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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2023-04-13阿尔曼江吾买尔江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特种经济动植物 2023年4期
关键词:库尔勒香梨标志

●阿尔曼江·吾买尔江 (西北大学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1 新疆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1.1 新疆开发地理标志潜力巨大

根据项目组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查询系统的查询以及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检索系统上的补充与确认,截至2022年4月10日,已注册有效的地理标志商标(GI)共计68件。

表1列示了新疆拥有的68件已注册有效的地理标志商标的全部名录,从数量和空间的维度来看,喀什地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拥有的地理标志商标最多,分别是17件和13件,占比分别为25%和19%;其次是和田地区和阿克苏地区,拥有量分别是10件和8件,占比分别为15%和12%;再次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勒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拥有量分别是5件﹑4件﹑4件和2件,占比分别为7%﹑6%﹑6%和3%;再次是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图木舒克市﹑北屯市﹑阿勒泰地区,拥有量均是1件,总占比为7%。喀什地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是地理标志商标申请的领头羊,二者拥有的地理标志商标之和接近新疆总量的一半。从地理标志商标所属主体来看,拥有地理标志商标的主体一般是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或者当地的农产品协会,其中拥有地理标志商标最多的申请主体是喀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其已注册有效的地理标志商标总共有15件,其次为和田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奇台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协会,二者已注册有效的地理标志商标均为7件,新疆地区可开发地理标志商标的潜力巨大。

表1 新疆已注册有效的地理标志商标名录

续表1

1.2 近半数专用标志使用企业使用库尔勒香梨标识

根据项目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检索系统的统计,截至2022年4月10日,全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总共189家企业,涉及26个地理标志。

根据项目组的统计,使用库尔勒香梨标识的企业最多,达到85家,占比45%;其次是察布查尔大米和精河枸杞,使用这两个地理标志的企业均为18家,占比均为10%;再次是阿克苏红枣﹑和硕葡萄酒﹑和田大枣﹑若羌红枣﹑北屯瓜子﹑哈密瓜﹑阿克苏核桃﹑阿克苏苹果,使用此些地理标志的企业分别有7家﹑7家﹑7家﹑6家﹑5家﹑5家﹑4家﹑4家,占比分别是4%﹑4%﹑4%﹑3%﹑3%﹑3%﹑2%﹑2%;除此之外还有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和田薄皮核桃﹑阿勒泰羊﹑阿勒泰狗鱼,使用这些地理标志的企业分别有3家﹑3家﹑2家﹑2家﹑2家,占比分别是2%﹑2%﹑1%﹑1%﹑1%;最后还有哈密大枣﹑古城酒﹑伽师瓜﹑昭苏马铃薯﹑图木舒克冬枣﹑和田玉枣﹑伊犁薰衣草精油﹑博斯腾湖草鱼﹑博斯腾湖鲤鱼﹑吐鲁番葡萄酒,使用这些地理标志的企业均为1家,总占比为5%。由此可知,库尔勒香梨是当地的支柱产业,使用库尔勒香梨的企业接近全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一半,充分发挥了库尔勒香梨的经济价值,当然使用察布查尔大米和精河枸杞等地理标志的企业也同样挖掘出了当地特色农产品背后的经济价值,但是,这26个地理标志与项目组统计到的新疆拥有的68件已注册有效的地理标志商标或者全疆拥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129件等数据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现有的所有地理标志都被利用起来,依附于当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将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可见,新疆地理标志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很大的经济潜力。

2 新疆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地理标志的重复保护浪费行政资源

在我国,地理标志申请者可以根据《商标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根据《地理标志产权保护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或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因此易造成地理标志的重复保护,浪费行政资源。

2.2 未经授权或许可冒用地理标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现象严重

地理标志具有与生俱来的地域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这种不可替代性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地理标志注册成功后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力遏制假冒侵权行为,使消费者免遭虚假地理标志的误导,进而提高地理标志的“公信力”。如“绍兴酒”在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后,绍兴古越龙山酒厂销往日本的绍兴酒同比增长14%,女儿红黄酒利税比同比增长18∙07%,但由于大部分商户的法律意识仍停留在较低水平,近年来新疆地理标志被冒用的案例层出不穷,典型的案例有“张某侵犯‘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以库尔勒香梨为例,许多并非产自库尔勒的香梨,其包装箱上也印上了“库尔勒香梨”标识,“库尔勒香梨”商标是用来标识产地和品质的,如果商家不符合“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产地和品质要求,只是以“库尔勒香梨”注册过的徽标﹑字体等标识进行售卖,或者仅仅使用“库尔勒香梨”字样,以次充好,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地理标志产品长期积累的信誉,不仅侵犯了地理标志商标权,还降低了消费者对品牌质量的信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新疆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策

3.1 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

目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三项工作都来源于WTO的TRIPS协议,机构改革后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分头管理,是目前打造地方特色品牌的最重要抓手,但分散在三个部门的认证存在交叉,使得权利保护重复,浪费了国家行政资源。而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不仅可以减少行政成本,统一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还能加大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

3.2 制定地理标志地方政府规章并建立权利救济制度

目前并没有适用于全疆的地理标志地方政府规章,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可考虑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理标志保护条例》,明确划分工作机构的职责,统一申请的条件与审查程序,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和监督措施,最后要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除制定《条例》外,自治区所属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针对具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办法,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救济制度,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权利救济的职责,简化救济程序,最大发挥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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