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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的探索与实践

2023-04-17邝德明

中国监狱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监区枫桥经验枫桥

邝德明 陈 军

(四川省嘉陵监狱 四川南充市 637931)

“枫桥经验”是新时期监狱在法治化进程中不断深挖监管改造内涵,向监管改造工作注入更多的教育、感化、引领等人文元素形成的一套监狱新型治理模式,凝聚着监狱监管改造发展历程积累沉淀的宝贵精神财富,更是新时代新起点推进监狱事业科学发展的枫桥路径。

一、价值解读:“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的建设性作用

新时期“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工作中的运用,主要是指新时期监狱面对罪犯矛盾多发、构成多元、成因多头的情况下,立足监狱监管安全的根本,以互监组作为罪犯矛盾化解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有效整合狱内外资源,聚合行政司法力量,探索创新的最具实战价值的矛盾化解模式。

(一)新时期“枫桥经验”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路径

“抓早抓小、就地化解”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涵,是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良策,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随着社会治理的不断深入,监狱已从过去的与世隔绝、鲜为人知的边缘孤立状态,逐渐走向社会、对接社会、融入社会。从表面上看,罪犯矛盾是被确定了罪犯身份后产生的矛盾,这种矛盾应该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产物。但事实上,罪犯矛盾由来已久,它是罪犯服刑前的种种社会矛盾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集中爆发的一种表象,所以罪犯矛盾发生在监狱,根子却在社会。通过推行“枫桥经验”,构建起具有监狱特色的“枫桥式”罪犯矛盾调解模式,是最大限度发动、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群防群治力量,跳出监狱单打独斗、孤立无援的窘境,实现从“一家单打”到“多元共治”的转变;是立足于监狱的四方天地,强化源头预防、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把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化解在基层;是筑牢基层防范社会风险体系,解决事关墙外长期和谐稳定的问题,积小安为大安,变平安为长安,其终极目标就是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

(二)新时期“枫桥经验”是夯实监狱底线安全的有效举措

当前,监狱罪犯矛盾出现了新旧交织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阵痛”,使罪犯矛盾的性质和数量都呈现出了一种构成多元、成因复杂、研判困难的全新态势,给监狱民警预防和调处矛盾造成了极高难度,最终发生狱内罪犯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袭警越狱等恶性事件,对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要缓解和改变这一困境,“枫桥经验”应当作为“破壁”首选。监狱通过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构建起具有监狱特色的枫桥式罪犯矛盾调解模式,依托罪犯互监组互监互防、互帮互助的自治功能,着力基层基础,以狱情为引领,坚持治理融合、整体防控,积极创新监管工作理念和方法,聚合多方资源,有效破解罪犯矛盾“难发现、难研判、难化解”三大难题,实现“苗头问题处置于萌芽,小矛盾化解在互监组、一般矛盾化解在监区、大矛盾化解在监狱”的工作目标,夯实监狱底线安全。

(三)新时期“枫桥经验”是提升监管改造水平的有效载体

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监管改造还存在着一些惯性思维,仍然依赖传统、封闭的组织方式和相对落后的手段,在如何整合各方资源和提升监管改造水平方面进展缓慢、方法不多。推行新时期“枫桥经验”,就是要深入推进监管改造与监狱治理深度融合,从根本上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新时期“枫桥经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监狱工作的不同内容,涉及监狱不同行为主体,需要监狱各科室、各监区通力配合,实现一体联动,确保全狱上下形成“全面覆盖、整体联动、深度融合”的监狱式“枫桥经验”工作新格局,将监狱全部资源向罪犯改造聚力聚焦,将新时期“枫桥经验”融入罪犯改造全部工作中,整合资源、凝合智慧、聚合力量,使新时期“枫桥经验”由“独唱”转向“合唱”,形成多元一体的监管力量体系,奏响监管安全和罪犯改造最强音,切实筑牢监管改造高质量发展根基。

(四)新时期“枫桥经验”是重塑罪犯自我认同的有效保障

罪犯因为犯罪被判刑入监,在这个人生低迷时期,巨大的落差势必对其内心世界造成强烈的冲击,自我认同缺失、情感严重损伤、心态灰暗、情绪焦虑、消极改造,最终诱发矛盾。通过推行“枫桥经验”,构建起具有监狱特色的“枫桥式”罪犯矛盾调解模式,能够最大限度调动罪犯的主观能动性,推进罪犯互监自治、自理、自律,给予同互监组罪犯更多的关注,互帮互助。监狱监区在充分掌握罪犯“病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帮教和心理辅导、内视观想等矫治,同时辅之以“民间”性质的自我调解,依托互监组充分发挥疏导解压作用,双管齐下,帮助罪犯重树改造信心,重塑自我价值认同。

二、现状解析:“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的必要性和运用困境

(一)“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的必要性

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度调整以及犯群结构的深刻变化,对罪犯矛盾的形式和内容都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传统的“截”“堵”“控”的监管改造思维模式和执法手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代监狱治理的新要求。因此,只有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才能有效提升监管改造质效。

1.罪犯自身特性决定了罪犯矛盾的不可避免性

监狱罪犯作为因刑罚而失去自由的人员,其思维方式的劣根性是诱发犯群矛盾的根本原因,高度集中关押和无选择性的群体生活是诱发犯群矛盾的客观原因,日常改造压力和对未来的忧虑是诱发犯群矛盾的心理原因。而这一切诱因的源头都归结为罪犯自身的特性。

(1)特性一:具有压抑感。基于罪犯自身因素,大部分罪犯都或多或少有压抑感,当压抑积累到一定程度无法自我调整、释放时就会爆发,除了对自身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外,也会导致罪犯与他人、社会之间产生矛盾。

(2)特性二:具有非规求成的观念。“非规求成”是罪犯过去因过度贪婪、过度攀比、过度纵欲、过度享乐、过度占有的思想与行为造成的。罪犯为满足自己的贪婪、欲望,舍弃道德与良知底线,破坏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投机取巧而走上急于求成、违法犯罪的道路。

(3)特性三:具有差别抗争的思维。罪犯往往不能清醒地认识并接受“差别”“差距”的存在性与合理性。因为各个行业、职业、领域、群体都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与特殊性,但过于悬殊与对立的“差别”会产生各种思想的分歧、隔阂、碰撞,导致产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而产生矛盾、冲突。罪犯往往不能理性接受“差别”“差距”,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特性四:具有相处失衡的天性。在共同的社会环境中,和谐相处显得尤为重要。避免相处失衡,须尽可能减少个人的极端主观思想,摒弃偏见与无知,包容不同的生活习惯和理性认知,确保在有序、合理、讲道德的社会环境中愉快相处。然而,部分罪犯往往与社会格格不入,与他人相处失衡。

2.罪犯客观实际造成了犯群矛盾的复杂多样性

在社会中生活都会存在矛盾,这是必然现象,罪犯这个特殊的群体也不例外。监狱罪犯来自不同地域、不同阶层,各自的思想认识、行为习惯、个人背景、文化素质、身体状况等各不相同,会因此而发生矛盾,这是客观实际。

为准确反映监狱罪犯的矛盾类型及来源,笔者以某监狱一服装生产监区罪犯作为研究对象,使用不记名方式进行了问卷调查。

该监区主要关押着刑期长短不一,来自不同地域的暴力型、财产型、盗窃型、性犯罪型等罪犯,刑期从有期徒刑几个月到死缓限减,年龄从18岁到75岁不等,主要从事服装生产,监管压力巨大、罪犯矛盾较为突出,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扩大化的发展趋势。笔者共发放问卷346份,回收有效问卷337分,回收率97.40%。罪犯矛盾来源情况如图1所示。

如表1显示:对罪犯矛盾来源进行进一步归类可发现其主要源自监狱管理、民警执法、其他罪犯、家庭、社会几个方面,其中有2.78%源自监狱管理,有12.02%源自民警执法,有21.30%源自其他罪犯,有20.84%源于家庭,有43.06%源自社会。具体而言,一是来源于监狱管理。如个别罪犯对刑罚执行法律法规不学习、不掌握,或学习不系统、不全面,盲目将自己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等与其他罪犯相比较,一旦未如其所愿,就将原因归于监狱的执法工作,进而指责监狱管理制度,造

谣中伤监狱。二是来源于民警执法。监狱民警在对罪犯的日常执法中,个别罪犯思想扭曲、认识偏激、性格乖张,面对民警的执法无法正确理解和认识,往往因为个案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便仇视监狱民警,进而反管抗改、语言威胁监狱民警,甚至通过检举信等方式,诬陷诽谤、造谣报复。三是来源于其他罪犯。在执法实践中,罪犯在服刑改造之间往往会因为劳动任务的不一、学习需求的不同、生活习惯的差异,在劳动改造、学习生活等环节中,与其他罪犯产生诸多碰撞和摩擦,如不及时发现并处置,微小的矛盾或将酿成重大的事件。四是来源于家庭层面。这类矛盾大部分与罪犯个人的财产、债务、感情纠纷、婚姻等有关。如罪犯在服刑改造中,仍需要面临子女就学(业)、老人赡养、婚姻关系、财产纠纷等各种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然因缺乏解决问题的环境条件,他们便消极改造、违规抗改甚至走上轻生或再犯罪的道路,直接影响监管安全。五是来源于社会原因。矛盾主体主要分为国家机关和个人两个层面,如罪犯与公检法等政法机关的矛盾,这部分矛盾是相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罪犯与社会的矛盾,如对拆迁、行政处罚等产生的不满,无论其产生的时间节点是在入监前还是在入监后,罪犯往往都会将原因推向社会,最后导致仇视社会,并采取犯罪手段来报复社会。

如表2显示,按罪犯矛盾的危害程度可以将罪犯矛盾划分为微小矛盾、一般矛盾、较大矛盾和重大矛盾,其中占比最多的是微小矛盾,占矛盾总量的66.78%;重大矛盾仅占罪犯矛盾的2.84%。具体来看,一是微小矛盾。指在罪犯之间,因日常改造生活中引发的口角、争吵、埋怨、诋毁等矛盾摩擦,如不化解,可能会导致罪犯抓扯、打架斗殴等情况发生。二是一般矛盾。指罪犯之间发生的一般性人为冲撞、相互扭扯、消极执行民警指令等行为,如不化解,可能会造成严重报复行为,甚至发生蓄意伤害案件。三是较大矛盾。指涉及多个罪犯之间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对抗管理等矛盾,如不化解,可能会严重影响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甚至发生恶性案件。四是重大矛盾。指涉及不同监区、参与罪犯较多、情节特别恶劣、产生极坏影响,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罪犯矛盾,如不化解,可能会破坏监狱正常执法环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见表3)。

(二)“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的运用困境

新时期“枫桥经验”蕴含着坚持关口前移、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等经验做法。然而,部分基层监狱民警受传统监管思想和惯性执法思维的影响,对罪犯矛盾的新趋势不了解、新政策不掌握、对管理的新路径不探索,导致矛盾化解工作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见子打子、治标不治本的困境。

1.困境一:罪犯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影响了监管执法的深入开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罪犯虽然禁身高墙,但是通过各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新犯带来的社会新思潮的影响,他们的道德标准、思想观念、法治意识和行为准则都在发生深刻变化:罪犯埋怨监管改造不合理的多,主动配合监管改造的少;要求监管改造环境稳定的多,主动提供矛盾纠纷线索的少。有的罪犯受到“小吵小解决、大吵大解决、不吵不解决”的思想影响,对于民警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更有少数罪犯仅从个人利益出发,一根筋不达目的不罢休,稍不满意就把气撒在民警身上,致使监管工作稍有不慎,就激化矛盾,民警甚至“引火上身”,从而影响监管执法效果。

2.困境二:民警执法技巧不娴熟,降低了罪犯对民警的信任感

随着普法进程的深入推进,罪犯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监狱民警的执法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然而,少数一线民警在思想上缺乏对罪犯矛盾化解工作的基本认识,忽视矛盾化解工作在罪犯监管改造中的重要性,“罪犯‘刁民’论”“罪犯落后论”等论调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个别民警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有的民警认为罪犯觉悟低,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甚至胡搅蛮缠,难沟通难理解,而自己又拉不下“干部”面子、放不下“警官”架子,对化解罪犯矛盾工作有畏难情绪,存在推诿拖拉、敷衍应付等现象,无形中拉大了警囚之间的距离,疏远了警囚关系。

此外,部分基层民警参加工作时间短、社会阅历浅、一线执法经验少,存在“学生腔”“书生气”现象,进入角色比较慢,执法可信度不高。有的民警不熟悉罪犯的风俗习惯和生活禁忌,导致罪犯对民警监管执法工作抱有戒备感,甚至抵触反感,降低了罪犯对民警的信任感。同时,基层高强度、高负荷的监管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帮带”效果,使得年轻民警对罪犯矛盾化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了解不多、领会不深、掌握不精,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等现象,从而导致“形式上的调解,表面上的化解”,继而致使罪犯矛盾纠纷不能彻底解决,埋下隐患,积怨深沉,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稳定。

3.困境三:罪犯矛盾量大类杂,导致了民警疲于应付的尴尬

从监管改造的实际看,罪犯矛盾主要来自监狱管理、其他罪犯、民警、家庭、社会等方面。面对纷繁复杂的罪犯矛盾,一方面,罪犯往往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都会求助于民警,哪怕是有些问题不属于监狱和民警管辖和处理。“罪犯矛盾客观性调查问卷分析表”显示,有63.9%的罪犯矛盾是狱外的矛盾,如对婚姻、拆迁、行政处罚、财产、感情等产生的不满,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监狱一家单打独斗是无能为力的。另一方面,矛盾化解没有真正融入监管改造,基层监区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有限的警力化解矛盾,特别是在因限减犯多、杀亲犯多、“三类”犯多而矛盾较为突出和集中的监区,为避免矛盾升级为监管安全事故,一些民警长期在监管安全一线严防死守超负荷工作,身心俱疲,客观上影响了监管改造效能的提高。

三、探索解码:“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的实践性路径

新时期“枫桥经验”实质上就是充分利用基层细胞组织在矛盾化解中的基础性、源头性优势,实现治早、治小、治本的社会治理目标。因此,“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的具体实践,就是要充分发挥互监组的基础优势,有效提升“枫桥经验”与监管改造在引领思路、功能架构、需求模式等方面的融合指数、关联指数和对接指数,全面构建起一个良性的监管安全生态系统。

(一)引领带动,提升“枫桥经验”与监管改造的融合指数

1.实施政治引领工程,鲜明一个主旨

党建引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政治灵魂,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实践的鲜明主旨。在监管改造中践行“枫桥经验”,必须加强监狱党委的领导,持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和集中教育整顿等活动,汇聚党建强大的引擎力量;积极依托“监狱党建云平台”,不断创新学习方法,健全学习机制,筑牢思想之基,补足精神之钙,确保党性意识在民警中入脑入心入行,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能忠实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训词精神。各监区支部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发展”的整体思路,以“最强支部”建设为抓手,强化监区支部在基层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风气引导、政治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将党支部的各项要求贯穿于践行“枫桥经验”的各方面、全过程,把准监狱治理主方向。支部班子成员带头提升党建工作和业务指导能力,提高创新意识,构建创新思维,努力用新理念推进工作,用新模式解决问题,用新举措化解矛盾,以一核多元、多元共治的党建为引领,推动“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的实践工作更上新台阶。

2.实施组织引领工程,走出“两个误区”

以监区支部为单位,组建罪犯矛盾化解党员骨干队伍,不断将党的组织和工作延伸到监狱治理每个末梢、罪犯矛盾化解的每一个截面,走出“两个误区”。一要走出把化解罪犯矛盾看作非监管执法的误区。依托互监组制度践行“枫桥经验”,能够实现源头预防、源头治理,确保罪犯矛盾化解效果最大化目标。然而,有的民警比较注重互监组的编排、调整、检查、管控、考核等显性监管执法工作,而认为罪犯矛盾化解是耗时长、见效慢的一般性、平常性工作,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因而在思想上重视不够,致使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因此,监区支部要教育引导基层民警正确对待在监管改造中践行“枫桥经验”这项工作,切实做到与其他监管改造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奖惩、同提升。二要走出片面化解罪犯矛盾而忽视监管改造的误区。罪犯矛盾化解与监管改造相结合,是新时期“枫桥经验”在监狱成功实践的基本要义。当前个别基层民警把化解罪犯矛盾片面化,离真正把罪犯调动起来,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只有把罪犯矛盾化解与监管改造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把“枫桥经验”真正融入监管执法实践中,才能真正把罪犯的思想和行动凝聚到监管改造上来,聚合全体罪犯的智慧和力量及时发现、检举、揭发和制止可能影响监管安全的线索、信息,有效控制、削弱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因素,切实夯实监管安全根基。

3.实施主业引领工程,练好“三项本领”

在监狱这种特殊环境下,最大的群体就是罪犯,因此,要想使“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落地生根,就必须将罪犯作为具体实践的核心元素,切实练好“三项本领”:一要练好与罪犯沟通交流的本领。沟通是民警与罪犯交流和增加警囚信任感的主要途径,在践行“枫桥经验”的具体工作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民警对罪犯的真挚程度决定了罪犯对民警的信任程度。在日常监管改造中,民警应多思考、多用心解决罪犯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特别是在工作方法上,如果没有充分考虑罪犯的切身感受,往往会因为不经意的一句话、一个动作而拉大警囚之间的距离。因此,要结合罪犯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为罪犯“说事”,让自己在践行“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中得到成长历练。二要练好化解矛盾纠纷的本领。罪犯反映强烈、影响监管安全稳定的主要问题是罪犯诉求需求无处表达,矛盾纠纷“堵而不疏、压而不导”,而这些看似无关大局、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小矛盾”如果处置不恰当、化解不及时,就可能成为诱发监管事(案)件的“导火索”,在日积月累中发酵质变,酿成大的事端,最终冲击监管安全底线。因此,基层民警在化解罪犯矛盾纠纷时,要善于从“枫桥经验”中汲取营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巧妙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切合实际的习俗、真实可感的案例等罪犯容易接受的方式,让罪犯对民警产生情感共鸣,进而增进对民警的信任感,通过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最终让矛盾纠纷当事人口服心服,有效防止矛盾升级恶化,让“枫桥经验”赋能监管改造。三要练好获取情报信息的本领。基层民警要把收集情报信息作为在监管改造中践行“枫桥经验”的一项基本功,通过罪犯入监评估、危评、个别谈话、监控数据分析等手段,采取查阅罪犯档案、个别谈话、平时观察等方式全面掌握罪犯日记、书信、会见、电话、身心状态等情况,全方位、全覆盖、全要素收集各类前瞻性、内幕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牢牢掌握监管改造主动权。

4.实施狱情引领工程,熟知“四种情况”

警务跟着狱情走才能确保监管改造靶向明确,罪犯矛盾化解事半功倍。因此,基层民警要熟知“四种情况”:一要熟知基础信息情况。基层民警做好罪犯矛盾化解工作,必须全面翔实地掌握罪犯基本情况,通过联系罪犯亲属、同学、同事、走访办案机关及看守所了解情况、查阅卷宗、谈心谈话等手段,多途径掌握罪犯入狱前和服刑初期、中期、后期情况,密切关注罪犯在人格、心理、认知、健康、案情等方面的狱情动态情况,并将这些基础信息在各类台账或应用系统上详细登记、录入。二要“熟知依靠对象”情况。面对监区罪犯数量多、结构杂、信息散等复杂局面,如果事事都要由基层民警一人去掌控和处理,不但难度大,而且效果差。因此,基层民警要善于发挥特岗犯、护规队员、互监组长等可以“依靠对象”的作用,与之建立良好关系,使其成为化解矛盾和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力量,成为民警的眼睛、耳朵和嘴巴,全面提升“枫桥经验”与监管改造的融合效果。三要熟知重点人员情况。重点人员是罪犯矛盾化解的关键所在,其管控、防范和转化效果直接影响监管改造质效。基层民警通过建立监区重点人员的包括基本情况、评估报告、健康报告、动态狱情分析、管控职责等在内的监管台账,确保对重点罪犯人人知晓、人人掌控、全员防范。针对重点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实时动向,充分运用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情感化等手段,主动跟进对心态失衡、改造失意、行为失常等重点人员的帮教措施,有效落实即时性危机干预和个案矫治,鼓励和引导重点人员重塑改造信心。四要熟悉特殊群体情况。基层民警要切实做到对自己所主管的老病残犯、“三无”人员、家庭困难等弱势群体的情况明、底数准,通过“警民亲大走访”等活动,积极衔接协调地方政府解决罪犯亲属就医、上学、低保、户口等问题,在消除了罪犯的后顾之忧的同时,借助亲情力量反哺监管改造,用“情”唤醒每名罪犯悔罪的灵魂,提振其改造信心,加速其改造步伐。

(二)功能驱动,提升“枫桥经验”与监管改造的关联指数

1.自治夯基:激发罪犯自我管理的内生动力

矛盾化解要想实现“苗头问题处置在萌芽,小矛盾化解在互监组、一般矛盾化解在监区、大矛盾化解在监狱”的工作目标,必须立足于矛盾线索、矛盾隐患早发现、早研判、早防范。而最有效、最便捷的路径就是以罪犯互监组为基点,充分发挥其基础优势和组织优势,实现治早、治小、治本效果。互监组是对罪犯进行互监、互防、互制、互促、互助“五互”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改造(“四自”)的最小单元。通过建立具有监狱特色的矛盾调解枫桥模式,充分发挥互监组上述“五互四自”的优势,让罪犯成为矛盾调解的主角,成为矛盾化解的积极参与者和最大受益者,将过去单一的、单向的、大杂烩的粗放的矛盾调解思想转变为复合的、双向的、靶向性的科学的矛盾调解理念,最大限度调动罪犯内生动力,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监狱治理共同体。

2.法治保障:坚守罪犯矛盾化解的基本底线

随着罪犯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传统的以权强压式息诉、“和稀泥”式调解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如何在罪犯矛盾调解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是现实而必要的正确选择。法治在罪犯改造中不单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也包括遵守监规纪律、互监组规定、《罪犯一日改造行为规范》等一整套改造的规则体系,还包括在调解罪犯矛盾纠纷时树立法治观念,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监狱要通过法教立规,让罪犯根植身份意识、规范意识和改造意识;通过法润高墙,组织罪犯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罪犯敬畏法律、敬畏规则的思想;通过法治惠囚,邀请法律顾问或相关执法部门走进高墙向罪犯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总之,监狱要坚守法治底线,从法治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

3.德治先导:提升罪犯矛盾化解的道德熏陶

道德教化是治心治本之策,在践行“枫桥经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据调查,罪犯之间发生的矛盾绝大多数都与其自身的寡廉鲜耻、放纵不羁、道德缺失、底线丧失、自私自利、心胸狭隘、冲动易怒、好逸恶劳等因素有关。因此,要充分发挥德治的柔和性、持久性、渗透性,润物细无声地启发罪犯思考,提高罪犯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帮助罪犯主动弃旧图新就显得至关重要。我们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挖掘出包含“仁、义、礼、智、信、忠、孝、正、善、和”等内容的经典德教范本,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帮助罪犯建立正确的是非观、美丑观、善恶观、荣辱观;通过开展家风教育,让罪犯学会如何为人处世、如何孝老爱幼、如何自我管理,促进罪犯重塑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开展书香文化建设,推进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品牌文化,充实文化载体,形成浓厚氛围,打造精神家园;狱地携手建立“心理健康联建机制”,适时“修复式”“开锁式”“劝慰式”心理疏导,引导罪犯端正改造态度,重构正确认知,重塑健康人格,切实筑牢罪犯矛盾化解的道德基石。

4.智治支撑:打造罪犯矛盾化解的技术硬核

智能化建设是监狱系统在新时期实现新发展的新引擎。在监管改造中践行“枫桥经验”,通过将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元素深度融入监管安全预测预警预防中,大力研发和应用便捷实用、智能智慧的实战化平台,加强对数据的整合处理、智能研判、深度挖掘和高度共享,以信息技术最新成果作用于罪犯矛盾风险的科学预测、矛盾苗头的正确评估、矛盾狱情的精准掌控、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实现罪犯矛盾的可预、可控、可解。对内,以建立“事前预判、事中调解、事后评考”的全流程智能化的“监狱罪犯矛盾调解综合信息平台”,构建罪犯入监前社会信息数据和入监后日常改造的考核数据、视频数据、音频数据、互监组摸排信息数据等资源的罪犯矛盾信息数据库,以“人物、矛盾、研判、调解、效果”五个维度为架构,以大数据为支撑,确保数据流、业务流、管理流的“三流”融合,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汇总、挖掘、分析,推动罪犯矛盾调解由以经验为主转变为经验和数据叠加,实现数据自动分析、预警。对外,将监狱相关系统数据接入司法大数据平台、信息资源管理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法院、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交换、共享数据,实现罪犯矛盾调解信息的综合集成、动态更新,强化技术硬核建设,打造枫桥式罪犯矛盾调解的智能版。

5.共治凝力:集约罪犯矛盾化解的社会资源

本次问卷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矛盾与狱外因素有关。这些与狱外相关的矛盾,必须依靠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方可收到调解成效,达到化解目的。按照“党委领导、司法牵头、监狱搭台、部门联动”的工作思路,将罪犯矛盾化解作为与社会协同配合的桥梁纽带,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社区、街道、罪犯原所在单位、社会志愿者及罪犯亲属等的交流沟通,建立起良好的互动互信关系,形成联合联动、联解联调机制。按照“资源共享、联动共建、优势互补、共治共赢”的原则,依托多元联动优势,立足监狱功能定位,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度把握罪犯矛盾化解规律与方法,力求在社会化共治、专业化共建与功能化共享上取得突破,整合社会资源,凝聚调解合力,提升践行“枫桥经验”的集约化、精细化水平,将监狱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战场,实现“改造好一名罪犯,挽救一个家庭,和谐一片区域,安宁一方百姓”的社会治理目标,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

(三)需求促动,提升“枫桥经验”与监管改造的对接指数

1.聚焦“矛盾早发现”,做“优”互监组工作,对接改造需求

“枫桥经验”作为群众工作基层治理的成功典范,其“依靠群众,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精髓,套用到监管改造中,就是要依托罪犯管理中最基础、最核心的组织单元——互监组,将这个最小单元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丰富和拓展罪犯监管改造经验,确保监狱绝对安全稳定。为此,全体民警必须对互监组在具体实践中的基础优势具有充分的认识和把握,这样才能在罪犯矛盾化解中,活学活用“枫桥经验”,通过整合罪犯、民警、亲属、社会等资源,唤起罪犯的自觉,激发罪犯的智慧和力量,着力从源头上、根本上、长远上化解矛盾,切实做到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不上交,为罪犯营造良好的狱内改造环境。

(1)优势一:组织结构的基础性。互监组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学习、生活、劳动和教育等改造活动,进行互监、互防、互制、互促、互助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最小单元。搭建在这个单元之上的罪犯矛盾调解枫桥模式,在矛盾调解组织结构上具有基础优势。

(2)优势二:矛盾掌控的全面性。互监组中的每个成员长期朝夕相处,相互无私密空间、无特殊时段、无失控环节,每一表情、每一言行、每一想法都会在互监组中留下不同程度的印迹,从而为狱情研判提供全面翔实的原始信息,使民警能够全面掌控各种罪犯矛盾信息。

(3)优势三:控制化解的首端性。罪犯互监组是发现、研判、掌握罪犯矛盾的前沿阵地,无论是源于罪犯入狱前的社会矛盾,还是入狱后的家庭矛盾,抑或在服刑改造中产生的警囚矛盾、罪犯矛盾,互监组都是控制化解矛盾的第一端口,能够将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消灭在萌芽状态。

(4)优势四:责任架构的明晰性。罪犯矛盾调解枫桥模式,就是将互监组的基层基础责任、基层民警的管理责任、亲属和社会等其他力量的帮教责任予以明晰,针对不同的矛盾类型和危害程度,整合不同资源,采用不同调解手段,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根除各种矛盾诱因。

(5)优势五:自我调解的治本性。同互监组罪犯之间相互知晓度、信任度、关注度普遍优于其他一般同改关系,相互之间的交流、开导、关心能够在矛盾化解中发挥潜移默化“解结”作用,这种类似于“民间”性质的自我调解模式,因其有效避免了“行政”调解的刚性特征,从而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治早、治小、治本效果,最大限度地节省行政成本。

(6)优势六:调解力量的多元性。罪犯矛盾调解枫桥模式本身就是对调解力量的一种优化提升,是由以前监狱单打独斗、化解矛盾,调整为以互监组为基点,将罪犯矛盾调解工作从单纯的监狱管理融入社会治理,形成以“监狱主导、社会参与、罪犯主体”“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多层面、多维度、多力量罪犯矛盾调解力量体系。

2.聚焦“平安不出事”,做“细”预警工作,对接监管需求

构建具有监狱特色的枫桥式矛盾调解信息预警机制,必须着眼于“细”,充分依托互监组这一基层监管改造细胞的组织优势强化源头预警防范,掌握罪犯矛盾调解主动权。

(1)实行“互监组+网格管理”的海量信息普查,数据共享。在监管改造中践行“枫桥经验”,就是要依托“互监组+网格管理”,按照“整体有网、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定其责”的监管理念,将罪犯定格、定点、定人、定责。一方面以罪犯互监组为主体,由互监组长牵头,用自我排查的方式组织罪犯从各自与同改、家庭、社会、监狱等几个方面存在不同类型的矛盾进行拉网式收集,确保收集的信息全面无缺;另一方面,把每个网格“一长四员”(即:网格长和巡查员、调解员、信息员、协防员)反馈的信息,作为互监组信息的有力补充,确保采集的矛盾信息全面、精准、详尽。在此基础上,监区通过设立“诉求箱”,创建“日收日解”“日清日结”等信息收集渠道和模式,实现信息收集全覆盖、多回合、有深度。监区民警负责对收集来的各种海量信息整理归类,录入“监区罪犯矛盾信息数据库”,并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分类研判、移交发布,实现数据共享。

(2)实行“互监组+狱侦民警”的重点信息互动,去伪存真。各监区狱侦民警依托罪犯档卡系统和“监区罪犯矛盾信息数据库”,全面梳理罪犯矛盾信息,再通过信件审查、个别谈话、电话监听、会见情况、走访亲属、生活检讨会等方式逐一进行甄别确定,锁定重点人头。通过梳理信息数据,结合分析研判近年来成功调解的罪犯矛盾案例,探究不同类型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与特点;结合收集了解的罪犯信息,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给互监组列出重点“题目”,要求互监组限时“答题”,通过“出题”与“答题”的互动,捕捉重点信息,抽丝剥茧,去伪存真,实现重点信息最终“定调”。

(3)实行“互监组+主管民警”的信息风险评估,掌握主动。依托互监组对罪犯矛盾进行风险评估是主管民警落实罪犯矛盾调解信息预警机制的基础。罪犯主管民警的设置就是以罪犯互监组为基本单元安排的。因此,主管民警对罪犯矛盾进行风险评估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他可以根据罪犯在监管改造中暴露出的主要矛盾进行客观、准确的量化分析和评价。同时,依托“监区罪犯矛盾信息数据库”,建立所管罪犯矛盾发生和处置的相关统计列表,依靠“监区罪犯矛盾信息数据库”,组建起功能更为齐全、强大的“监区罪犯矛盾预警监控平台”,通过适时组织开展对以往罪犯矛盾发生的原因、频率、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事件的各种罪犯矛盾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努力掌握矛盾调解主动权。

(4)实行“互监组+狱政管理”的合理诉求交流,畅通渠道。以罪犯互监组为单元,通过开设罪犯合理诉求交流渠道,既方便罪犯表达诉求,又有利于民警在信息交流中捕获罪犯矛盾的蛛丝马迹,进一步完善罪犯矛盾调解预警信息机制。在监狱长信箱、检察官信箱、个别教育等传统的交流渠道基础上,创新监狱长接待日、监区长接待日等罪犯诉求交流平台,由监狱、监区领导与互监组罪犯集体座谈,面对面听取罪犯合理诉求,既能够扭转罪犯错误思想,增进罪犯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理解,提升罪犯对民警的信任指数,又能够前移矛盾预警端口,提升信息收集的原始性、真实性。通过搭建零距离的罪犯诉求信息交流平台,不仅可让罪犯在表达诉求的同时释放改造压力,而且也让民警在与罪犯的沟通交流过程中,成功化解苗头性、倾向性、初小性矛盾,实现收集信息与化解矛盾同步并举,将罪犯矛盾激化的概率降到最低。

3.聚焦“矛盾不上交”,做“深”调解工作,对接执法需求

围绕分析排查、分类分责、分步实施三个基本环节,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管控风险作为对接执法需求的基础工作,并贯穿落实到基础防范和基层执法的全过程。

(1)分析排查——三要素,掌握矛盾调解第一手资料。监区通过建立罪犯矛盾纠纷、矛盾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可实现矛盾纠纷、矛盾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研判和早调解。一是前瞻排查。监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分析排查工作,在监区领导、主管警长、主管民警主导下,对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等逐一分析,逐一排查,通过建账立卡,形成责任清单和问题清单,实现对倾向性、苗头性矛盾纠纷的提前掌控,提前预警。二是前置防线。对照责任清单和问题清单进行认真梳理,提前预研在重点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通过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摸底调查,切实摸清问题症结,掌握真实情况,不断优化措施,实现事前防范,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前期控制。综合多方信息数据,进行详细的研判分析,精准锁定可能影响监区稳定的突出问题,可能发生重大罪犯违规、案件的苗头及隐患,罪犯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等。围绕“产生原因、涉及人员、责任民警、包案领导、解决办法”五个要素形成基础台账,掌握翔实的第一手信息数据,切实把矛盾控制在动因出现之前。

(2)分类分责——三维度,构建矛盾调解立体化路径。针对罪犯矛盾类型,充分发挥互监组的主观能动性,依托罪犯矛盾调解小组、矛盾调解委员会、矛盾调解中心、矛盾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等调解组织,通过分类分责调解,构架起以互监组为底座的矛盾调解立体化路径。一是直接调解。针对罪犯之间的微小矛盾,由互监组长直接介入直接调解,第一时间“冷却”矛盾,降低因矛盾可能引发的次生危害,减小负面影响,将矛盾控制在互监组这个最小层面。二是先行调解。针对罪犯之间的一般矛盾、较大矛盾和互监组长调解未成功的罪犯矛盾,各监区罪犯矛盾调解小组和罪犯矛盾调解委员会分别对应调解。三是召集调解。针对罪犯之间的重大矛盾以及先行调解未成功的罪犯矛盾,由监狱罪犯矛盾调解中心组织调解,通过立体、分类、分责,确保有限的调解资源最大限度地为罪犯矛盾调解工作服务。

(3)分步实施——三阶段,确保矛盾调解程式化推进。按照启动、实施、终结三个阶段有序推进。一是启动阶段。当事罪犯在同一互监组的,可向本互监组组员或组内的罪犯调解员申请调解,也可向本警务区罪犯调解员申请调解;当事罪犯不在同一互监组的,可以向本警务区罪犯调解员、罪犯矛盾调解小组或罪犯矛盾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罪犯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按程序报告后方可启动罪犯调解委员会调解。二是实施阶段。罪犯调解员、调解小组和调解委员会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性质,在充分听取当事罪犯陈述的基础上,详细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解开罪犯心结,积极引导当事罪犯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形成矛盾化解意向,帮助当事罪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是终结阶段。在调解罪犯矛盾过程中,加强罪犯矛盾调解的证据固定与保全,建立《罪犯矛盾调解工作记录簿》,调解结果由当事罪犯、调解员、主持人员签字确认。

4.聚焦“帮助不缺位”,做“实”基础工作,对接罪犯需求

新时期“枫桥经验”的伟力能在第一时间制止“恶”,也能在第一时间弘扬“善”,确保监管改造由外部强制到内在自觉。监狱通过责任式帮助、指定式帮助、认领式帮助“三式帮助”,精准对接罪犯需求,另辟“枫桥经验”蹊径,为从根子上、源头上化解罪犯矛盾创新方式方法。

(1)责任式帮助——互监组长。互监组长作为互监组的“头”,通过充分发挥岗位优势,倾听组员心声,广泛收集互监组狱情信息,主动向组员宣传解读监狱、监区的政策、制度规定,做好各种信息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当好互监组的“联络员”;在互监组员遇到困难、受到侵害、出现不安定因素时,主动做好沟通、疏导、安抚、劝说、制止等工作,及时将各类问题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当好互监组的“安全员”;主动真诚地为组内罪犯做好事、办实事,在组员最需要帮助的时刻第一时间热情地给予帮助,切实履行职责,兑现承诺,当好互监组的“服务员”。

(2)指定式帮助——特岗罪犯。特岗犯作为民警在罪犯群体中遴选的政治可靠、能力较强、改造表现好的“依靠对象”,应当主动承担起监区指定的危顽罪犯帮扶任务。特岗犯要充分利用自己与民警沟通方便的优势,及时向民警汇报被帮助对象的客观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其“说事”,争取最大支持。同时,主动接近被帮助对象,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为被帮助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用心解决其现实的困难问题,多方协调化解隐藏在被帮助对象间的矛盾,及时了却被帮助对象的心事,获取被帮助对象的信任。

(3)认领式帮助——爱心罪犯。积极倡导、鼓励具有爱心和一定能力的罪犯主动认领帮助监区的老病残犯、“三无”人员、文化水平低等群体,通过监区有意识、有组织地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民警的关爱之情及时传递给他们。爱心罪犯通过与“被认领”对象解读政策、沟通感情、解疑释惑、真情感化等方式以心换心,用诚心、爱心、真心为“被认领”对象着想,为其办事,以其改造的正向变化作为认领式帮助的最高标准,丰富和完善“以帮促化、以助促解”的监狱版“枫桥经验”新内涵、新路径。

监管安全始终是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依托罪犯互监组建设确保“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践行落地,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实现罪犯监管改造平稳的巧创式创新。站在从底线安全观向总体国家安全观转型的路口,将“枫桥经验”在监管改造中探索和实践的经验上升为规律性认识,为着力构建一个深度融合“枫桥经验”的监管改造生态系统提供价值引领和发展遵循,应是当前值得研究和探索的时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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