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域外农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2023-04-18任海波

行政科学论坛 2023年11期
关键词:农业发展

任海波

(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保险是一种防范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以全世界的视域看,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在本国内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规模急剧扩大。我国自2003年正式提出建立政策农业保险制度,该制度建立以来在农业风险防范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新时代新征程有新要求,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后,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扩面增品提标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新要求。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而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农业保险保驾护航。质言之,与农业发展有序衔接的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 “稳定器”。

鉴于农业自然性较强的特性,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成本高、复杂化程度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综观国内外文献,学界从农业保险的概念[1]、功能作用[2]以及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比较[3]等方面展开了较深入的研究,但遗憾的是,少有学者将域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在逻辑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并针对实践困境构建出适应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农业保险制度。笔者以为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三种发展模式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对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进行剖析,总结其教训和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并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路径,以期对学界研究和政府决策有所裨益。

二、完善农业保险的现实价值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立国之本,尤其是粮食生产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我国领土广袤,各个地区自然环境差异大,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频发的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发展造成严重干扰。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政府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已经做到了能补尽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预防灾害和减少损失的办法,但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发展迅速,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投入越来越多,自然灾害的发生对农业和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由此可见,完善并发展农业保险是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减少农户损失,确保社会稳定不可替代的有效措施。

(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更好服务乡村振兴。为全面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乡村振兴,我国保险业要有效利用农业保险助力于农业发展,进一步农业保险覆盖率,持续拓展农业保险参与生产经营的深度,稳步提升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质效[4],推动农业保险产品的发展,逐步构建起系统化的农业保险体系,发挥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不可或缺的重要风险防范工具的作用。农业保险作为乡村振兴的保障机制,要通过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助力稳步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产业振兴,进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竞争力和农户增收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农业现代化。

相对于其他产业保险,农业保险政策性和实践性较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户和保险公司两个主体在政府的引导下有机结合,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我国农业地域广泛,农业覆盖的产业、产品多样化明显,在各个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在我国建立一个统一而高效的农业保险体系是一个复杂而长远的工程。其中,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是最重要的一步。

三、域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及阶段

同为政府主导下形成的三种模式——公私混合运行的美国模式、互助合作型的日本模式以及以社会性组织为载体开展农业保险的韩国模式颇具代表性,提炼并汲取其发展规律和经验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意义非凡。

(一)美国公私混合运行的农业保险模式及其发展规律

目前美国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下的公私混合运行的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公私混合运行的模式就是以国家认定的权威保险机构为主导,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宏观管理或间接影响保险的实施。美国模式下的政府主导仅是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政府在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来看,美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试点阶段,即自由经营阶段,该阶段主要存在于罗斯福新政实施以前。在该阶段,农业保险业务由市场自发进行经营,市场较为混乱,不过这也为后来的发展完善奠定了理论和物质基础。早在1922年,美国就根据自身的发展思考将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政策,以官方身份进行推广。在此阶段,美国财政部设立农业灾害农业保险部,用于处理农业保险灾害保险事务。第二个阶段是政府独自经营农业保险的阶段,该阶段诞生于罗斯福新政时期[5]。1938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农作物法保险法》,该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同年,依照相应法律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FClC对农户参保率、保险覆盖率等进行了一系列测试。但在该阶段,美国国内农业保险发展进程缓慢。第三个阶段是公私合营的阶段,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是该阶段开始的标志。在颁布该法后,美国农业保险迅速发展,农业保险规模进一步扩大。随后在1994年,美国国会再次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这为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性支持,推动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发展。在1996年,美国又出台《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根据该法的要求农业部成立了农业风险管理局(RMA),主管农业保险的运作等事务,最主要的是负责对FCIC的监管。在《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颁布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6]。2000年,为了适应新阶段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制定了《农业风险保障法》。根据该法的要求,为了有效化解农业风险,稳定农业生产,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大幅提高。2014年修订出台的《美国农业法》进一步强化了农业保险的重要地位。2018年《美国农业法》生效,该法规定了农业保险要提质增效,走向高水平高质量。至今美国已经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用以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问题,美国多采取立法方式为农业保险的发展铺平道路。

从美国农业保险模式发展来看,现阶段美国农业保险模式仍是公私合营,即政府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从美国现有的农业保险运营体系来看,它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7],受政府委托并提供再保险服务。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参与经营农业保险。三是独立的理赔人员,独立的理赔人员需要参与培训和通过相应的考试。美国农业保险模式仍有一定的强制性,政府提供补贴。美国农业保险起步早,体系相对成熟,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丰富,在农业再保险以及证券化领域具有领先地位。在农业再保险方面,美国由FCIC承担境内所有农业再保险,而美国政府仅充当 “最后保险人”,这样做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也可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每个新的阶段基本上都是从某一新法颁布后开始的。美国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较大程度地促进了美国农业保险发展,该模式的优点就是可以极大程度地激发保险公司的活力,使得农业保险市场充满活力。但市场活力激发的前提是政府能有效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如果政府监管不到位,则会引起较大的反作用。美国主要通过农业风险管理局(RMA)对FCIC的监管解决这一问题,这种工作模式从《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颁布后延续至今。

(二)日本互助合作型农业保险模式及其发展规律

与美国相比,日本农业保险模式有着自己国家所独有的特色。日本农业保险具有互助性质。具体来说,日本农业保险模式是政府主导下的互助合作型,该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对水稻、小麦等实行强制保险,由日本政府颁布政策,而对于除此之外的农作物由投保人自行选择进行投保。日本国内负责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具有公益性的社会保险合作社,而政府对合作社的作用仅仅是监督、指导和提供补贴(财政支持农业共济保险的支持比例为50%~60%),所以日本农业保险制度也称为农业共济制度。

日本作为亚洲最早开始实施农业保险的一批国家之一,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悠久。日本农业保险发展主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8世纪到20世纪初,这一时期日本的农业保险主要向中国和西方国家学习,具有一定的农业保险雏形。此阶段,日本农业保险市场较为混乱,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例如在1929年,日本政府颁布《家畜保险法》和《家畜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并相继颁布其他相关法律,日本这一时期明确了通过立法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此时已经具备现代农业保险的基本特征。第三个阶段就是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日本国内土地改革后,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并在不久后又先后公布了多种农业共济保险品种,扩大了农业保险范围,为日本目前的农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经过长期的发展,日本农业共济制度不断完善。日本农业互助保险体系大致由保险合作社、农业保险联合会和政府三个层面构成,并由此形成了具备互助、保险和再保险功能的结构体系[8]。第一个层面农业保险合作社主要业务是基层的农业保险,其由所在同一地区的农户组成,并且风险在参与农户之间转移。农业保险联合会处于中间层面,联系上下两个层面,其分布范围广,遍布日本各个县。其对第一层面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保险服务;其对第三个层面即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农业保险金,与政府形成再保险关系。第三个层面的政府主要实施全国范围内的政策指导,首先是对日本国内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方向进行政策指导,其次是对农业联合会提供再保险服务[9]。

日本目前主要保险模式是由公益性互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这种模式适合农业生产分散的国家,它有利于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的产量。日本对关乎国计民生的作物实施强制保险,农民对这样的做法比较认可,接受程度也高。同时,不管是自愿保险还是强制性保险,政府对其都有财政支持,这样也能有效增加农户的投保率。在农业保险的监管方面,日本农业保险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农林水产省负责,重点监管联合会和合作社。在农林水产省下设有监理官等职位,对国内农业保险每年的经营状况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三)韩国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模式

韩国农业保险开始时间不长。韩国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以农业相互协作组合为主开展起来的,由中央政府委托国家认定的农业协作组织从事农业保险业务。韩国农业保险发展借鉴了美国与日本的发展经验,但由于各种原因与日本更加类似,两国都是在政府主导下以社会性组织为载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韩国农业保险事业开始的标志是1997年畜禽共济发展,在此后的几年内,果树政策性保险、渔业政策性保险相继实施。韩国农业保险发展阶段没有明显的区分,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韩国目前农业保险主要是以农业相互协作组织为平台开展的,具体模式是,由政府委托全国性农业协作组织,由该组织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具体来说就是,韩国农业保险模式分为自主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主保险主要是农户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进行投保,强制保险是政府强制要求农户进行投保,后者主要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农作物。韩国强制保险和自主保险相结合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对于农业保险的监管,由韩国的农林部和金融监管院共同负责,两个机构重点监管全国性的农业协作组合的保险经营业务。

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变及实践困境

我国农业保险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两类,其中政策性保险起着主导作用,商业性保险起着辅助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我国开始引进国外农业保险制度,其中有着我国传统自然农业特色。例如:1934年,安徽和县成立了乌江耕牛保险会,实行耕牛保险;1936年,江西省农业院在临川组织成立耕牛保险社。由于战争等各种原因,中国的农业保险事业在此阶段停滞不前。不久后,新中国成立,农业保险制度重新起步,但1958年我国停办了农业保险。第二个发展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由迅速到萎靡再到迅速的发展变化。直到1982年我国开始新一轮农业保险试验,才开始了我国现代农业保险进程。1982年乘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东风,中国农业保险迎来了黄金时期,在此时期,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农业保险进入了萎缩阶段,保险规模缩小,保险种类减少,农业保险进入了迷茫期。在2004年,尤其是在原中国保监会选取九省作为农业保险试点后,国内农业保险进入了发展相对较快的时期。2007年原保监会又选取了六个省份进行试点,在财政政策的刺激下,农业保险迅速发展。第三个发展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农业农村农民 “三农” 问题的解决,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不可或缺。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了立法保障。随后,2016年我国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10]。第四个发展阶段,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标志着我国乡村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22年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性条件。

当今世界,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为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尽管总体发展趋势稳中向好,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在农业保险立法方面,我国关于农业保险的立法仅仅有一部《农业保险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和文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所以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方面有待完善。在《农业保险条例》中对许多问题只是作了笼统原则性规范。例如:对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地方政府干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和对保险公司违规行为处罚问责等,都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第二,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面,财政补贴还有待优化,优化不仅指的是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要加大,还包括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亟需有效提高。一方面,我国各地区的财政补贴并不统一,缺乏完整的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现在只有针对地方的保费补贴,相对于对地方本身的财政补贴来说,商业保险公司补贴方式较为单一。与工业与商业相比,农业领域的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最大,而自然灾害常常又是无法完全避免和不可抗拒的。在农业生产自然灾害风险系数较高的地区,如果发生自然灾害,仅仅依靠保险公司,巨额的保险赔偿金是难以承受的。而保险公司的发展困难,在一定程度也会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影响农户投保积极性,进而阻碍农业发展。第三,在农业保险投保率方面,我国农户基数大,农业保险起步晚,农业保险的投保率相对还比较低,而且目前我国并没有农业保险强制险险种。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对于某些关乎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业产品,应推出强制险险种,以有效应对出现的风险。第四,在农业保险险种创新方面,农业保险险种范围应拓宽,农业保险服务模式也应创新,农业保险险种更要创新。第五,在农业再保险方面,再保险机制应尽快完善。2020年9月30日,我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创立,但农业再保险机制尚不健全,许多业务尚未开展。第六,在农业保险的监管方面,我国主要由国务院、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管理。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体系还不成熟,各个机构管辖相对混乱,监管效率还有待提升。

五、域外农业保险模式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启示

在政策层面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本土特色,并结合实践困境和域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有序实施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序开展为目标进行创新和完善。相关启示如下。

(一)稳定不移地推进农业保险立法

要借鉴域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例如:美国、日本等国基本上都为了弥补市场资源分配机制的不足,用立法加强了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能力。美国在不同时期颁布的不同法律,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使得美国农业不断发展。日本在不同阶段也是用立法来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在二战后,作为一个重要的阶段,日本政府颁布并实施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并在不久后又先后发布了其他的共济保险品种,扩大了农业保险范围,这些法律文件的颁布为现代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只有《农业保险条例》,立法相对比较落后,条例的约束力低于法律,不利于保险行业的规范发展[11]。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监管层次不高,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立法,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情的法律体系,加强我国农业保险在立法上的保障。在立法的设计方面,我国有着独特的民主优势,在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12]。

我国国土广袤,农业发展状况不一、水平参差不齐,从这一国情出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地方根据自身特色设立地方法规和政策。具体来说就是在统一的标准下允许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基本政策作小幅度调整。这样可以避免法律法规死板化,最大程度激发市场的活力。总之,国家必须加强农业保险领域系统立法。

(二)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适度优化

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也是我国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的重要方式。2021年11月财政部统计的数据显示,2020年财政部拨付保费补贴资金285.39亿元,我国近年来财政补贴尽管增长较快,但仍落后于美国等国。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教训,不难得出我国的财政补贴必须建立在基于金融资源的基本安全原则之上的结论。保险公司所推出的农业保险产品必须首先选择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农业险种,并坚决执行保险补贴政策。根据不同的农业风险和经济发展水平,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来支付保险补贴。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补贴要根据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水平的差异,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农业生产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保险补贴每年都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基本满足农户的合理需求。对于如何高效地利用财政补贴,建议我国可对某地先行试点,然后再吸收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稳定扩大财政保险的覆盖范围,或者财政补贴实行阶梯差异,实行补贴与被补贴人的直接对接,减少中间环节,从而减少浪费。

(三)利用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推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模式

我国农业保险没有达到全覆盖或者说覆盖范围还不够广,相关部门需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进一步营造 “全民参保” 的良好氛围。首先是政府相关机关应加强宣传农业保险的责任划分与承担。省内各县市政府把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当成农业领域的重点工作,并将宣传工作的绩效纳入相关单位年终考核体系,定期考核并及时督促,同时把宣传工作进一步细化,分层次分级别分指标,逐一明确各个层级责任划分,并严肃处理负责不到位的机构。其次是提高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水平,不拘泥于传统形式,充分利用新时代新媒体宣传相关政策,说明意义和作用,说明保险规定,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把 “我要不要保” 变成 “我要保”。最后,保险公司委派专业的保险销售人员讲解农业保险中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和赔付条件、赔付内容、赔付金额,以及相关专业术语的解释,使广大农民群众 “知保懂保”,尤其是了解关系自身利益的内容,避免后期因农业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不明晰产生不信任乃至纠纷。

农业保险的有效性与保险投保率息息相关。一般来说投保率越高,这一险种需要缴纳的保费就越少。以增加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来提高保险的参保率一般来说效果是不明显的。对投保人来说,参不参保完全是自愿的农业保险市场的反馈极易两极分化,这将导致投保人数和保险费用的比例失调,从而对农业保险市场和政府财政产生不良影响。对此,域外的农业保险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如果仅靠自愿保险是不能吸引相匹配人数的农民参加保险,那就必须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模式。根据域外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依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保险风险和保险义务等的不同,分别针对不同的农产品险种设立自愿和强制性两类险种。我国可以从对某些比如大米等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起步。

(四)加速推进农业保险险种的创新

1.拓宽农业保险险种范围

我国农业保险长期以来以物化保险为主,存在保障水平低、赔付与期待两极化等问题,导致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扩大农业保险险种的覆盖范围,需要适当降低农业保险成本。低成本、高性价比的农业保险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农民参与,扩大保险受众群体。当前农业快速发展引发农产品更新速度加快,因此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多种类型的农业保险险种。对于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农户数量较多、生产规模较小的地区应提供低成本、高性价比、覆盖范围广的成本险。另外,对于除了上述以外的其他区域,应提供与之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的收入险,按照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 “三农”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 “扩面、增品、提标” 步伐[13],推进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保险+期货” 试点,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风险设计完全成本险与收入险组合供农户自愿选择。

2.促进农业保险公司服务模式创新、简化业务流程

在推进农业保险险种创新的同时也应促进保险公司服务模式的创新、简化农业保险业务流程。服务模式的创新能有效推动农业保险在部分地区的实行,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幸福感,从而推动农业保险进一步普及;加强基层农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对地区生产、农户特征的管理优势,简化业务流程,降低繁琐的业务流程产生的高成本[14]。在保险公司自主推进服务创新同时,我国应利用政策导向指导保险公司开发良好的农业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自身也应加大内部监管体系的完善力度,确保保险公司运作公开公正透明,做到能公开的必须公开;投保阶段,承担详细说明的义务,打造良好的公司经营风气。保险公司应及时回馈市场需求,要畅通投保人投诉渠道,推进服务模式现代化建设。

3.推进农业保险品种的创新

农业保险的发展依靠农业保险品种的创新。因此,要加快保险品种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者的保险产品。保险机构要尽快设计出相应的保险产品,比如保险金额高、性价比高的保险产品。二是重点支持优质、绿色保险产品的发展。因为市场本身具有调节作用,所以我们可以根据保险产品在市场中的应用情况,重点支持市场反应良好的优质、绿色的保险产品,同时也及时地对劣质的保险产品进行淘汰。

(五)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

农业再保险机制是化解农业重大风险事故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业再保险也有所发展,但不同于其他制度,农业再保险制度需要细致地进行划分,建立系统化的体系。相对于国外,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起步晚。例如:美国仅仅完善农业再保险制度就经历了很长时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先行建立统一的再保险实施标准(主要包括农业保险费率的制定标准、农业保险补贴标准等宏观事项),其他的一些可下放地方,由地方自主决定。我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农再”,2020年12月底获批开业,这标志着我国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我国成熟的农业再保险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在面对大灾风险时,应对能力还有欠缺。所以,我国应以立法为保障规范农业再保险发展,探索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六)完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完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使监管覆盖到农业保险实施的全过程——从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到农业保险的理赔,从农业保险公司内部到农业保险公司外部,从农业保险立法到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贯彻等。例如在农业保险险种的设立阶段,我们应当完善险种的设立标准,适当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在运营阶段,农业保险险种经检测无误后,在市场运营服务中应及时检测险种运行情况,以及定时清理一些不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险种。在理赔阶段,设立理赔期限,规定在必要的时间内,对遭到损失的农户进行赔偿。如果故意超期延期,必须对理赔责任人以及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总的来说,理赔阶段存容易滋生腐败的土壤,所以,理赔阶段是我们重点监管的阶段。理赔承载着农户灾后重生的希望,所以理赔一定要快,赔付结果一定要符合农户的合理期待。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对理赔阶段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快完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监管一定要做到全方位、无死角、系统化,让广大农户感觉到公正对待,提高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水平,建设现代化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猜你喜欢

农业发展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擦亮“国”字招牌 发挥农业领跑作用
新农业 从“看天吃饭”到“看数吃饭”
迈上十四五发展“新跑道”,打好可持续发展的“未来牌”
欧盟发布短期农业展望
从HDMI2.1与HDCP2.3出发,思考8K能否成为超高清发展的第二阶段
砥砺奋进 共享发展
改性沥青的应用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