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策研究
——以D公司为例
2023-04-06韩效州
韩效州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宁夏 银川 750002)
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经济形式,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它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要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断深化,系统性的改革实践与试点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展明显加快,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发展、监管和考核,差异化薪酬分配等措施,进一步健全了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当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国有企业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而切实肩负起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使命。基于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时代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抓手和重要突破口。
1 国企混改政策
1.1 国家层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大类别: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2 宁夏地方层面
2016年9月,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区属国企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法治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依法治理能力,努力打造法治国企,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12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体系,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权威性和独立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2017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快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融合发展。2017年9月,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宁夏证监局联合印发了《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范围、条件、员工入股、股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和试点工作要求六部分内容,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激发国有企业发展活力。2017年11月,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自治区国资委印发《自治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自治区国资委制定《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针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过程中不清晰不明确和常见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确保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进行。2019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从坚持正确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明确职能定位、厘清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目标要求、监管重点、具体事项、主要举措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2019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目的在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2020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实施方案》,通过探索改组优化一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明确改组企业功能定位,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促进国有资本更加合理流动[1]。
国企混改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能够发挥国有资本的规模优势,发挥非国有资本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效率,促进非国有资本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分享经营收益,实现优势互补[2]。
2 宁夏国企混改的必要性
宁夏国资委统一监管的国有企业主要有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自治区属企业,以及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等6家自治区参股中央企业。截至2022年12月末,自治区国资委监管和统计资产企业资产总额7 892.56亿元,同比增加388.88亿元,增长5.2%;所有者权益1 933.43亿元,同比增加168.32亿元,增长9.5%。净资产收益率6.8%,同比增长2.1个百分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7.1%,同比增长2.1个百分点[3]。主要经济指标呈稳中向好的趋势。
2.1 国企混改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顶层设计,出台了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国资国企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国有企业竞争力、质量效益得到明显提升。宁夏国企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企混改的决策部署,分层分类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重组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业绩优、信誉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各类非公有资本,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等形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2.2 宁夏国企混改比例较低
相较于国内其他一些地区,宁夏国企混改进程及比例还有明显差距。2018年,各地方加快“混改”,呈现批量推动态势,尤其是山东、山西、天津、浙江、辽宁、广东等地区,混改力度明显加大。2018年,山东向国内外推出93家省属国企“混改”项目,集中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天津推动国企“混改”力度空间,先后推出232家“混改”项目,涉及房地产、制造、金融、服务等多领域;山西推出108家国企“混改”项目,涉及制造、电力、能源等领域;辽宁推出48家国企“混改”项目,涉及钢铁、汽车、煤炭、能源等领域;浙江推出40家国企“混改”项目,涉及交通、能源、环保等领域;广东发布的20家“混改”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涉及科技创新、商业、金融等领域[4]。与上述几个地区相比,宁夏国企混改数量还停留在个位数,与中东部省份相比,差距较为明显。
2.3 科技型国有企业需要通过“混改”来提升承担国家使命的能力
一方面,科技型国有企业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在宁夏,部分科技型国企产品技术含量偏低,大多处于产业链中低端,以生产供应原材料、资源能源为主,缺乏创新意识和核心技术。通过“混改”,科技型国有企业可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努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另一方面,人才是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宁夏部分国企缺乏创新人才,通过“混改”,建立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联合创建更多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
3 宁夏科技型国企D公司混改案例分析
自2017年起,宁夏积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选择地推进区属二级以下的国企混改。
3.1 D公司混改前情况
D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下属的国有独资子公司,其前身是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是宁夏最早获得政府许可的危险物综合处置企业、宁夏首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也是自治区科技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第一家公司。
3.2 混改过程分析
2016年,根据《公司法》规定,D公司通过前期准备、履行决策程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实施产权交易、修订章程、办理变更登记等环节,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混改方案报批阶段,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主动与增资企业进行接洽,并与自治区国资委相关部门、增资企业及增资企业的产权持有单位就交易涉及的政策法规问题进行多次沟通,为增资企业提供方案制定与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建议,并选择以公开竞价与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者。D公司在公告期内接待意向投资方咨询共计10家,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积极协助意向投资方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其间有5家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尽职调查,2家表示有明确的投资意向。项目挂牌期满后,经过对意向投资方各项投资条件指标的严格评审,确定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最终投资方。增资扩股完成后,D公司成功募集资金1.18亿元,注册资金由1.21亿元增至2.372 5亿元,原股东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持股比例变为51%,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49%的占股比例成为D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3.3 混改成效
第一,实现优势互补,增强企业竞争力。D公司的优势在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优势在于固体废物处理,两者产业链关联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效益稳定、企业文化相似,混改实现了两者业务板块的互补,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第二,优化配置资源,实现保值增值。通过混改,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为促进转换经营机制和提升管理水平注入了活力。立足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引进战略合作方,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实现国有资源优化配置,推进混改企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利用现有国有存量资本,充分吸纳、撬动其他社会资本,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了有效增值。第三,为各类社会投资者提供公平参与机会。通过混改,国有、民营企业各得其所,做到了规避交易风险,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为全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同时,民营企业可以借国企的资源更好地开拓市场,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4 国企混改中存在的问题
4.1 制度不够健全
一是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健全。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体制机制僵化、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不少企业领导面对这一系列困局,存在畏难情绪,工作推进缓慢。二是人才队伍创新动力不足。整体来看,国企干部职工创新动力不足,求新求变能力不够,人才队伍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三是存在国资流失的风险。在混改前评估、定价的时候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对国企资产诸如厂房、设备、土地等的评估中,中介机构业务方面的不规范,易导致国有资产被低估,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混改过程中,存在关起门来小范围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评估定价机制,而不是公开竞价竞争,很可能被相关利益方控制,造成国有资产被低估乃至贱卖,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贬值和流失。
4.2 民营资本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
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改时,看重国企的特殊地位及各种资源优势,比如便利的融资渠道、国家的优惠政策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5]。第一,部分民营企业家还持有“国企是主人,民企是外部人”的落后观念。第二,混改后,国资一股独大和权力部门行政干预,易导致民营资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三,一旦原国企的优势不复存在,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经营风险,企业发展和投资收益就得不到保障[6]。因此,在产权保障上,民营资本面临着相应产权保护法规不配套等方面的问题。
4.3 混改后的企业管理和文化存在不少矛盾
在混改中,国有、民营企业改革理念在薪酬制度、运营模式上差异较大,导致混改后的企业,在企业正常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矛盾和纷争。如果混改之后,双方不能形成一致的商业模式和战略布局,那么企业也会陷入困境。
5 国企混改的对策与建议
5.1 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公司法》要求,切实保障各类股东的话语权,进一步落实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夯实混改企业高质量发展根基。二是真正发挥好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和企业法人治理制度相辅相成。三是明确量化指标,实现对标管理。指标体系的研究和设计对“混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具体指标体系的对标分析,有助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优化发展战略。企业混改前后的对比,不仅考虑营收规模指标,还要关注净资产收益率、营收利润率等指标,力求在营收规模和效益方面走在前列。另外,还要关注混改企业行业地位、成长潜力、国际影响力等指标。
5.2 保障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
积极引导非国有资本积极参与混改,是宁夏推行国企混改的重要因素之一。混改决策出台后,不少民营企业表达了对参与国企混改的顾虑。比如,参加混改后话语权小,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怎样消除这些潜在投资者的诸多顾虑,是国企混改应考虑的重要事项。一是依法保护混改企业中各类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明确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切实保证各类资本进出自由。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地保障混改企业免遭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三是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大胆出让国资控制权,赋予非国有资本投资者积极参与混改企业治理全过程的权利。
5.3 实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文化融合
不同资本结合的过程可以在短时间内顺利完成,但各参与方的企业文化融合需要更长的时间磨合。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文化融合的程度将成为衡量混改成功与否的关键指标。因此,各方应取长补短,实现混改后企业文化的有效快速融合。宁夏国企混改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国企混改后,新的运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等都需要在磨合中逐渐建立,国企和民企文化融合的前提是相互尊重,在保障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正常运转的基础上,融合双方文化的精髓,达到“0.5+0.5>1”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