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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土司始于何时

2023-04-17李世愉

青海民族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世袭百户土官

李世愉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101)

本组共选取6 篇文章。 李世愉一文从中央政府颁定的基本典籍中得出结论,局部解决了土司时间起点问题。 李然、严冬一文在“中间圈”叠加处及中央和土司权力需求、当地民众慕义向化间观察播州土司,发现土司表达认同的方式关乎身份转变与地方秩序稳定。 颜丙震、崔晓莉一文旨在讨论土流关系存在的三种形式,以及它在主从区分、利益诉求中呈现出协作与博弈状态。 曹景文、夏薇一文透过康熙朝“田舜年案”审理来观察政策的谋划、设计、实施与效果,认为政策中废土、土流过渡、设流三环节条理分明,推进了“大一统”事业。 汪益民、成臻铭一文在动态考察中指出元明时期土司承袭由中央把控,而清代则改由地方控制,造成了土司的消失及清代办法的民国沿用。 廖钰、李良品一文认为土司“制度治理”分为制度四环节和治理五方面,该治理在治理模式转变中最后被淘汰。

尽管这些尝试参差不齐,但从史料价值、行家信息、问题意识和写作章法来看,均为有益探索,相信这有利于推进土司学研究的深入。

说起土司, 人们很快会想到元明清政府在西南各省所设之世袭地方官。 特别是魏源的 《圣武记》一书中有《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下),似乎更加深了人们对土司存在于西南的印象。 实际上,西北地区也有土司,即“甘肃土司”。 《清史稿·土司传》共有六卷,即从卷512 至517,分别记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甘肃六省土司。[1]显然,清代是将甘肃原卫所的世袭官视为土司的。

那么,甘肃土司始于何时呢? 应该说,这是撰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我们认为,甘肃推行土司制度,始于清朝,理由如下。

我们先看看《清史稿·甘肃土司》的说法:“甘肃,明时属于陕西。 西番诸卫、河州、洮州、岷州番族土官,《明史》归《西域传》,不入《土司传》。实则指挥同知、宣慰司、土千户、土百户,皆予世袭,均土司也。清改甘肃为省,各土司仍其旧。”[2]照此说法,甘肃土司始于清代,明代并未将甘肃卫所官纳入土司系列。 但作者认为甘肃卫所官同于土司的原因在于“实则指挥同知、宣慰司、土千户、土百户,皆予世袭”,所以认为他们“均土司也”。 也就是说,卫所官与土司系列的官都是世袭的地方官,所以应该均属土司。 这种说法欠准确,且不符合明代的实际情况。 其实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在明代,卫所官虽然也是世袭的,甚至也有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的, 如东北奴儿干都司下的卫所官,包括甘肃的卫所官,但他们仍属于卫所系列,而不属于土司系列。 只有西南夷来归者定为土司,既有武职,如宣慰使司系列,亦有文职,如土府州县系列。 再看《明史》,其《土司传》自卷310至319,共10 卷,分别记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五省土司,其中四川土司2 卷,云南、广西各3 卷, 湖广、 贵州各1 卷。 这是明政府认定的土司。 因此在这10 卷中及反复出现“土司”“土官”的用法,如“宣德八年,以土官刀景项弟景办法继兄职”[3]。 “洪武初,诸土司长官来降者,皆予原官”[4],而《明史》卷330《西域传》专记西番诸卫,则无一例“土官”或“土司”之用法。 显然,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我们再来看一看明代的土司职衔,是否包括了卫所官。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元代初创土司制度时,并没有专为土司设立的职衔,凡是由土人担任的地方官即为土官。 而明代是土司制度发展成熟的时期, 一个重要标志是设立了土司职衔。据《明史》载:“其土官名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 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 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 ”[5]显然,明代土司职衔分为文武两大系列,文职即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推官、土知事、土知州、土州同、土州判、土吏目、土知县、土县丞、土主簿、土典史、土巡检、土驿丞等。 武职即宣慰使司宣慰使、同知、副使、佥事,宣抚使司宣抚使、同知、副使、佥事,安抚使司安抚使、同知、副使、佥事,招讨使司招讨使、副招讨,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 “凡土官承袭,国初皆本部掌行。洪武三十年(1397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职掌土兵,改隶兵部,其府、州、县、巡检、驿传土官,仍属本部”[6]。显然,在明代的土司职衔中并没有卫所官,卫所官归入土司是在清代。 据嘉庆《大清会典》卷37《兵部·武选清吏司》载,原明代卫所指挥使司系列得以保留者 (主要在西北)均归入了土司系列, 具体指挥使司分为七等: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一般文献多作“土千户”)、副千户(一般文献多作“土副千户”)、百户(一般文献多作“土百户”)、百长。 这在清代第一部《会典》中可以看出,其专记“陕西土官三十一员”,其中包括西宁卫、庄浪卫指挥使,还有指挥同知、指挥佥事、正千户、副千户、百户等职。[7]此外, 清代还增加了土屯官及仿绿营设立的土弁,如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等,主要是适应了新的形势,便于统一管理,更广泛地笼络各地的少数民族上层人物。 这样,就将保留下来的原卫所官(主要是西北)纳入了土司系列,毕竟都是少数民族首领担任的世袭地方官。 当然,清政府并非只把甘肃指挥使系列的官列入了土司系列,凡未裁撤者均为土司,青海、云南等省亦有之,也包括了湖广地区未裁撤的卫所官,如在康熙《大清会典》记“湖广土官五十八员”,其中就有“容美副总兵官掌备征千户一员”“兴宁县雷连峒傜千户一员”“容美备征千户所百户一员”“麻寮千户一员”“添平所走避隘百户一员”“麻寮所曲溪隘副千户一员”“麻寮所九女隘百户一员”[8]。 这些卫所官在《明会典》的土司系列中是不见踪影的,显然是清代新增加的,是与甘肃卫所官同时划归为土司系列的。

应该明确一点, 明代之所以未将甘肃卫所官列入土司系列, 原因在于明政府是严格区分土官与夷官的。[9]明代所谓的土官(即土司)是指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五省原由元代授职的土官归顺后,“即以原官授之”[10]者,是为明代之土司,且在这五省还有许多新设的土司。 而明政府对东北、西北归顺的少数民族首领授官者则为“夷官”。 他们并非在元代授职,而是在明初招抚后授职者。如“洪武二年(1369年),太祖定陕西,即遣官赍诏招谕……四年正月设河州卫……设千户所八、百户所七,皆命其酋长为之”[11]。 其后,洮州、岷州均设卫,而这两种官的归属、管理是不同的,试举数例说明。

例一:

“凡九年考满官员,永乐四年奏准:各部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司、行太仆寺、盐运司、盐课提举司、煎盐提举司、茶马司,考覈俱从繁例;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俱系土官衙门,从简例。 ”[12]

从这里可以看得很清楚,宣慰、宣抚等五司为土官衙门,而“各都司卫所”则不同。 显然,明代西北的卫所官不属于土官(土司)系列。 土官与夷官可谓泾渭分明。

例二:

“土官资格,从三品,宣慰使;正四品,宣慰使同知;从四品,宣慰司副使、宣抚司宣抚;正五品,宣慰司佥事、宣抚司同知;从五品,招讨司招讨、宣抚司副使、安抚司安抚;正六品,副招讨、宣抚司佥事、安抚司同知;从六品,安抚司副使、长官司长官;正七品,安抚司佥事、蛮夷长官司长官;正七品,蛮夷长官司副长官。 ”[13]

这里讲的是兵部的内容, 故只列土司之武职,而未及文职。 甘肃卫所官当然是武职,却不在“土官”之列。在“吏部”之中谈土官承袭,亦称“其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本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具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14]。 这里同样不及甘肃卫所各官, 可见土官与夷官的区别是明显的。 显然,明政府并未把卫所官列入土司系列。

同样的内容在万历《明会典》中表述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

“土官额数及资格(旧属吏部文选司,洪武三十年改属兵部)。

宣慰使司宣慰使一员(从三品)、同知一员(正四品)、副使一员(从四品)、佥事一员(正五品);

宣抚司宣抚一员(从四品)、同知一员(正五品)、副使一员(从五品)、佥事一员(正六品);

安抚司安抚一员(从五品)、同知一员(正六品)、副使一员(从六品)、佥事一员(正七品);

招讨司招讨(从五品)、副招讨(正六品);

长官司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七品)。

蛮夷官、苗民官、千夫长、副千夫长、土官头目原无专职品级。武官原无七八品,土官有从七品,亦不支俸。 ”[15]

这里比正德《明会典》增加了苗民官、千夫长、土官中头目等,但仍无甘肃卫所官。 顺便说一点,正德年间的 《土官底簿》,“所载云南百五十一家、广西百六十七家、四川二十四家、贵州一十五家、湖广五家、广东一家,共三百六十三家”[16],也无甘肃卫所官。

例三:

前引《清史稿·甘肃土司》称:“甘肃,明时属于陕西。 西番诸卫、河州、洮州、岷州番族土官,《明史》归《西域传》,不入《土司传》。 ”我们在《明史·西域传》 中果然看到了专讲 “西番之土官”,实际上是卫所官。在《明史·兵志》中讲卫所制度部分,关于明初设立“陕西都司”中即包括了 “庄浪卫”“岷州军民指挥使司”“洮州卫”“河州军民指挥使司”等[17]。 其后,“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二十一, 留守司二, 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仪卫司三十三,宣慰使司二,招讨使司二,宣抚司六,安抚司十六,长官司七十(原五十九),番边都司卫所等四百七(后作四百六十三)”[18]。 其中,“陕西都司”下记“临洮卫”“岷州卫(旧军民指挥使司)”“河州卫”“洮州卫”。 显然,在明朝,卫所系列与土司系列是不一样的。二者是互有区别的。我们注意到,还是在《明史·兵志》中,由于云贵等省的有些武职土司归都司或卫所管辖,因此在“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下均有“土官”一项,所记土官,合计起来即前文所引之“宣慰使司二,招讨使司二,宣抚司六,安抚司十六,长官司七十”。 这里无广西,因广西土官均为土知州、土知县等文职,没有归都司所管者。 甘肃各卫所之官均为武职,但在“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项下均无“土官”一项,与云贵、四川等省截然不同,这恰恰又可证明,清代甘肃之土司在明代属于都司卫所系统, 不列入土司系列,管理方式等各不相同。

西南地区的土司及甘肃的卫所官都是少数民族首领所担任的世袭地方官。 在《明会典》中,对少数民族世袭地方官的承袭制度有具体的规定,但分为《土夷袭替》和《夷人袭替》。 《土夷袭替》专讲“土官”承袭事,其文开宗明义,讲“凡土官袭替”,所指为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五省土司,而“夷人袭替”则讲述其他非土司之夷人袭替事。[19]

清代甘肃之土司,在明代为卫所官。 这些卫所官与内地汉人充任卫所官者不同, 他们是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所以在《明实录》中有时也会被称为“土官”,但这些“土官”并不是土司制度中的土官,只是由土人担任的卫所官而已, 与西南的土司不同。 这些“土军官”的世袭程序,至少在形式上与内地汉人担任的卫所官是一致的。 如,正统十年(1445年),“令故会川伯赵安子英袭为临洮卫指挥使,仍率土军操备。 安,初以指挥同知累功封流伯,不世袭。至是,英例袭指挥同知。上以安在边年久,故命为指挥使”[20]。 “万历四年题准:庄浪食粮土军七百人,族类多至二万,协守土官不能钤束,令五族地方各添设防守土官一员, 听督抚官于土官内选委, 听该道填注贤否, 与汉官一体考察。 ”[21]显然,这里尽管称“土官”,实与西南之土官(土司)不同,它们不属同一体系。 而明代的卫所官,则不论土人还是汉人,承袭是一样的,管理也是一样的。总之,他们都是卫所官,不是土司。

可以肯定地说, 在清代属于土司的甘肃各卫所官,在明代并没有被明政府列入土司系列。 我们研究历史,应该是尊重历史,还原历史。 因此,书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只应在清代部分专述甘肃土司。 当然,在谈到甘肃土司时,可以追述明初授卫所官的情况,乃至赐姓等情况。①在元明部分则没有必要书写,毕竟在元代尚未袭职,而明代尚未纳入土司系列。

注释:

①关于明朝政府对甘肃卫所官赐姓的额情况,如洮州卫卓泥司之先人,在明正德间赐姓杨。 至清末,杨氏土司“自以为杨业之裔,明正德赐姓之事,则已茫如矣”。 参见《清史稿》卷517《甘肃土司》,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4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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