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的权益行使
——以中远海控为例
2023-04-06杜金蔚
杜金蔚
引言
我国《公司法》、《刑法》以及《证券法》等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2014年11月投服中心在上海注册成立,这是我国切实加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资本市场迈入法治化、成熟化的重要标志。但由于大股东(代理人)不能被中小股东(委托人)完全监督而做出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存在和公司一股独大的管理结构的存在,使得大股东以多种形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行使受限。因此,加强中小股东权益行使和利益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这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也有着长远的影响。
一、中小股东现状概况
(一)中小股东概念
中小股东,即为拥有企业较少股份的股东。一般来讲,公司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是公司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往往是公司融资的主要来源,是二级市场较多的投资者。中小股东主要表现为对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较低,不能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形成决策、不能干预公司高管人员的轮换情况以及在股东大会上没有发言权。在资金、信息、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处于劣势,在共有产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行使上均处于弱势地位。即中小股东是指在公司中处于非控制地位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或法人,可以是单个人或是多个个体。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中小股东持有的自身的闲置资金是证券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中小股东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体中广泛而高度分散的存在。因此,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使其权益不受侵害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由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集中,加之中小股东“人微言轻”缺乏话语权和经常性的“搭便车”行为,使得中小股东的参与决策权、知情权、请求权、提案权、话语权、现金股利分红权以及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损害问题屡见不鲜。而出现上述中小股东权益损害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多数资本的权利集中滥用
在我国大多数公司中,常常存在着大股东一股独大的问题,大股东因其自身拥有公司较多的股份。因此,对公司的人事变动、经营方针以及管理决策等有着绝对的支配权,在股东大会上也有绝对的话语权,造成多数资本的权利集中滥用,即使中小股东有适合公司发展的提案,也会因持股比例低而“人微言轻”被公司大股东所忽视。而大股东的风险行为却需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来共同承担,一旦风险行为造成损失,中小股东因其自身的承担风险能力较低,将会严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一些控股股东,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作用下,凭借其在表决权上所拥有的影响力,可以将对自己最有利的人选选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使董事会贯彻落实自己的意志,排斥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
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条款不完善
《公司法解释(一)》中的第三条对股东行使撤销公司决议瑕疵之诉讼权力的行使期限做出了限制,要求股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行使此项权力,若超出规定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此解释下,也存在着不妥之处,法律规定期限为六十日,控股股东很有可能会抓住解释中对于期限的限制漏洞,将公司有问题的决议在实施六十日以后再向社会公众披露,将使得中小股东因为决议日期时限的漏洞,而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主体资格、条件等问题做出了规定。2017年9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解释(四)》就之前股东代表诉讼中难以执行的以及原告资格和其他股东诉讼地位确认等界定不清楚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依旧有其不完善的规定。
3.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的不完善
首先,中小股东由于自身所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较低、数额较小,使得中小股东没有途径和机会得以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其次,在我国公司存在“一股一票”的投票机制下,持有少数股票份额的中小股东很难提出自己的提案和建议,也不能在控股股东做出侵犯中小股东权益行为时,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加以制止和约束。最后,在我国公司一股独大的形势下,董事会和负有监督义务的监事会产生于控股股东,因而受制于控股股东,缺乏了对控股股东的有效约束和自身应有的独立性,让监督机构形同虚设。使得控股股东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来换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信息披露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我国当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使得中小股东对公司信息的获取能力有限,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造成信息间的不对称。在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拥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他们经常依靠拥有高比例的股本不断加强和巩固自己的强势地位,并使用这个强势地位侵犯甚至剥夺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严重失衡,误导了中小股东的投资行为,因此,许多中小股东无法及时有效地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中远海控中小股东权益行使
(一)中远海控简介
自2017年以来,全球集运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向好,特别是前年以来的新冠疫情进一步加速了集运行业景气周期的到来。2021年相比于2020年,公司基本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营状况、利润水平都进入了历史最好水平。随着去年运价上涨,各家航运公司业绩暴增,其中海运龙头中远海控,成为最大赢家。去年1——6月,中远海控营业收入为1392.6亿元,同比增长88%;净利润达371亿元,同比增长31.6倍。中远海控的股价,也从年初10元左右最高涨至25元。
(二)权益行使的起因
中远海控中小股东联合意向636位股东,合并持有4.7754亿股,共计3%股权向董事会进行提案的起因是在皖通高速采纳了中小投资者提案的背景下诞生的。
皖通高速是业绩成长较好的高速公路股,但因长期分红率过低而饱受诟病。中小股东因为公司领导溢价收购低效资产而不满进而进行持股数量远超5%联合抗议。最终,皖通高速披露了关于股东回报规划(2021- 2023年)的公告,规划表示,未来三年内,皖通高速现金分红比率不低于60%。而过去三年,皖通高速平均分红比例仅为37.74%,本次皖通高速上调分红比例超出市场预期。这使得皖通高速的中小股东的权益行使得到了董事会的重视和认可。
(三)权益行使的过程
中远海控中小股东联合3%股权向董事会提案:一、要求公司修改未来三年(2021- 2023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将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提高至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报表合并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50%,具体理由如下:1、历史上最好的经营状况允许提高分红;2、同类兄弟公司的做法支持提高分红;3、提升公司市场价值需要提高分红。二、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对公司今年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不足回报投资者的一种有效的回报补充,应当考虑进行股份回购计划。回购公司部分H股和A股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股权激励计划。
(四)权益行使的新进展
12月6日,中远海控发布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暨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给予公司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及/或H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中远海控中小股东的此次权益行使得到了董事会的高度重视,其中提案二也得到了董事会的实施和落实,为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基于投服中心权益行使的对比
(一)投服中心概念
投服中心是2014年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和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证监会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来行使其内部监督作用,规范公司的高效运作。截至2019年8月底,投服中心共持有3700家上市公司股票,共计行权2471场,累计行使包括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诉讼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在内的股东权利3210次,提起支持诉讼案件19件,股东诉讼1件,诉求总金额近1.13亿元。
(二)基于投服中心的权益行使
2016年7月,投服中心接受匹凸匹公司14名中小股东的委托,针对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以及2013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向匹凸匹公司索赔金额233.89万元。2017年5月18日,一审胜诉,14名中小股东获全款赔偿。
2016年8月,投服中心接受康达新材公司11名中小股东的委托,针对康达新材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存在虚增利润等虚假记载,向康达新材公司索赔金额24.45万元。2017年5月,11名中小股东胜诉,获全款赔偿并已理赔完毕。
2017年7月,投服中心接受安硕信息公司14名投资者的委托,针对安硕信息公司误导性地披露公司已经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信息,向安硕信息公司索赔金额186.98万元。10名原告与上市公司和解结案,由上市公司支付赔付诉请金额的70%;对于未接受调解的原告法院支持70%的索赔主张。
(三)是否基于投服中心的对比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皖通高速和中远海控的中小股东是通过自发性的群体组织行为来自我合并持有股份,并向董事会提出自己针对公司长远发展的提案,并得到了董事会的采纳和接受;而匹凸匹公司、康达新材公司以及安硕信息公司的中小股东是通过证监会设立的投服中心为中介机构来提起支持诉讼,最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者很大的区别在于:中小股东基于投服中心的权益维护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且已严重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了行政处罚,而中小股东自发性的合并持有股份的自主提案,前提是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分红等行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要求,但不符合中小股东基于公司盈利能力所做出的分红预期,不利于中小股东分红回报权的行使和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
但无论中小股东的权益行使是否基于投服中心,这都体现了中小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所做出的巨大努力,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中小股东权益行使的意识觉醒。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使和保护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还有诸多的不足之处。而正确处理好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使是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本文以中远海控联合小股东向董事进行提案为切入点,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剖析,并引入是否基于投服中心权益维护的对比。中小股东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证券市场上积极而活跃的投资者,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减少第二类代理问题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以此发挥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和参与高效性,切实推动市场经济的长远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