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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接口的伦理争议及其发展对策
——基于哈贝马斯的“包容他者”视角

2023-04-16匡丽丹刘炳亮王健崭

关键词:接口技术脑机哈贝马斯

匡丽丹,刘炳亮,王健崭

(1.中国药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98;2.鲁东大学 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BCI)技术的出现为应对人类文明爆炸式发展与生物大脑发展迟缓之间的矛盾以及人类平均寿命快速增长与大脑工作寿命有限之间矛盾[1]提供了可能,对人类攻克抑郁症、癫痫、卒中预后、老年痴呆等各种疾病、脑力增强、实施新型教育方法[2]、游戏娱乐[3]、降低人口社会老龄化、提升人类社会的幸福感等均具有重要意义[1]。然而,脑机接口技术可能引发的各种伦理争议也成为研究者们关注的焦点。

脑机接口技术是将机器植入人的大脑与人体结构融为一体[4]、不需要调动周围神经和肌肉就能对人体发送信息或指令的通信系统。根据连接技术形式不同,脑机接口可以分为非侵入式、半侵入式、侵入式三种类型[5]。除了非侵入式是通过将电极置于头皮表面来测量大脑活动外,半侵入式、侵入式都是通过手术的方式将电极植入大脑内部,半侵入式是将电极植入颅骨下方,侵入式则直接将电极植入大脑皮层中[1]。由于这种侵入或半侵入使得机器与人体融合程度逐渐增加,使得人机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可能会对人的身份认知、知情权和隐私权、社会公平、责任归属等方面产生各种冲击和影响。

对于脑机接口引发的这些冲击或影响,众多研究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包括传统自主受到的挑战[6]、负责任创新[7]、风险评价应对策略[8]、医学伦理困境[9]、教育应用[2]、临床应用[10]以及隐私风险治理[11]等。这些研究为探讨脑机接口的技术风险以及如何实现人机共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然而,由于脑机接口技术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其风险的认知和了解以及如何在利益与风险之间做出权衡仍然缺乏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因此有必要从不同视角对其应用可能引发的伦理争议进行深入的探讨。对此,本文以哈贝马斯的“包容他者”理论作为指导,并将“机器他者”的概念引入医学领域,赋予“他者”以新的内涵,这对于辨析脑机之间的模糊关系、协调“脑”“机”之间的利益风险具有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包容他者”理论的思想内涵

“包容他者”是哈贝马斯针对当前由于多元主义社会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冲突、差异分歧等产生的“他者”问题以及为寻求其合理解决方案、构建有效实践路径而提出的理论。“他者”的概念并非由哈贝马斯提出,而是由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中首次提出,并引入到哲学话语体系当中[12]。在早期的哲学语境中,“他者”通常被定义为边缘的、外来的。由于“他者”与主体相异,附属于主体,因此,人们通常认为“他者”的到来可能会与主体本身产生矛盾冲突,激发主体本身的归属感以及对“他者”的“排斥感”,甚至对主体产生侵害。直到胡塞尔[13]将“他者”上升到与主体等同的高度,“他者”才从附属中脱离,实现地位上的转变。后来,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13]进一步指出,他者与主体相异的同时,并不完全与主体相悖,二者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他者”的“凝视”对于主体有着积极的建构作用。这些早期有关“他者”的观点或论述为哈贝马斯的“包容他者”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哈贝马斯将“他者”概念与人类学相融合,重新诠释了“他者”的内在逻辑。与胡塞尔和萨特一样,哈贝马斯也摒弃了传统哲学认为“他者”是“附属的、边缘的和处于从属地位”的观点,将“他者”置于与主体等同的位置,认为“他者”并不是资源的抢夺者、竞争者,而应当是被理解、包容、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对象;在对待他者时,不可以采取暴力、强制等手段来吞噬他者,而应该用沟通和交流的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在哈贝马斯看来,只要在主体与他者之间构建起共同认可的价值与规范,并以理想的商谈语境为前提进行合理交往,实现平等对话,就可以实现主体与“他者”的和谐共处。哈贝马斯提出的对他者的包容并不是将其囊括于自身之中形成完全的同一,也不是人为地划定界限将他者推到自身的边界之外,而是保持尊重、平等的态度对待他者,消除歧视和排斥,包容一切边缘群体,包容他者的“他性”,即使不是同类,也要做到“既不同化他者,也不利用他者”[14]78。这是因为主体与他者的身份定义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情境下,每一个主体都可能成为所谓的“他者”。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他者”内涵的不断丰富,人类“主体”与客观世界中外部“客体”的身份边界越来越模糊,这使得两者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尤其在现代医疗领域用于治疗疾病或增强人类机体功能的“外来接入或者移植的部件及器官”这种“非同类”的“他者”,成为当前研究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脑机接口可能引发的主要伦理争议

(一)主体的自我身份怀疑

中国的传统思想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即人的身体是一个整体,理应保持其形态的完整性。然而在现代医疗领域,脑机接口技术人为地将“机器他者”植入主体,虽然治愈了病人的疾病,维持了人体的正常机体功能,但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完整性,使人体产生了重构,这让人们普遍担心其过度运用可能会破坏人性[15],引发主体对自我身份的怀疑,继而使主体在身体、心理、文化等多方面产生排斥和应激反应,甚至造成主体的自我认同障碍。例如,在临床实践中安装“脑起搏器”虽然对患有脑瘫、帕金森等疾病的患者有较好治疗效果,但对于这种外来的神经刺激是否会导致或加剧认知能力下降一直存在巨大争议[16]。Schüpbach 等[17]在对一些进行过深部脑刺激的患者跟踪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某些患者认为“手术后我再也找不到自己了”,“我感觉像个机器人”,“我感觉像个电动娃娃”。这些患者无法清晰界定自我与机器的重构身份,产生了严重的自我身份怀疑。

侵入性脑机接口技术由于能够直接诱发人产生不同的情绪[18],还能影响人的决策和行动方向[19],引发主体对自我审视的加剧。而且由于无法准确判断情绪或指令的产生究竟是来源于机器还是主体本身,也会增加人的不安。而主体的这种自我怀疑,还会将“他者”视为侵略者,激发其与主体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对植入的“他者”产生一系列的排异反应。从生理上来说,这种排异反应并不利于主体本身恢复健康,甚至会带来一些不良反应和副作用,破坏身体内部的和谐与稳定;从心理上来说,植入的机器改变了主体的原有情绪和个性特征,虽然能让诸如抑郁症的人变得开朗,让智力缺陷的人变得聪慧,却可能在社会交往中引起他人的怀疑与审视。这种来自他人的审视与怀疑反过来也会影响主体本身,同样让主体对自我认同产生怀疑,加剧身份焦虑。可见,当“机器他者”被强制引入主体时,无论是主体自身还是其他社会成员都可能让主体产生自我怀疑,严重的还可能引发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生理与心理的相互作用,还可能进一步导致自我和社会认知的错乱,加剧身份焦虑。

(二)侵犯知情权

脑机接口技术将“机器他者”引入主体,在为其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可能给主体的知情权带来挑战。例如在医疗领域,患者在接受机器植入前理应全面了解植入后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医生也应当告知患者因手术带来的风险、并发症以及可能无效的治疗结果等[20]。然而由于脑机接口技术目前仍处于未完善阶段,缺乏全面、充分的安全性临床数据,因此医患双方都难以完全知晓可能引发何种后果,两者的知情权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导致医患“双盲”,这在客观上侵犯了医患的知情权,有违于信息伦理。而且,由于某些“机器他者”具备了一定的“意识”能力,因此被植入后也可能通过获取患者本身的意识信息而产生信息泄露,从而增加对患者知情权的侵害风险。

由于缺乏知情,因此可能对人们的决策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决策能力是知情同意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主体在做决策时需要了解信息、判别风险、预测后果,才能理性地选择和判断[21],而某些特殊人群如闭锁综合征患者如果被植入机器后,因其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他人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知情,这不仅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可能进一步导致患者行为决策受到干扰。此外,由于某些患者急于摆脱作为“病患”的身份标签,急于渴望回归正常生活,也可能会贸然选择机器植入这种治疗手段[22],这种非理性的决策行为不仅会给患者身体带来无法预知的伤害,还可能对其心理产生影响,引发因“不知情”导致的各种连锁反应。

(三)有违公平与正义

脑机接口技术,虽然增强了人的某种机能,但也打破了原有的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社会关系,给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带来挑战。首先,脑机接口这种技术通常需要高昂的费用,只有富人阶层才可能负担得起,普通人群很难得到普及应用[1],因此当这种技术只能被某些富人群体应用时,就可能人为地催生出更多超人类的“天才”,形成所谓的“精英”群体,加剧对社会资源的过度占有和社会竞争;而其他群体在竞争中被动地成为“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其结果可能导致社会的极化,乃至引发矛盾冲突[23],扰乱社会公平;其次,“机器他者”的介入,还会引发教育、竞争以及司法的不公[24]。由于有了科技的助力,某些群体可能更倾向于借助“机器他者”来增强主体自身能力,因而客观上不必付出更多的努力便可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这将导致教育以及社会平等竞争等的功能被削弱,影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关键的是,这种增强技术如果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还可能对法律的有效性以及公正性带来挑战。例如,如果利用植入的机器来控制或改变情绪、思想以及决策等,可能让违法者逃避主体罪责[25],增加执法难度以及成本。

(四)侵犯隐私权

信息化时代,保障人的隐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挑战。而脑机接口技术的诞生,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挑战。作为一种智能化手段,侵入式及“机器他者”的介入,可能会直接读取和收集被植入主体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的和心理的)、下意识反应、潜在的表现以及无意识的举动等,将主体尚未表达的思想、心理活动以及情感等进行记录或提取,由此实现对用户行为和思想的准确预判[22]。当脑机接口在对主体意识层面的信息进行获取和解读的同时,如果发出错误指令对主体实施操控,干扰主体行为能力,可能迫使其做出违背本心的决定,产生不可预知的风险。如果该过程被不法分子获取掌控,不仅会加剧某些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还可能通过入侵脑机系统、篡改情感、记忆等大脑数据,引发各种违法犯罪,乃至操控人类威胁社会安全[11]。而隐私泄露也容易将主体“人机结合”的这种特殊身份公之于众,引起主体对“机器他者”以及外界“他者”的排斥,这对主体本身以及社会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隐私权的丧失意味着主体性、安全性以及自由意志的丧失。当个体完全暴露在他人的视野范围内时,思想和行为在“他者”的审视当中,人会失去自我,无法理解主体与他者的区别,自然无法辨别自身存在的意义[26]。

(五)引发伦理责任风险

脑机接口技术在应用过程中,还可能引发伦理责任风险。作为“他者”的机器被植入人脑后,由于其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智能化的决策能力,因此“机器他者”与主体之间的身份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在此情形下,当脑机互动信号在传递过程中发生错误时或BCI 系统执行了用户无意中发出的指令[27],用户的真实想法和实际行动之间就可能产生错位,继而引发不可预知的伦理责任风险。如果“机器他者”过度介入,还可能导致其对主体意志的完全控制甚至身份互换,从而导致伦理责任的复杂化。随着多元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俨然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甚至具备了统治阶级维护政权和巩固统治地位的功能,成为一种操纵人类的工具[28]。可见,机器他者的植入,对原有主体身份的模糊,不仅会对人类个体以及社会伦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通过操控政权成为新的专制工具。

三、“包容他者”理论指导下的脑机接口应用对策

作为以增强人类健康福祉为主要目的脑机接口技术将“机器他者”植入人脑,并参与人的主体意识与行为时,“机器他者”与人的本体就共同构成了新的道德共同体。“我们作为一个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如何来看待我们自己,我们应当用什么来指导我们的生活”[14]62就成为两者实现共存的关键问题。尤其当该技术触及人的意识层面时,技术本身就成为推动主体重新进行自我认知的新标尺[6]。哈贝马斯指出,“我们如何生活,多少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我们自己”[14]63。而主体如何看待自己,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从真正意义上认识自我以及如何对待他者。

(一)包容他者,强化身份认同

按照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的理论主张,不可以采取暴力、强制等手段来吞噬或排斥他者,而应该用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协调和解决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在医疗领域,当采用脑机接口技术将“机器他者”植入人的本体,其目的并非是对本体进行“破坏”和“入侵”,而是期望缓解病痛或增强某种生理功能,因此当面对这种可能给患者本身带来风险的科技手段时,有必要改变传统认知,尽可能用包容的态度认识和接纳“机器他者”,而非一贯地排斥和质疑。这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同时,其他社会成员也应以宽容平等的态度对待和接受他者的“他性”,只有当大部分的社会公众都消除了偏见与歧视,“机器他者”才可能被人类所广泛应用。

当然,需要承认的是,由于脑机接口技术已经触及人的意识层面,且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其会给植入者带来哪些负面效应和风险知之甚少,因此对于“机器他者”的包容也并非毫无保留。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包容”并非是把“他者”完全囊括到自身当中[14]32。因此,对于脑机接口这种尚未完全成熟的技术,目前仍然需要“有限包容”,以防止其应用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可控的风险。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继续强化脑机接口的技术安全,预置安全机制,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上,尽可能遵循主体意愿,以保证主体的行为意识能够处于安全可控范围内。

尽管科技给人类带来了诸多便利和福祉,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知道,机器只能作为帮助人类生活和工作的辅助工具,而不能成为主体生活的操纵者和主宰者。每个个体的人都应当在自我本体的社会意识基础上,遵守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与伦理规范,才可能保持人类的理性与良知。话语的参与者也应是多元差异的主体,只有容忍彼此在交往实践中共存的“规范性意义”,才能达成“自我理解”与“认同他者”。只有如此,经验世界才可以“依靠其参与者的意志和理性”,实现道德共同体内部的多元差异主体及其价值取向的和谐共存[29]。

(二)全面贯彻知情同意原则

脑机接口技术的出现使得人类面对的不可预知的风险越来越多,因此,有效执行“知情同意”原则不管对于病患还是健康人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医疗领域,由于脑机接口技术已经触及人的意识层面,因此,对其可能引发的各种效应乃至影响,对于受众而言“知情”就显得更为重要。在哈贝马斯看来,“每个人都必须接受所有他者的视角,以便检查一个规范从任何一个人角度来看是否得到了所有人的接受”[14]70;构建一个社会的规范的有效性前提在于所有人都必须共同自愿地接受遵守这个规范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或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也就意味着在脑机接口技术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了解整个过程,方能做出最合理的决策;“只有当行为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理由,而且知道自己为何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行为者的行为才具有合理性。”[14]48这里所说的“理由”并非偏颇的、因某些主观因素而带有个人倾向的不合理动机,而是在全面掌握情况后形成的合理动机。只有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选择且愿意承担该决策所带来的风险时,行为者的“理由”才真正具备合理性。按此观点,脑机接口实施过程中每个参与者都享有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以使每个个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并且所选择的实施方案要具备合理的动机和理由,才可能有效体现主体的知情权。尤其当患者、医生甚至研究者都无法全面地了解技术可能给患者带来哪些后果或风险的时候,作为医生和研究者都应该明确告知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和局限性,以尽可能地保障其知情权,避免技术“强制”,让主体最大可能地做出理性选择。对于特殊人群,如闭锁综合征患者,更要建立起合理的授权机制,当其不具备健全的决策能力时,理应由监护人代其决策。

(三)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脑机接口技术可能引发的不公平也是需要关注的伦理问题之一。人类主体通过植入“机器他者”的方式获得某些超自然的能力和技能,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破坏了主体自身的成长规律,导致破坏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此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以避免脑机接口技术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挑战。因为不同群体或者个人容易在利己主义的驱使下做出一些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选择,他们相互之间缺乏了接受彼此视角的能力,不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因此,只有采取一种公正的方式,把所有人的共同的善当作自己的取向时,群体或个人才会具有相互接受对方视角的能力,并从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做出合理决策,才能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实际上,科学技术本身并不是导致不公平现象的根源[8];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绝不是为了加剧人类的异化,恰是为了实现人类的福祉和自由全面的发展。而脑机接口给社会公平以及竞争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主要来自于对治疗还是增强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以及对技术本身能产生何种效果的不确定性。这种判断上的难度以及不确定性决定了这种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必须严格加以限定,否则可能给社会公平乃至稳定带来巨大风险。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要消除或减少社会的不公平或某些冲突,要尽力确保社会当中的每个个体都能享受同等的待遇,用平等尊重的态度保障每个成员都能拥有各自的权利和利益。不能让财富成为垄断科技、扰乱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源头。哈贝马斯在《包容他者》一书中曾经指出,“从一种理想的视角来看,正义问题涉及的是所有人的利益所在”[14]110;共同体对所有人都是持包容与接纳的态度,包括那些想要保持陌生的人,不运用任何手段和强制措施趋向同化,而是用平等尊重的态度对待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14]32。

另外,要避免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冲击,脑机接口技术的应用最关键的是要从制度、法律以及道德层面来共同监管和制定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规避其可能引发的社会恶性竞争和无序状态。哈贝马斯并不主张采取暴力或者妥协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而以话语状态为前提的沟通便是解决矛盾冲突的最好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共同的伦理观念,形成伦理共识,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对脑机接口技术而言,可以通过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方式来监督和管理脑机接口技术的应用范围和应用领域,通过协商的方式形成共识,在不违背伦理的前提下促使这种科技手段为所有人创造福利。同时也要保证技术应用过程的程序正义,推进结果正义,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科技的公平性。

(四)通过构建理想的商谈语境强化隐私保护

人与人和谐共处,进行平等的对话与交流是必须要建立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认为,共同体成员间平等对话是建立在理想的商谈语境之上的,而平等对话的前提是不受任何强制与威胁的。在进行商谈时,应当对每个参与者的论述与理由都持尊重态度,保持解释学的敏感性,避免将个别参与者边缘化,尊重和包容他者,同时不能用一些外在力量如财力、地位、身份、技术手段等胁迫和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利,打破平等对话的前提。因此,对于机器植入者而言,要实现与“机器他者”的和谐共处,就必须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实现平等对话。要实现这一目标,从技术角度来看,首先应当强化对个人隐私数据的加密保护,并给予立法保护,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及组织无权擅自通过脑机接口技术获取主体的隐私数据;同时,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个体应当自觉抵制侵犯“他者”隐私的行为。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每一个主体在不同的情境下都有可能成为“他者”,因而对“他者”隐私安全的保护其实也是在保护主体本身。同时,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建立起相互接受机制,通过“解释”介入到个体或某类群体的自我理解和世界理解当中去,同时为主体本身以及他者保留一个修正理解的余地。只有每一个个体都设身处地地站在“他者”的角度考虑问题,相互接受,才有可能实现平等对话,和谐共处。

(五)健全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归属

科技是为了造福人类,不是为了异化人类。对于脑机接口技术可能引发的伦理责任问题,不仅需要从制度、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讨论,也需要从伦理道德方面进行明确。正如前文所述,当“机器他者”被引入人类主体时,这种道德综合体就具有了双重意识。当这种具有双重意识或人格的复合体触犯社会道德乃至法律红线时,其责任判断就变得更为复杂。按照哈贝马斯的包容他者理论,主体与他者之间应该属于一种包容与被包容并存的关系,既然“机器他者”已经成为主体身体的一部分,就应该尽可能地去接受并包容它们,共同协作促进身体运作,这将有助于建立责任共同体,以明确责任归属。对此,当脑机接口仪器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首先应当经过长期临床试验和严格测试,以确保主体与“机器他者”能和谐运作,以避免因技术产生的责任问题。同时,基于主体与“机器他者”这种特殊的关系,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相应的道德约束体系,以确保主体与“机器他者”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共同体,承担共同的责任。

此外,在现实世界中,需要通过道德表达或道德规范对具有不同行为的群体、个人以及“特殊的他者”进行约束,使所有成员协调起来。这种约束性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主体与他者之间相互承认、相互认可的道德规范或日常实践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共同约束下,各个群体、个体、以及“特殊他者”建立起“重叠共识”,才能建立新的伦理规范,更好地应对责任归属问题。

四、结语

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既为人类健康带来了福利,也给社会伦理道德带来冲击。哈贝马斯在传统社会学和人类学中有关“包容”的观点,同样适用于现代医学语境下“机器”这一特殊的“他者”。本文即是在哈贝马斯有关“他者”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机器他者”的概念,并将其引入医疗领域,解释了人的主体对“机器他者”“有限包容”的必要性。脑机接口技术将“机器他者”植入人类主体,两者之间应该用平等包容的态度来解决矛盾冲突;只有在主体与他者之间构建起共同认可的价值与规范,并以理想的商谈语境为前提进行平等对话,两者才可能实现共存。同样地,对于社会中的他者,也应包容出于疾病治疗目的脑机接口植入者,以构建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但对于用于机体增强的脑机接口技术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则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有限应用而非无限“包容”,这对于规避各种伦理风险、实现人与“机器他者”共存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脑机接口技术的应用,应该建立在一定的伦理道德框架之下,在不超越人类意识控制的基础上为人类造福。只有如此,人与“他者”才能和谐共存,无论是作为社会的人还是机器的“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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