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与平衡: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差序格局与困境超越
2023-04-06徐小容杨雨倩
徐小容 杨雨倩
[摘要]产教融合型企业涉及经济、教育、法治、社会等多个领域,通过构建“由内而外”渐进的圈层式差序格局,有助于明晰其在各领域的责任担当。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产”与“教”双重属性,在履行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功利与公益并存的复杂行为。为摒弃单维视域下功利与公益相悖的价值倾向,可以引入共生理论,使价值观在动态调整中趋于统一。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存在以单维利益为导向浪费职教资源、育人过程缺乏协同、企业教育责任不明等现实问题,对此,希望明晰企业权责以激活参与动力、推进校企之间的深度协同、完善相应法规和构建产教融合发展新环境,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关键词]产教融合;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责任;差序格局;共生理论
[作者简介]徐小容(1986- ),女,四川南充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杨雨倩(2000- ),女,重庆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在读硕士。(重庆 400715)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2年度重庆市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课题“高等职业教育‘产—教—产互嵌式融合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与实践”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BZ223475,项目主持人:徐小容)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23)07-0036-0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成为中心任务,技术技能人才成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只有坚定不移地走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才能补齐职业教育人才培育和产业创新两块短板,促进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2019年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到2022年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同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重申此目标并强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产教融合型企业兼具产业域和教育域的双重属性和功能,是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重要部署的进一步凝练与深化,也是明晰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唤醒企业协同育人主体地位的必要之举。
从2021年国家公布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来看,共有63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入选,离“建设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这一目标有明显差距,反映出产教联动发展道路上尚存在诸多困难有待化解。为消解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的阻滞,需在差序格局构建中厘清其主体责任的确切表征,并引入共生理论调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功利与公益冲突,从而根据主体责任落实过程的痛点、堵点对症下药,找寻破解之道,使产教融合型企业能够平衡义与利,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产教融合共生体。
一、差序格局: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关系的多重理论阐释
“差序格局”概念由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最初用来分析中国社会关系结构。随着理论演进,在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眼中,“差序格局”成为行动者在诸多场域竞争中所形成的一种不平等格局。在职业教育办学原则指引下,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突破“个域视角”走向社会,通过构建涉及经济、教育、法治和社会四个领域以及涵盖“核心内圈”“过渡极圈”“扩展外圈”的由内而外延展的差序格局,明晰企业在产教融合领域的主体责任(如图1所示)。
(一)经济领域:有效均衡创生的差序格局系统
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核心要义在于修正市场供需之间的信息差,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向,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表现为有效对接供需、整合资源引领创新、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序格局关系。其一,“核心内圈”——有效对接供需。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信息把握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反之亦然。由于职业院校内部结构相对稳定,对市场信号的把握缺乏敏感性,反应和调节相对滞后,难以成为“以供带需”的引领者,影响供需匹配度。产教融合型企业站在市场前沿,通过修正系统间的不对称信息,弥合信息和资源上的鸿沟,提供岗位更新所需的技能素养,帮助职业院校提高适应性以应对环境变化。其二,“过渡极圈”——整合资源引领创新。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扎根于市场运行逻辑中,其创新能力更具动态和高效。通过与职业院校合作,优化资源和要素配置,共用科研平台,共享科研成果,打破“产教”和“校企”之间的科研壁垒,为企业增强创新动能所需的原理和技术活化源头,有利于其向技术密集型产业结构升级。其三,“扩展外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就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而言,遴选基底深厚和实力强劲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仅契合数字化运行的潮流,带动区域技术层次的整体上移,还能有效预测经济发展趋向,发展高端制造業,振兴实体经济,倒逼区域企业提升参与职业教育的综合水平,维持经济社会的高效运转。
(二)教育领域:跨域互嵌融合的差序格局系统
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教育型企业,强调产业和教育两个领域的耦合、企业和职业院校两个主体的集合、生产和教学两个环节的衔接、岗位和人才两种产品的匹配,表现为有效跨界合作、提升育人成效、提供教育服务的差序格局关系。其一,“核心内圈”——有效跨域合作。企业和职业院校原本分属两个不同的运行系统,有着不同的使命和诉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将双主体置于同一阵营,企业介入职业教育的程度加大,在参与职业院校实践性技能培训时能够突出知识的应用属性和学习过程的工作导向,矫正育人偏差,解决长期以来理实分离的问题。其二,“过渡极圈”——提升育人成效。英国管理哲学家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认为,企业应该将社会责任与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才需求的责任联系起来。在人才发展规律指引下,产教融合型企业能够深度融合经济社会的“产”与职业教育的“育”,通过引技入教实现生产性教学,促进专业结构和产业结构、人才结构与技术结构对接,让学生顺利完成从学校到岗位的过渡,提升合作育人成效。其三,“扩展外圈”——提供教育服务。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方式较为多元,分为教育服务型、培训就业型和独立办学型。教育服务型企业主要以资源共享的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培训就业型企业通过提供技能培训,优化培训对象的技能结构,提升其对岗位的胜任度;独立办学型企业则独立举办职业院校,致力于职业教育发展第一线,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全过程。
(三)法治领域:“治—秩”推进的差序格局系统
根据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理论,企业是遵纪守法的“公民”,理应对企业在法治领域内的责任履行进行强制。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必须贯彻在法治领域的责任,表现为内嵌合作契约、落实政策文件、维护法治秩序的差序格局关系。其一,“核心内圈”——内嵌契约以达共治。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为保障职业教育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学校与企业在法律范围内订立契约,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强化主体协商,将共商、共治、共享的合作理念嵌入行动逻辑,从而破除沟通藩篱,实现友好互动。其二,“过渡极圈”——落实政策以促力行。根据《实施办法》,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需满足六个建设培育条件的其中一个,这虽为贴合企业实际留有选择空间,但也需要企业以政策文件为行动指引,实际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其三,“扩展外圈”——维护法治以创秩序。产教融合型企业进入认证目录后,需严格执行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向全社会公示,每三年接受一次资格复核,如存有违规现象,将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由此可见,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并非永久性的,而是动态进出的,因此,企业遵守法治秩序、维稳法治环境责无旁贷。
(四)社会领域:提振双边适应的差序格局系统
职业教育的跨界特征赋予产教融合型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双重职能,在关注社会经济运转的同时还需发挥职业教育的正外部效应,表现为提升职业教育社会适应性、关切社会问题、回应中国梦的时代诉求的差序格局关系。其一,“核心内圈”——提升职业教育社会适应性。产教融合型企业应立足产业话语体系,瞄准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社会技能体系质效。此外,还应与合作院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合力布局特色专业群,根据职业教育布局和产业格局间的失配填补人才供需之间的标准差,扩大职业教育有效供给,为职业教育发展赋能。其二,“过渡极圈”——关切社会问题。在科技助力下,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展,能调配的社会资源越多,对社会影响也越大。当前有部分企业将残疾人职业教育浸入产教融合全过程,面向特殊受教育者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充分挖掘残疾学生的技能潜力,主动回应现实需求以推动社会持续运转。其三,“扩展外圈”——回应中国梦的时代诉求。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生成是对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回应。为推动我国由制造大国转变为智造强国,重点选择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等领域能堪当大任的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和技能基础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培养符合时代诉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助推产业结构升级转型,为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开辟新赛道,助力中国梦的实现。
二、博弈逻辑: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功利与公益辨析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融产业域与教育域于一体、兼具产业性和教育性双重属性的企业类型。在产业域中,强调经济目标导向下的工具理性;而在教育域中,强调公平目标导向下的价值理性。产教融合型企业究竟应秉持何种价值理念参与职业教育,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功利观视角下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表征
产教融合型企业尽管被赋予教育责任,但其作为经济主体的属性和定位没有改变,因此,其参与职业教育的内驱力与所能获得的效益密不可分。其一,产教融合型企业受经济利益诱导,表现出“表里不一”的互斥逻辑。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动力源于企业收益最大化的决策主体本质。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空前,各项优惠政策随之落地,一定程度上能节约企业的运营成本,解决其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和资源问题。在利润最大化导向下,企业往往在产教融合前期充满热情,但在获得政策利好、填补要素空缺并优化其运作结构后积极性减退。其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受技能红利驱使,表現出“亲疏难调”的混沌逻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最渴望获得优质的人力资源,通过吸纳优秀人才以降低人才选拔和培训成本。但是,学生参加实习的初衷是获得与岗位匹配的技能和经验,缩小理实差距,在后续学习中产生高层次迁移。因此,企业在获得技能红利的目标驱动下,难免漠视学生的情感与需求,导致出现人才认知和技能结构的偏差。其三,产教融合型企业受市场役使,表现出“虚实难辨”的模糊逻辑。优胜劣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企业发展离不开生产要素所产生的溢出效应。突破资源约制、抢占市场先机是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出发点,其借助职业院校的科研实力革新技术,借助成果转化促进产品研发。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国家支持下,面向社会营造积极担责的企业形象,提升其社会认可度和综合竞争力。此外,受市场逻辑的驱动,部分企业旨在获取竞争力、赢得发展空间,没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公益观视角下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表征
促进教育公平、使公益性效用最大化是职业教育事业稳步开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企业在职业教育范畴中申报并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将唤醒其育人主体地位,有利于发挥职业教育的正外部效应。其一,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将展现“认知深化、行动昭示”的发展公益观。根据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对公共领域的描述,“公共场合的东西都能够为每个人所看见和听见,因此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①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与社会存在难以割舍的关系。有必要将深化公共认知作为先手棋,引导企业的公益行为,将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核心职责,为稳定就业和改善民生发挥支点作用。其二,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人才培养端,将展现“情感转向、架轨设道”的培育公益观。根据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的理论,促进教育公平有“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为使职业教育公益性最大化,产教融合型企业转向职业教育产品培养端,将辅助职业教育提供准公共产品。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地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自由选择岗位的机会,优先聘用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学生,摒弃以学历作为敲门砖的人才录用倾向。其三,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公共利益者,将展现“伦理召唤、社会至上”的关怀公益观。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关涉私人域和公共域的矛盾体,关联政府、行业、职业院校和学生,这要求企业突破唯经济是从的传统认知,成为公共领域中的理性行动者,增强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嵌合。根据诺丁斯(Nel Noddings)的关怀理论,伦理关怀是出自我们对理想忠诚而采取的行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并不能在短期内获益,但现实中却不乏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这体现了在伦理关怀指引下企业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推动职业教育走向良性循环。
(三)共生观视角下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表征
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Heinrich Anton de Bary)认为,“共生”是生物体间出于生存需要,形成协同进化的共生关系,包括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和共生模式三要素。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兼具功利性与公益性的组织,其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动机和行为复杂,对此,应摒弃单维视域下二者相悖的价值倾向,在尊重差异的前提下,唤醒一种互嵌式共生关系(如图2所示),强调主体间的共赢共振。
其一,从“我—你”走向“我们”的共生单元。共生单元也称共生主体,产教融合强调产业域和教育域的强强联合,聚焦于企业与职业院校两大主体。从实际出发,浅层次、单向的合作已无法应对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需求,唯有企业与职业院校把彼此视作最核心的利益主体,摒弃以“我”为出发点的合作初衷,形成共同获益的“我们”的对话式共生关系,才能逐渐从联合走向融合、从松散走向嵌入,在推进职业教育纵深发展的过程中破除藩篱,共同营造发展空间。其二,兼具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共生环境。共生环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在产教融合领域,共生环境主要指职业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环境。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这种社会性共生组织而言,仅用单向度衡量难以调和营利性与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因为经济价值获取和社会价值创造本是一体,企业追逐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将出现变革,从而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其三,“对称性互惠”产教深度融合的共生模式。共生模式是共生单元之间相互作用的结合方式,对称性互惠是行为共生模式中最理想的形态。在此模式中,通过社会支持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业院校两个核心共生主体以自愿、平等、互惠为基本原则,促进资源要素在两者间以需求为导向进行流动,实现产业结构和专业结构、人才供给侧和需求侧的高效耦合,促进产教融合共生体的多元协调和内涵式发展。如德国政府采取“有形的手”协调市场失灵,同时注重企业和院校的协作,形成“高技能均衡”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
三、现实审视: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发挥的现实阻滞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回应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部署,对于协调共生主体的利益关系、创新共生模式和营造产教融合共生环境至关重要。受内外因素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的发挥仍面临诸多困境亟待跨越。
(一)短视与短利:单维利益导向下职教资源浪费严重
长期以来,“校热企冷”成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堵点,其本质在于企业的经济属性突出,极易偏离产教融合发展的轨道。一方面,难以脱离经济属性的桎梏。在经济属性指引下,企业即便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也往往遵循效用主义思想,不断寻觅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策略。当企业能够获得较高收益时,其行为呈现积极主动状态;而当企业难以获益时,其行为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整个过程以企业自主决策为特征,其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难以激活。另一方面,资本投入与成效获得之间存在冲突。企业在产教融合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生产成本并承担相应风险,但由于资本投入与回收之间存在过渡期,短期内难以变现并回馈企业,且未来收益难以预测,这便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挥主体育人责任的羁绊。如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协助职业院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并与职业院校开展科研合作,但由于人才成长有其独特规律,科研开发也需要经过多阶段试错和成果转化才能为企业所用,存在投入与回收之间的时间差,易导致企业主体责任的发挥停留在表面。
(二)割裂與断续:育人过程缺乏协同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强调双主体顺应融合态势,利用两个系统独特的资源和要素,提升合作成效,但是,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弥合困难。一方面,校企双方各自为营。大部分职业院校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缺乏自主办学权。职业院校与企业仅简单建立起人才培养与输送关系,企业想要获取人才却不愿过多参与培养,职业院校想通过企业对接市场却难以与企业深度协同,因此,企业的技术技能、创新创业和文化氛围等要素难以深入渗透合作院校,合作院校的教育资源、智力支撑、理论指导也难以与企业实现深度衔接。另一方面,校企合作成效不足。当前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尚未完全走上规范化道路。企业在与职业院校合作的过程中出于保密考虑,往往不会让学生实习时接触到内部高精尖的技术技能,这不利于学生经验和能力的累积。此外,职业院校往往忽视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和企业文化的熏陶,导致学生对企业文化缺乏认知。长此以往,人才培养质量与岗位胜任标准极易失衡,难以实现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目标。
(三)不清与不明:企业教育责任不明
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动力,除了受利益驱动外还受制度驱动。一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陷入身份困境。虽然2022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和一系列有关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文件着重阐述了产教融合的价值导向,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仍停留在政策倡导层面,在组织落实和监督评价等方面也只是进行原则性描述,其教育主体地位尚不明晰,在职业教育现实中处于被动的边缘地带,制约产教融合的深度和力度。另一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责任不明。目前法律法规停留在框架层面,对于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缺乏明确界定。新职教法对企业的职业教育义务只是进行原则性规定,相关表述较为笼统且操作性不强。如缺少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经费的具体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的规定本意是因企制宜,将自主权交予企业,但由于缺少强制的保底规定,导致企业减轻合作程度来降低经费投入以完成法定义务。
四、靶向突破:产教融合型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的增效路径
当前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时存在重视短期和显性利益、校企育人成效不高以及企业教育责任不明等问题,制约了产教深度融合。对此,应通过明晰企业权责来激活参与动力、推进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修葺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构建产教融合发展新环境来予以破解。
(一)权责明晰:激活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参与动力
产教融合型企业处在复杂的利益关系网络中,只有明晰战略定位,才能让其行动路径更加通畅。一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明晰价值取向。如果想摆脱经济理性的控制,企业应知晓追逐短期利益并不能实现纳什均衡,需要在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动态博弈中取舍,增强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意识,改变传统企业作为人才消费端的定位,将企业发展与人才培育紧密结合,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和要素结构,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产业运行模式对接。另一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平衡义与利的关系。企业发展轨迹离不开国家发展需求,时代使命是产教融合型企业生根发芽的土壤。企业实现自身经济收益最大化固然重要,但也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不断平衡功利性与公益性的冲突,主动规避因使命冲突产生的逻辑混乱。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将眼光放得更长远,使长期社会价值创造和短期经济价值获取达到平衡,在一个多维决策的空间寻求最优。
(二)深度参与: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跨界合作
产教融合型企业旨在打破校企之间的割裂状态,积极开展多向度、深层次的合作,实现由内而外的真正融合。一方面,产教一体“双领域”协同发展。教育域的核心是职业院校,主要任务是教学,价值导向是为学生搭建成才的立交桥;职业域的核心是企业,主要任务是生产,价值导向是获取优质人力资源赢得发展,两者共同指向人才培养,奠定协同发展的基石。企业更清楚行业运作模式和岗位所匹配的知识技能,能为职业院校专业设置提供建设性意见,与学校合力开发课程体系和编订教材,使教学内容对接新技术、工艺和标准以应对经济社会的迭代升级。另一方面,校企合作“双主体”纵深发展。“职业教育往往有两个学习地点:学校和企业,二者是相互协同运作的社会机构,是一种互为‘主—客的需求和供给的命运共同体。”②以往职业院校和企业处于独立运行的割裂状态,难以形成校企合力,彰显育人成效。高质量人力资源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旨归,应将育人性贯穿于校企协同全过程。企业与院校定期开展教研交流,共用先进技术、共创教学模式、共研教学案例、共设教学产品,并经过成果转化运用于教学实践中。同时,还应将工匠精神贯穿于学生学习和生活中,重视学生职业观培养,提升人才的核心素养。
(三)修葺完善: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相关法规
美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领军人物之一大卫·施沃伦(David A.Schwerin)强调“要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不仅要靠道德自觉,还要靠外在约束,主要是政府强制和法律规范”③。一方面,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督机制。通过横向比较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经验不难发现,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规制不失为有效手段。因此,必须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加强对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监督,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责任报告制度,定期让企业编制责任报告,解构其职业教育责任实施现状,衡量其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伦理遵守、校企合作等方面的落实力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配套措施。同时,需考虑不同规模、类型和发展阶段的企业应承担的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责任,通过具体责任内容提高企业自我履责的意识。另一方面,构建完善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估体系。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以此激励企业高质量完成职业教育活动,选择易获取、可测量的评估指标,量化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有效程度。考察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深度时,需权衡企业发展阶段异同和所属环境差异,提升评估的真实性。同时,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代表和院校专家多方利益主体参与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定期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考核和反馈,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退出,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参与质量。
(四)共生共赢:营造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新环境
产教融合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并不完全依靠自觉和权力机构的督促,也需要宏观环境的引导。一方面,优化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此前大众媒体更多关注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履责情况,鲜少关注企业在职业教育领域承担的职责。对此,大众传媒应该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功能,通过报道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突出的企业,使其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对自身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履行社会责任视为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在区域内产生辐射效应,引领中小微企业积极投身职业教育活动,增强区域企业整体参与职业教育的活力。另一方面,营造产教融合共生环境。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涉及多个利益主体,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划分为核心、蛰伏和边缘利益相关者。在产教融合背景下,核心利益相关者主要指直接参与的企业和职业院校,二者在培养人才和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上起着关键作用。蛰伏利益相关者主要由政府和行业协会构成,政府通过宏观调控促进产教融合系统全面展开;行业协会能够为产教融合提供前沿思想指引。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其他企业和院校,互相借鉴产教融合经验,在动态调整中走向融合。各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发挥不同的作用,只有形成以政府为指导、行业协会建言献策、企业和职业院校有效参与的产教融合共生环境,才能在各利益主体间实现对称性互惠,促进教育链、产业链、人才链和创新链的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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