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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激励视角看企业合规*

2023-04-06崔永东

法治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合规激励机制司法

崔永东

一、引言:问题导向下的合规治理

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合规治理体系不健全或严重缺乏的状态,导致企业经营与管理中存在着重大法律风险,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特别是在我国实施国内国际两个“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企业的违规经营和“越轨”管理给企业“走出去”带来严重隐患,不少中国企业在海外因为违规而遭受驻在国监管部门的重罚就是显例,其教训是惨痛和深刻的。因此,抓紧制定并完善合规治理机制是摆在中国公司企业、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面前的紧迫任务和重大课题。

需要说明的是,从目前国外学界的研究情况看,对合规问题进行系统论述的论著不多,从法律激励机制角度对合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论著更是鲜见。最近两年我国学界才关注合规问题,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尤其是将合规与法律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进行系统探索的成果更是罕见。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段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推动企业合规治理,注重运用相关刑法激励机制作为企业合规计划构建的引导和推手,取得了不少成绩。可以预见,法律激励机制之于企业合规计划的构建,不仅有深刻的导向作用,而且还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企业合规制度最早确立于20 世纪60 年代的美国,该制度是企业对其法律风险的一套防控和规避机制,同时也是企业的一种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还是一种企业文化。“规”指规矩、规则、法规、制度、政策、道德、惯例、习惯、标准等。企业合规有刑事合规和行政合规之分,合规是上位概念,刑事合规、行政合规是下位概念。刑事合规是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行政合规是企业的行政风险防控机制。简单地说,企业合规就是企业的一种内控机制和治理方式,旨在防范企业面临的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以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合规计划既是一种以预防刑事法律风险为终极目的又是以刑法激励措施为基本推动力的制度安排。目前,合规治理已经成为全球企业治理的重要方式。根据学界通说,企业合规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和规则,为规避或减轻因违法违规经营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而必须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另外,国家为鼓励企业构建或完善合规计划,需要在法律上采用激励机制,将合规作为对违规企业在行政处罚和刑事惩罚上进行减免的依据。企业合规与企业从业者特别是高管的法律责任有着密切关系,“合规”的对立面是“逾规”或“无规”,无规是没有规矩,逾规是超越规矩,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经营将构成重大风险。因此可以说,企业合规就是企业对其法律风险的防控和规避,这种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行政处罚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2017 年发布的中央文件《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建设”的要求。因此,该年度被称为中国企业的“合规元年”。我国学者对合规的定义是:“企业合规是指企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其内部规章制度和商业道德的要求。”①华东师大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编:《企业合规讲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年版,第1 页。故企业合规研究的重点是“企业如何有效率地合规,其主要任务是为企业设计出量身定做的合规解决方案”②同上注。。

企业在国内外经贸活动中,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制度环境,各种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如影随形。因此,为了企业的“长治久安”和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及时规避各种风险,建立一种合规治理机制。正如学者所言:“有效率地预防和处理合规风险和减少企业合规成本已经成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一种方式。有效的合规管理成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③同前注①。“合规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适用方法。合规官在法律后果发生之前,分析和识别合规风险,通过建立合规组织和采取合规措施预防不利后果的发生,或有意识地引导积极的法律后果发生。”④同前注①。

可以预见,一门专门研究企业规则问题的科学——“合规学”即将应运而生,它介于管理学与法学之间——强调从司法、执法的角度研究合规管理或治理问题并促成企业构建完善的合规计划或合规制度,同时又是伦理学、经济学、心理学及文化学等学科研究的对象。

从国外有关合规问题的探索看,主要还是强调通过法律激励机制的驱动和引导来督促企业构建完善的合规治理体系,体现了“预防比辩护重要”的司法理念。美国和欧洲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法律,以“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企业建立合规计划。中国则是由检察机关介入,以“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引导企业构建合规计划,以刑法和行政法上的激励机制驱动企业进行合规治理。国内学者主要围绕合规的概念、价值、意义、激励机制、治理方式、刑事合规、行政合规等问题展开研究,但很少对合规与法律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合规与商业道德的关系、合规与司法政策的关系、合规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合规的司法意义与治理意义等进行系统的理论探索与深入的学术阐释。

二、国内外对于合规及其法律激励机制的探索

从国外的情况看,系统性研究合规及其法律激励机制问题的学术成果较为少见,但制度性成果颇多,下面略作介绍。1977 年,美国出台了《反海外腐败法》,后来该法经过三次修订,是防止企业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违反该法的企业或自然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⑤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309 页。该法靠“严厉的惩罚措施和严格的内部会计制度要求,构成对美国公司的全方位约束。同时,海外贿赂一旦案发,给公司所带来的不仅是承担法律责任,还有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失去商业机会和交易资格,甚至被禁止进行股票交易,从而大大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1987 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制定颁布了《联邦量刑指南》,后来被数次修改补充,变成一种建议性的量刑规则,成为法官量刑时的参考。根据该指南,“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既是检察官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起诉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对犯罪企业进行量刑时的参考因素”⑥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309 页。“合规不仅是检察官对企业决定起诉时的重要考虑因素,而且还是法官在对犯罪企业进行量刑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假如企业拥有有效的合规计划,那么,《联邦量刑指南》允许将罪责指数予以降低,由此可以导致罚金数额降低30%。通常情况下,一个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可以使涉案企业在被量刑时减少数百万美元的罚金。”。此外,美国还有不起诉协议、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将这两种制度运用到企业合规治理之中。⑦同前注⑤,第310-311 页。“美国联邦检察官在决定对涉案企业提起公诉时,除了将合规作为决定公诉的考量因素,还可以与企业达成一种特殊的协议,其核心内容是检察官在特定时期内不提起公诉,从而换取涉案企业或涉案员工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并承诺在这一期间内建立合理的合规计划。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只要企业按时缴纳罚金,所制定的合规计划通过了联邦司法部的审核,那么,检察官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这类协议要么是有条件地撤销对企业指控的协议,也就是‘不起诉协议’,要么是有条件地延缓对企业的指控协议,也就是‘暂缓起诉协议’。”

2010 年,英国颁布了《反贿赂法》,其中有一个罪名叫“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确立了企业因为疏于构建内部预防贿赂机制而导致行贿行为发生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⑧同前注⑤,第318 页。“根据该法,只要一个商业组织的关联人员,为了获取或保留该组织的业务,或者为了获取或保留该组织的商业优势,而向他人行贿的,该商业组织即构成该罪。当然,该组织能够证明其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以预防行贿行为发生的除外。”法国于2016 年颁布了《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 号法案》(也称《萨宾第二法案》),“该项法案首次确立了强制合规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建立合规机制的义务,并对不建立合规机制的公司确立了法律责任。”⑨同前注⑥,第323 页。该项法案还汲取了美国和英国的经验,确立了法国式的暂缓起诉制度,允许检察机关与涉嫌犯罪的企业签订和解协议,确立3 年考验期,涉案企业在此期限内缴纳罚款、赔偿受害者并制定或完善合规计划,在期满经审查确认履行了协议内容的,检察机关将撤销起诉。总体来看,西方国家的合规制度体现了“激励与惩戒”且以激励为主的特点,这也可以说是它们的司法政策在合规领域的体现。

关于法律的激励机制,国外学者也有探索。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就主张,在一个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应多于施用刑罚”⑩转引自倪正茂:《激励法学探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2012 年版,第17 页。。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曾说:“法学研究总的说来对奖赏注意不多。”⑪[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91 页。同时,他也提出了“要重视法律奖赏,奖赏要迅速及时”⑫倪正茂:《激励法学探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2012 年版,第18 页。的主张。从国内学界看,企业合规问题还是一个新问题,相关研究成果很少。从目前有限的几本著作看,虽然在研究上各有特点和创获,但深入性、系统性明显不足,特别是很少从法律激励机制的角度来研究合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就企业合规与法律激励机制之关系领域来说,还是一个亟待补强的薄弱环节,因为这关系到中国司法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今后介入企业合规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合理性与合法性等问题。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合规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规的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合规(compliance)作为一种“舶来品”,一般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二是企业要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三是企业要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⑬同前注⑥,第3 页。另有学者指出:“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因此,可将合规管理中‘规’的来源归纳为两类:一是法律来源,二是非法律来源。法律来源包括法律法规;而非法律来源包括行业和组织标准、准则,良好的治理原则,自愿性原则和行为守则,组织所签协议产生的义务以及公认的道德标准等。”⑭黄胜忠等主编:《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 年版,第1-2 页。

还有学者指出:“简单地说,合规就是合乎规则。企业合规是指企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章制度和商业道德要求。”⑮同前注③。“合规是指遵循、遵守或满足特定的要求。这些要求通常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的判决、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私人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行为守则和社会道德。”本人认为,“合规是指对企业的一种规范化治理,这种治理的依据包括行政监管法规、刑事法规、行业准则、商业惯例及商业道德规范等等。”因此,我国学者将合规问题又细分为刑事合规、行政合规等。合规的意思是指符合规范要求,这里的“规”是包括标准、法规、法则、原则、道德等在内的各种规范。⑯参见崔永东:《以能动履职彰显合规治理司法意义》,载《检察日报》2022 年2 月16 日。

(二)合规的价值和意义

有的学者认为,企业合规的价值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基于道德的内在价值;二是基于功利主义的外在价值,也是对企业、利益相关方、政府执法部门的工具价值;三是在替代正式法律制度、实现自我治理方面的积极意义。”⑰同前注⑬,第78 页。另有学者认为,企业合规计划能够“有效率地预防和处理合规风险和减少企业合规成本,已经成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一种方式。有效的合规管理成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⑱同前注⑥,第2 页。还有学者从合规治理对企业、社会两方面考察了合规的价值,其对企业的价值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即减少违规损失、控制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有效预防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其对社会的价值主要表现在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⑲同前注⑭,第41—45 页。笔者认为,“企业的合规治理也是一种社会治理,完善的合规体系将有助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故司法机关督促企业实行合规化治理也有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义。”⑳同前注⑯。

(三)企业治理方式

在西方国家,合规治理是企业最为重要的治理方式。“企业合规作为企业管理者的任务甚至是义务,经常被视为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21同前注③,第3 页。有的学者认为,合规治理与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不同的,“出于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公司损失的需要,合规机制逐步被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一起,被并称为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成为当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2同前注⑬,第5 页。。合规治理是企业依据合规计划而进行的治理,一个完整的合规计划包含五大体系:“一是商业行为准则;二是合规组织体系;三是防范体系;四是监控体系;五是应对体系。”23同前注⑬,第8 页。

企业合规是一种崭新的公司治理模式。首先,在公司内部成立一个独立的管理部门,建立一套管理体系来阻止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其次,它颠覆了传统的公司管理结构,传统的公司管理主要是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现在增加了一个首席合规官,企业治理结构从“两驾马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变为“三驾马车”(再加合规治理)。再次,传统的公司管理结构是以股东为中心,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管理人员、经理和董事长是股东的代理人。但是合规的权力并非来自股东,而是来自政府。24同前注⑯。

(四)法律激励机制

有的学者认为,在当前社会主义社会,越来越注重各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激励措施,大量有关激励的法律规范被制定出来:“由‘约束’消极行为,进而发展到‘激发’积极行为,人们由被动地接受控制进而到积极地参与,这不能不说是法律规范的极大进步。”25沈宗灵《: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第208 页。另有学者指出:“宪、礼、法、刑中都可能有赏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性的规定,一类是程序性的规定。”26刘大生《:法律层次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104 页。还有学者指出:“法律控制的两种方式——激励和惩戒,对于法律秩序形成的意义还是不同的。前者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形成积极的法律秩序。”27谢邦宇《: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 年版,第144 页。也有学者说:“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奖励条款可以看作是授权性规范的一种。这些规范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法律的激励功能。”28侯健《:也谈法律的激励功能》,载《社会科学报》2005 年8 月25 日。以上都是法理学专家探讨的法律的激励功能或激励机制,这说明法律不仅仅有惩戒的功能,还有激励的功能,惩戒与激励相互结合才是法律后果的全貌,而这也体现了合规制度的双重功能。有的学者提出了“激励法”的概念,强调“激励法思想是指以法律进行激励而驱人向上、驱人为善的法律思想,因此,它是与法律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29同前注⑫,第547 页。。该学者还据此提出了构建激励法学学科的主张,该学科是一种专门研究法律的激励功能和激励机制的理论学说。

三、合规治理中的刑法激励机制

一些刑法学者特别强调“合规的刑法意义,将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作为今后的重大课题,甚至赋予合规在刑法上的理论价值。有些学者甚至直接将合规称为‘刑事合规’”30同前注⑬,第31 页。。笔者认为,“刑事合规的基本特点:一是把要求企业的经营必须受到刑事规范的约束作为其目的,强调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二是赋予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防控刑事风险的义务,从此点言之,合规计划实际上是一种广泛的犯罪预防措施,可以预测、检查和遏制那些在企业运行过程中潜在的犯罪活动;三是刑事合规乃是国家刑事政策的组成部分,企业合规文化建设成为确立刑事责任的依据,成为犯罪评价和刑罚实施时必须考量的基本因素。”31同前注⑯。另有学者指出:“从企业及其员工行为规范化角度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亦可谓‘刑事合规’或‘刑法合规’。”32同前注①,第485 页。

有学者认为,合规的理论基础之一是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合规的结果必须使企业和员工的利益能够一致,此即“激励的协调性”。因此,“企业合规体系中的合规与员工绩效挂钩,违规与警告、换岗和辞退等惩罚措施挂钩,这些都是激励职工从事合规行为的措施”33同前注①,第11 页。。另有学者认为,合规计划是由刑法激励机制和行政监管激励机制来推动的。34同前注⑤,第11 页。“前者主要是在刑事调查环节,通过对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给予宽大刑事处罚的方式,推动企业合规计划的建立和完善。而后者则是在行政监管环节,通过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或者给予宽大行政处罚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

还有学者指出:“合规计划就不单纯属于公司治理的一种方式,而更属于一种刑法激励机制。”35同前注⑬,第31 页。认为欧美国家确立的刑法激励机制可以分成五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合规为根据作出不起诉;第二种模式是以合规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第三种模式是以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第四种模式是以对违法行为披露换取刑罚上的宽大处理;第五种模式是以合规换取和解协议并进而换取撤销起诉结果。

有学者指出:“一些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提起公诉时,经常会将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因素。”36同前注⑬,第19 页。检察机关对于那些已经建立了合规计划并有效运行的涉案企业,结合该企业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法院还可以搞“量刑激励”37同前注⑥,第21 页。“在一些西方国家的刑法中,法院在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定罪后,可以将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量刑情节,并以此为依据对企业作出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这种以合规换取减轻刑罚的做法,又被成为‘量刑激励’。”。

笔者认为,刑事合规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免于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理的依据。构建企业的合规制度,具有如下意义:一是预防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犯罪;二是在企业犯罪后,通过合规计划与实践得到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的谅解,并得到从宽处理,以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从此意义上说,刑事合规是一种将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合规与企业刑事责任的有无或轻重相联系的刑事风险内控机制。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刑事合规就是依据企业合规计划来支持企业“出罪”的制度性安排。目前,刑事诉讼制度中有一项“合规不起诉制度”,就为企业的合规免诉提供了方便。这也可以说是对合规企业的一种刑事司法上的激励措施。38同前注⑯。

从国内的相关制度化探索来看,合规的法律激励机制是以刚性的惩戒制度为后盾的。近几年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司法机关正在着手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探索,先后出台了一些文件,并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区、金山区,江苏张家港市,广东深圳南山区、宝安区,山东郯城县等六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旨在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及经营类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则适用缓刑。另外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39同前注⑯。202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全面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扩及十个省市的多家地方检察机关。该方案要求在依法做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要求推动建立国家层面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构。。其实,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治理的介入靠“两手”:一手是刑事惩罚;一手是刑法激励。虽然以后者为主,但若没有以前者为后盾,则在督促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方面会出现“力道不足”的局面。因此,刑事制裁成了促进企业合规治理中带有威慑性的刚性保障。这实际上是一种以“严管”支撑“厚爱”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有着内在关联。

有的学者认为,国外的“暂缓起诉制度”就是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治理(企业内部的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并指出该制度与美国的“审前转处协议”制度存在着高度的近似性。所谓审前转处协议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被告方达成协议,承诺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之内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而被告方在此期间要履行一系列义务,如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方、承诺全力配合调查等。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官经过审核认为被告方履行了协议义务的,就可以放弃对被告方的起诉,案件以被告人受到无罪处理而告终”40同前注⑬,第233 页。。该制度后来被引入企业合规治理体系之中41同前注⑥,第250 页。“对于犯罪的自然人而言,暂缓起诉协议无非是一种检察官根据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意愿所签署的一种附条件不起诉协议而已,与企业合规没有任何关系。但对于那些涉嫌商事犯罪的企业而言,暂缓起诉协议已经与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英国,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不仅要将该企业建立合规计划作为是否提起公诉的考量因素,而且在决定是否与其签署暂缓起诉协议时,也要考虑企业是否已经确立了合规计划。相对于从来没有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而言,那些已经初步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与检察机关达成暂缓起诉协议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对于这些企业而言,暂缓起诉协议往往会包含一系列有关加强合规管理的条款,其目的在于确保合规计划的有效性。”。由上述可见,暂缓起诉制度实际上也可以发挥“诉源治理”的功能,对企业内部的社会治理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也彰显了一种刑法激励机制。宽严相济是我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强调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实现宽与严的最佳结合。该政策继承了中国古代“宽猛相济”的司法传统,在新时代又有所创新,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后来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2《上海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度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 年版,第189 页。。少捕慎诉慎押,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该政策要求在审查逮捕阶段,对逮捕条件从严掌握,通过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捕诉衔接机制等加大不捕措施的适用;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增强证据规范和程序规则意识,敢于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对逮捕案件进行二次分流;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要强化权利保障,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等进行严格审查,减少羁押的适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企业合规治理中能够发挥出激励与威慑即所谓“胡萝卜加大棒”的双重效应。刑事合规乃是国家刑事政策的组成部分,企业合规计划成为确立刑事责任的依据,成为犯罪评价和刑罚实施时必须考量的基本因素。刑事合规计划为企业提供了免于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理的依据。法律本身具有激励功能,此点业已成为学界共识,即使是强调“惩戒”的刑法也不例外,因为刑法(含刑事司法)也具有“驱人向善、驱人向上”43同前注⑫,第91 页。的功能。所谓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在企业合规体系构建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正是体现了刑事司法的激励功能。

四、合规治理中的行政法激励机制

在美国,对企业构建合规治理体系具有推动作用的机构有两类:一是司法部领导下的检察部门,二是行政机关。前者主要是在刑事调查环节,通过刑法激励机制推动合规计划的建立和完善;后者是在行政监管环节,通过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或者给予宽大行政处罚的方式来推动企业建立合规治理体系。有学者说道:“企业一旦建立良好的合规计划,会获得更多机会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和解协议。”44同前注⑥,第11-12 页。显然,这样一种行政法上的激励机制,目的也是督促企业建立有效合规计划,从而使涉案企业“脱困”。它与刑法激励机制一样,都表达了一种“合作从宽”的制度意图。

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之间存在着一种递进关系,这种递进关系是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划分的:如果违法行为仅仅违反了行政法规,虽然有一定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属于行政法上的制裁范围;如果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规,还违反了刑事法规,则属于刑事法上的制裁范围。同刑事合规一样,行政合规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的健康运行和良性治理,使企业避免出现行政监管风险与刑事风险,即使出现了相关风险也能通过补救措施使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行政监管部门在督促企业构建合规计划的过程中,往往采用行政和解等方式。企业行政合规和解与企业行政合规指南有着密切关系,企业行政合规指南一般由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起草,企业参考指南建立行政合规计划,这是企业能够在行政执法和解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条件。与企业行政合规指南配套的是“在行政机关与企业所达成的行政和解协议中,在考验期之内改进和加强合规计划,也通常属于企业做出的重要承诺。即便行政机关与企业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合规计划的建立,也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对企业减轻、免除民事罚款或者做出其他宽大处罚的重要依据。”企业行政合规审查标准,后者使前者能够行之有效。在企业合规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其合规机制以刑法激励与刑事豁免为主要特色,我国与此有异,企业合规机制的建构应该以行政合规为主导,在行政执法中以和解为主要途径,并建立企业行政合规标准,规范企业的对外经营和对内治理活动。

在企业行政合规和解协议达成后,还应当设立一定期限的审核期,美国的合规审核期一般为三年。该制度旨在监督企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上规定的各项义务,尤其是有关行政合规各项要求的改进与完善。审核的方式包括向企业派驻工作组、定期验收和企业定期汇报等等。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根据企业违法行为及其经营属性来设立三年到五年的审核期,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合规审核要求,则可以对该企业继续进行行政处罚。

实际上,行政合规的目的在于避免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导致行政监管调查,进而受到行政监管处罚,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制裁。合规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减少企业因违规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对违法违规行为防患于未然。合规风险的要素主要有三种:一是因企业违规遭受行政处罚;二是因企业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三是因企业行政违规、刑事违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而导致营业资格的丧失(如吊销营业执照)。从司法的角度看,这是一种“递进式”的风险,行政处罚虽然不属于司法制裁,但离司法制裁仅“一步之遥”,行政违规行为的严重化必遭刑事追究。而对企业来说,最大的风险在于其因遭受刑事司法的处罚而导致营业资格的丧失,因为那意味着企业生命的终结。因此可以说,无论是企业的行政合规还是刑事合规,都是企业的一种治理方式和治理体系,是企业的“生命线”和“发展线”。

企业合规只有与法律激励机制相结合,才能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建设自己的合规治理体系,推动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从此意义上讲,企业合规治理体系的打造,也是企业社会治理能力的一种体现,合规治理是社会治理在企业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

五、以法律激励机制为支撑的合规治理及其意义

合规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不仅包括重要的司法意义、深刻的社会治理意义,更有长远的文化意义。在当前我国企业合规体系构建过程中,检察机关成了重要推手。检察机关的介入,凸显了合规体系建设的司法作用和司法意义。此种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丰富司法权的内涵,因为过去我国司法权并不介入企业管理,目前的介入标志着我国检察权内涵进一步丰富了;二是丰富司法文明的内涵,过去的司法文明与企业文明鲜有交叉,现代通过司法权的介入,使司法文明融入了企业文明的因素且相得益彰;三是助推司法改革,今后中国司法改革有必要将助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助推司法政策的落实和进步,我国提倡的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预防重于辩护以及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无一不与企业合规制度存在密切关系,通过企业合规制度可以考察司法政策的实践化和进步性;五是凸显社会司法特别是行政司法对国家司法的辅助作用,行政司法包括行政和解、行政处罚等内容。上述五点昭示了企业合规治理的司法意义。

合规治理体系构建的社会治理意义在于,一是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因为合规治理是社会治理在企业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尽管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治理体现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特点,但其重心却在于社会治理。正如有学者所说:“企业合规机制已经超越了正式的法律制度,替代了传统的执法方式,成为企业自我监管、自我整改和自我治理的一种方式。”45同前注⑬,第73 页。二是助推法治战略的实施。法治战略包括国家治理战略与社会治理战略两方面,企业合规治理虽然主要属于社会治理,但其可以对国家治理发挥辅助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正是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推手”作用,才使合规计划的社会治理意义得以彰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4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 年版,第49 页。“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将基层社会治理表述为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特点是“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47《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 年版,第13 页。。可见,中央对社会治理是高度重视的,企业合规治理正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检察机关的介入,企业内部的社会治理有了确定的目标和方向。

企业建立合规机制,当然是为了防控风险,但此风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风险,而是指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监管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及国际组织制裁的风险。这种风险与经营风险、财务管理风险有所不同。因此,那些建立了合规机制的企业,一般在董事会领导下并存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与合规管理三大治理体系,三者分别对应防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与合规风险。三大治理体系和权力互相独立、互相制衡,发挥着各自的作用,防控着相应的风险。故企业合规机制并非一般的风险控制机制,而是一种旨在防范合规风险的治理机制。其实,企业合规机制也不是防范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风险,而是针对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国际组织制裁的风险所建立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自我报告、自我预防以及自我整改的企业治理机制。

如前所述,合规治理体系中的“刑事合规”虽然存在明显的国家治理特色,但从整体上看,合规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属于社会治理,甚至可以说合规治理是社会治理在企业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治理带有自治性、道德性的特点。相关专家的如下话语值得参考:“在执法部门的合规机制下,企业对内部利益相关方展开自我监管活动,主动实施内部合规治理。……企业合规机制可以起到代替法律制度的效果,也就是所谓的‘超越法律的自我治理’效应。”48同前注⑥,第88 页。“为寻求企业免责和减免处罚的效果,企业通过合规机制展开全新的内部治理活动,……在没有执法部门参与的情况下,企业就成了内部的‘执法者’‘、监管者’和‘违法犯罪预防者’,从而发挥着自我监管、自我整改和自我治理的作用。”

在中国,通过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尤其是通过合规法律激励机制的引导和驱动,使企业逐步建立合规计划、形成合规治理体系。完善的合规治理体系是企业自我监管、自我整改、自我治理的表现,带有明显的社会自治特色,在整个治理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如果把整个治理体系当成一座大厦,那么社会治理体系是基础结构,国家治理体系是上层结构,下层结构对上层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企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治理体系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且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重要的辅助和支撑作用。这就是企业合规治理体系的战略意义所在,也是检察权推进企业合规治理的价值所在。

六、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合规治理是全球流行的一种治理方式,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合规治理体系不健全或严重缺乏的状态,导致企业经营与管理中存在着重大法律风险,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同时还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因此,抓紧落实并完善合规治理机制是摆在中国公司企业、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面前的紧迫任务和重大课题。

因其涉及到司法权介入企业合规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迫切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战略性、前瞻性及可行性方案。

合规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不仅包括重要的司法意义、深刻的社会治理意义,更有长远的文化意义。在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体系构建过程中,检察机关成了重要推手。检察机关的介入,凸显了合规体系建设的司法作用和司法意义。在我国,通过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尤其是通过合规法律激励机制的引导和驱动,使企业逐步建立合规计划、形成合规治理体系,并最终通向企业自治。完善的合规治理体系是企业自我监管、自我整改、自我治理的表现,带有明显的社会自治特色,在整个治理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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