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道德建设的反思与重构
2023-04-06孔晶晶曹洪军
孔晶晶,曹洪军
(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推动社会的变革和进步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网络道德问题。技术与现实社会的高度融合、网络行为的“在场”与行为主体的“不在场”导致网络道德问题错综复杂。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单列为一个部分,强调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性。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针对网络文明建设做出重要部署,进一步体现出网络作为道德建设新场域的重要性。深入了解网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明晰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实然状态,探索网络道德建设的有效路径,是新时代网络道德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网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网络道德建设必须以网络自身特点为依据,网络空间中的技术风险、意识形态属性以及公共性等特点都要求道德介入网络空间中。厘清网络空间何以需要道德,是网络道德建设的前提条件。
(一)技术风险规避需要道德教育的介入
互联网是技术革命的产物,“技术本身就内含人类的价值需要和目的”[1]42,换言之,网络的诞生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网络技术经过不断地更新迭代,致力于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求,为丰富人类精神世界、拓展人类生活空间做出了卓越贡献。网络空间是互联网为人们“在线生存”给予技术系统支持架构出的承载人们精神世界的新时空,其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特征。互联网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道德失范行为,如窃取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辱骂侮辱他人等。“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2]154。简言之,网民群体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必须以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为前提。因此,各种网络技术风险的规避、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网络技术的风险给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带来严重挑战。技术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不完美之处在于它无法满足人们创造一个完美的理想世界,却为人类世界带来了病毒、灾难[3]43。网络技术的缺陷主要通过技术风险呈现出来,根本成因在于技术本身和技术应用的局限性和隐蔽性会产生技术遮蔽和算法黑箱的后果,引发技术隐匿风险的生成。此外,网络道德评价体系的不完善、技术开发主体道德责任感缺失等也是网络技术风险生成的主要诱因。道德教育的介入有助于从技术开发的源头规避风险。只有从根本上引导和规约网络技术,才可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网络技术风险,使互联网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二)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性要求道德教育的融入
空间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客观存在形式,它同时具备了政治性、社会性和意识形态性等特点,“空间是政治性的、意识形态性的”[4]124。网络空间与网络技术经过资本和权力的运作后,被赋予了意识形态属性。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性给网络道德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关于网络空间是否应与现实空间一样进行约束规范问题。持网络道德虚无主义观点的人认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不应当针对网络空间制定专门的法律,也无须对网络空间有道德方面的约束。他们大肆宣扬“去道德化”,极力反对道德评价标准介入网络空间发挥规约作用。此种观点实质上割裂了现实与网络之间的关联性,忽视了网络空间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另一方面,关于网络空间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问题。道德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不仅关系到网民个人素养和网络从业人员素质,而且关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推荐算法的兴起和普及耗散了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影响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各种不良社会思潮和错误价值观念在网络空间中的肆意蔓延对主流意识形态发挥引领作用产生负面影响。积极应对网络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不仅是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内在需求,而且是建立良好网络道德环境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道德观为根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网络道德教育,谴责道德虚无主义的观点,在网络空间中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三)网络空间安全的维护呼吁道德教育的参与
现实世界具有公共性的特点,网络空间也不例外。“空间是人把其言行表露于公共的地方,而由这公共来证实表现之言行与判断它们的价值”[5]103。在现实中,公共空间的道德评价体系成为判断公众言行价值的重要标准,为公众彰显个人道德提供更多可能性。网络空间拓宽了人们实践空间的场域,它在本质上是物理空间通过技术的手段塑造出的现实缩影。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一样存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交往关系。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点使网络用户可以构建一个虚拟自我以掩盖真实自我,在某种程度上网络成为人们释放情绪、解放天性的场域,人们的自由欲望得到释放后,也有可能会冲破现有的秩序,引发一系列问题,影响网络生态环境。
网络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改变人们的交往方式、思考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同时,也使人们能够游离于现实世界之外,建立网络虚拟道德人格。网络建构出接近现实世界的“拟态环境”,使真实的个体挣脱现实在世界中身份、职业、地域等的限制。人们沉浸于由技术代码堆砌的虚拟世界中,在网络中重新建构自我身份、职业,逃离现实世界中真实自我所带来的道德责任感的压力。当个体以虚拟身份在网络空间中扮演自己建构的角色时,虚拟身份远离现实世界的真正自我,现实中基于人际交往的道德约束法则不能完全作用于网络空间,个体行为便可随心所欲,打破既定的道德准则和实践模式,给网络空间秩序带来冲击。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为人们追求自由提供了新场域,给人们带来了塑造异于现实世界身份的机会,但同时也因其身份的隐匿性,弱化了用户的道德责任感。个人自由得到了释放,若个体不能清晰明辨自己在网络空间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极易引发自由与道德责任感之间的矛盾,导致自由过度而言行无度的后果,现实道德规范在网络中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网络空间的虚拟指的是形式的虚拟,其本质和影响力都是真实的,它是靠技术手段架构出来的区别于现实世界的实在空间,也是现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和包容性更需要网络道德的约束和规范,并且需要个体具备更加过硬的道德自律性。
二、网络道德建设的实然状态
随着道德建设在网络空间的拓展和深入,网络道德建设的情景不断发生变化。及时了解网络道德建设的最新发展动态,精准把握网络道德建设的实然状态,是新时代网络道德建设的关键步骤。当前的网络道德建设面临技术异化困境、主体理性缺失、公共特性危机等现实问题。
(一)技术异化困境:遮蔽个体道德意识
网络技术具有助力和消解道德建设的正负双向价值,网络道德个体正面临着被网络技术负向价值异化的潜在风险。个体道德意识受网络技术的价值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技术作用于网络道德建设时,该有作为的地方却无所作为。毋庸讳言,技术设计遵循的是利益至上的底层逻辑和流量为王的重要原则。为迎合受众偏好,技术为用户提供的是其想看的内容而不是真正所需的“道德元素”。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占用网络用户的线上时间,平台往往对用户在线时长不加限制,使得网络用户沉迷网络的风险性增加,而对于自身道德意识的培育则被忽视。另一方面,技术服务者提供服务时,在不该无所作为的地方却有意为之。在数据被纳入生产要素范畴的背景下,技术的获益方会加大对网络受众隐私数据的攫取,受众成为被技术压榨数据隐私的对象,随着隐私暴露于网络中,作为人的理性光辉黯然失色。加之人在网络中的一切行为都要受技术的规制,在潜移默化中抹杀了人的自主性。因而,技术的异化使人在无意中呈现出自觉遵守技术指令的状态,用户受技术的影响逐渐形成了冷漠和被动的性格特点,淡忘了彰显人生价值的道德意识。
作为网络技术中的典型代表,推荐算法基于内容、协同、效用、知识、关联的规则,综合考量用户的个性特征、信息偏好、心理特点,为用户推荐“私人定制”的个性化内容。推荐算法为大众所营造的“拟态环境”深受大众的喜爱和追捧,为用户进行“画像”,根据用户的喜好和需求精准推送和分发信息,改变了以传播者为中心的信息分发模式,更为符合用户主观世界的需求。推荐算法技术精准度的提高使“拟态环境”的构建愈加趋同于人的主观精神世界。然而拟态环境与主观环境相似性的提高会大幅度削弱网络受众的“译码”能力,导致网络用户逐步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随之而来的是价值理性的削弱和价值判断能力的丧失。推荐算法通过数据分析对用户进行归类,同时也在影响着用户的思维方式和认知能力,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道德意识被蒙蔽的主体性困境。高精准度、高效率匹配的内容大幅提升了人们阅读信息的速度,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信息的娱乐性方面,更加注重个人从信息中获得的快感,而不关注信息内容正确与否、信息的价值观导向是否正确等问题,久而久之,陷入了个体理性思辨匮乏的困境之中。信息内容的意义在用户那里逐渐演变为浮光掠影的一闪而过,推荐算法推送的非理性、非道德的内容也被用户全盘接受。推荐算法导致用户价值判断能力削弱,遮蔽个体道德意识,逐步消解和蚕食人们的道德认知能力。
(二)主体理性缺失:引发道德失范行为
网络技术的筛选过滤功能为网络道德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大量用户感兴趣信息的涌现造成用户接收信息的堵塞,导致“信息茧房”的出现,并由此引发受众的认知性焦虑心理的生成,导致主体理性的缺失,引发道德失范行为。网络道德的主体同现实世界相同,是真实存在的、具体的、感性的人,也是会受外界干扰而产生情绪波动的人。认知性焦虑是人受外部环境的干扰所生成的一种消极情绪。它是指原本平稳的心境由于被大量纷繁复杂的信息所包围和困扰,而引发的一种焦躁不安的心理状态,表现为对涌入的信息洪流产生疲劳性、恐惧性和强迫性的认知状态。现实中不同受众所接收的大量内容基本上是相似的,表面上看为用户找寻信息节省了时间,实质上吞噬了用户查找有效信息的精力和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户在信息接收上的成本,导致用户陷入感性心理与信息强迫认知相悖的矛盾之中。不仅严重影响用户的学习和工作效率,而且可能会为正常的网络秩序带来干扰。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网络道德建设的基本矛盾,即用户的感性自由和网络的理性秩序之间的相互矛盾。维持网络秩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用户对自由的追求,网络道德建设致力于在理性秩序和感性自由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这种平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趋向于一种不断变化的动态平衡,是由主流价值观引导的以保障网络和用户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网络秩序和感性自由不是针锋相对的关系,但如果用户主体理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其在盲目追求感性自由的过程中引发网络秩序的混乱,产生网络道德危机。
人工智能时代人人都既可以是信息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网络使人摆脱了物理世界中身份、权力和责任的制约,为用户在不受任何权威的控制下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特点为一些人发表不当言论,甚至是制造谣言和散播谣言提供了方便。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吸引流量、抓人眼球、博得关注成为一部分人追求的目标。这些人主体理性缺失,事情的真相和本质对于他们来说似乎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关注和流量,致使网络空间步入后真相时代。后真相时代不是指真相消失、被质疑或被篡改,而是指真相或事实对于人们来说变得不再重要,人们不再以追求事物的真相为基本原则,而是将真相诉诸个人的情感和信念。后真相的本质是将立场置于真相之前,人们先确定自身立场,依据立场选择个人认定的事实,凭借个人感觉做出判断。真相成为灵活的、可选择性的描述事物真相的竞争性真相。真相本应作为个人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的前提,但是在信息的传播中变得无关紧要,甚至消失殆尽。在后真相时代,个人情感主导着人们的立场和决定,感性超越理性。理性缺失的用户缺乏对真相的关切,不加辨别地转发信息,助推虚假信息的传播,谣言披着真相的“外衣”到处传播,非理性信息在网络中被大量受众接受。后真相时代使人们不再集中注意力关注事情的真相,而是被各种虚假信息、舆论反转所挟裹,越来越偏离真实的道德场景,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导致多数人难以在理性逻辑下构建客观正确的道德认知,从而引发道德失范行为。
(三)公共特性危机:瓦解道德个体信任
信任在人际交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能增进人本体性的安全感和满足感,是促进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助的基础。人际关系主要包括熟人关系和陌生人关系,网络空间中更多的是陌生人关系。“公共性”的探讨兴起于20世纪中期欧美国家,与公共领域理论的生成相关联。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产生活领域不再仅仅局限于物质空间,而是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网络逐渐成为人们表达个人诉求、集中探讨社会焦点的公共领域。在网络中,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不熟悉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像现实社会的熟人关系一样产生信任感。“陌生人没有理由去信任,也没有理由被信任。由于他们共有的行为虚无假设,他们互不了解,因此在彼此相遇的时候持小心翼翼、互不信任的态度”[6]52。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使现实社会具有思想、能够发生行为的鲜活的人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网络公共平台进行交流互动。从表面来看,网络为他们扩大交往范围提供了可能性,但在本质上是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代替了人的直接交往,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实际交往。在网络中,人与人之间在交流中都戴着面具,面具隔绝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情感,导致人们之间互不信任。
正如桑内特所言:“越来越多人尝试不再和其他人进行交往,以便能够用沉默来保护自己,甚至为了避免情感泄露而试图变得冷漠。”[7]362现实生活中的“手机党”“低头族”就是人与人之间道德冷漠和关系疏离的真实反映。道德冷漠加深了不同圈层之间的隔阂,用户在圈层内部形成情感寄托和自我认同,而在圈层之外则不能建立起足够的信任。虽然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可以自由表达想法,但通常表达的是个人的利益诉求,而对于他人的关怀甚少。人们之间的道德情感逐渐淡漠,从而诱发个体之间的信任危机。网络空间的公共性决定了网络空间议题和话语的可设置性。网络环境复杂多变,不同的利益群体争相在网络空间中围绕热点议题展开激烈讨论,从而形成了代表各自利益的道德观点。利益表达的集中性和圈层性特点使不同利益集团难以达成道德共识,利益集团成员在接收与自己具有密切关联的同质信息时,会主动过滤掉与自己利益无关的异质信息,在求同斥异中使自我圈层狭隘化,形成信息茧房效应等消极后果,促成道德偏见,导致个体与圈群之外的用户产生信任危机,诱使破坏网络道德建设的行为发生。同时,区别于单程议题设置的传统媒体,网络议题的设置在主体和内容上具备多元性和双向性的特点,在结构上呈现出离散性的状态,这些特点阻碍了网络价值共识的聚合走势,导致个体的价值观念支离破碎,引起了人们对技术会给主流道德观带来消极影响的担忧,由此导致个体对技术的不信任感。
三、网络道德建设的路径重构
尽管技术会为网络道德建设带来一系列的困境,但人类无法阻止技术的进步。面对当前存在的网络道德建设问题,要从全面贯彻技术向善理念、深入推进主体理性教育和切实维护网络公共秩序三个维度展开,探寻标本兼治的网络道德问题治理路径。
(一)以主流价值为导向,全面贯彻技术向善理念
相对于法治保障而言,由技术建构的网络环境在影响人们的心理行为方面能够表现出更为显著的效果。因此,以主流价值为导向,全面贯彻技术向善理念,可以为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供技术层面的价值关怀。“我们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不断实现突破,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在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8]318。技术本身不具备意识,不能对是非曲直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因而,贯彻技术向善理念的主体应当是技术的研发者。此外,由于当前的各大网络平台归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存在利益的竞争关系,利益竞争引发的冲突和矛盾可能会加剧和深化平台之间的沟壑,且平台之间所参照技术标准的差异化可能导致技术研发质量的参差不齐。因此,实现技术向善的首要条件是不同的网络平台能够解决分歧,加强交流与协商,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统一的技术研发准则,为推进各大网络全面贯彻技术向善理念夯实基础。进而言之,在技术研发的全过程中,研发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到技术的工具性、程序的正当性、数据的安全性以及产品的道德性。
首先,技术的工具性是指技术作为工具服务于人类,而不是人类成为被技术奴役的对象。技术研发人员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主流价值观注入技术的研发和设计中,使技术在运用中能够维护人的主体性,避免用户在使用技术的过程中丧失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防止技术遮蔽个体的道德意识。其次,程序的正当性是指在研发新的技术之前,应当秉承周密而慎重的态度预先评估网络技术可能会引发的道德风险,并在设计环节采取措施防范风险,且在后续的运行过程中,修补技术中存在的道德漏洞。再次,数据的安全性指的是平台在收集、整合和统计受众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时,要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增强受众对网络平台的信任感。最后,产品的道德性指的是研发出的技术产品要蕴含道德特性和道德价值,要充分体现出主流价值导向,能够充分助力网络道德建设。为此,要切实加强对技术研发人员的科技伦理教育,使之将道德置于与技术同等高度,促使其在技术研发的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技术向善理念,持续在技术产品中注入“道德元素”,潜移默化地增强网络用户的价值判断能力和道德意识。
(二)以道德至善为引领,深入推进主体理性教育
在网络中,“立场、观点、偏见、谣言成为信息的重要来源,从而使事实在舆论场域中的角色越来越边缘化”[9]。为什么在技术的影响下人类会步入后真相时代呢?后真相不是真相被篡改或质疑,而是舆论或媒体引导人们选择更愿意相信的“真相”。受众在网络社会认定的真相不一定是真正的“真相”,而是舆论或媒体刻意利用个人情感或个人信念“编织”出的真相。所以,对于网络受众而言,要具备在后真相时代辨别真相的能力,就需要加强自身的主体理性素养,使自身具备追求真理、辨别真伪的理性判断能力。良好网络道德生态的建设,要从根本上破解道德难题,打破道德困境,增强主体理性,引领个体实现道德自律,形成真善美的网络内容体系,强化个体道德观的认同,提升个体的道德判断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使人们能够在纷繁复杂的信息洪流中坚定马克思主义立场,抵御各种网络风险。凝聚道德价值共识,既要划定好道德底线,以惩戒的手段破解道德失范难题,促使人们敬畏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网络秩序,又要以道德至善为引领,使公众能够将道德观念内化于心,进而将自身的道德认同外化为约束自我行为的准则,充分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
首先,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以真善美的内容充盈网络空间。《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让科学理论、正确舆论、优秀文化充盈网络空间。”在网络中传播的信息内容对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养成具有深刻影响,以优秀的文化丰富网络空间对于发挥主流道德观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基本准则,以正确舆论为导向,加强优秀文化的供给和网络道德的弘扬,提升网络用户的道德情操、理想信念和品质修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空间中占据主导地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舆论导向中的纠偏作用,为错综复杂的网络舆论树立道德“风向标”。其次,坚持情理交融,平衡受众理性与感性心理之间的关系。既要照顾个体的感性心理,合理释放其感性情绪,正确引导其同情心和共情感,以防止因情绪外溢而产生道德绑架、逾越法律的行为发生,也要遵从网络道德建设中的理性逻辑,强化对个体的理性教育,切实提升用户对错误社会思潮的批判能力,以应对网络空间中不良舆论和不良社会思潮泛滥的情况,防止因非理性声音过高而压制个人理性思辨的能力。
(三)以健全的法律为保障,切实维护网络公共秩序
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是网络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以法治为保障,应对网络空间的公共性危机,切实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重中之重。“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10]117。换言之,法治相较德治而言是更具约束性、规范性、强制性的外在他律力量,以法律规范来防范和化解网络道德建设风险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由之路。因此,提升网络道德建设立法的前瞻性和有效性,通过强制性的他律手段将正确的道德观传输给网络用户,以维护网络空间合理有序的交往秩序。虽然道德的最好实现方式是人内心的“自我立法”,但是以目前的社会文明发展程度来看,法律在网络道德建设中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原因如下:一是当前的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尚不能完全依靠用户的自律来维持,只能通过法律的“强约束力”促使个体形成道德自律,以弥补道德对人“软约束力”的不足。二是法律具有调整物质利益关系、实现有序利益关系的作用,为网络道德建设提供现实保障。在网络技术的影响之下,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被重新调整。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流量成为决定信息内容生产、传播和接收的重要因素,网络生成新的资本逻辑。而法律可以有效调节网络中的利益关系,将个人对物质的渴望和利益的追求框定在法律范围之内。三是法律的“强后果性”为网络道德建设树立权威的标杆,对于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进行惩治和整改,既能警示和教育受众,又能避免用户产生道德懈怠心理。
首先,建立德法兼备的网络道德治理模式,保障网络道德行为有规可依、有据可查。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推动网络道德的法律约束落到细处、落到实处,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制定明确的网络行为管理细则,厘清法律条文的约束主体,避免出现因主体混乱而引发的责任边界不清晰的情况;必须贯彻严格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整治网络空间中隐私窃取、数据滥用、虚假信息传播等乱象,破解因网络空间公共性诱发的个体信任危机难题;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创新普法教育的形式和途径,弥补网络用户的法律知识空缺,提升法律在网络用户心中的权威性。其次,明确网络空间道德规范边界,划清网络法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网络受众的法律责任,依据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现实需要,将一些网络道德行为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廓清网络行为的边界和底线,增加网络用户和经营者的失德成本,从而“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10]117。再次,落实各方主体行为责任,促成主体的“共同善”。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主体必须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内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促进全员参与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互联网企业承担网络生态建设责任依法经营,个体作为网络主体最小单元自觉强化自身道德责任意识,提升伦理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