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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厚“乐感文化”的三重境界

2023-04-15张浩钇

文化学刊 2023年1期
关键词:李泽厚陶冶感性

张浩钇

在李泽厚这里,中国传统文化实质上是一种“乐感文化”,它是相对于西方“罪感文化”而提出的具有中国文化特质的概念。李泽厚对“乐”的认识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感官感受、音乐性、让人快乐,相应“乐感文化”应包含三个层面的内涵:第一,它关注的是现实生活,拒斥构建形而上的超验世界;第二,它强调了人的感性生命,肯定人自然情感的表达;第三,它追求“情本体”与审美的自由人生。

“情本体”是“乐感文化”的核心,[1]这里的“情”是基于儒家“亲子情”的“仁”与“孝”等日常生活情感,为了实现对“情本体”的追求,“乐感文化”中包含了三重境界,可以概括为“悦耳悦目”“悦心悦意”和“悦志悦神”。“悦耳悦目”是人们感性层面上的愉悦感;由感性愉悦出发,“乐”实现了由“巫”到“礼”的过程,这便是人内在心理情感的愉悦,即“悦心悦意”;从原始巫术到儒家的道德境界再到超道德的“天地境界”,音乐性与审美性的情感在此交织在一起,这是审美的“悦志悦神”。可以说,“乐感文化”所包含的境界是审美的境界。

一、悦耳悦目——“乐”的感官愉悦

李泽厚指出,“悦耳悦目”是指人的感官尤其是耳目上的愉悦。耳、目所代表的是人类的视觉和听觉,它们作为人类最为基本的自然器官具有感知的功能,能够进行复杂的审美感知和审美想象,以此获得审美愉悦。李泽厚说道:“这种生理性能和自然规律以社会性的方式实现出来,并在此实现中使自然生理的耳目性能获得了丰富、发展,成为人类所独有的心理本体,使人的感性存在也不同于动物。”[2]342人作为超越动物性的存在,其审美心理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当人的感官作用于自然万物,并运用想象、情感和理解等因素获得了社会性,这便是感官愉悦的形成。

“乐感文化”最早来源于原始巫术礼仪。中国原始巫术礼仪以图腾歌舞为代表,而原始舞蹈则构成了“美”的最原初表现形式,它不仅仅是一种群体娱乐的方式,还是用来巩固、维系群体秩序的主要途径之一。原始舞蹈中必然会产生“乐”,这里的“乐”是早期音乐的概括,它配合着舞蹈,以“歌”的形式而出现。在《周礼》中也有多处强调“乐”与歌、舞的联系,它们的核心功能在于祭祀先祖,在这里不可忽视的是,蕴含着“乐”的原始歌舞具有了音乐性,能够给人感官上的愉悦。与此同时,原始巫术礼仪也分化出了“礼”,“礼”是作为人的外在理性规范而存在的,而“乐”是直接诉诸于人的内心情感,在“礼”的外在规范下,“乐”具有了社会教化的功能,“它是通过群体情感上的交流、协同和和谐”,[2]24以此在感性中建立理性和社会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原始巫术的“乐”经过“礼”的规定和规范,其中包含的内容与形式被继承了下来,并同“礼”一起构成了具有浓厚理性色彩的制度规范。

可以看出,“乐”给予人类感官上的愉悦已经包含了社会理性的因素,因而人的耳目之悦已经和动物性的生理快感相区别。动物性的生理快感只是停留在感性的层面,例如只停留于满足“吃”和“睡”的生理欲望,而人的耳目之悦却渗透了社会性。正如李泽厚所指出的,图腾歌舞的作用在于通过巫术礼仪等方式来联结原始分散的个体存在,使个体的情感和观念得到了规范化。在关于原始歌舞对人类社会理性进程的影响上,苏珊·朗格认为舞蹈是一种智力活动,它摆脱了人类的生理性,并使人类将各个个体的生命视为整体,“在舞蹈的沉迷中,人们跨过了现实世界与另一个世界的鸿沟,走向了魔鬼、精灵与上帝的世界。”[3]也就是说,在原始歌舞和“乐”等音乐形式中,人类动物性的本能、情感宣泄和自然感官开始与社会性、理性相交融,感官愉悦中已经包含了理性的成分,在这里,人类的文化心理结构开始形成,情感本体也开始成长,这是“乐感文化”的第一重境界。

在人类的耳、目等感官中,动物的生理性与人的社会性相互碰撞、相互交融,促进了人类心理情感本体的成长。原始的动物性转化为社会性,人的耳、目等感官逐渐丰富而具有审美的属性,它们愉悦的范围、对象也在不断地扩大,因而逐渐成为自由的感官。与此同时,情感也在历史的情境中形成,耳目的愉悦演变成情感的愉悦,并逐渐丰富“乐感文化”的内涵。

二、悦心悦意——“乐”的情感愉悦

当审美愉悦渗透在人的内在心理情感中时,便体现为对情感的陶冶和对人性的塑造。在欣赏任何艺术形式的时候,主体都会充分调动生理感官,以从整体上来合理地把握对象,然后再进一步地体会其中所蕴含的意味,由感官的愉悦逐渐进入心理情感的愉悦,从而在心理层面形成更加丰富的审美愉悦感。在这个意义上,心理情感的愉悦更多体现了社会理性的要求,社会性不仅仅停留在感官上,而且更加作用于心理情感,这成为“乐感文化”的第二重境界,它是通过由“巫”到“礼”的过程来实现“乐”对人们情感的培育和陶冶。

李泽厚指出,以原始图腾歌舞为主要内容的巫术礼仪促进了“礼”“乐”等社会内外在规范的正式形成,原始歌舞通过对个体感性的规范和引导,使群体内部更加整齐划一而充满秩序,这也是“礼”的演变过程。由于原始歌舞以祭祀活动为核心,相对应的其中一整套祭祀的制度和规范便会流传,既然“礼”包含了行为活动中的秩序,那么它也必然存在着动作、仪容、服饰、色彩等感性形式。这与美有很大的联系,凸显了“礼”的外在文化表现形式,同时,个体的语言、心理和情感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一方面,“礼”对外规范并约束人的各种活动;另一方面,“礼”也塑造了人的心理情感,但是这里的塑造是在理性的前提下,使人的感性中渗透了更多的理性。“乐”与“礼”相辅相成,与“礼”的外在理性规范不同,“乐”直接诉诸于人的心理情感层面,以乐、舞、歌、诗等艺术形式为载体,唤起并作用于不同的特定的情感,由此达到塑造情感、陶冶性情的目的。这样一来,乐、舞、歌、诗的不同形式和体裁便是不同情感形式的代表,但它们最终带来的是内心情感的愉悦。

李泽厚认为,“乐”的作用在于对人内心情感的陶冶,对它的要求是“和”,即“乐从和”。首先,“乐”和“礼”的作用一样,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乐”相比“礼”来说,更加注重人的感性,即作用于人的情感,通过构成内心愉悦,由内而外建立人的社会性,而音乐等艺术方式的出现,就是为了塑造人的心理结构,陶冶人的内心情感,以此达到普遍的情感和谐。其次,“乐”不仅要求人际间的情感和谐,还要求上升到天人和谐,原因在于由“乐”所建立的一整套艺术情感形式,由于陶冶了人的性情,使人产生了愉悦的情感,从而人和自然节律达到同构的目的,这即是“天地和”与“天人合一”。

“乐”陶冶了人的情感,培养了人性,它同时也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文化心理结构,形成了“乐感”精神,表现为对人生的乐观态度,这“乐观”也是一种人生的情感。李泽厚说道:“‘乐感文化’以人为本,相信人类自身的力量,尽管历史在悲剧中前行,但认为只要自强不息、韧性奋斗,便可否极泰来。”[4]“乐感文化”受到中国“一个世界”的世界观和“实用理性”的影响,并没有产生西方式的“罪感文化”,而是以现实的世界为基础和源泉,在现实世界中寻找生存的皈依和寄托,积累生存的信心和勇气。死亡对个体来说,是必然的、绝对的,相比死亡的必然性,当下的存在更加具有真实性,与其面对死亡的威胁,不如把握当下的具体生活,在充满人际情感的当下生活中寻找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李泽厚说到:“为什么不可以忘记它(儒、道)或即使不忘记(禅)却仍然去热情地肯定和拥抱生活呢?这不同样可以领悟到那存在的虚无吗?”[5]活在当下便是“我意识我活着”,于是个体将历史的情境与理性同自身的情感结合了起来,“情感”最终成为“本体”。

“乐感文化”以“乐”为主要的艺术形式来陶冶人的情感与心灵,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产生了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乐观情感,表现在主体上即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乐观奋斗精神。以“情”为本体的“乐感文化”已经形成了对人生在世的偶然性和最终走向死亡的必然性的领悟,以“乐”来“悦心悦意”,实现了个体生命的超越,获得基于道德又超道德的人生境界。

三、悦志悦神——“乐”的精神愉悦

“乐感文化”的第三重境界是基于道德又超道德的“悦志悦神”的审美境界。“悦志”是关于意志、志气的培养和陶冶,它所追求的是某种符合自身目的的道德意志;“悦神”是一种较高的精神享受,它使人追求某种近乎宗教的本体,表面上看起来不受到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但是实际上却是符合道德规范,同时带有审美愉悦的自由的感受。“乐感文化”以“情”为信仰,不追求超越感性时空的精神本体,而追求在此即生活情感中求得人生的永恒存在,实现人与自然相融合的“天人合一”,即“成于乐”。

李泽厚通过将音乐性的“乐”与审美情感的“乐”相联系,以此来实现“乐感文化”的最高境界。音乐性的“乐”主要是通过乐、舞、歌、诗等艺术形式作用于人的感官,主体在对这些艺术形式进行把握时首先产生的便是感官上的愉悦;由于社会化理性等因素的渗入,感官愉悦逐渐走向内心情感的愉悦,人的情感、意志在“乐”的培养和陶冶下,逐步实现了真正的自由感,于是人的情感变成审美的情感,人的意志充满了“乐感”精神。可以说,“乐感文化”能够促进人的心理情感本体的完善与进步,在音乐和其他艺术形式的感染、熏陶和塑造下,人达到对人生最高境界的把握以及人生艺术化的领悟,这正是儒家“成于乐”的理想人格境界。“礼”和“乐”分别从外部和内部来塑造人性,通过对外在伦理道德的规范和内在心理情感的陶冶,人最终所达到的是孔子所谓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状态,是审美情感的艺术化与人性自由状态的融合,这种审美人生境界达到了近乎宗教的“悦志悦神”。

李泽厚在《论语今读》中提及到了“孔颜之乐”,这涉及“仁”与“乐”的关系,他指出“仁”具有某种神秘的性质,可以代表人的终极心理状态,而“孔颜之乐”的“乐”并没有脱离感性,“是一种经由道德而达到的超道德的稳定‘境界’。”[6]在李泽厚这里,“乐”本身就体现在人的当下生活中,它以实用理性为前提,不脱离人的感性心理,是一种情感上的愉悦。而“仁”是人内心状态,其中包含了“爱”的感情,同“乐”一样,“仁爱”也来自于百姓的日用伦常生活中,它是“人化”的情感,最终达到的境界是一种超道德的境界。儒家讲求“仁”与“乐”的合一,在感性层面上通过“乐”的音乐性使人的感官获得愉悦,在理性上则通过“仁”“礼”与“乐”的结合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乐”于是成为人生的一种最高理想、一种最高的生活境界。李泽厚因此称“乐”为一种“高峰体验”。徐复观在《中国艺术精神》中认为儒家的“乐”和“仁”相联系,儒家的艺术境界就是由音乐的“乐”与仁者的“乐”二者相结合而构成的,徐复观指出:“仁是道德,乐是艺术”,“乐的正常的本质与仁的本质,本有其自然相同之处。”[7]徐复观在这里强调了“乐”的艺术性,而李泽厚从“乐”的情感性出发,以艺术之乐走向人格之乐,达到与天地同一的审美境界。

在李泽厚这里,“乐感文化”达到的最高境界就是“悦志悦神”,它具体体现为“礼”与“乐”的相辅相成,“仁”与“乐”的互相结合,前者是审美情感的艺术化与人性自由状态的融合,后者是艺术之乐走向人格之乐的自由理想,它们共同构成了近乎宗教的“悦志悦神”,形成了“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乐感精神,以及“与天地参”的人与自然宇宙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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