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碧桂园为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出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会计披露加以调整和说明,对预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标准做出改变。

由于新收入准则要求房地产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企业履约过程中,买家同时收到且消耗由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创建和增强由买家控制的资产;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合格收款权。而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房无法给客户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又因为房地产正在开发建设,其控制权依旧是在房地产企业手里,客户无法真正实现对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实施控制,因此也不满足第二个条件;因此,房地产企业是否符合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标准就集中体现在了第三条。碧桂园为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在2020 年综合会计财报中进行披露:不同地产是有差异的,房屋因为楼号、单元号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性,这可以体现碧桂园所产出商品的不可替代性;对于是否有权就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问题,碧桂园取得了法律意见书,具备法律约束力,可以认定为具有强制付款请求权,即满足了“有权收取款项”的条件,报表说明使公司满足新收入准则下在一段时间内出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有权将符合条件的房屋出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确认为“某一时段”的收入。

(2)对收入计量的影响。由于碧桂园现行销售模式以期房销售为主,导致碧桂园对房产企业的收入需要做好提前确认,对时点收入和时段收入需要进行明确的区分。碧桂园在2016 年度财报中提示,2016 年度没有将收入分为时点和时段收入。随着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时点出现变动,收入确认进度根据履约进度逐步确认。表3 的数据显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收入共220 157 百万元,其中在某一时点内确认收入金额占房地产合同收入的比重约72.38%,在某一时段确认收入占房地产合同收入的比重约27.62%,这说明碧桂园在应用新收入准则后,在某一时段确认并计量的收入金额增加。占比27.62%的收入从时点确认收入转变为时段收入,进一步确认了碧桂园的27.62%所对应的销售行为的收入需要根据时段进行确认并计量。相对于验收交付的时点收入,这一时段收入使得其部分收入提前确认,在财报当年总体收入相对增加。

表3 碧桂园2017 年度合同收入划分情况 单位:百万元

在2017 年度之前,碧桂园收入计量均以企业向客户应收或已收的合同价款或者是两者协商的金额为基础,即按照公允价值来确认商品的收入,而实施了新收入准则后,企业将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而在旧收入准则下对房地产企业在期房销售模式收取的价款一般作为预收账款处理,暂不确认收入。碧桂园应用新收入准则后将预收账款转化为合同负债,同时增加了合同资产科目。

2.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 报表披露项目。旧收入准则对收入信息披露方面要求低,仅要求披露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以及披露本期确认的相关收入金额。采取新收入准则后,收入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主要强调了对会计变更的披露。

一方面,要求企业基于合同披露更多增量信息。例如,合同资产、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披露,取得合同和履行合同的相关信息。从2017 年开始,碧桂园便在会计综合财报上对合同资产、合同负债账面价值、取得合同和履行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见表4)。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碧桂园的合同资产主要分为出售业务和建筑服务两方面的合同资产。从2017 年应用新收入准则后,碧桂园的合同资产总计从2017 年的15 738 百万元增长至2020年的21 960 百万元。碧桂园在报表附注中对企业合同资产做出解释:当收入超过向客户已发出的开票金额时,合同资产包含集团出售物业和提供建筑服务的未开票金额;为获得物业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取得成本主要包括销售佣金和印花税,管理层预计可收回,因此集团将该预付的合同取得成本进行递延并随着确认相关收入而计入当期损益。

表4 碧桂园2017—2020 年合同资产、合同负债情况 单位:百万元

通俗来讲,就是碧桂园向客户确认的收入少于实际收取的收入,这份差额属于合同资产,后期将会随着履约进度的完成计入营业收入。以2020 年为例,碧桂园已向客户出售物业和提供建筑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为695 614百万元,碧桂园的合同资产及合同取得成本总计21 960百万元,该款项将随着确认相关收入而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同负债方面,合同负债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根据碧桂园披露的合同负债数据:合同负债总计从2017 年的346 748 百万元增长至2020 年的695 614 百万元,即企业根据销售合同已经向客户收取但还未实现履约承诺的款项,这些款项后期将会根据履约进度转化为销售收入。

另一方面,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强调对变更信息的披露。与以前年度相比,2017 年起碧桂园的重大会计政策以及会计估计都在综合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比如在2020 年会计综合财报的附注中已提及,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新冠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 号的修订》,对其影响进行解释,并申明所列修订对过往期间确认的金额没有重大影响,并预计不会对当前或未来期间产生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尚未采纳的新准则、实施准则的修订及解释也会在财报中披露。新收入准则更加要求企业完整地披露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累计影响数,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变更会计政策,比如收入变更的时点、金额是否有重大影响,披露确认收入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的相关信息,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2)资产负债表项目。资产负债表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两个项目,与2017 年以前的财报相比,碧桂园将预收客户账款重分类为“合同负债”“预收客户账款”项目被取消。分析表5 可以发现,碧桂园“合同资产”项目的金额逐年上升。2020 年,碧桂园按照合同已经全部完成履约义务后,客户还未向公司支付款项21 960 百万元,这一部分款项先计入“合同资产”,等到碧桂园完成对客户相应的履约义务之后,才能将“合同资产”转为“应收款项”。2020 年碧桂园的“合同负债”达695 614 百万元,说明后期碧桂园将会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根据自身的履约进度确认销售收入,逐步将从合同负债中转销。由于尚未完成履约承诺,后期碧桂园还会支出相应的履约成本,将会导致相关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表5 碧桂园2016—2020 年分时段、时点确认合同收入 单位:百万元

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改变了碧桂园的会计核算方式,首先要比较已经向客户收取的款项以及合同需要收取款项金额的差额,根据比较结果将这部分差额计入合同资产或者合同负债,虽然实际业务并不会有所改变,但是碧桂园资产负债表中重分类的两个项目会使企业收入的划分更加严谨和清晰。

(3)利润表项目。利润表的变化是碧桂园实施新收入准则之后影响最大的报表,因为新收入准则最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变化,而利润表最重要的指标是“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由表6 可以看出,实施新收入准则后,碧桂园2017 年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中,有60 807 百万元被确认为时段收入,如果按照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这一部分仍属于时点收入,并不会对碧桂园收入造成什么影响。但采用新收入准则后,这一部分收入由原来的时点确认改为时段确认,导致了碧桂园确认收入提前了。而收入的提前确认也会导致相关费用和成本的提前确认,这些最终也会影响到公司净利润。

表6 碧桂园2016—2020 年分时段、时点确认合同收入 单位:百万元

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碧桂园2017 年度收入变化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由于当时公司提前采用了新准则,相较于采用旧收入准则(见表7),使得2017 年的收入和净利润都有大幅的增加,增加金额分别是28 766 百万元和7 984 百万元,相比于2016 年分别增长了约14.52%和38.44%,这引起了当时房地产行业的轰动。碧桂园上述情况在2017 年度财务报告中这样解释:2017 年房地产开发收入2 201.6 亿元,其中有608.1 亿元是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总收入额的比例为27.6%。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的应用使得碧桂园相当大部分的收入提前进行了确认,导致2017 年收入的大幅增长。

表7 碧桂园2016—2019 净利润和主营业务收入比较 单位:百万元

表8 碧桂园2013—2017 年综合业绩 单位:百万元

纵观碧桂园2013—2017 年的综合业绩不难发现,公司不仅在2017 年准则实施前后实现了收入和利润齐增,相比2015 年也实现了业绩的明显提升。相比2013 年,2016年碧桂园收入同比增长35%左右;而采用新收入准则后,2017 年度的收入同比增长达到48%;2014 年税后利润增长率为20%,2015 年甚至为负数,2017 年回升到41%,而2017 年税后利润同比增长达110%,远超过近几年的平均水平。

3.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1)财务管理。由于房地产的开发涉及多方面问题,如项目开工耗资巨大、合同周期长、风险系数较高等,使房地产企业普遍追逐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在旧准则下,由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界限不明显,且期房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多,一方面可能会因为企业的财会人员实务经验不足而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去辨别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内容,导致报表内容趋向于主观性;另一方面可能带来了人为操纵利润的机会,房地产企业如果为了“粉饰”财务报表数据,而随意调整收入确认的时点,将使得财报失去真实性和可比性(刘继承和林燕玲,2020)。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财务人员不需要再对收入确认的时点进行职业判断。碧桂园由于采用了新收入准则,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的界限取消,数据更加客观。新收入准则“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合同”确认收入这一改变对房地产建设合同的管理意义重大。相对于现房销售合同来说,房地产企业更加重视预售合同的重要性。在新收入准则的指引下,碧桂园财务人员根据合同的履约进度确认款项,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化。新准则将收入的确认和合同的履约进度深度捆绑,客观上减少了企业为短期增加利润而主观确定收入确认时点的机会,使得财务管理工作更具独立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管理层对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不当干预。

(2)税务筹划。新收入准则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较大。碧桂园为吸引客户购买房屋,在出售房屋时会推出“买一赠一”的模式提高客户购买的可能性,赠送的商品包括停车位、物业管理费和家电等,而赠送的这部分如何确认收入并计算税额就成为税务筹划的关键。在旧准则中,对于同一合同中不同类型的收入没有明确区分,加上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变革较为频繁,税费计算繁杂且难度大,财务人员大多是凭主观实务经验缴纳增值税。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分别计量收入,并分别计算应缴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比如,碧桂园销售商品房赠送停车位等业务时,相当于分别出售商品房和停车位使用权两种商品,企业需要按照履约合同的交易价格、根据履约进度分别确认和计量收入,并根据赠品不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同理,赠送物业管理费的收入确认方式也是如此,即将交易价格在购房款与物业费之间合理分摊。新收入准则对于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分别计量收入,并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正好契合了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分摊计税”。

五、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业的执行难点及其对策

(一)新收入准则执行过程中的难点

首先,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判断水平能力有待提高。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时间短,并且与旧准则差异大,比如履约进度存在一定的估计空间,不同企业对履约进度的衡量可能存在差异(王新华和陈丁杰,2022),在实务操作中涉及到很多会计职业判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在对收入确认计量时,需要严格按照“五步法”模型进行,该模型中履约义务的区分、交易价格的分摊、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或时段等均涉及较多的主观判断,这对财务人员综合素质无疑是巨大的挑战。然而,目前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不够敏感,新收入准则的实操经验不足,在职业判断时容易出现误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影响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其次,企业合同管理及审核机制不够完善。销售合同是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起点,合同制定和订立又涉及到多个部门,条例较为复杂,合同风险也较高,所以合同管理、审核制度是否完善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一些房地产企业并不重视合同拟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度差,企业财务人员对履约进度难以把握,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节点往往很难准确把握,会影响到企业的收入确认,该问题影响到新收入准则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再次,财务信息系统不够完善。新旧收入准则差异大,实行新收入准则后,收入的提前确认、交易价格以及处理期房预售、分期按揭等特殊业务增加,会计核算更加繁杂,企业还需要收集大量的非财务信息,新收入准则对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求更高。但由于新收入执行周期短,一些房地产企业仍未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或者信息化建设出现严重漏洞,导致信息收集不全面。

最后,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在旧收入准则的惯性作用下,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普遍以追逐短期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目标,为使财报中的收入、利润项目符合绩效预期、减轻税负等目的而操纵收入的确认,这可能发生更大的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可能还没有及时转变观念,企业管理层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还未能全部消除,缺乏对税收法律的自觉遵循和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

(二)房地产企业的对策措施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已先后执行了新收入准则,对于未执行的企业以及刚执行不久的企业来说,借鉴其他已实行新准则的上市公司的经验很有必要。

一是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建设专业的财会队伍。房地产企业应该多通过开展讲座、授课、在线网课、腾讯会议等方式,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也可通过邀请财会专家,对本企业财务人员在新收入准则的业务处理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完善财务人员的实操经验。建立财务人员持续业务胜任能力考核机制,以考核方式倒逼财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常态化动态评估财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二是规范合同的管理和审核机制。房地产企业要提高对合同拟定的重视程度,加强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横向沟通和纵向协调,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强化员工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主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要提高风险判断能力,审视合同条款是否严谨规范,减少审核失误,保证新收入准则的有效执行。

三是建设完备的财务信息系统和会计核算体系。将零星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员工的财务信息汇集于财务信息共享系统,方便企业管理者通过大数据分析一段时间内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后,房地产企业可以积极引入财务管理系统及ERP 系统,结合经营情况及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系统中嵌入合法合规的会计核算流程,最大限度将收入的确认制度化、流程化和规范化。

四是强化风险意识,建设完善的风险机制。房地产企业治理层应当以长远眼光看待收入和利润,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控制和报告体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全面系统论证,并实行动态的跟踪和控制;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将税收筹划放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去统筹。自觉接受审计监管机构的会计监督,在财报中披露更为充分恰当的会计信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结束语

新收入准则给企业财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包括在会计核算、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同时,也折射出一些房地产企业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初期遇到的难点和问题,例如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判断水平能力低、企业合同管理及审核机制不够健全、财务信息系统与财务核算体系不够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等问题。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建设专业的财会队伍;规范合同的管理和审核机制;建设完备的财务信息系统和财务核算体系;加强风险意识,建设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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