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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武松杀嫂案”中的复仇书写*

2023-04-16黄文虎

关键词:西门庆潘金莲武松

黄文虎

(华侨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复仇主题在古今中外文学史上占据了一个极为独特的位置,它往往能够深刻地揭示出文学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中国古代文学史上不乏“以暴制暴”的复仇故事,“武松杀嫂案”当属其中之一。这一复仇故事经过历代无数创作者的改编,在话本、戏曲、戏剧、小说、影视等不同文艺体裁中被反复上演,经久不衰,其传播力和影响力极广,争议性也极大,这充分证明了这一经典复仇故事的文学魅力。

“武松杀嫂”最为典型的两个版本分别出自《水浒传》与《金瓶梅》,后者表面上延续了前者的复仇框架,但在实质上对复仇主题进行了根本性的颠覆。在《水浒传》中,“武松杀嫂”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其复仇故事体现出文学话语与法学话语在价值观层面的一致性,并反映出法学话语对文学话语的控制力。在《金瓶梅》中,武松为兄复仇缺乏正当性,它呈现出文学话语与法学话语在意识形态领域可能产生的矛盾,并从反面揭示出文学话语对法学话语的“反作用力”。鉴于法学话语对于“武松杀嫂”这一复仇故事的深刻影响,我们有必要重新从文学与法学跨学科视角出发,通过文学话语与法学话语之间的互补、互证和互识来更为深入地揭示“武松杀嫂”这一复仇主题所蕴含的深刻意义。

一、复仇主题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武松杀嫂案”所凸显的复仇主题暴露出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实践等多方面的问题。不过,小说家言往往“虚实参半”,与真实的历史会有所出入,它或许是出于知识硬伤,但更多情况下可能是为了叙事的需要而有意为之。不过,无论是《水浒传》抑或《金瓶梅》,即便存在情节渲染,二者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以礼法体制为基础的社会现实和历史背景。因此,它们对于法律的再现并非追求客观意义上的真实,而是再现了中国古代法律运作的“逻辑真实”。

作为“血债血偿”的经典复仇故事,“武松杀嫂案”在《水浒传》《金瓶梅》中暴露出相似的法律问题,即带有私刑性质的个人复仇是否具有正当性?它是否会被视为是对公权力的挑战?结合小说的时代背景来看,无论是从《水浒传》《金瓶梅》所描述的宋代,抑或《金瓶梅》成书的明代,如果仅仅是从宋代或明代的法条上来看,官府对于“一报还一报”的报复行为基本都是严格管制和禁止的,但处罚力度却比较轻微,而且皇帝有权“法外开恩”。[1]90可见,无论是《金瓶梅》抑或《水浒传》,武松为兄长复仇杀人之后被从轻发落,这也绝非仅仅是“小说家言”,而是有着现实的法理基础。

之所以历代统治者对于复仇行为持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这与以礼治国的政治传统密切相关。从礼治层面来看,儒家正统观念对于基于血亲的复仇活动持一种相当肯定的态度。如《礼记·曲礼上》中写道:“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2]29由此来看,官府法条与儒家礼治之间对于复仇的正当性存在冲突之处。不过,法律条文的制定并不代表真实的法律实践,往往只是公权力的一种“宣示”。由此可见,像“武松杀嫂案”这类个体性的血亲复仇,官府能够对其“宽大处理”,而不完全将其视为是对公权力与社会秩序的挑战,它的背后与以儒家礼法为本位的“德治”息息相关。

在中国古代王权社会,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是常用的治理国家司法事务的策略与手段。苏力认为,传统社会的“法”不仅仅指的是朝廷官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包括道德伦理层面的清规戒律,这二者往往纠缠在一起,互为表里,甚至可以说,“德治”就等同于“法治”。[3]243而这种德治与法治之间的缠绕关系深刻体现在“武松杀嫂案”之中。“武松杀嫂”虽不合乎官府规定的法律程序,却合乎儒家伦理的“大义”。这种为父兄复仇的“大义”与氏族社会所遗留下来的“血亲复仇”传统具有内在的相通性。为同胞复仇,既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也是一种无上的光荣,具有天然的正当性。[4]40-44然而,严格意义上来说,武松为兄长复仇仍然是一种僭越司法制度的“私刑”。总体而言,在中国古代绝大多数时期,以汉族为主体的政权为了强化公权力,一般对于复仇行为都明令禁止。只有像元朝少数民族所统治的时代才沿袭了氏族社会“血亲复仇”的遗风,因而在法律上对复仇行为持肯定态度。[5]65

从传统儒家的复仇观念来看,复仇甚至被尊为一种符合伦理规范的“天理”。依托礼法的德治与依赖于王法的法治互为补充,进一步强化和巩固了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与管控能力。正如苏力所指出的:“复仇常常被认为是一种私人行为,最多也仅仅代表了复仇者个人心中的正义。……在国家法出现之前,由受害人本人或与受害人有亲密关系的人对侵害者有意识施加的迟到的惩罚,满足的是受害人或其亲人的情感需求,但复仇的意义和功能都是社会的;复仇实际是一种社会制度,是一种高度分散执行的社会的制裁制度或控制机制。”[3]45因此,从复仇的起源来看,个人复仇是公权力在民间社会实现“补偿性正义”的衍生品,它是对国家司法资源不足的补充。从这一角度来说,武松为兄复仇实现的不仅仅是一种个体层面的正义,而是一种社会治理层面的正义。

为了维护公权力所掌控的“生杀予夺”之权,官府名义上不可能放开无节制的复仇活动。然而,从礼治层面来看,朝廷在司法实践中又默认了复仇(尤其是血亲复仇)的正当性。武松为兄长复仇,即便触犯王法,却与正统儒家所提倡的“孝义”相吻合,仍然符合“礼治”传统。在由“王法”与“礼治”所共同构成的中华传统法治话语体系背景之下,类似于“武松杀嫂”这种以暴制暴的复仇主题在戏曲、戏剧、话本、小说等各类文学文本中往往被演绎得“大义凛然”,这也从侧面揭示出此类复仇故事的政治教化功能。

然而,容易被忽略之处在于,《金瓶梅》其实完全颠覆了《水浒传》中所构建的武松为兄复仇的原型。对于《水浒传》而言,武松杀嫂近乎完美,占据了道义上的制高点,表现出了十足的正义性;而在《金瓶梅》中,武松报仇行为的正当性被大打折扣,甚至显得十分可疑。在下一部分,我们将结合武松复仇的具体情节来探讨礼法文化如何深刻影响“武松杀嫂”这一复仇主题在作品中的呈现。

二、礼法文化对复仇叙事的影响

对比来说,《水浒传》与《金瓶梅》中的“武松杀嫂”完全可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版本。《水浒传》呈现的是“血亲复仇”的正义性,而《金瓶梅》刚好相反,它质疑的是“血亲复仇”的正当性。“血亲复仇”是否正义,它不仅涉及是否合乎王法,更重要的是需要合乎礼治。从中华法系来看待“武松杀嫂案”,就必须同时考虑到这两个层面。从共同点来看,《水浒传》《金瓶梅》中的武松为兄复仇在王法层面都缺乏足够的合法性。从差异性来说,《水浒传》版的武松为兄复仇完全符合礼治所强调的“大义”。然而,在《金瓶梅》版中,武松为武大复仇却被描述成一场充满反讽意味的“闹剧”,丝毫体现不出其在礼治层面的正当性。

无论是《水浒传》抑或《金瓶梅》,武松首先是计划从制度法层面实现正义。在《水浒传》中,武松得知兄长莫名亡故之后,他并未声张,而是暗地里寻找证据来试图找到武大之死的真实原因,并准备向官府讨还公道。《金瓶梅》延续了这一写法,但把搜寻证据这一过程进行了微妙的改动。古代司法审理讲究“尸、伤、病、物、踪”,虽然在宋代与明代的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记载,但这五大要件是历代刑事案件判决所需的基本要件。[6]54-55由于武大尸体被火化,尸、伤、病三大要件无法直接获取。于是,物(物证)和踪(证人证言)就尤为关键。在《水浒传》中,武松顺利找到了验尸官何九叔,拿到“酥黑骨头”这一重要证据。然而,在寻找证据方面,《金瓶梅》版的武松就显得逊色多了。武松先是被王婆敷衍,被告知嫂嫂生计无依靠,早已嫁入西门庆家,所以他根本没有机会见到潘金莲。在《金瓶梅》中,何九叔消失了,武松竟然找不到这一关键的证人。

关于武松提诉这一段情节,《水浒传》《金瓶梅》的主要内容基本类似。由于县衙收了西门庆的贿赂,便以“尸、伤、病、物、踪”五大要件不全不予审理。实际上,根据古代司法惯例来说,由于考虑到可能存在类似于武大这类“毁尸灭迹”的案件,若涉及人命案件,官府也应当立案,而不能直接驳回武松的诉讼。[7]7拿到武松的状子之后,知县并未立即驳回,而是与县丞、主簿等官吏商议之后决定驳回,原因是从知县到整个县衙的机要部门,都与西门庆有“首尾”。而西门庆得知武松要状告他谋杀武大之后,又大肆行贿。所以第二次武松要求提人审问之时,知县再次以“尸、伤、病、物、踪”不全进行推脱,从制度法的层面来看的确涉嫌违规。

但需要说明的是,即便西门庆并未行贿官府,知县依法秉公审理此案,武松作为诉讼方在法理层面败诉的概率也很大。在《水浒传》中,尽管武松从何九叔手里拿到了“酥黑骨头”。但他如何证明这就是武大本人的?即便官府采信,武大尸身所遗留的“酥黑骨头”也不能证明他必然是被毒死的,比如他若生前患有癌症之类的恶性疾病,也会造成骨头颜色异样。而何九叔只是基于他观察尸身的经验作出武大可能是被毒死这一结论。此外,证人证言也疑点颇多。何九叔的本心肯定不愿得罪西门庆,他是在武松威胁之下被迫充当证人。而郓哥一方面想要报复王婆,另一方面则是贪图武松赠与他的银两。

在《金瓶梅》中,武松所获取的证据更是少得可怜。他仅有郓哥这一个帮武大抓奸失败的证人。假设知县采纳郓哥的证言,最多能证明存在“奸情”,而无法直接证明武大被谋杀。因此,即便知县清廉明察,从制度法的层面来看,武大被谋杀的证据也并不充分。结合两部小说来看,两个版本的武松提诉在制度法层面都有明显的弱点。但《金瓶梅》版本进一步弱化了武松为兄告状的合法性。

在《水浒传》中,由于诉讼无望,武松决定自行采取暴力的复仇行动,而这一行动是在儒家伦理框架这一极具仪式感的场景中加以呈现的“血亲复仇”。武松以“礼不可缺”为名义,通过半请半强制的方式将潘金莲、王婆以及左邻右舍聚集在武大灵前。然后通过暴力手段发动了“司法审理”,并最终逼迫潘金莲、王婆坦白了谋杀武大这一事实。与此同时,他让士兵把守“法场”,不放一人离开,“强迫”邻居做了笔录,并一一签字画押。武松个人所设立的“民间判决”要向世人证明的自然是杀死奸夫淫妇、为兄复仇的正当性。这一复仇行为符合人道与天理,具有强化儒家伦理秩序的社会功能,其复仇叙事是一出充满教化色彩的“道德剧”。他当场杀害潘金莲的手段固然充满血腥的味道,但这也符合武松复仇所力图形成的社会效果——复仇不仅仅是惩处被复仇者本人,它还必须展现出礼治的权威性和破坏儒家伦理秩序所需要付出的惨重代价。而这种无情的复仇行为所带来的恐惧效应也是对试图僭越伦理秩序破坏者的警告与训诫。

由于这场审判必须展示其惩恶扬善与维护礼法的社会功能,因此武松当众残杀嫂子就成为一场以暴力手段来巩固儒家伦理秩序的“大戏”。从复仇结果来看,武松并未过度复仇,而是准确掌控了杀戮的分寸。即便武松是在一种极度悲愤的情绪之下诛杀了潘金莲,但他仍然保持了相当的理性,并未当场杀死设计谋害兄长的王婆,而是交给了官府处理。接着,他便去狮子楼“斗杀”了西门庆,并无伤及无关人员。在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之后,武松先是向受到惊吓的左邻右舍“赔罪”,然后也恳请众邻能够向官府道明其杀人乃是为兄复仇这一真实动机。交代之后,武松并未逃遁,而是坦坦荡荡到衙门“自首”,表示他仍然愿意接受王法的定夺。最终,官府念武松乃忠义之士,对其“法外开恩”,无疑是用儒家之礼治补偿了制度法之不足,并反过来肯定了这种血亲复仇的正义性。

与《水浒传》不同,《金瓶梅》版的武松在复仇过程中却显得拙劣而马虎。在狮子楼这场生死攸关的复仇行动中,西门庆成功开溜,而武松居然“误杀”了他的同僚李外传。事实上,李外传是因帮助西门庆通风报信而遭到武松的“殴打”。一气之下,武松将李外传扔下狮子楼,导致其身亡。从《金瓶梅》整部小说的情节发展来看,“武松误杀同僚”这一段的设置显然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如此编排情节,才能够继续展开主角西门庆的家族发迹史和败亡史。如果按照《水浒传》的写法,西门庆直接被武松打死,那么《金瓶梅》这部世情小说的主线故事就无法延续了。不过,这一改动对武松形象的影响极为负面。对比来看,“武松误杀同僚”更像是对《水浒传》中“武松斗杀西门庆”的戏仿。尽管李外传为西门庆通风报信“有罪”,但武松将其杀死,显然超出了“补偿性正义”的限度。无疑,武松不仅搞错了复仇对象,而且属于过度复仇,这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为兄复仇的正义性。

相比于《水浒传》,《金瓶梅》中武松受审这一情节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按小说的交代,潘金莲特意嘱托西门庆务必要多使钱,以便结果了武松。西门庆则动用了重金来贿赂衙门中的大小官吏。由于收受了贿赂,知县便设法重判武松之罪。最后,知县编织了一个“斗殴罪”。他在呈文中声称武松因酒醉向李外传索要此前所借三百文钱而不得,于是与其发生斗殴,并将其打死。由此判定武松为“斗殴杀人罪”,拟判决绞刑。此案涉及命案,需呈报给上级东平府府尹,而府尹陈文昭是一个清廉能干的官员,便审问武松为何杀死李外传。武松跪地喊冤,将他为兄复仇以及杀人事件的前因后果和盘托出。府尹大怒,要求去清河县提人。但此变故很快被西门庆知晓,于是他赶紧找到杨提督和蔡太师为他求情。最终,陈文昭也不得不折中处理,将武松免死,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充军,算是了结此案。

从制度法的层面来看,武松被审这一情节涉及一个关键性问题,即武松应当如何量刑?必须承认,杀人的理由属于知县所“编造”。不过,这无法否认武松“斗杀”李外传这一事实。只不过知县隐去了武松复仇这一原始动机。然而,李外传并非其复仇对象,若说武松“误杀”亦是为其开脱罪行。即便西门庆并未向衙门使钱,知县判定武松与李外传发生斗殴导致后者死亡,这也并未冤枉武松。

府尹陈文昭接到案子之后,仅凭犯罪嫌疑人武松的口头申辩,就意欲为其平反,显然充满戏剧色彩。即便能证明武松说的是事实,难道以复仇之名就有充分理由杀死李外传?反倒是西门庆自己露出了马脚,因为他找到杨提督和蔡太师如此显赫的朝廷大员来向陈文昭“施压”,反而说明此案的确存在疑点。最终,陈文昭将武松免死的重要原因是斗杀李外传一事可能与武大之死有关联,但他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从制度法层面来说,虽然武松并不是故意谋杀李外传,但也不属于过失杀人,而应当维持“斗杀”更符合实情。因而陈文昭的判决在法理上仍然存在巨大漏洞。不过,在《金瓶梅》中,武松被审的情节如此设置也是故事发展的需要。武松必须犯下死罪,西门庆才能“避祸”。但武松又不能被判处死刑,因为他尚未实现复仇。于是就半路杀出一个清官陈文昭,设法将其免死并发配千里之外,这就为日后武松诛杀潘金莲埋下伏笔。

在“武松杀嫂”这一情节,《金瓶梅》将其改编成了一个充满恐怖感的“私刑”。第八十七回,武松遇赦返回清河县之后,便直接找到王婆,声称要娶回嫂子潘金莲,目的是帮忙照看武大的遗女迎儿。此时,西门庆已死,而潘金莲因通奸被逐出西门庆家。最终,她却阴差阳错被武松花了重金买了去。在武松娶潘金莲的新婚之夜,武松先是用暴力手段逼迫潘金莲招认,接着便用利刃将其“心肝五脏”生扯下来,挂在房梁上示众,并将潘金莲和王婆首级割下。复仇之后,武松取回银两,便上梁山为盗去了。

在《金瓶梅》中,从武松“娶嫂”到“杀嫂”的过程明显缺乏正当性。武松作为小叔,居然以娶嫂的名义来谋害潘金莲,实属“名不正而言不顺”。“叔嫂通婚”的风俗源于少数民族,又被称为“收继婚”。不过,无论是宋代抑或明代,按照汉族的婚俗习惯并不接受“叔嫂通婚”这一婚配形式。之所以《金瓶梅》添加“武松娶嫂”这一颇为离奇的情节,有学者认为可能是将元代话本中“收继婚”的故事素材直接移植到“武松娶嫂”这一情节之中而并未进行处理。[8]274-276但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作者有意为之,目的是制造“表里不一”的反讽效果。因为武松娶嫂的借口是为了照顾武大的遗女迎儿,然而,他复仇之后,却将迎儿丢弃不管,这直接招致了迎儿日后的悲惨命运。武松这种前后不一致的表现反而体现出其“虚伪阴险”的一面,严重破坏了武松顶天立地、光明磊落这一原型形象。

从两部小说的基本情节来看,“武松杀嫂”在《水浒传》《金瓶梅》中都属于不符合制度法的“私刑”。不同点在于,在《金瓶梅》中,武松的复仇过程彻底偏离了礼治传统,从而削弱了这一复仇活动在“孝义”层面的正当性。因此,《金瓶梅》中的武松为兄复仇绝不是一场“惩恶扬善”的道德戏,而是游离于儒家礼法治国的法理框架之外的报复行为。这意味着改编版的“武松杀嫂”不仅逾越了象征公权力的王法,而且对传统社会的礼治规范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三、复仇书写与法学话语的互动关系

从文学与法学这一跨学科视野来看,“武松杀嫂案”是法学话语与文学话语互动与对话所形成的产物。从法学对文学的影响来看,“武松杀嫂案”首先呈现出了中华法系传统对于这一文学文本在叙事主题、人物塑造与故事结构等多方面的深刻影响。从文学对法学的反作用来看,“武松杀嫂案”将礼法话语融入虚构的复仇书写之中,呈现出了文学对于复仇行为所特有的人文立场。这种人文立场不免会僭越冷冰冰的司法制度,并力图从人性视角来审视复仇活动中所涉及的是非善恶。因此,复仇叙事的核心目标不是对“犯罪者”定罪,而是以一种“同情的理解”来反思逾越法律制度之外的“罪与罚”,而这恰恰是从文学伦理层面对法学话语所作出的有效补充。

在《水浒传》中,故事中的武松为兄长复仇完全符合“血亲复仇”的“大义”,因而官府对武松的赦免合乎儒家伦理的礼治传统。武松所扮演的英雄形象恰好从正面强化了官方所宣传的“忠义之道”这一套道德意识形态。因此,武松为兄长复仇始终是在中华法系这一宏观的法学框架之下所施行的“义举”,它体现出文学话语与法学话语在思想意识层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从儒家复仇观念来看,复仇也分亲疏,关系越亲密表明复仇的合法性越高。古代有“长兄如父”的说法,因此,作为长兄的武大冤死,武松必报此仇才符合儒家之“孝义”。武松通过复仇对兄长尽“孝”,相当于对“君父”尽忠,它可被视为“忠义”的委婉表达。这种“由孝及忠”的逻辑正是儒家所倡导的“天道”。由此来看,《水浒传》与朝廷所宣扬的“忠义观念”相互契合。正是在儒家这套意识形态话语影响之下,“武松杀嫂案”逐渐被打造成为一个为伸张正义而施暴的复仇故事,成为古代复仇文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与此相反,《金瓶梅》中的武松为兄复仇却揭示出法学话语与文学话语之间的矛盾之处。在此版本中,武松并非一个高大全的英雄形象,而是一个处处凸显出人性弱点的莽夫。从斗杀同僚李外传,到以娶嫂之名残杀潘金莲和王婆,都表现出其复仇行为的不正当性。它实际上是对“孝义”这套儒家传统价值观的嘲讽与戏仿。这与《金瓶梅》全书的主题思想密切相关。

从整体来看,《金瓶梅》可被视为一部介于“宣淫”与“戒淫”之间的世情小说。此处的“淫”并非单纯指色欲,而是包含“酒色财气”一切过度而缺乏节制的人欲。因此,“戒淫”就是对一切过度欲念的警戒。靠什么来警戒?唯有“报应”方能止淫。所谓“报应”并非是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说教,而是指过度的人欲必然造成灾难性后果,如潘金莲、王婆之流正是被自身无节制欲望所操控进而一步步堕入罪恶深渊的“罪人”。因此,此等人的罪过不仅仅在于加害武大,而在于无法遏制的人欲。

不可控的人欲往往会蜕变成一种毁灭性的力量,导致更为深重的罪孽。对于复仇者来说,过分强烈的复仇欲也是一种充满破坏性的欲念。武松斗杀李外传便是因为“嗔心”过重而导致的“冲动型犯罪”。被大赦回乡之后,武松以娶嫂之名悄无声息地杀戮潘金莲与王婆,同样是复仇欲过重的表现。此番复仇,武松不仅是为兄长申冤,其中显然夹杂着个人的私愤。从人物塑造的角度来说,尽管武松杀嫂以发泄私愤破坏了其完美的英雄形象,却反而使武松这一角色显得更为立体而真实。从人欲的角度来看,武松和潘金莲都因过重的“执念”犯下罪过,二者都暴露出了人性的弱点,这更为深刻地揭示出人性本身的复杂性。

对比来看,《水浒传》采用的是一种英雄主义的立场,武松身上甚至表现出了一种至大至刚的“浩然之气”,这对于平民百姓而言是一种高不可攀的仰视视角。而《金瓶梅》更多的是站在世俗化的欲望视角,以一种平视的眼光看待武松的人性弱点。在小说中,武松同样被纳入人欲的“大染缸”,他和普通人一样,都会因为过错而陷入“罪与罚”的循环。就武松杀嫂这一事件来说,在《金瓶梅》中,小说对复仇者与被复仇者都体现出了某种程度的悲悯之情。在武松杀死潘金莲之后,武大的孤女迎儿曾向他求助,武松却撒手跑了。这一细节表现出武松的无奈,但更多的是暴露出他的冷酷。事发不久,迎儿便被打发嫁人了,前途堪忧。迎儿命运的转折成为武松为兄复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成为他难以逃脱的“报应”。《金瓶梅》版的武松不再是《水浒传》中“来去无牵挂”的赤胆英雄,而是狠心抛弃亲属的莽夫。

《金瓶梅》对于潘金莲之死也表现出了几分“怜悯之心”。小说主要是从陈经济、庞春梅、孟玉楼三人的深切悼念以及潘金莲死后托梦的情节来呈现这一点。陈经济是潘金莲的情人,他声称要替她报仇雪恨,要亲眼见证武松被活剐。庞春梅是潘金莲最要好的女仆,亲如姐妹。得知潘金莲惨死,庞春梅花钱为她收尸下葬,并安排永福寺的和尚为她念经超度。孟玉楼与潘金莲虽并非“至交”,但相识一场,对潘金莲之死也抱有同情,曾为她上坟烧纸钱。此外,在潘金莲的几次托梦情节中,小说从她的个人叙述视角出发,讲述了自己被抛尸的悲惨和对武松的怨恨,这实际上也从侧面表现出创作者对于被复仇者潘金莲的哀怜之心。相比较而言,《水浒传》中的潘金莲根本没有申诉的机会,作者也没有给她表达自我诉求的权利。

不过,需要指出,《金瓶梅》无论是对于武松弱点的暴露,抑或对于潘金莲有限度的“同情”,并非要全面否认武松为兄复仇这一事件。实际上,这种立足于当事人的立场来进行叙述的创作风格是由这部小说所凸显的欲望视角所自然衍生出来的副产品。这种欲望视角来自对于人性弱点的深刻洞察,它所要探讨的中心是人欲与罪行之间的纠缠关系,而不是聚焦于单一的犯罪行为本身。无论是潘金莲毒杀亲夫,抑或武松为武大报仇所施行的杀戮行为,二者皆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然而,潘金莲的“色欲”与武松的“嗔心”二者都属于普通人所难以摆脱的“执念”。他们作为犯罪者的同时,也都是被不可控的人欲所折磨乃至被吞噬的受害者。从人欲的视角来看,小说对复仇者与被复仇者都持有一种“感同身受”般的悲悯之心。

由此来看,《金瓶梅》作为一部着重暴露人欲的世情小说,在展示过度人欲对传统伦理体系所造成的破坏性这一方面的确显得比《水浒传》更为彻底。但是,作为一部揭发人欲泛滥的通俗小说,在小说文本世俗化的过程中,《金瓶梅》或许为了吸引受众,有意识地过度渲染和放大了暴露“人欲”与“淫行”的情节,存在将一些不符合礼法规制的越界行为“人性化”的嫌疑,这是其容易遭受诟病之处。比如,武松以娶嫂之名诱惑潘金莲自行踏入他所预谋的圈套,这一极不光彩的举动无疑将武松从英雄的神坛降格成了一个被世俗欲望所缠绕的“市井小民”。这种改编一方面削弱了武松血亲复仇的神圣性,另一方面也消解了是非善恶的明确边界。这使得《金瓶梅》版本中的“武松杀嫂”处处充满嘲讽的味道,而丧失了原有的道德宣传和惩戒功能。换言之,小说的过度“宣淫”可能会损害“戒淫”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在《水浒传》中,由于基于“忠义”叙事框架,面对制度法的不足,武松的复仇行为被当作对抗社会不公的补充性手段。尽管复仇者手刃仇人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但武松仍然被树立为敢于挑战社会不公的英雄,他惩治奸夫淫妇犹如杀死恶虎,是为民除害,匡扶正义的表现。从文学接受的视角来看,武松为含冤而死的小人物武大报仇雪恨,既吻合平民百姓心目中“快意恩仇”的英雄形象,也与官方所宣扬的“忠孝节义”这类主流价值观相契合。因此,不合王法的武松杀嫂仍然在小说中被给予了极大的同情和宽容。

对比来看,《水浒传》版的“武松杀嫂”所呈现的复仇故事反映出民间社会对儒家传统道德话语体系的普遍认同。然而,在《金瓶梅》中,“武松杀嫂”这一带有戏仿特质的复仇情节与“忠孝节义”这套礼治话语并不相容,甚至对其构成一种质疑和消解。从小说背景来看,《金瓶梅》所塑造的传统工商业社会是一个王法溃败、礼崩乐坏的“末世”。官吏贪赃枉法,草菅人命,商人为富不仁,社会道德沦丧。朝廷所宣传的儒家道德戒律在官场、商界、普通民众等各个阶层都丧失了原有的社会治理功能。对于西门庆这类攀附权贵的地方豪强,基于礼治的道德说教毫无威慑力。像武松这等小人物,只能通过更为残暴阴险的非正常手段才可能实现复仇目的。由此可见,一方面,《金瓶梅》中的“武松杀嫂”以一种反讽式的语调揭示了礼法制度的衰微所引发的社会失序。另一方面,小说又从反面突显出重构儒家礼法秩序和道德意识形态话语的重要性。

必须承认,尽管《水浒传》《金瓶梅》两部小说对于武松杀嫂的立场和态度截然不同,但从根本上来说,二者关注的焦点都是人性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张力。从犯罪的原因来说,两个版本中的“武松杀嫂”都是因为被逼上“绝境”而不得不采取的极端报复。由于王权所设定的制度法无法实现社会正义,武松才不得已施行了逾越公权力之外的残酷“私刑”。因此,从人性的视角来说,武松复仇不合法,却合乎人性。区别在于,在《水浒传》中,作为英雄的武松身上表现出的是一种被升华的人性,他甚至成为“孝义”的化身。在《金瓶梅》中,作为普通人的武松暴露出人性的卑微。对于他而言,有名无实的王法反而成为扭曲人性的“催化剂”。

可以说,从人性视角对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质疑和批评,这正是文学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重要的沟通方式。从本质上说,文学与法律都追求“实质正义”。但从表现形式来看,复仇故事往往会僭越法律所要求的“程序正义”。从这一点来看,文学与法律之间经常呈现出看似矛盾的立场。正如何云波所指出的:“文学致力于对人性的探究,对人类精神的揭示,也就是说,文学更多关注的是人性的、伦理性的问题,往往与法律条款、法律意识形态相抵触。”[9]95从法学的视角来看,“一报还一报”不能成为私自复仇的理由,人性的弱点也无法为复仇者的杀戮行为开脱。然而,从文学伦理的视角来看,为复仇行为定罪并非其首要目标。从涉案主体的视角来还原复仇活动的前因后果,并对逾越法律却符合人性的复仇行为给予“理解的同情”才是文学文本所力图揭示的“真相”。这种“人性的真相”很可能与司法实践所关心的“犯罪事实”不一致。然而,也正因为文学与法律所持的不同立场,才使得敢于挑战和质疑主流法律体系的复仇故事突显出其特有的美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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