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2023-04-16梁伟卫
梁伟卫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 100872)
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产物,是金融产品的创新,更是金融制度的创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独特优势,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然而,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快速发展,还面临若干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有效的组织形式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改进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应从扩大资本来源渠道入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监管市场化进程,同时促进产品创新,使产品多元化。同时,强化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监管,丰富基金种类,加强基金管理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以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本文还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了研究,网络安全为开发高效、稳定、低成本应用平台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特点
(一)专业化投资
证券市场要发展,就必须有巨额资金的参与,大量闲散资金在高回报率冲击下,纷纷入市。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就必须投入更多的资金。但持资投资者通常不是专业分析能力强的专家,这样就造成了投资者多次进行投资,却因不能正确预估风险而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如何在保证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就成为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屡战屡败后,投资者需要理财专家协助投资,同时投资者愿意把部分投资收益回馈理财专家。
(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组合投资就是把有限数量的证券按某种方式排列起来形成一种整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别证券收益率波动带来的损失。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一大特点,其风险与收益二者是并存的。根据现代投资理论,避免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将鸡蛋都装进一个篮子里,组合投资是减少投资风险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投资工具相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一般投资也要随时注意所投行业及个股的走势,随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这对于非专业投资者而言,所支付的费用与所得到的回报并不成正比。证券投资基金依靠资金规模优势,能够进行组合投资,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调整有更为敏锐的视角,在风险防范手段及意识方面较普通投资者更为敏锐和专业。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一)收益风险
1.证券市场的风险
投资者买入混合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与个人买股相比,由于能有效分散风险和利用专家优势,对于控制风险来说是强有力的,但仍然存在收益风险。因此,混合型基金必须进行分散化投资以减少系统风险。分散投资可以消除部分单个企业带来的非系统风险,但是,市场风险是不可能被排除的。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降低系统风险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芝加哥大学教授亨利·马科维茨在《资产组合选择》一文中指出,与证券市场的整体运动相关联的宏观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违约风险、管理风险等,都可通过同时投资于多种股票予以弱化。系统风险主要来自“整个体系中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的共同因素”,在这方面,证券投资基金却束手无策。因此,证券市场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证券市场投资盈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来自证券投资红利中所获得的投资回报,成为红利收益,另一种是由证券价格买卖价差所产生的收益,成为风险收益。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大多是以红利作为投资收益来进行投资决策。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的投资人,多数并非出于证券投资的分红,却企图通过证券价格买卖差价来赚取高额利润,这种投资行为导致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总体收益率普遍偏低。一方面,是因为分红的企业很少,另一方面,是我国证券市场国家股与法人股无法流通的问题(国家股、法人股总体数量是当前沪深市场上流通A股数量的两倍多)造成的压力,使当前市场上的资金运用较多的是中短线操作,摒弃了长期投资。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往往将眼光集中于股价波动较大的股票上,从而忽略了其他个股,价差收益更具有波动性,因而风险水平上升。
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风险
通过分析基金管理者与普通投资者之间所面临的不同风险特征,得出了基金管理人应采用二值化后的人脸图像作为识别对象的结论。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观察,基金管理者相较于普通投资者而言,确实优势比较大,如果基金能够更好地从一定角度去认识风险的性质、来源与品种类型,可以更精准地评估管理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依据所投资目标与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来构造有效的证券组合,当市场发生变化时,及时地对投资组合进行更新,从而把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成为基金公司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人员,他们是公司的灵魂人物,也是整个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但管理人因为受知识水平、管理经验、信息渠道与处理技巧的限制等,对他们的管理能力不应高估。
3.经济管理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获得稳定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取得的成果,国家对于证券市场的宏观经济调度控制,也基本完全按照市场体系的客观需求来进行发展。在市场不规范,监管不力等诸多因素制约下,新基金往往出现业绩不佳甚至亏损,新的基金管理人却能轻易获得政策性的利润,甚至从表面上看,新基金的表现也非常出色,但从本质上看,这是牺牲了其他机构投资者及大众投资者不得不放弃的部分回报。在我国现行的政策环境下,新基金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在缺乏政府扶持和政策优惠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表现或将大幅下降。新基金进行新股发售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收益,这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投机行为,而这正是基金管理公司追求超额回报的动机所在。在市场基金体制规范化的今天,证券投资基金表现将日趋分化,基金业竞争将日趋激烈,它所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将增强。
(二)代理风险
投资风险是基金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在投资风险问题上,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结构,才能使双方利益都得到保证。就证券基金而言,委托人与代理人博弈结构,产生了二级受托——代表联系,这也就是基金投资人(资金股份拥有人)与基金托管人的信托——代表联系、基金托管人与资金保管有限公司相互之间的另一个受托——代表联系。
代理问题涉及基金托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我国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从最初的国有独资到现在的多家股份制公司并存。目前,我国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主要来自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缺位和约束乏力。一是基金托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操纵的危险。在证券市场中,基金管理人经常通过操纵基金净值或买卖股票来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另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利用资金优势进行其他非货币性投资收益的投机行为,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润,对整个证券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二是以契约型封闭式基金为例,由于基金管理人多选择大型券商,因此基金管理人并不面临赎回风险。而投资经营的企业则以其财产承销给控股股东新股、配股及自营交易产品等,从而对控股股东提供好处,损害投资者利益。此外,由于我国证券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基金管理人也存在着滥用优势地位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三是基金托管人不能很好地完成托管、监督等责任。四是由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我国的基金公司缺乏独立性,无法真正代表基金持有人进行有效的决策。中国的基金,以基金企业的发起人身份,一般都是由自行倡议成立基金。因为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受托人相互之间的司法关联并不清楚,所以,由受托人对基金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委托负责,而不是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必须选定托管人,然后,托管人将受到基金托管人的严格限制。此外,受托公司与资金托管企业间存在的信托代销合同。经济利益也是制约托管银行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在这种背景下,托管费收入便被赋予了巨大的意义。托管费收入已经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一项主要来源,对于银行的收益,手续费收入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此外还有间接存款、结算收入、宣传及其他的效应,更不可估量。在目前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托管人的地位和作用都很有限。另外,在托管协议中,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使得双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较大。
三、防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的对策
(一)依据风险偏好选择投资基金
中国居民储蓄在各种投资工具中占很大的比例,有着不断向银行体系聚拢的趋势,这类社会金融资源很多就流向了银行体系内的金融公司,用于购买各类基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从目前开放式基金来看,无论是市场收益率还是风险回报指标,都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我国封闭式基金就其净值增长率而言,不管是顺市还是逆市,其中,指数型基金的业绩最佳,平衡型成绩差,成长型基金处于中等水平。从风险收益率来看,大部分基金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在夏普比率方面,绝大部分资金在研究分析中都没有获得更高的回报。
我国国内投资基金的种类很多,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投资者应清楚地意识到各种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基于其风险偏好,对收益基金进行分类。在众多的基金品种中,保本型投资基金由于其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和良好的安全性,成为广大投资者的首选。
(二)建立多层级监督体系
多元化监管体制下以行政及立法监督为主,产业自律和第三者(受托人、审计及独立董事及其他)的监督为辅,其中政府法律监管为核心。国家已经加大了资金监督管理力度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进一步规范了基金管理人、资金委托管理人,所具有的专业能力、职能的权力限度,并在基金收集、交易、申购、赎回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明文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已基本形成,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行业自律与第三方监管仍然相当乏力,要进一步强化与改进。
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要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为主,健全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内部治理,化解“三权”失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要求、工作条件和报酬标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加强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基金管理人聘任及责任,基金托管人也负有监督责任。这些制度对于保障基金安全、稳定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采取种种手段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托管人不能很好地完成监督职责,那么管理人就会为了谋取私利,不惜牺牲众多基金投资者利益。
(三)加强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力度要加大,不会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与商业运作,例如,中期报告、年报等,都要注明在此期间损失较大的投资。此外,还应该通过适当提高基金的投资透明率降低投资的风险度。同时,还应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落实资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审计与其他报告等相应工作内容的开展。
我国的《投资证券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基金委托人及任何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必须向法律揭示任何基金信息内容,并确保信息内容透露的真相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义务。其中,作为主要的信息提供者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信息进行及时有效披露。《投资证券基金法》第六十二条具体阐述了需要公开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主要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4.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5.临时报告;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信托部门的重要人事变动;8.基金募集情况;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缺乏真实性,其原因就是托管人报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没有反映出真实情况。基金委托管理人的相关报告出现相似度极高、内容单一,缺乏细节,不管是监督管理机构还是投资者,都不能从这些信息中了解到该基金的具体情况,会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强化信息披露,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证券立法中,信息披露义务已经成为一个重要内容,但是目前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这也导致了信息披露的不足与风险。
(四)增强资金持有人的监督力度
加大持有人的管理力度,可以建立持有人大会经常设置的基金机构,表示持有人大会积极履行日常监督管理的权力。经常设置的基金机构可以依据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意愿,用于征招收集持有人大会的权利、选择基金的管理人员及基金的委托管理人的权利。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常设管理机构是一种制度创新,不仅能有效地避免现有制度存在的弊端,还有利于完善我国现有的基金法体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成立,能够解决当下基金治理因结构存在导致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此,还须做出若干有关规定,确保常设机构人员能够有效代表持有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常设机构的法律和法规,但可以通过立法对这一组织进行规制。例如,规定常设机构人员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或者有权代理一定的基金份额,并且在职期间不允许卖出手中的基金份额。这就是常设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时,应当遵循的标准。
四、结语
总之,投资者还应该充分了解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培养理性投资者,强化基金监管。同时,要通过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及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