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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害预防宣传为中心的电信诈骗治理新路径探析

2023-04-17王天一高邦迅

关键词:犯罪人诈骗犯罪

王天一,高邦迅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6)

近年来,全国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1)2021年4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及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建立了“全方位反诈、全链条打诈、全时空阻诈、全社会防诈”工作体系。在公安机关和反诈部门的通力配合和强力整治下,网络诈骗犯罪蔓延的势头受到了极大遏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成效明显提升。但从全国范围电信诈骗打击治理的效果来看,随着网络技术水平不断迭代更新和社会公众使用互联网频率倍数增加,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依然呈持续激增态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预防和减少电信诈骗的对策都是围绕犯罪人展开,而将被害人孤立在治理体系和犯罪研究之外,未能加强源头治理,对被害人对于犯罪发生的诱导或促进作用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能够改进以事后打击为主要手段的电信诈骗治理模式,大力加强事先预防,就能够从源头上降低电信诈骗案件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基于这一研究目的,笔者从探讨诈骗案件治理模式的既有缺失出发,将被害人事前预防纳入电信诈骗的治理机制中,尝试构建针对被害人的反电信诈骗宣传差异化体系,以期助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治理工作。

一、当前电信诈骗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11月底,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1万起,同比上升5.7%,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同比上升64.4%,立案数同比下降17.3%,造成财产损失总价值同比下降1.3%,实现了“两升两降”工作目标。为了应对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所带来的挑战,我国公安机关会同监管部门在打击治理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完整的治理措施。

一是事前治理,侧重于对社会大众进行同质化法治宣传,提高社会对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警惕性,降低群众被骗风险。二是事中干预。各地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查控中心(以下简称查控中心)与运营商加强联动,构建通讯领域电信诈骗的预警机制,利用封堵恶意链接、关停涉案号码、发送防诈骗提醒等方式,实现对电信诈骗犯罪链条的阻断。与此同时,查控中心与金融部门建立直接沟通渠道,在接到被害人报警后,查控中心立即向金融机构发布紧急止付令。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即暂停该账户支付直至48小时(2)参见《中国首个反信息诈骗中心沈阳成立》,载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gn/2015/07-06/738789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0月19日。。其三是事后打击。各地区查控中心负责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挖掘案件线索,协调各级侦查单位查破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一)事中干预的固有难题

实践中,反诈骗事中紧急干预往往面临两方面阻力:一是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经常不愿意相信自己遭遇诈骗,不肯听信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的劝阻;二是侦查机关存在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不畅、干预滞后的情况。

1.被害人自身存在情感阻力

首先,被害人在电信诈骗事件中经常面临极大的情感冲突。他们害怕因为沦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牺牲品,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而受到批评或指责;也会因为紧张、失落和沮丧而感到愤怒。这些情感因素导致他们对执法部门或其他干预机构产生不信任感。他们害怕被公之于众,因此不愿意与公安机关合作,或者不愿意相信干预措施的有效性。一些被害人因为感到羞愧而不愿意报警,他们担心亲友、单位同事或社交圈会得知他们被骗,因此选择保持沉默,而不是求助于相关机构。

其次,电信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存在怀疑心理。日常生活中,被害人经常收到公安机关及网络监管部门发布的即时警示信息,提醒他们警惕潜在的诈骗。但被害人怀疑这些信息的真实性,特别是在已经陷入骗术陷阱的情况下。他们怀疑这些警示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担心是一种更加隐蔽的诈骗手法。这种怀疑使他们不愿意相信任何陌生的信息来源。由于学识和社会经验的匮乏,很多被害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识别电信诈骗,也不了解遭遇电信诈骗后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即使收到警示信息,他们仍未引起足够的警惕,不相信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最后,被害人的合作积极性偏低。电信诈骗案件的处理流程通常较为复杂,需要被害人提供大量的证据和信息。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一个繁琐和令人畏惧的过程,进一步降低了他们与公安机关合作的意愿,尤其是在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不十分惨重的情况下。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导致一些被害人感到沮丧,因为他们不确定如何应对这一复杂的流程。在虚拟的网络社会里,电信诈骗犯罪通常具有匿名性和跨国性特点,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隐藏乃至删除作案痕迹,导致案件难以被追踪、查实和破获。被害人认为合作并不会改变最终的结果,反而使自己损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种无助的感觉使被害人不愿意相信干预措施的有效性。

2.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沟通阻力

出于调查典型网络诈骗案件的需要,侦查机关需要访问金融机构掌握的关键金融信息,如银行账户、资金流向和交易记录等。然而,金融机构经常因为相关法律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担心披露客户信息可能会涉及法律问题,担心损害客户的信誉,因而限制这些信息的共享。侦查机关难以获取必要的信息,自然会影响案件的侦办。电信诈骗治理涉及到多个法律和不同的监管体系,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而金融机构作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金融企业,二者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各不相同,解决这些法律和监管问题需要更多的资源和更好的协调。上述差异导致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沟通阻力。2014年,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统,依法做好协助查询、冻结工作;第26条进一步提出,司法机关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快速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办理重大、紧急案件查询、冻结工作(3)《工作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快速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办理重大、紧急案件查询、冻结工作。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另行制定”。;第27条规定了银行金融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公安、司法机关的要求(4)《工作规定》第2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账户要求后,应当立即进行办理;发现存在文书不全、要素欠缺等问题,无法办理协助查询、冻结的,应当及时要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必要的补正措施;确实无法补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原因,退回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协助冻结要求有权拒绝,同时将相关理由告知办案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协助查询、冻结工作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先行办理查询、冻结,并提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部门协调解决”。。《工作规定》虽然提出了相关工作机制,但没有从根本上弥合各部门间的合作间隙,未能对跨行业、跨地区的电信诈骗打击治理工作协调与衔接起到正面直接的促进作用。

(二)事后打击的实践限制

1.人口高度流动影响破案率

人口流动是当前我国人口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2012年以来,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人口流动日益活跃,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2020年,我国人户分离人口达到4927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34.9%,其中,流动人口达到37582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6.6%(5)参见《人口规模持续扩大 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八》,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22-10/10/content_5717071.htm,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1月1日。。高度的人员流动给公安机关针对普通犯罪的布控、摸排、追逃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1]。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往往借助电信、网络等无接触通讯手段,特别是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突破国界、地域和人员的限制,具有涉众、跨境、远程、电子支付,不特定受害人群体多、居住分散等特征,高度的人口流动性导致公安机关难以查实和追踪犯罪分子和被害人双方的轨迹;加之诈骗集团紧跟社会热点,利用区块链、元宇宙、虚拟货币、AI智能、GOIP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犯罪工具和诈骗手法,犯罪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加大了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犯罪的侦查工作难度。电信诈骗犯罪往往是团伙作案、集团作案,犯罪团伙内部成员来源复杂,涉犯罪各国、各地区之间现实存在的刑事管辖权冲突,为本国刑事司法机关获取、移交证据等司法活动制造了诸多障碍,提升了电信诈骗案件的打击治理难度。

如前所述,全国各省市查控中心的陆续成立,确实让电信诈骗案件的破案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总体破案效果依然难以令人满意。以2016年为例,该年S市公安机关破获了201件电信诈骗案,这个数量仅占该市全年立案的电信诈骗案件总数1683件的11%[2]。如果将客观上大量存在的犯罪黑数纳入考量之中,那么可以合理推测,2016年电信诈骗的破案率事实上不到10%,甚至更低。显然,较低的破案率与事后打击所要实现的预期目标不相符合。

2.资金流动复杂,追赃困难

破案率高低只是考核公安机关工作成绩的现实指标,而追缴赃款数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更应当作为事后打击模式成效好坏的检验依据。只有当破案率达到了一定的量级,才会使向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变成可能。与不足十分之一的破案率相伴而生的,必然是令人难以满意的追缴赃款数额和比例。数据显示,尽管2016年S市司法机关追缴赃款1200余万元,高于2013年至2015年之和(6)参见《沈阳5个月破124起电信诈骗案冻结赃款1200余万》,载环球网,https://society.huanqiu.com/article/9CaKrnJZzN6,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0月19日。,但结合2016年当年所破获的201件电信诈骗案,平均到每一件案件上,只追回赃款不足人民币6万元;若把计算的范围扩大至当年所有立案的电信诈骗案件,则每件案件只追回赃款人民币7000元。仅2015年,就有100多亿元人民币的电信诈骗犯罪赃款被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从大陆卷到台湾,大陆公安机关虽然采取各种措施追赃,但仅从台湾追缴回赃款20.7万元人民币(7)参见《一年百亿电信诈骗赃款流向台湾》,载新华网,http://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15/c_128896449.htm,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0月20日。,追缴的赃款与诈骗总额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也是目前我国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中,追缴赃款工作存在的普遍现象。较少的追赃数额与电信诈骗动辄几万、几十万的财产损失金额相比,无疑是不成比例的,绝大多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实际上无法挽回。这也是电信诈骗案件追赃困难的直接体现。

3.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缺乏规范指导

由于多数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会选择异地取款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取现的方式,逃避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因此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往往需要在全国各地查询电信诈骗的流转账户,实施涉案款项冻结工作。

司法实务部门在长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践中,早已意识到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配合不畅的现实痛点。公安部于2016年发布《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案件工作机制》),明确提出了“境外电信诈骗案件由公安部刑侦局统一负责组织侦办,境内电信诈骗案件由各省级刑侦部门负责组织侦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公安部刑侦局直接组织侦办”的工作分工要求 。《案件工作机制》在指导思想上的先进性值得充分肯定,但规定内容依然相对笼统模糊,既没有进一步说明何类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也没有对公安部刑侦部门“统一负责组织侦办”的程序与内容进行详细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经联合挂牌督办过多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如浙江省“12.30”案等,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是被害人范围较广、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等等。虽然我们可以从中推断出所谓“重大、复杂、疑难”的标准,但从根本上说,《案件工作机制》更像是一份在宏观层面上发挥指导性作用的文件,缺乏足够的微观可操作性,无法直接消解电信诈骗事后打击中省际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

4.投入与产出比相对失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社会生活领域范围广、层次多,诈骗犯罪公司化、专业化、职业化,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催生其他牵连犯罪,形成犯罪“产业链”等特点,加之公安机关存在事中干预困难、与相关单位沟通不畅、事后打击受限等客观因素,导致了电信诈骗治理投入高产出低的现实困境。同时,不断翻新的电信诈骗手段、快速迭代的电信诈骗技术及公司化、产业化运作方式,都要求身处侦查一线的公安干警必须及时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以便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保持同步。如果说不断学习新知、提高业务水平是于侦查人员的分内之事,那么电信诈骗所触及的更深层次的领域,如通讯网络技术、资金等相关管理内容,则必须由专业人士参与,甚至主导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全过程。目前公安部门恰恰缺少这类专业人才。如果从社会上招聘网络技术、银行业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必然牵涉到人事编制与管理成本。随着电信诈骗案件愈加呈现高发态势,现实要求全国各地区公安机关反诈部门不断扩充警力,以利于更好地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人力物力上的有形开支、时间机会成本上的无形花费,都将增加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成本。公开报道显示,2016年S市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共计派出警力1100余人次,花费办案经费860余万元[2]。这一数额还未将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隐形费用纳入其中(8)因这一部分资金投入为涉密内容,故无法在公开文件上找到准确数据。。但即便如此,其在该年所追缴赃款总额的占比,依然高达72%。办案经费支出占挽回财产损失总量的三分之二甚至更多,说明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犯罪的投入产出比有些失衡。虽然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能,打击违法犯罪不能仅从经济利益考量,更要重视社会效益,为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供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但是从打击治理犯罪的综合效益考虑,目前较高的投入产出比显然不理想。

二、当前电信诈骗治理模式思想根源探析

以上所分析的,是全国电信诈骗打击治理中长期存在的共性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学者们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方案。有学者从强化侦查角度,探讨提高破案率的对策:第一,提高办案人员整体素质,加强侦查意识的培养;第二,完善相关环节,提高取证能力;第三,加强现场勘查工作,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和效率;第四,加强刑侦基础工作,提高破案率;第五,调动公民协助侦查,利用公众传媒破案;第六,密切侦查协作;第七,提高侦查破案的科技含量,等等[3]。另有学者从治理机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提出应当完善法律治理体系[4],或调整立案标准、强化警察止害权、实行举报奖励[5],或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范[6],或继续强化对电信金融等领域的行业监管,等等。

就其内容而言,以上学者所提出的多数意见,都是就治理模式中的个别细节进行技术层面的修补。各地区反诈主导机构在调动了其所掌控的全部行政资源之后,已经将当前的电信诈骗治理模式的效能发挥到了极致。如果仅仅通过技术性微调就能解决问题的话,以当前电信诈骗治理投入的总体量而言,问题恐怕早已不复存在。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问题并不因电信诈骗治理“战术”失当,而是“战略”选择错误所造成的。当下解决困境的出路,不能从治理技术的微调中寻找,而应当诉诸指导思想的转变,即改变以犯罪人为中心的打击模式,向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电信诈骗治理模式转变。

(一)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观根深蒂固

1.观念溯源

众所周知,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开创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事古典学派产生初期,刑事法研究尚未形成明确的学科界限,因此早期的刑事古典学派思想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学和犯罪学的论述集合体。正是因为学科间知识的紧密相联,所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思想的前后一致与彼此关联。刑事古典学派最为反对的,是中世纪刑事法官罪刑擅断、恣意出入罪的做法,并极力主张法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来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在刑罚方面,刑事古典学派的出现改变了中世纪欧洲诸多惨无人道、违背基本人性的刑罚方式,进而将“罪刑相适应”作为刑事法的基本原则,并强调在理论体系方面予以贯彻。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刑事古典学派主要研究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样态,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刑罚实施方式。然而,该传统学说未曾论及甚至未曾考虑过被害人对于犯罪产生的影响。在其论述体系之中,通常根据犯罪行为的外部特征机械地区分犯罪人与被害人,被害人仅仅是作为犯罪行为的对象,被动且静止地作为犯罪主体的对立面而存在。概言之,行为的理论价值高于行为人,行为人的理论价值高于被害人,这便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础理论内核。

2.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观在电信诈骗治理中的掣肘因素

受刑事古典学派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都是以犯罪人的权利保障为导向,在实体法方面,注重探讨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及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在程序法方面,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7]。这种基于传统观念发展而来的预防措施,侧重从犯罪人角度研究预防犯罪,忽视了被害人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的作用[5]。在电信诈骗犯罪治理中,该观念的弊端显露无遗。

首先,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观忽视了电信诈骗犯罪的复杂性和跨国性。电信诈骗通常由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实施,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域和为数众多的不特定受害人,单纯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并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传统的刑事司法观无法应对当今社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层次性质,无法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差异,也无法协调多国合作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团伙。

其次,传统观念强调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人,忽视了被害人的需求。电信诈骗的受害人通常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有时还伴随着难以治愈的心理创伤。他们需要更多的支持、保护和赔偿,以帮助他们从犯罪的创伤中恢复过来。传统刑事司法观没有提供足够的机制来满足这些需求,导致被害人感到被忽视和未得到公正对待,不利于彰显打击刑事犯罪的社会价值。

最后,以犯罪人为中心的观念通常忽视了犯罪的根本原因和预防措施。电信诈骗犯罪往往受到社会、经济和技术因素的影响,仅仅通过判刑难以解决这些根本问题。更有效的方法是投资于教育、公众意识、技术安全和国际合作,从提升群众的识诈防诈反诈能力入手,预防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

刑事古典学派诞生于18世纪下半叶,其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理论体系,在处理电信诈骗等新兴犯罪时显得滞后和不足。当前,亟需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积极推动司法观念的转变,向犯罪人、被害人并重的现代理念发展。这一观念强调进行全面的治理,既包括对犯罪人进行法律制裁,也包括关注被害人的权益和需求;不仅将犯罪人视为刑法处罚的对象,还将被害人视为需要得到支持和康复的个体,通过宣传教育、技术安全和国际合作来降低电信诈骗等犯罪的发生率。在电信诈骗治理模式中,转变司法观念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但也只有转变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树立犯罪人、被害人并重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建立更具包容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刑事司法体系,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平。

(二)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的符号化倾向显著

1.普罗大众对“完美被害人”的渴求

心理学家弗洛姆曾提出“社会无意识”理论,即如果社会价值观与个人的内在价值观和需求不一致,社会的共同价值就有可能漠视个体的独特意识,那么个人可能会感到被忽视或孤立[8]。弗洛姆的“社会无意识”理论为深刻理解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面临的被符号化倾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在当下的刑事司法体系中,社会对于受害者有一系列明确的期望,包括合作、无害、坦诚、无过错、无责任等,将行为或性格存在瑕疵的被害人视为疏忽自身安全的责任者,而不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被害人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他们可能在犯罪事件中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或情感反应。对被害人施加“完美被害人”的标准要求,可能导致对那些无法或不愿满足这些标准的人造成额外的压力,甚至让他们因为感到被责备而失落、沮丧、无助。

2.电信诈骗犯罪治理对被害人群体的忽视

司法实务中,电信诈骗的被害人通常被视为案件的附带元素,而不是案件的主要参与者。这种观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害人通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没有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犯罪人就不可能实现犯罪意图。然而,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往往被视为案件中的“见证人”或“附带损失者”,而不是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同样,研究者们往往将电信诈骗看作是单纯的犯罪行为,更多地关注犯罪人的诈骗手段和心理策略,而对被害人的角色和行为则关注较少。被害人往往被视为缺乏独立行为和决策能力的群体,在刑事诉讼中往往被视为案件的诉讼参加人(证人)。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其由诉讼参加人提升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诉讼权利,但在实践中,被害人仍被视为刑事案件的被动参与者。这种根深蒂固的认识,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和对犯罪发生的影响。

本文认为,刑事犯罪被害人对于自身所受之“害”,在类型、性质、程度等方面均有若干定向的促成、推动和塑造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这种互动作用在网络诈骗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随着电信诈骗犯罪不断演变和升级,被害人的行为和决策在犯罪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电信诈骗犯罪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在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电信诈骗犯罪的实施过程或者犯罪目的的实现,是行为人与被害人共同参与的过程。尽管近年来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研究逐渐增加,但对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研究仍然存在缺位,如果忽视这一点,就无法充分揭示电信诈骗犯罪的本质和机制。了解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可以帮助研究者和司法部门更好地了解诈骗犯罪的实际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和打击策略,以有效应对不同类型的电信诈骗犯罪。

三、被害预防宣传在电信诈骗犯罪治理中的建构

笔者认为,将电信诈骗治理模式向以被害人为中心的事前预防转变,能够从源头上打击犯罪,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势头,避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首先,犯罪前预防是减少犯罪发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犯罪学家王牧教授指出,犯罪学的重大贡献是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刑罚针对的是罪行,并不针对犯罪发生的原因;刑罚只解决犯罪人与被害人(包括社会)的矛盾冲突,并不直接减少犯罪。减少犯罪要靠犯罪发生前的预防和犯罪发生后对犯罪人再犯罪的预防[9]。针对电信诈骗犯罪发生后的再犯罪的预防,如前文所述,具有滞后性;同时,从刑罚的实施来看,这种预防并不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因此,犯罪发生前的预防应当进入我们的视线。

其次,电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通常是最直接的受害群体。诈骗犯罪过程中,他们或由于侥幸心理,或由于极度恐惧精神被钳制,导致失去判断能力而难以自救,在诈骗行为发生后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传统的事后打击方式不仅难以追回被骗资金,也无法消除被害人所受的心理伤害。

最后,从被害人学的角度,依据被害人对于电信诈骗犯罪影响的能动过程,可以将电信诈骗被害人分为助长型被害人与促成型被害人两种类型[10]。所谓助长型被害人,是指被害人的行为或状态降低了诈骗犯罪的难度,无意间为行为人实施骗术提供了便利。例如,有的人因为不重视个人隐私信息,不经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有的人贪图小利或毫无主见、偏听偏信,往往不能理性判断,导致在诈骗分子的骗术中越陷越深,结果损失惨重。这些特定行为或性格特质更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助长行为把那些具有犯意的行为人吸引到自己疏于保护的财产上,更像是犯罪行为的催化剂,在既定的条件下加速了互动过程[10]。电信诈骗中被害人的另一类型为促成型被害人,这类被害人自身存在某些容易促成犯罪发生的因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成了犯罪,如炫耀、私生活不检点,或者自身存在某些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其对于犯罪发生不再是催化剂,而是起到了必不可少、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被害人对于电信诈骗过程的能动性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借鉴被害人学原理,注重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被害人事前预防,成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加可行和更为有效的方式。

(一)被害预防宣传前阶段:潜在被害人分类

根据前文讨论,为确保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不同潜在被害人进行差异化宣传是关键策略之一。差异化宣传是相对于群体化和同质化宣传的概念,它强调了满足个体需求的差异化宣传要求[11]。传统的群体化和同质化宣传往往无法满足电信诈骗治理的需求,因为这些犯罪活动常常涉及多个不同类型的被害人,而不同类型的被害人可能需要不同的信息和警示。例如,年长者容易受到以养老诈骗服务、投资养老项目、养老产品、以房养老、养老保险、养老帮扶等为名的多种养老诈骗骗术的诱惑,而年轻人则更容易陷入刷单、婚恋诈骗的陷阱。因此,差异化宣传的前提是寻找目标人群。

在所有包含被害者的刑事犯罪类型中,都存在犯罪人、被害者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三者被称为被害现象[12]。笔者认为,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被害者与犯罪者间的互动关系,可以发现被害者的被害特性,据此制定具体的宣传预防策略,能够有效防范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加害行为发生前,即使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交往沟通,但由于信息传播造成了相互依赖,因而被害人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在加害过程中,电信诈骗被害人通常无法得知自己处于被害状态,甚至认为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并对加害人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最后促成了加害的完成[13]。上述互动关系的形成,与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害特性密不可分。部分电信诈骗被害人因其自身具有的某些心理特征,把自己造就成为“被害者角色”,对犯罪人实施犯罪产生了诱导作用。该种心理特征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对财富、地位、名誉的本能需要。第二,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好逸恶劳、追求享乐、趋炎附势等心理弱点。第三,被害人的社会知觉出现错误,其中包括自我知觉的负效应和对他人知觉的负效应,前者表现为信心不足、缺乏主见,或妄自尊大、过于自信等;后者则多受到第一印象、言语作用、身份标签等因素的影响。此外,被害人处于临时性群体成员间的心理,如老年人对晚辈过度关心、青年学生社交经验欠缺、“法盲”对执法人员的恐惧与依赖等,同样会对被害特征的形象塑造产生影响。

1.建立电信诈骗犯罪潜在被害人特征要素收集机制

综上所述,当前诈骗犯罪手段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迭代,而反诈骗工作同样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不断创新。反诈骗部门通过收集数据,搭建电信诈骗被害人数据库,全面调查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居住社区、受教育程度、城乡环境特征、身体健康状况、电子产品熟练度,以及损失金额、被害途径、被害环境和转账方式等被害特征信息,深入探究被害人受害的主客观原因,形成被害人特征要素收集机制,建立健全全面有效的信息数据库,从而划分宣传区域。

2.宣传区域划分着重点:老年人聚集的老旧小区、各大高等院校

相关研究显示,60后群体往往有闲置资金,人均被骗金额最大。电信诈骗犯罪近年来呈现出了“90后”“00后”群体受骗概率高,老年人群体受骗金额高的特点[14]。究其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和高龄化社会,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超过2.6亿人(9)参见《中国老龄化到了什么程度?》,载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网,http://www.crca.cn/index.php/13-agednews/185-2040.html,最近访问时间:2023年10月19日。,潜在的受害群体基数庞大;青少年则因为涉世未深,世界观相对简单且容易被影响,所处年龄又是最容易迷茫和焦虑的阶段,加之上网时间长,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往往成为刷单、兼职和网购诈骗犯罪的首要加害目标。因此,电信诈骗犯罪治理有必要重点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

一方面,根据现有研究,老年人识别能力下降、孤独感、宣传媒介、性格缺陷、周边好友影响等内在和外在因素,均会对其被骗产生显著影响[15]。很多老年人不具备识别诈骗的判断能力,对诈骗手段和方式的认知还停留在传统水平;对于防诈骗知识的取得往往来自于被动式获取,并非主动认识了解;同时,他们也不能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去检索学习,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针对这类群体,反诈骗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藏品骗局”“保健品骗局”“投资理财骗局”“低价旅游骗局”“中奖骗局”“以房养老骗局”的揭露,教育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不贪图小便宜、不透露个人信息、不轻易汇款转账,警惕上门推销和免费领取物品等活动,改变他们固有的传统思维,增强老年群体识诈防诈的“免疫力”。

另一方面,自“徐某玉案”等大学生被诈骗案件发生后,大学生群体逐渐成为被害人研究的热点之一。在校大学生被害人占比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阅历浅、信息保护意识弱、规避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欠缺等。根据中国青年网调查显示,41.53%的大学生表示自己或身边人遇到过诈骗(10)参见360互联网安全中心:《2018年大学生人群受骗情况分析》,载360文库,https://wenku.so.com/d/bc021d1cd72146986518dedb 86610e44,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0月22日;360数字安全集团 光明网网络安全频道:《2022年度反诈报告》,载光明网·网安频道,https://wlaq.gmw.cn/2023-02/18/content_36375612.htm,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0月22日。。电信诈骗、非法校园贷、钓鱼网站等诈骗类型分别位列前三位。尤其是电信诈骗,不仅严重侵害大学生群体的财产安全,而且由于大学生自身易焦虑、易冲动、抗压力能力差的自身弱点,极易引发更严重的人身安全事件。

(二)被害预防宣传中阶段:不同宣传区域内进行差异化宣传

电信诈骗治理可以采用差异化宣传策略,根据潜在被害人的类型,提供特定的需求警示和信息。这种差异化传播可以提高人们对不同类型电信诈骗的警觉性,并为他们提供自我保护的工具。通过锁定目标人群,将信息传递给那些最有可能受到电信诈骗威胁的人,可以更有效地预防相关类型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因此,在电信诈骗治理中,差异化传播可以作为高效有力的反欺诈工具,帮助易被害人群提高警惕性,减少电信诈骗的发生。

其一是宣传内容差异性。宣传内容的差异化是根据宣传区域的特点和潜在被害人群的需求而设计的。在制定宣传内容创新方面,应不拘泥于传统常见的喊口号、对仗工整的“几不要”等,信息化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更进一步了解电信诈骗背后的原理。其二是宣传载体差异性。宣传载体的差异化涉及到不同的宣传方式和工具。宣传可以采用标语海报与宣传手册并行,以满足不同受众的学习习惯。其三是宣传主体差异性。在宣传中,应利用各领域的专业人士与各地区的意见领袖,联合开展宣传。专业人士可以提供有关电信诈骗的专业知识,增加宣传的权威性;而意见领袖(网络大V)更容易受到年轻群体的拥护和信赖。其四是宣传形式差异性。积极运用在地方文化中认可度较高的形式,如二人转、顺口溜等,满足不同年龄和文化背景的人群需求。

(三)被害预防宣传后阶段:宣传进行中与受众的互动性交流

反电信诈骗宣传的后阶段是在宣传进行中与受众的互动性交流。这一阶段旨在建立更深层次的参与和沟通,以加强潜在被害人群的认知,提高其警惕性。例如,开发全景沉浸式电信诈骗体验项目,促进社会受众认知与情感的互动。沉浸式电信诈骗体验项目可以将受众带入电信诈骗的情境,使他们亲身体验并深刻理解电信诈骗的手法和危害。这种互动性的宣传形式可以更好地引发受众的情感共鸣,使他们更容易理解和记住反诈知识。为了培养年轻人的反诈技能和意识,可以在高等院校内设置模拟电信诈骗场景的仿真课程。这些课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电信诈骗的本质和危害,同时提供切合实际的防骗技巧。这种教育方式有助于调动青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成为反电信诈骗宣传的积极参与者。

(四)反电信诈骗宣传完结阶段:宣传周期结束后定时回访

宣传完结不代表电信诈骗犯罪治理工作结束,应当继续追踪宣传效果和受众的反馈。公安机关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定期走访重点宣传区域,收集宣传内容评价,比对宣传前后认知变化及效果,查找宣传工作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加以弥补和纠正。定期走访重点宣传区域,是了解宣传效果的重要方式。宣传团队可以与当地社区合作,定期回访并收集受众的宣传内容评价。通过比对宣传前后的认知变化和效果,可以更好地了解宣传的成效,并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在分析宣传效果的基础上,可以识别出共性问题和顽固问题,如哪些信息不易被接受或宣传效果不佳。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制定主题宣传方案,以备下一周期宣传使用。这样,宣传策略将不断被优化和更新,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和受众需求。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宣传策略及事后回访,可以实现反电信诈骗宣传的精细化管理,强化宣传效果,从而更好地保护公众免受电信诈骗的侵害。这些策略有助于建立更安全的社会环境,减少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

四、结语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成为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犯罪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影响了具体治理措施的开展,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的最终成效。鉴于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对于犯罪过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结合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当前的治理模式与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并不契合,没有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被害预防宣传侧重“事前防范”的特点,可以成为治理电信诈骗犯罪的常规治理手段。下一步研究的重点,应当是以被害预防为核心,从预防方式、预防手段等方面,探索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犯罪治理模式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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