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
2023-04-11□都兰
□都 兰
父母在子女幼年时无力抚养,年老时还可以要求子女赡养吗?
虽然法律规定了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权利义务,但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伴去世后想再婚,子女不同意,该怎么办?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后,年老生病缺乏生活来源,可以要求养子赡养自己吗?
养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受影响。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存在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因拉扯弟弟妹妹长大而一直未婚,年老时可以要求弟弟妹妹照顾吗?
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可以要求自己扶养长大的弟弟妹妹扶养,不仅是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