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初期安徽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23-04-18姚敏侠傅新球
姚敏侠 傅新球
(1.阜阳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安徽阜阳 236000;2.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0)
近年来,天价彩礼、离婚率高、生育意愿低等婚姻家庭问题受到社会日益广泛关注,如何推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和谐发展成为社会和学术界的重要议题。中国共产党及中央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倡导结婚和离婚自由,废除早婚、买卖婚姻,提倡寡妇改嫁等。然而,在宣传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各地都遇到了不少阻力,于是中央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以往研究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学者大多关注地方政府的档案资料,本文重点挖掘和利用安徽各级妇联(如芜湖市妇联、皖南妇联、皖北妇联、安徽省妇联等)的档案资料,试图对安徽省贯彻婚姻法运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今天的婚姻家庭问题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及安徽省的初步宣传贯彻(1950年4月—1952年10月)
1.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
新中国建立初期,婚姻家庭中的男女皆处于封建婚姻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的严重影响之下,尽快颁布新婚姻法以推动婚姻变革尤其推动妇女解放成为完成反封建任务的必然要求。婚姻改革是一场结束家庭内部压迫的阶级斗争,是一场反对封建家庭内部专制压迫的民主革命。家庭是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妇女与家庭关系密切,因此,封建社会的解体、婚姻制度的改善乃至男性的个性解放,一切都要从变革妇女做起[1]105,110。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必然要彻底推翻各种封建制度,而要彻底完成家庭中的反封建任务就必须变革旧婚姻。
20世纪四五十年代国际社会意识形态的对抗如火如荼,妇女翻身得解放的社会新气象成为显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执政党合法性的重要价值象征[2]。列宁认为妇女的地位表明了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区别,凡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工人国家的头等的和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变革那些把妇女置于与男性不平等地位的旧法律;斯大林认为妇女拥护工人阶级与否关系着无产阶级运动的整个命运,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共产党获取政权后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彻底解放妇女[3]39-40。中国不可避免地受到苏联的影响。
同时,在中共领导与组织下,妇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承担了重要职能。妇女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所依靠的重要社会力量[4]。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妇女纷纷参加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放军、民兵等革命武装。在前线,她们不怕牺牲、屡建战功;在后方,她们肩负起生产的任务,积极支援革命[5]128。新中国成立后,面临严峻的国内国际环境,中央认为把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是促进新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6]44。
另外,新中国成立前后各地婚姻案件增多,其中女方提出离婚及解除婚约的案件占比很大,旧婚姻的压迫成为女性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颁布新婚姻法成为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迫切需要。据中央妇委调查,已解放的农村和城市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最多数且比重还在持续上升[6]48。农村婚姻案件中离婚案占54%,城市或城郊中少则占51%、多则占84%,各种封建婚姻旧俗如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及遗弃等是离婚的主要原因,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占58%至92%,妇女反对封建婚姻的斗争已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7]31。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8],对结婚、离婚以及夫妻关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赋予女性在家庭领域中拥有与父母、丈夫及其他家庭成员一样的平等权,赋予女性在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中与男性平权等,为妇女解放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2.安徽省前期的宣传贯彻
新中国成立初,安徽分属皖南和皖北两个行署,封建婚姻关系占统治地位,存在大量包办婚姻、童养媳及早婚,重男轻女、弃婴溺婴、虐待、重婚、纳妾、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现象也很普遍。如父母包办的婚姻在合肥几乎占100%、宿县占78%;童养媳在宿县约占已婚妇女26%,肥东占30%;早婚在宿县占50%以上[9]。徽州以精匾、立牌坊等手段葬送众多年青寡妇的青春;黟县阳光公社在新中国成立前受节烈观迫害的青年妇女有67人,建贞节牌坊3座。因此,新中国成立前安徽省许多地方民间流传这样的说法:“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10]370-371
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党员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6]44。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妇联始终把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保护妇女权益的一项经常性任务[10]371。李琰容曾研究了皖北地区的宣传贯彻情况,认为安徽只在法律颁布之初有所宣传,后由于生产救灾、抗旱、治淮任务的迫切及全国土地改革运动和抗美援朝运动的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1]。实际上,皖南、皖北妇联及二者合并后的安徽省妇联,安徽各妇联机构一直把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本职重要工作。限于资料原因,本文有关安徽前期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主要以皖南为例。
皖南地区初期的宣传贯彻大体分为三个时期:(1)1950年3月至1951年5月的土地改革时期,主要是结合土改进行宣传,解决妇女突出的受虐待问题;(2)1951年5月至1951年7月五月复工会议之后继续深入贯彻,坚决执行婚姻自由、反对虐待,废除旧社会妇女的一切封建思想恶习,重点解决不合理的婚姻问题;(3)1951年7月至12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指示后,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发出认真贯彻《婚姻法》的指示,随后皖南妇联召开了三次婚姻法座谈会,给各专区妇联也发了指示[12],并制定了具体计划[13];及至中央政务院与三五团体的指示后,皖南妇联等五个团体也发出了通知,号召进一步贯彻,同年八九月份全区都行动起来,形成贯彻婚姻法的高潮[14]。1951年成为安徽省学习、宣传《婚姻法》的高潮年[10]371。
皖南地区通过各种组织、各种会议、宣传媒介等进行宣传,还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审重大案件以调节与处理婚姻纠纷问题。如芜湖市对有组织的单位由工会、农会、学联、青年团、妇联、皖南法院等与单位配合开展宣传,召开各种代表会,举办各种训练班,学校、农村也召开分片会,农村工作干部结合中心工作进行宣传,还通过举办婚姻展览会使用图片、漫画、大字判决、放映幻灯、黑板报、广播筒等形式进行宣传[15]。皖南各区县在1951年9—10月份组织巡回审判,由法院配合妇联等团体、民政检察机关等到各地利用法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宣传并处理问题,如芜湖县12月举行17件离婚案的集体调解,经5个小时全部解决。此外,皖南还召开各种诉苦会及利用报纸来揭发与批评干涉婚姻自由者,通过培养自由结婚、美满生活的新人新事树立新式婚姻标杆。开诉苦会时让全家诉旧社会婚姻的苦,使群众了解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及新婚姻法的好处。1951年7—8月,《皖南日报》开展了对干涉婚姻问题的讨论,《皖南青年》也组织了宣传;皖南一些地区还树立了一些新式结婚、集体结婚的典型范例[14]。
新婚姻法颁布不久,《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必须负责执行有关婚姻法的系统说服教育工作[6]44。各地在宣传贯彻时也基本是说服教育,不过,一些基层干部在结婚或离婚登记审核中贴阶级标签,还有些地区在贯彻初期出现了斗争会、游街、关押、行刑等对敌斗争的行为[16]。在宣传贯彻过程中各地都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1951年9月26日中央专门发出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6]121。
此后,安徽加大宣传和贯彻的力度。如芜湖市以妇联为主,在市委领导下与市内有关单位组成婚姻宣传周办公室,于1951年11月26日举办了为期两周的婚姻法宣传周活动,以工厂、农村、街道为重点,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受教育群众近4万人[17]。1952年,皖南、皖北妇联推广了阜阳专区通过农妇代表会、公开审判婚姻案件等贯彻婚姻法的几点经验,徽州专区、祁门旌德收到指示后立即组织各部门干部进行讨论;芜湖、合肥在基层干部训练班上把婚姻法学习列为课程,阜阳明确提出“三反四保障”[18]。
随着工作的开展,安徽各种封建婚姻陋习逐渐减少,新气象不断出现。据统计,1952年安徽自1月至4月自由恋爱10 521对(17个县)、新式结婚14 364对(26个县)、寡妇改嫁6 376人、童养媳回家2 561人、解除婚约4 520人[19]。皖北阜阳专区从1952年1月到8月自由结婚8 700多人、寡妇改嫁3 000多人、民主和睦的家庭有95 300多家、自由恋爱2 400多对[20]。皖南芜湖市1952年解除封建婚约的妇女有532人,比上年增加6.6倍,离婚1 040人,增加38%,寡妇改嫁159人,增加70%。当然,宣传贯彻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芜湖市特别是郊区盲目结婚、变相包办、利诱、哄骗以及乱搞男女关系的现象不少,早婚仍很多。据不完全统计,芜湖市郊区1952年有215人早婚,全市早婚人数亦占结婚总数的9.6%[21]。此外,仍存在不少自杀与被杀的现象,女性受害者偏多。
二、安徽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阶段对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1952年11月—1953年)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前几年是新旧势力、新旧婚姻观念直面较量阶段,因此冲突也较多。1951年冬,中央和地方政法有关部门曾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过一次检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但婚姻法在各地贯彻的情况很不平衡[22]。1952年11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发布,指出尚有大部分地区包办买卖婚姻比较流行,妇女受压迫、受虐待甚至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或被杀的现象依然不断发生,这不仅侵犯了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婚姻自由,也影响了人民内部的团结和国家生产建设及社会秩序”[6]153。因此,中央决定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及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并以1953年3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安徽在1952年12月就开始了运动月的典型试验,且在4—5月份各地运动月结束之后继续完成运动月中的未尽事宜,一直持续至1953年底。因此,本文把安徽省运动月阶段的时间范围拉长为1952年11月至1953年年底。
1952年8月,皖南和皖北合并为安徽省。12月安徽在宿县半老区、肥东新区、合肥市中等城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左右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典型试验[9]。1953年1月间,安徽省7个专区、5个省辖市、70个县相继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并先后在96个乡村街道、各工厂进行贯彻婚姻法的典型试验,3月上旬运动正式开始[23]。
整体上,安徽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经历了三个过程:首先是训练干部。集训区、乡主要负责干部,组织县以上的干部学习,普训乡村不脱离生产的干部、宣传员、党团员,使其明确运动的精神及做法。集训一般约5天,普训3—5天,至1953年3月20日基本结束。其次是进行普遍宣传。使用各种宣传力量和工具展开声势浩大的宣传,一般15天左右,到4月10日基本结束。最后是巩固成果阶段。开展建设性工作,健全调委会、妇代会,组织调解处理各种婚姻问题,表扬模范、订立家庭公约并把运动转向经常化,时间约一周[24]。
1.准备阶段:组织培训干部队伍
中央认为,干部只有在思想上明确贯彻婚姻法的意义及执行婚姻法的政策,才能够正确全面地向群众宣传婚姻法[22]。安徽当时一些干部存在的思想问题有:条文易懂,具体问题难通;关于他人的事好通,自己事难通,自身无问题好通,本身有问题难通。因此,认为必须全面交代清楚政策,通过典型事例使广大干部逐渐自觉进行检查。肥西烟墩区训练干部时引导大家对当地存在的问题如家庭不和、影响生产及他人现象等算细账,使人民具体认识到封建婚姻制度对生产、个人及社会的危害[24]。芜湖市环城区先训练执行婚姻法业务的干部2 801人,后训练一般基层干部,共集训干部4 685人[25]。
训练干部的另一目的是培训宣传员。中央指出,宣传的主要方式当由预先准备好的报告员或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向群众做有关贯彻婚姻法问题的报告[6]157。安徽省通过让干部学习制定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计划、具体交代任务和方法,解决了干部松劲的思想,把计划变成行动的指南[24]。芜湖市把对婚姻法的宣传概括为“基本精神、三大原则、六大好处”,六大好处指婚姻法对男的好、对女的好、对父母好、对子女好、对劳动人民好、对整个国家好[26]。此提法使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利益统一起来,而且对群众来说更直白形象、内涵也更丰富,因此更容易被群众耳口相传。
安徽先后抽调省、专、市、县各级干部8 200人,经短期学习组成工作队,除县以上机关干部都学习了婚姻法外,又集训了区和乡干部44 521、普训村干部及积极分子324 522人(个别县未报)[23]。经过第一阶段,安徽打造出一支庞大的宣传大军,这批干部成为此后长期贯彻婚姻法工作的有力支撑。
2.普遍宣传阶段:全方位开辟宣传渠道
运动月中,安徽主要通过报告会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各种形象化的宣传方式是被运用的范围最广、最受欢迎的方式。如芜湖市组成了一支近8 000人的宣传大军,在芜湖市大张旗鼓地展开了规模壮阔的宣传工作[25]。安徽各地用宣传网、电影队、收音机、幻灯、农村业余戏剧剧团等宣传工具和宣传力量,编印婚姻法讲解传单、图解、连环画、连环图书及其他有关婚姻法资料70余万份,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举行的图片展览、演剧、放幻灯以及积极分子的现身说法等方式很受群众欢迎,教育的面积也最为广大[24]。
各地还召开各种座谈讨论会,通过个别交谈等方法帮助一些群众进行自我教育以及消灭宣传中的空白点。一是召开男女老少一揽子会议,让群众互相启发,不致互生怀疑;一是分别召开类型会议,以便于根据不同的对象解决不同的思想问题,有些人不愿参加会议,便采用家庭访问、登门讲解的方式,根据群众的接受程度再进行补课等方式消灭空白[24]。如芜湖市在运动月中召开老年会136次、青年会104次、男人会74次、妇女会90次、儿女会659次、文娱会16次、回忆观片会15次,工作组补课265次等[25]。
只有把维护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才能更好地推进宣传工作[27]146。安徽结合群众最关切的生产问题进行宣传,如绩溪东村乡工作队到达当地后便召开干部会议,提出春耕生产与宣传婚姻法两不误的口号,根据不同地区状况分片确定工作重点,保证了工作有秩序地进行;又如农忙时不在白天开群众大会,干部利用生产空隙去宣传,采用田头会、塘头会等形式漫谈婚姻法,并以互助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吸收单干户参加宣传[24]。及时处理群众对宣传的反馈是宣传工作得到进一步改善的重要保障。随着群众觉悟程度的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干部讲空、群众嫌烦,这就需要不断改进宣传。有的地方吸收普训村干、积极分子组成宣传队伍,采用传授站的办法结合当地实例或群众提出的问题讲解政策[23]。如肥西区利用传授站集体备课、综合群众所提问题并结合政策进行研究和解答,既丰富了宣传内容,又保证了干部宣传有底气[24]。
3.巩固阶段:处理婚姻案件与树立典型模范
第三阶段主要是调节和处理婚姻问题,健全各种组织。如芜湖市在调整组织方面,共调整了218人,淘汰了41人,新吸收221人;各区处理婚姻案件897件,主要采用积极教育的方式使群众在提高觉悟的基础上自动和好,或由工作队和基层干部调解解决[25]。因为中央曾指示,在运动中对大量既成的包办婚姻及因婚姻不自由而造成的家庭不和睦现象,应采取批评教育、提高觉悟、改善与巩固夫妻关系的办法[28]2。
这一阶段还树立了各种模范。安徽省贯委会认为贯彻婚姻法的整个过程都是宣传教育过程,并认为培养典型模范启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是宣传工作的最好方法[9]。如芜湖市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为了培养典型评选了405名模范,包含模范夫妻(139)、模范家庭(93)、模范婆婆、模范干部、模范媳妇、新家庭(20)[25]。在这些模范中,芜湖市侧重于评选模范夫妻和模范家庭,这说明其在运动中重视强调与推动家庭的团结和睦,各类模范为社会树立了新的婚姻家庭标准。
4.运动月后贯彻婚姻法工作的常态化
因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宣传的成效亦不同。安徽省贯委会把各地运动分为三类地区:一是较好地区,有5个市1 247个县。这些地区多是省、专、县工作队或市直接掌握的重点,群众普遍受到教育宣传,受到婚姻法教育的群众达90%以上。二是较差地区,有2 659个乡。这些地区只进行了一般宣传,群众受到婚姻法教育的约占60%,认识较肤浅,家庭关系有改善但不彻底。三是因灾情而中途停止宣传的地区,共计5 974个乡。这些地方大部分乡干部和部分村干部都听过婚姻法,进行过讨论,但做得不够深刻,人们对婚姻法的认识仍模糊,新的改变不大[23]。
安徽在运动月后继续完成一些未完成的工作,并形成各种制度保障婚姻法的日常贯彻。如对三类地区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政策进行完善,各地继续处理婚姻问题等[24]。各地继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结合中心工作经常宣传婚姻法。如报社、广播电台及文化等宣传部门经常组织有关婚姻法的宣传;在党校、团校、各种干部培训班适当将婚姻法列为教学内容,在高中以上学校及民校、职工业余学校中结合有关婚姻政策开设相关课程;群众利用读报组、互助组等组织经常宣传婚姻法等[29]。各地各部门之间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协同推进婚姻法的进一步贯彻;乡调解委员会、基层妇代会订立执行决议的制度,健全婚姻登记制度和调解机制机构,逐级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等[23][24]。
三、安徽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成效与不足
安徽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成效是显著的。第一,纠正了群众和干部对婚姻法的很多错误认识,使大家从思想上划清了与封建婚姻制度的界限。此前在安徽寡妇改嫁被认为是伤风败俗、自由恋爱被认为是破坏门风,妇女离婚带走财产普遍受干涉,丈夫打老婆、婆婆虐待媳妇的行为被认为是正常的,许多人把婚姻法曲解为离婚法、妇女法、贫雇农败家法等[23]。经过宣传后,群众的上述落后认识有了明显改观,新的婚姻观开始产生。运动之初,干群思想紊乱,部分干部存有急躁情绪,错误地认为贯彻婚姻法要采用激烈斗争形式,如宣城某区委书记传达运动精神时说一要大张旗鼓,二要雷厉风行,三要头破血流。运动月后,大多数干部澄清了模糊观点,改变了过去干涉婚姻自由、轻率批准离婚以及漠视妇女利益、对争取婚姻自由的妇女不予支持或见死不救、死了不问等消极错误态度,许多干部积极调处婚姻纠纷,解决了大量家庭纠纷[24]。
第二,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旧婚姻习俗开始改变,新的风气日渐形成。芜湖市下长街自1950年5月至1953年10月离婚91对,肥西烟墩区离婚545对,在解除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关系后他们大都过上了比较满意的生活。烟墩区12个村离婚再婚的61人,再婚后40对感情良好。芜湖市下长街运动月前自主结婚63对,包办35对,后自主结婚62对,包办6对。肥西烟墩区11个乡统计,运动前自主结婚208对,包办131对,后自主结婚90对,包办33对。农村中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也大大减少,如烟墩区丙子村1950年有通奸者79人,现只有17人,新河村原有通奸者18人,现减至7人[30]。
第三,家庭关系得到改善,民主和睦家庭大量出现,群众生产积极性高涨。阜阳营村原有31对不团结的夫妇和45户不和睦的家庭,运动中受到婚姻法的教育都改善了关系。在宣传教育中宣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观念,大大刺激了青年男女特别是妇女群众的生产热情,扩大了生产队伍,推动了生产。如太湖县过去很多妇女不愿参加生产劳动,受到婚姻法的教育后认识到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首先要和男子一样去参加生产,争取经济上独立,消灭依赖思想,因而都踊跃下田干活。休宁县一乡妇女参加春耕者就151人,参加植树造林者625人,参加修水利者1 071人,超过男子人数。运动月中,各地大都完成了春修春耕的生产任务[24]。
安徽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些群众还没有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婚姻法规定。有些人是表面懂、接触实际问题时不懂,尤其遇到与自身有利害冲突时还产生抗拒思想。如芜湖下长街一次座谈会上,妇女们异口同声认为婚姻法好、婚姻自主好,但能较详细说出其好处的不到一半,有一户口口声声说婚姻自主自由好,但问到她女儿的婚姻时却回答:我们是正经人家,儿女婚姻还是要由父母做主。虽无群众再说婚姻法是离婚法,但有些人对离婚现象不满,虐待妇女和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仍不时出现,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农村中包办婚姻仍占17%。其次,因婚姻问题自杀或被杀的事件仍不时发生。据滁县、阜阳等14县及合肥、淮南两市报告,就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有自杀、被杀事件57起,死亡52人;肥西烟墩区运动月后因婚姻问题4人自杀,下长街同期因家庭纠纷14人自杀;安徽省全省1953年第三季度因婚姻问题自杀或被杀死亡者343人,其中男70人、女273人[30]。最后,贯彻婚姻法运动并未涉及从夫居的习俗,重男轻女观念依旧顽固,由此导致索要彩礼等习俗的延续。传统的养老观和传宗接代观促使人们希望生育男孩,生育女孩则受到歧视。不论家庭还是单位都不愿意投资女孩的教育和培训,妇女的财产权(或继承权)也难于保证[31]。在男娶女嫁的习俗下,宅基地和房屋的分配仍以男性继承为主,妇女在娘家被看作是暂时的成员,因此女方索要彩礼等就被认为是合情合理之事。于是,变相包办或买卖婚姻便延续下来,与以前不同的是即将成婚的新娘和新郎在婚前有机会见面并互相了解[32]5-6。同时,从夫居的习俗也使旧的家庭压迫以隐形的方式延存下来。显然,就当时来说,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之路仍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