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研究
2023-04-18张利洪董星辰
张利洪 董星辰
(1.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四川南充 637009;2.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江苏南京 210097)
学前教育督导制度不仅是学前教育制度体系的关键,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一环。完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对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具有奠基性,是实现学前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我国学前教育制度变迁研究主要分为整体变迁研究以及财政制度、供给制度等专题变迁研究(1)参见屮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屮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年;张利洪:《改革开放40年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历程、成就与反思》,《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李祥云、徐晓:《中国学前教育财政制度重构——从社会福利转向公共服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江夏:《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变迁研究》,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曲铁华、王洪晶:《我国学前教育制度变迁:轨迹、逻辑与趋势》,《教育科学》,2020年第3期。。这些研究成果比较全面地总结和分析了学前教育制度变迁的历程、成就与趋势,但是其系统性和理论性有待深入。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变迁研究聚焦整体历史演进,但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督导制度等分支部分的发展历程梳理不足(2)② 参见杨文杰、范国睿:《教育督导制度改革:1977-202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督导改革的回顾与展望》,《教育发展研究》,2017年第9期;苏君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变迁》,《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胡仁东:《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经验与走向》,《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9年第3期。。历史制度主义是西方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主义中3个理论流派之一,历史制度主义理论对确立我国教育政策史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分析框架均具有方法论指导意义[1]。学者们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理论主要分析了高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美育、教育督导、教育扶贫、学前教育反贫困等某一大类教育政策(3)参见潘懋元、朱乐平:《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变迁逻辑:历史制度主义视角》,《教育研究》,2019年第3期;冯元、俞海宝:《我国特殊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演进与路径依赖——基于历史制度主义分析范式》,《教育学报》,2017年第3期;王祈然、张宇恒:《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我国美育政策变迁的制度逻辑——基于1978年以来国家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年第1期;袁利平、李君筱:《我国高等教育扶贫政策的演进逻辑与未来展望——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21年第5期;李阿芳、王小英:《我国学前教育供给主体变迁的历史发展逻辑——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学前教育研究》,2021年第12期;陈志其、蔡迎旗:《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反贫困政策的演进脉络与未来接续——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7期。。目前,无论是从教育督导的角度还是学前教育制度的角度来看,对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的研究尚不完善。因此,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理论作为学前教育督导政策研究的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梳理1977年以来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演进特征,探讨影响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的深层结构及路径依赖,有助于展望学前教育督导制度未来发展的走向。
一、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沿革
学前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督导制度与学前教育制度的下位概念,其根本维度居于二者之中。因此,确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时段也与教育督导制度和学前教育制度的发展阶段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在综述前人对教育督导制度与学前教育制度的研究中,学者们在划分历史阶段时在以下几个时间节点达成了共识:其一,1977年,邓小平同志助推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其二,1995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正式纳入教育基本法,这一举措意味着教育督导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并且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其三,2012年,接连发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育部成立教育督导局,领导教育督导规范化发展(4)参见苏君阳:《重构与发展: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建设40年——基于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变迁的分析》,《中小学管理》,2018年第12期;曲铁华、王洪晶:《我国学前教育制度变迁:轨迹、逻辑与趋势》,《教育科学》,2020年第3期;袁媛、杨卫安:《新中国成立70年学前教育的社会属性定位与供给制度变迁》,《教育学术月刊》,2019年第10期;江夏:《建国70年城市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变迁的演进逻辑与未来路径》,《教育科学》,2019年第3期。。于是,本文将1977年、1995年、2012年作为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关键时间节点,将1977年至2022年我国学前教育督导政策变迁历程划分为依附阶段、探索阶段和独立阶段。
1.依附阶段(1977—1995年):确立教育督导基本框架
“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病症严重影响了国家教育秩序。1977年,在邓小平的直接推动下,我国教育督导工作逐渐恢复正常。一方面,在教育督导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教育督导体系。最初国家提出县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先设立督导试点机构,然后扩大实行范围。198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制定《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2],将教育督导权下放到地方。次年,国务院将教育部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1988年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成立,其职责有:组织对各地中等及其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组织开展全国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等。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废止了教育督导司,成立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并将其隶属于基础教育司。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确立教育督导制度为教育基本制度之一。1989年,我国颁布了学前教育第一部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1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初步奠定了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法制基础,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搭建了基本框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作为我国教育基本法律的一部分,这意味着教育督导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确认和巩固。
该阶段逐步建立了教育督导专门机构,明确了主要工作职责。教育督导制度进入教育基本法意味着我国教育督导基础性制度设计完成,但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尚不明朗。
2.探索阶段(1996—2011年):规范办园行为,推进纵横发展
教育督导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加速了教育督导体系建设。199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这实现了学前教育督导从接受外部督导到以教师代表会议为纽带的内部督导,体现了教育督导客体行为方式从“遵从”走向“超越”[3]。1998年,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列入教育部18个职能司(厅、室)之一,建立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联合战线的教育督导体系。2000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中,将“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次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9条的要求,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积极展开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4]。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之基础,同时又是我国教育之“短板”,加强学前教育督导工作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质量。2003年,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文件中,强调幼儿教育督导应始终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国家教育部门与省级教育行政单位的主要职责,“国务院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5],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该文件首次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幼儿教育督导制度。2005年5月,《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幼儿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公报》指出,对北京等6省(市)的幼儿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并强调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幼儿教育纳入督导评估范畴[6]。该文件的颁布结束了此前教育督导不专门督导幼儿教育的历史。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重视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财政投入与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
此阶段国家教育督导的重心虽在“两基”和“普九”,但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缓慢建立。从形式上看,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实行“外督”与“内督”相结合;从内容上看,从综合督导转向以问题为导向的专项督导;从体系上看,建立地方主导、多方参与的督导体系。
3.独立阶段(2012—2022年):精准督导,着力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2012年后,我国教育督导进入全面加强的阶段。2012年8月26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委员和教育部部长组成正副主任,教育督导力量大幅加强,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建设。同年8月,国务院通过《教育督导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教育督导的行政法规,对督导内容、原则以及实施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对违反督导规定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2014年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 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要求建立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在次年的12月,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改名为教育督导局,加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新时期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这份文件被视为我国教育督导改革的重要纲领文件。2021年7月,为力促教育督导“长牙齿”,《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就教育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7]。目前,我国基本建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在我国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日臻完善的过程中,独立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稳步推进。为充分满足学前儿童的入园需求,2012年2月,教育部发布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原则、内容、形式等,以促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其对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职责。同年11月,《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提出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收费等的监管。2017年4月13日,《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指出,在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背景下,国家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2017年4月18日,为贯彻新《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随后颁布《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规定学前督导内容重点在办园资质、安全卫生、保育教育、内部管理等方面。次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规定“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2019年6月,教育部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20年2月,在教育部印发的《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中规定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探讨的方面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2021年12月,《“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指出,扎实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评估工作。2022年2月,为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深化学前教育评价改革,《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出台,文件中指出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要与已经开展的督导评估工作统筹规划与实施。同月,伴随《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出台,其中,针对幼儿园园长出台了“综合督导评估参考要点”。2012年以来,在承继和学习义务教育督导成绩的基础上,我国学前教育督导目标呈现出由低到高、督导对象从外到内、督导样态从综合到精准,最终旨在着眼建设高质量学前教育体系的特点。
二、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的制度逻辑
制度变迁是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范式的核心内容,历史制度主义以动态性的观点来审视制度变迁的原因及结果。1977年伊始,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有其独特的深层结构和路径依赖。
1.深层结构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宏观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各领域的制度变迁存在着不可忽略的影响[8]。从深层结构的角度看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变迁主要有政教体制、经济体制以及人口发展结构等因素。
(1)我国政治体制与基本教育制度关联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政治基础和基本架构。199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颁布,标志着学前教育督导制度作为我国基础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开始实施。因此,关于我国依附阶段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深层结构讨论转化成对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早期变迁深层结构的探讨。“文革”后,为了较快地恢复正常的国民经济发展秩序,缓解人才短缺和断层问题,教育秩序亟待重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经济、政治建设走上正轨,教育体制得以恢复和发展,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性开始慢慢显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督导经历了督导机构从依附走向独立、教育督导人员专业素养不断提高、督导从结果向过程延展、督导权威逐步加强的历史变革[9]。教育督导制度法制化、体系化形塑了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架构。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了我国学前督导制度变迁的经济环境。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通过,意味着我国正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伴随市场化的国有企业改革,教育产业化浪潮不断袭来,幼儿园社会化步伐不断加快。1995年,《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幼儿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幼儿教育社会化本质上就是市场化和私有化,这使得学前教育具有的教育性和公益福利性受到挑战。幼儿教育社会化政策导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大滑坡。2001年,我国幼儿园总数为11.17万所,这一数据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在园幼儿总数为2 021.8万人,这一数据为1991年以来最低[10]33。另一方面,幼儿园出现了办园条件不达标、管理混乱、保教质量低劣、幼儿安全事故频发等严重问题[11]78。当幼儿教育事业处于低谷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深入细化、高等教育正在走上规模扩张。幼儿教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短板”,“上幼难”“上幼贵”等问题显现。2005年,国家教育督导团派出督查组对北京、河南、山东、江苏、吉林、湖南6省(市)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6]。
(3)人口少子化带来学前教育督导的中心转移。党的十八大以来,学前教育事业取得历史性进步。2021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9.48万所,在园幼儿4 805.21万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88.1%[12]。尽管我国人口政策开启了高频调整期,即2013年推出“单独二孩”政策,2016年推出“全面二孩”政策,2021年5月31日实施“放开三孩”政策,但是仍然没有止住新增人口的断崖式下降。我国出生婴儿从2017年开始持续下降,2021年出生婴儿已经是连续第五年下降。2022年8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在《求是》杂志发文指出:我国总人口增速“十四五”期间将进入负增长阶段[13]。这是官方口径第一次宣布我国总人口将负增长。人口负增长时代的到来将带给学前教育革命性的影响,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生育成本过高是影响育龄家庭生育意愿的最重要因素之一[14]。“普及普惠”“高质量”将成为学前教育督导的中心。这是提高家庭生育意愿的重要举措之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将成为开启我国学前教育督导的神圣使命。
2.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即在制度变迁中会出现旧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内驻存的现象[15]12。这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地沿用之前的旧制度,而是可以对其进行合理地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价值取向镶嵌于教育督导价值中且并未发生重大转变,其治理路径呈现由单一走向多元的“渐进性变迁”。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某一制度在最初的选择中获得优势之后,正反馈的效果可能会长时间锁定在这一制度上,导致制度难以退出。这种“回报递增”的状态具体表现为制度建构成本、学习效应、适应性预期、协同效应4个方面[16]。
(1)高昂的制度建构成本。在1977年至2022年期间,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经历了5次重要的转型。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立视导室。1986年,教育部视导室改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1993年,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成立。2000年,“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2016年,教育督导局成立,并且正式挂上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标识。纵观教育督导机构的几次变迁,可以看出教育督导机构的发展总体呈现出逐渐摆脱依附走向独立的趋势,但目前仍未达到完全独立的状态。今日之教育督导局仍属于教育部下属机构。2012年,国家发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其中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17]虽然该条规定暗示了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是同等地位的机构,但是如果将教育督导委员会提升为与教育部并列的机构,这涉及巨大的人事变动和财政经费支出。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2018年中共中央又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两次综合机构改革都未升格教育督导局,要单独实施改革根本是不可能的。建立完全独立化的教育督导制度要增加“实施成本”“摩擦成本”。教育督导局内设处室未专设“学前教育督导处”。“在设计或进入某一技术或制度领域的初始成本相当高昂的时候,该组织的所有单位都有可能会固守原有选择而不愿意进入到另一种制度之中。”[16]
(2)学习效应。历史制度主义理论框架下,制度变迁是一个传承延续的过程,其间充斥着制度记忆。决策精英们的认知结构受到过去政策产生的学习效果的影响,从而对他们的问题界定的方案评估产生影响[18]。改革开放至21世纪初期,我国教育督导的重点对象在中小学教育,特别是督导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完成情况。“普九”督导工作为学前教育督导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可参考学习的样本。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件中明确应当优先发展基础教育。2003年,《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申了前者的教育督导保障素质教育发展的功用。此后,义务教育督导持续加强,督导重点从“普九”全面验收到贫困地区“两基”评估巩固提高,从巩固提高到优质均衡发展。2012年,教育部继续颁布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将学前教育督导推向教育发展的风口浪尖。2017年,《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和《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出炉。
(3)适应性预期。适应性预期是指行动者基于过去发生的事情形成对未来发生事件的合理预期,减少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行动者根据对过去制度的认可,产生适应性预期,就会阻碍制度的变革。改革开放至1996年,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处于一种有政策、无督导、半组织、半自发的游离状态,此阶段是我国重视发展义务教育的时期,学前教育利益相关者对“自生自灭”的状态产生了“适应性预期”。2004年,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北京等6省(市)进行专项督导后,学前教育督导逐渐融入义务教育督导体系。除了上海、北京等城市外,我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缺乏专职学前教育管理人员。教育部督导局只设义务教育督导处。该组织机构对义务教育督导系统的预期效果催生了学前教育督导的适应性。但是,随着学前教育督导越来越精细化,这种有适应性的预期阻碍了后续政策变革的实施。这使得学前教育督导距离真正建立适合学前教育体系的督政、督学、评估检测体系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探索。
(4)协同效应。各子系统内部的联系与子系统之间的联系,以及组织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联系,构成了制度协同效应[19]。有学者指出,我国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存在重官方轻民间,重他评轻自评,督导评估人员构成趋于行政化、临时化等问题[20]。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为学前教育督导中的协同效应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学前教育督导内部系统利益相关者有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第三方评估队伍等。三者中,幼儿园是最忙碌的被评估群体。教育主管部门持续的政策推进、学前教育的复杂性考验评估队伍的专业性等因素使得学前教育督导内部协同性亟待改善。学前教育督导与义务教育督导两个系统的特殊性也是二者之间协同的壁垒。因此,在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中协同效应是最弱的,故置于最后。
三、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的历史启示
上文立足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分析了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变迁历程,欲仅仅从学前教育督导制度本身的沿革谈启示可能显得片面与肤浅,因为视域有限与现实遮蔽影响我们对未来的预知与判断。假如放宽历史的视野,将我国四十多年来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置身于更长的时段、更广的场域来预判未来的赓续可能更加合理。回顾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制度,它的变迁经历了一个异于寻常的先“上”后“下”特点:最早重视高等教育和义务教育(1977年、1986年),最晚重视学前教育(2010年),从影响我国教育制度变迁的深层结构因素来看,这一过程具有合理性;从高等教育和义务教育角度看也具有合理性;但是从学前教育自身的角度来看,这一个过程既违反常识又背离常理。常识是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按常识推演,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就要“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21],要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就不能让学前教育优先发展落空。常理是二战后的世界大国(包括1949至1977年的中国)中学前教育即使不是优先发展,基本也是与初等教育并列发展。值得欣慰的是,过去十年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和历史性成就”[22],我国学前教育实现基本普及。站在历史与未来的交汇点,笔者对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谈两点启示。
1.我国学前教育督导政策应坚持渐进性变革模式
有学者认为,“九五”期间学前教育政策经历了制度断裂[23]。从我国整个教育制度变迁来看,学前教育政策断裂期应持续到2010年左右。但是,从上文关于学前教育督导政策关于三个阶段的演进特点来看,我国学前教育督导政策整体呈渐进性变革模式,而不是具有颠覆性的突变性变革模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分别提出“办好学前教育”“在幼有所育上取得新进展”。2018年,《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是以党中央的名义出台的改革开放以来首份学前教育的文件,文件中明确了2035年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2020年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为教育督导改革做好了顶层设计。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总体是比较好的。正如有学者所言:“渐进式教育制度变迁从方法上将常常带有保守的特点,它通常适用于相对平稳且变化不大的环境,以及从整体上说是较优的现行教育制度。”[24]未来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革不能再出现与常识、常理相冲突的问题,要坚持渐进性变革模式,逐渐去掉教育的“短板”称号,让“基础”成为我国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长板”。
2.我国学前教育督导政策应强化协同效应
上文已从成本效应、学习效应、预期效应、协同效应等方面阐述了我国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现象,其中,协同效应较弱。为坚持渐进性变革模式,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应强化协同效应。学前教育组织内部的子系统较为复杂,从时间序列来看包括早期教育(0—3岁教育)和幼儿教育(4岁至入小学前的教育);从空间序列来看包括学前期的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和制度化的托幼机构教育[25];从利益相关者来看,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第三方评估机构、幼儿家长。学前教育组织紧密关联的外部系统有小学一、二年级系统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系统。《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规定,注重幼小衔接,对小学一、二年级课程进行合理的设计,重点强调将学习设计的活动性、游戏性和生活化进行融合[26]。这个新规弥合了原来幼小之间的鸿沟,增加了两个系统的关联度。婴幼儿照护服务与保教工作具有交叉重合的关系,虽是两个系统,但具体工作有时难以分开。有学者指出,家庭仍然是“幼有所育”的主要场域,社会服务是“幼有所育”的必要延伸[27]。《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社会协同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举措。这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强调了家庭教育不应在学前教育督导中空缺。从新时代学前教育内外系统的构成要素来看,学前教育督导应该改变过去学前教育督导等于幼儿园督导的做法,如何更好地促进托幼小一体化、家园社协同共进,学前教育内外系统协调配合是未来学前教育督导政策体系的努力方向。在国家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深入实施“管办评”改革过程中应该坚持督政、督学、评估检测一体化,让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评估机构协同共谋幼儿发展的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