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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探索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历史贡献*

2023-04-16李桃君

关键词:民族区域少数民族民族

李桃君

(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回顾党的百年历程,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而这一正确道路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探索的。毛泽东带领中国共产党联合少数民族同胞共同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华大地上建立起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大家庭,并在法律上规定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此,少数民族告别被压迫和被歧视的状态,与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同步走向个体人的平等、自由发展。毛泽东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论述与实践的相关材料十分丰富(1)主要集中在《毛泽东文集》第六、七、八卷,《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毛泽东民族工作文选》中。,学界已有研究亦相当充分(2)参见郝时远:《毛泽东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贡献》,《民族研究》1993年第5期;李资源:《毛泽东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3年第5期;陈耳东:《毛泽东与佛教二三事》,《中国宗教》 1995年第3期;黄一超:《毛泽东关于民族平等团结的理论和实践》,《新疆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刘军:《毛泽东民族思想的伟大实践:建国初期中央民族访问团历史功绩述略》,《黑龙江民族丛刊》 1996年第3期;程苹:《略论毛泽东民族理论及其实践》,《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祁若雄:《毛泽东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党的文献》2004年第2期;黄建华:《毛泽东民族思想在新疆的实践》,《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宋月红:《毛泽东关于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研究》,《中国藏学》2008年第3期;周忠瑜:《毛泽东与四川藏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杜玉芳:《毛泽东解决西藏问题的时机选择》,《党的文献》2011年第5期。。本文从纵横两个角度,分析和研究毛泽东对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道路探索与历史贡献。

一 毛泽东为党的少数民族工作提出了基本政策

(一)毛泽东早期对民族问题的认识

建党初期,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主要是承袭苏联的民族自决理论。1920年12月,毛泽东在与蔡和森等探讨建党问题时提出要“帮助蒙古、新疆、西藏、青海自治自决”[2]3。党的主要创始人李大钊主张中国五大民族应是彼此独立且自由联合的关系。[3]267以上认识带有鲜明的苏联色彩,此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还未走上中国化的道路。毛泽东民族自决自治思想所体现的,是支持所有民族的平等与被压迫民族反对一切压迫的自由,思想底色是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观念。建党初期,党的民族自决理论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工作方法,也没有被中国国民党认同和支持。

在不断反省自身民族理论与民族工作的实践中,党逐渐认识到了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拓宽少数民族群众基础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解放弱小被压迫民族为自己的使命和宗旨;同时,彼时少数民族的主体是劳苦群众,即无产的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党与少数民族的绝大多数人民具有相同的阶级利益,共享推翻阶级压迫的命运;而且,少数民族“生活已到了极痛苦而绝无希望的地位”[4]382,恶劣的生存条件使之在客观上具备巨大的革命潜能。综上,党和少数民族的利益是共同的,少数民族的解放任务是中国革命胜利的重要一部分。对此认识逐渐清晰后,党中央提出“尊重蒙、回少数民族的利益,以引导他们参加全国反军阀、反帝国主义的斗争”[5]49,同时,对于党员成分基本为汉族的年轻的党来说,了解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成为当务之急。为推进党的民族工作取得进展,党的六大提出“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5]450同时党也认识到应循序渐进地开展民族工作:“西北军现时所占的地盘,是最贫瘠苦穷之地,经济上一切措施均受限制。政治上还有一个民族问题(对回民),须对付得好。文化上亦非常落后。我们在这种环境中工作,是不能乱发野心有过于高远的行动。”[6]158“北区对于内蒙古工作原则应该是:不夸张的幻想他能发生很大的建设。也不轻视他所能起的作用,须量他的能力而计划工作。”[7]50

随着党对少数民族工作的探索开始起步,毛泽东本人对少数民族境况、少数民族自决途径以及党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国内的许多少数民族……历来都受着中国封建皇帝与封建军阀的剥削和统治。国民党继承这种统治,没有任何的改变……另一方面,少数民族自己内部的统治阶级,如王公活佛喇嘛土司等,与中国国民党军阀相结合,使这些民族中的广大劳苦民众遭受更加厉害的压迫与剥削,或者他们(如西藏,新疆,内蒙)直接投降于帝国主义,引导帝国主义迅速的殖民地化这些区域,更进一步的掠夺劳动民众。这是少数民族过去与现在生活的实质。”[7]210-211而关于这一阶段党的少数民族政策的主要任务,即“争取一切被压迫的少数民族环绕于苏维埃的周围,增加反帝国主义与反国民党的革命力量”,这一中心任务的本质是推翻基于阶级压迫之上的民族压迫:“民族的压迫基于民族的剥削,推翻了这个民族剥削制度,民族的自由联合就代替民族的压迫。然而这只有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彻底胜利才有可能,赞助中国苏维埃政权取得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同样是各个少数民族的责任。”[8]130

虽然毛泽东这时对民族问题的认识还不十分全面,但其以阶级视角分析民族问题的现状和任务,是对当时形势的正确判断。而这种正确的认识为毛泽东之后提出正确的民族政策奠定了基础。

(二)长征时期毛泽东提出尊重团结少数民族的思想

长征开始前党的主要活动地点并不在民族地区,因此党并没有和少数民族产生紧密的联系,加之国民党向少数民族散布共产党“共产共妻”“灭教灭族”等谣言,使得少数民族群众对党不甚了解甚至产生一些畏惧仇视心理。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中央红军被迫战略转移,长征途中红军经常需要路过少数民族地区,在国民党围追堵截的险恶环境下如何顺利通过民族地区、如何与少数民族同胞结成友谊并对其进行阶级教育是党同时要完成的任务,全体党员也由此第一次大规模直面民族问题。1935年8月17日,毛泽东在会见红一军二师四团团长杨成武,布置先头团过草地的任务时指出:“要教育大家尊重少数民族,团结好少数民族。”[9]467得益于毛泽东制定的正确的少数民族政策,红军顺利通过民族地区。1935年,毛泽东已经表现出处理应对少数民族问题时慎重缓进、杜绝强制作风的态度,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听取毛泽东报告后对《目前战略方针的决定》有所补充,其中第四条补充内容是:“非汉族的民族(回蒙番各民族)的民族解放斗争,是酝酿与发展着,但是汉族红军全部的与长期的深入这个地区,必然地会引起这些民族之误解、嫌隙、甚至敌视的态度——这在粮食给养困难的条件下,更加容易尖锐。党在民族运动中的基本方针,应该是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的民族解放斗争,而绝对不是能强制的苏维埃化。”[10]291

党在长征途中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阶级教育,宣传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为群众讲解千百年来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及统治者怀柔羁縻的本质,为革命播下火种。长征路上的实践让党增进了对少数民族问题的认识,纪律严明的红军更给少数民族同胞留下十分良好的印象:“八路军长征时代进入西北回民区域,全体将士都厉行着对回族的三大禁条:‘禁止入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禁止毁坏回文经典’,而曾获得广大回民的拥护,至今犹为回族所称道。”[7]908长征途中党对于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最重要历史经验就是,必须有正确的民族政策才能与少数民族同胞和平共处。长征时期党留给少数民族的良好印象,直到解放战争时期和进军西藏时,都为党争取少数民族群众支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抗战建国是少数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

长征结束后,抗战形势日趋严峻,中日民族矛盾逐步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抗战建国背景下,毛泽东暂停了先前团结少数民族“反蒋”的政策,党在这一阶段少数民族政策的首要任务为各民族共同抗日,并添加了少数民族与汉族共同建立统一国家的条件。同时,这一时期党在陕甘宁边区实施了一系列惠及少数民族同胞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在稳定环境下付诸实践,党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更加亲密,全民族抗战力量也得以增强。

1935年10月红军到达陕北后不久,毛泽东即发表著名的《对内蒙古人民宣言》,揭露日本帝国主义假借“大蒙古主义”的欺骗手段,妄图消灭整个中国并最后消灭蒙古民族的阴险目的,指出内蒙古人民只有与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共同战斗才能避免民族的灭亡。《对内蒙古人民宣言》宣布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只要内蒙古人民愿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和蒋介石等中国军阀,苏维埃都将给予援助以共建伟业。[10]509-511此时党仍然保存了反对蒋介石的话语。然而,随着抗日战争形势的日趋严峻和七七事变的发生,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最终达成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共识。在国共第二次合作的背景下,党的少数民族政策暂停和搁置了反蒋反封建等任务,而是将共同抗日建国作为民族政策的首要原则。所以党在正式场合,尤其是党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出席并讲话的场合不再谈之前所提的“民族自决”或“联邦”了。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提出党的最紧急的任务之一就是“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这份报告规定了党在新的抗日建国背景下与少数民族共同对日的原则,指出“少数民族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1]621。

虽然此时毛泽东不再提“反蒋”,但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政策处处忽视或侵犯少数民族的利益,损伤全民族抗战的力量,这是中国共产党不能袖手旁观的。虽然两党已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但以中共历来“正确的少数民族政策来改变中国过去的传统的错误政策,以我们的模范作用来推动影响国民党”[12]93是毛泽东所坚持的。在抗日的烽火下,毛泽东给予少数民族足够的尊重和重视。1940年3月和10月“蒙古文化促进会”“回民文化促进会”相继成立,与这两个协会成立相关的成吉思汗祭奠、移灵和延安清真寺落成典礼等活动得到了毛泽东、朱德等中共领导人的重视和参与,影响很大。[13]320延安清真寺由毛泽东署名亲自题写“清真寺”。[14]85少数民族的上层统治阶级如沙克都尔扎布(3)成吉思汗第30代孙,简称“沙王”。,每每“到重庆或西安开会,来回都要经过延安,受到交际处的热情招待和毛泽东、朱德的亲切接见”。[15]774

同时,陕甘宁边区继续完善民族平等政策,将其拓展为一系列具体举措,其首要一条就是教育其团结抗日及武装自卫,同时,在政治上确保边区境内少数民族在政治上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政府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上有使用本民族语言之自由并由政府扶助其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礼拜讲经等宗教习俗在尊重法令条件下皆被尊重;经济上政府尽量减免其负担。[7]47党不仅对内团结少数民族同胞一致抗日,同时对外成立延安东方各民族反法西斯联盟,意在“团结东方各民族的力量,建立巩固的反法西斯统一战线”[16]157。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同反对德日意法西斯侵略和压迫。综上,陕甘宁边区政府大力执行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优待少数民族同胞,身处边区的少数民族获得了民族平等、民主自由和民生保障。

毛泽东对民族政策的调整和完善,顺应了抗日战争的形势,弥补了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政策对少数民族利益的侵犯和对全民族抗战力量的削减,最大限度地团结了少数民族,有力地证明了民族自治区的优势,为党的民族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与群众基础,维护中华民族不至于分裂。在国家动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难以在第一时间稳固确立时,探索正确的民族政策并执行落实成为党民族工作的生命线,而灵活政策背后体现了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民族平等理念的一以贯之。

二 毛泽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从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

从建党至新中国成立前,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同时出现在党的文献中,似乎呈现出一种吊诡。但历史的事实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探索民族自治区的实践取得了成功,而基于民族自决的联邦制则从来没有被落实,并逐渐被抛弃。

1945年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就未来建立新中国提出中国共产党认为的具体且最低限度的纲领,其中关涉少数民族的提议是继续呼吁国民党“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17]60,同时毛泽东肯定陕甘宁等各解放区“对待蒙回两民族的态度是正确的,其工作是有成绩的”。[17]81-82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共七大会议上毛泽东仍然没有放弃“联邦制”的提法:“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问题或政权问题上,包含着联邦的问题。中国境内各民族,应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织中华民主共和国联邦,并在这个联邦基础上组织联邦的中央政府。”(4)这句话在后来被删除了。参见龚育之《党史札记》,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共在目前阶段的任务之一是“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7]748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全党以及毛泽东本人此时对未来新中国的民族制度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划,毕竟国共两党如何共存仍然是当时最棘手的问题。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5月19日毛泽东同朱德复电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曾经饱受困难的内蒙同胞,在你们领导之下,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我们相信:蒙古民族将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与封建压迫,建设新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庆祝你们的胜利。”[18]191内蒙古自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的雏形,标志着党的少数民族工作走向一个新阶段,日后也被誉为“模范自治区”[7]748。1949年3月在中共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乌兰夫代表内蒙古工委和内蒙古自治政府作了题为《内蒙情况》的书面报告,中共中央有关负责人对内蒙古的行政区划和自治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毛泽东在会议上提出:要为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东西蒙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19]254毛泽东对内蒙古自治区绝不是怀柔羁縻或开空头支票,而是切实准备建立多民族国家下的民族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采纳李维汉的建议,就新中国民族制度作出最终决定。“在起草共同纲领的时候,毛泽东提出:要考虑到底是搞联邦,还是搞统一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毛向李征求意见,李向毛提出了不要搞联邦的意见。”[20]41同时,根据胡乔木的回忆,起草《共同纲领》的过程都是在毛泽东直接参与和细心指导下进行的,毛泽东至少对四次草案稿进行了细心修改,改动总计有200余处。[21]50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联邦制和民族自决话语的抛弃得到了毛泽东的首肯。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届一次会议全体代表审议并通过《共同纲领》,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而这一决定也被称为“意义最重大,影响最深远的历史性决策”。[20]53关于这一决策,毛泽东在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上作出了更详细的回应:“在苏联的总人口中,俄罗斯族占百分之五十多,少数民族占将近百分之五十,而在中国的总人口中,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少数民族占百分之六,所以中国不能像苏联那样搞加盟共和国。”[22]371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的民族政策,背后其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常被忽视。只有帮助少数民族彻底废除本族内部的封建剥削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由党的少数民族干部领导的民族区域自治,而在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后,还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才能真正得以巩固。毛泽东领导建立的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道路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

第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项中心工作。

为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当时最为紧要的一件事。毛泽东十分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问题,将其重要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并列:“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23]146早在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建立的民族院校就已经开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北京政协会议和开国大典举行时,毛泽东邀请新疆保卫和平民主同盟主席赛福鼎到中南海作客,并询问新疆的风土人情、各少数民族的习俗忌讳等问题。毛泽东说:“今天请你来,除吃顿便饭,还要通知你一件事:中央考虑到新疆的具体情况,决定组建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由王震同志任分局书记。我们大家想听听你对这件事有什么想法。”[24]3301949年10月12日,毛泽东关于成立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的指示电指出,新疆“应该建立党的组织”,而赛福鼎于10月15日递交了入党志愿书。10月23日,毛泽东亲自批准了他的申请,由新疆分局办理手续。[24]346-347除了赛福鼎,包尔汉、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等少数民族上层人士都曾受到毛泽东、周恩来等领导人的极高礼遇。

为克服党内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缓和民族关系,毛泽东坚持汉族干部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最大的帮助,而不是加剧民族冲突:“各民族的事情自己管,就像新疆维吾尔族的事情由他们自己管一样,汉人只能帮助,不能代替他们管理。”[25]125这里的“不能代替管理”是在大汉族主义问题极为突出,汉族干部经常想当然地用不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办法去工作的背景下所提,“只能帮助”则是确保中央派去民族地区的干部为少数民族群众不惜一切帮好忙,做好事,而不是高高在上,甚至对自己不了解的各民族事务风俗乱管一气。“各民族的事自己管”,背后是毛泽东对少数民族的惦念以及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在毛泽东心中,在民族地区工作的干部应是“懂民族政策、对于仍然被歧视受痛苦的少数民族同胞怀抱着满腔同情心的同志”。[23]269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架起少数民族与党之间沟通的桥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由熟悉少数民族语言、风俗、宗教的本民族干部宣传解释和执行,紧紧把少数民族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同时积极适度吸纳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成为无党派人士,给予一定职位和社会地位,争取他们理解和支持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党的干部来具体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党的干部爱党爱国,只是民族地区的干部部分地具备民族的身份而已。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绝对领导,就是保证了党的民族平等政策的践行、保证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社会主义属性、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保证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宪法确认。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由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26]79。该文件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经验,详细规定了今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不止于此,民族区域自治的全面推行还需要上升到宪法层面。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称“西藏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由西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决定”[25]104,毛泽东还对宪法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条款进行解释:“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别是西藏的情况,在草案第六十一条中写了第三款,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现在西藏是达赖管事情,如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办,就要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这样办,恐怕达赖不干。他可以搬出我们和他订的十七条协议,质问我们。怎么办?可以按照第三款办事。搞人民政府不行,可以搞别的具体形式。达赖是活佛,是活神仙,不是人民选出来的。现在想马上选又不行,究竟搞个什么形式,由那里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决定。”[25]104

毛泽东所说“如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办”,具体指的应是地方各级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5)目前3月宪草初稿不可考,但是根据毛泽东后文所说“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办,就要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搞人民政府不行,可以搞别的具体形式”,并结合1954年6月公布的宪法草案和1954年9月正式宪法的内容推断,此处的第二款内容的大致含义应是地方各级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但若按照此规定推选人民政府,就必须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推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等流程,这就与十七条(6)“十七条协议”即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对于西藏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西藏各项改革,中央不加强迫”等内容有一定程度的冲突。故而毛泽东灵活处理了这个问题,在1954年宪法中增添了“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27]22的内容。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还提到宪法草案第七十条的内容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即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3]327而这一条款在1954年宪法中增添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7]23

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以民族平等和祖国统一为前提,纳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27]3

第四,毛泽东主张民族区域自治应服从中央政令。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毛泽东在关于建立东藏自治区域人民政府问题的批语中指出:“区域自治问题,牵涉很广……疆域划分,人员配备,政策指导,问题甚多,须加统筹。”[25]29毛泽东认为民族区域自治不仅仅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事情,更牵涉全国所有民族自治区的动向。针对新中国成立后新疆违背中央先前“全国先实行土地改革,完成后才实行牧区改革”的统一部署,直接进行牧区改革一事,毛泽东说:“目前我们没有经验不用说,如果新疆突破中央的部署,不按中央部署,在搞土地改革的时候,同时就搞牧区的改革,这势必影响周围的省份。那个时候,达赖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疆搞了,立刻就会影响西藏,它那里也有土地改革,同时也搞牧区改革,就妨碍我们争取达赖的工作;也要影响甘肃,甘肃也有牧区,也有藏族;也要影响宁夏,宁夏也有牧区。同样也要影响内蒙古。这样就打乱了中央的部署,使得中央被动,没法应付。”[24]404-405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授权下符合中央政令规定的自治。民族自治区身为全国建设中的一部分,绝不能各自为政,中央政令必须在民族自治区畅通并落实。这一点在民族工作中的极端重要性,直到今天依旧给予我们启发。

(三)民族区域自治中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的实践

毛泽东极为重视民族关系,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视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十大重要关系之一[28]33,他对两种主义的反对也绝没有只停留在理论上。1952年9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局报送的相关报告(7)即甘肃定西地委《关于靖远县回汉杂居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和甘肃省委的批示。,毛泽东看后不满足于对局部民族政策的检查,加以批示:“希望西北西南中南每个有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的县及地委都和甘肃靖远县委和定西地委一样,于切实检查所属区乡的工作情况后,向中央写一个报告。”[29]381于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拉开序幕。1956年4月26日,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强调“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28]33-34受列宁斯大林民族理论影响极深的毛泽东曾认为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内部的矛盾“可以用苏联的办法来解决”[30]146,但当苏联的民族关系发生变化尤其是苏共二十大之后,毛泽东实事求是地反思苏联经验:“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28]34直到毛泽东晚年依旧坚持“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早两年已经作过一次检查,现在应当再来一次。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理,不要只口里讲”。[28]34“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现在地方民族主义少些,不突出了,但大汉族主义比较大,需要再教育。”[31]219毛泽东开启的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的例行性检查,在之后新中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以确认。(8)“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由毛泽东领导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直接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构成形式,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做出巨大贡献。这一制度的深远意义,“经过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发生的前苏联等国家解体的惨痛历史教训,人们就看得更加清楚了”。[21]138

三、毛泽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立了价值准则

制度与政策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器”,而一个国家用何种价值观念看待本国各少数民族群体,将直接体现该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之“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器”由毛泽东开创,中国解决民族问题之“道”则是毛泽东所坚持践行的多民族观念、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思想、民族互助与宗教和谐思想。

(一)基于中华民族的多民族观

马克思主义政党向来承认、尊重和包容各民族的差异,绝不主张强制的民族融合。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多元的各民族统一于中国这个“一体”的历史渊源极深。毛泽东基于中华民族的多民族观,在以往研究中较少被提及,却是其民族理论价值准则的基础。因为只有承认少数民族为一个“民族”,才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思想。同时,虽然少数民族为一个民族,但各民族都是中华儿女,都属于中华民族。毛泽东所谈的尊重各少数民族,从不与承认、维护中华民族相冲突。毛泽东一生认同中华民族文化、立志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其关于少数民族的理论和实践,是以解决中华民族内部的少数民族问题而出发的。

(二)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思想

民族平等是毛泽东民族观中最为核心也是最根本的一条。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不仅获得了形式上的平等,即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保障,民族身份被认同,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被尊重。同时,少数民族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朝着“事实上的平等”不断迈进,原始落后的部落封建制度被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取代,各民族开始一道建设社会主义。没有民族的平等,民族的团结、互助与和谐都无从谈起。毛泽东认为:“民族是至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7]323怀有民族至尊和民族平等的观念,毛泽东带领全国各族儿女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捍卫了中华民族的独立,使中华民族获得和世界其他民族国家一样平等的国家地位;同时,毛泽东的民族平等思想无半点心口不一和装腔作势。和苏联没有处理好民族关系问题相比[32],和国民党对少数民族困苦处境的极为漠视相比,毛泽东将民族平等真正践行。以养猪为例:“养猪业必须有一个大发展。除少数禁猪的民族以外,全国都应当仿照河北省吴桥县王谦寺人民公社的办法办理”[33]100,“某些少数民族禁止养猪的和某些个别家庭因为宗教习惯不愿养猪的,当然不在此内”。[23]459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少数民族群众生活从极为艰苦转向平等发展的轨道。如果没有毛泽东,就没有少数民族的今天,更没有今天所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前提,即新中国的成立和中国各民族的平等。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民族平等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在毛泽东民族平等原则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人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持续改造头脑中的大汉族主义思想,不断纠正党内出现的违反民族平等的现象,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渐深入人心。

毛泽东民族团结思想的内涵随着不同阶段背景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开始,毛泽东依据革命形势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同胞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以及大汉族主义的迫害,呼吁少数民族与党团结起来,起身革命推翻旧制度的桎梏。当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后,毛泽东做了两项“民族团结”的决定。首先是“中华民族团结起来”,即与国民党一道,组成全民族(中华民族)统一战线对抗日本侵略者;其次是代表中国共产党正式宣布“党与各少数民族团结抗日”,承诺党将在与少数民族共同抗战建国的前提下,承认少数民族地位、给予少数民族权利、优待少数民族生活。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真实的政治诚意,成功将少数民族同胞团结到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之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开创了典范。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和党中央带领少数民族同胞共同探索和建设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收复共同的国家领土、迈向共同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即“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34]650,680

毛泽东提出和坚持的反对“两种主义”,是毛泽东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思想的重要体现,“两种主义”既违反了民族平等原则,也损害了民族团结关系,是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双倍否定。新中国的成立带来了中国历史上全新的民族话语——“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35]16和“兄弟民族”的称谓,在这个大家庭中将旗帜鲜明地反对“两种主义”。[35]16这里的大民族主义较为隐晦,即指大汉族主义:“毛主席指示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36]683毛泽东指出:“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22]227其实,反对大汉族主义很早就开始了,将反对大汉族主义与反对狭隘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则是毛泽东的贡献。据刘春回忆,当时贾拓夫同志告诉他主席看了提纲(9)抗战时期中共西北工作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室起草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经毛泽东批改和审阅。后指出:要反对大汉族主义,这是首要的,但同时要注意反对狭隘民族主义。[37]307-308因此,提纲在正式发表时,增加了也要反对狭隘民族主义的内容。[38]455就这样,反对“两种主义”的话语自提出后沿用至今。

(三)宗教和谐思想

毛泽东坚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主张共产党人研究宗教,更倡导社会主义国家宗教的和谐。毛泽东宗教和谐思想体现了毛泽东尊重历史客观规律和重视少数民族群众的态度。

在和平解放西藏的过程中毛泽东解决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即西藏的宗教问题。由奉行唯物主义的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如何对待宗教,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而毛泽东非常巧妙地化解了二者间“不同的信仰”之分歧,将其转变为“共同的人民群众”话语:“我赞成有一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中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是不行的。”民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和历史范畴,难以在短时间内消亡,而宗教更是依赖于个体人的生存境遇,在某些时刻超越了社会意识形态的限制。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民族与宗教都将长期存在。毛泽东对此认识清晰,故而不管是在西藏自治区成立前还是成立后,毛泽东都反复重申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25]88,“(宗教)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39]236

毛泽东是一个坚定的无神论者,但他对宗教研究和民族问题的兴趣丝毫不减。萧瑜和毛泽东游学时与方丈畅谈宗教,毛泽东当时就单独问道:“有甚么佛教的书籍出版吗?”[40]362-363抗战时期,党负责研究民族理论的同志们在起草刊物时苦于没有民族方面的书籍借鉴,刘春等人去西安、去延安的学校和机关藏书寻书都无可用资料,而最后“只有毛主席有个藏书室,藏书比较多。由李维汉同志征得毛主席同意,他的藏书中凡是我们用得着的都借了出来,解决了在民族问题研究工作中一大困难”。[37]308这从侧面证明毛泽东一直关注着民族和宗教问题。而针对当时西藏办的一所两年学制的佛学院,只是学习两年政治的情况,毛泽东提出,佛学不可不学,得搞四年要再拿两年专门研究佛学。[25]215直到1963年,毛泽东还在批评当时“对世界三大宗教(耶稣教、回教、佛教),至今影响着广大人口,我们却没有知识,国内没有一个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的研究机构,没有一本可看的这方面刊物”[33]353的状况,主张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宗教、批判神学。

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国内少数民族大都信奉宗教,处理好宗教问题、团结好信教群众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内容。提倡宗教和谐、把握宗教主动权和领导权,是毛泽东宗教和谐思想的核心观点。

结语

1992年举行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这一命题:“我国民族工作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最基本的经验,就是我们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41]28这一条道路中的成功经验可以从毛泽东的少数民族理论和实践中溯源。毛泽东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理论符合民族产生和消亡的发展规律,遵循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蕴含着少数民族同胞乃至中华民族同胞对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价值追求和情感向往。“得到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并不就等于完全解决民族问题;还要有长期的工作,处处找那具体的实际的方法”[42]667,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由毛泽东开创,具体实际的工作和办法也在毛泽东的领导下逐步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框架和优良传统,与毛泽东追求“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根本旨归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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