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
2023-04-06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文/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一、案例基本情况
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一种新型轴承,并支付研究开发费,乙方接受委托开展研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等规定,达成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XX轴承产品的设计及产品全面检测
2.技术要求:
(1)XX轴承长寿命高承载低摩擦设计技术。对轴承主参数、滚动体修型、保持架结构、低摩擦密封等进行系统性设计,通过轴承保持架优化设计与动力学分析,克服现有设计保持架结构易失效的问题,对滚动体尺寸、数量以及滚道的数据进行优化,优化游隙匹配,进一步增加轴承的承载能力和可靠性。
(2)XX轴承抗磨损和抗疲劳的热处理技术。一是采用提高轴承抵抗干摩擦和高载荷磨损与接触疲劳的方法;二是通过控制渗碳层成分和组织来控制性能;三是通过在轴承钢表面镀覆类金刚石镀膜涂层降低摩擦系数,提高耐磨性;四是改进抗磨损、耐疲劳的轴承热处理工艺。
(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必须与甲方提供的技术参数表完全一致。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防护措施,避免产生摩擦或碰撞。
(二)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材料分析和产品设计;
2.合同签订1个月内,完成试制样品全面检测;
3.合同签订2个月内,全面交付技术成果。
(三)签订合同后2日内,甲方在现场面交方式向乙方提供产品设计或优化所需基本技术要求。
(四)技术开发经费总额为2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甲方分批支付给乙方。
(五)技术开发成果的质量、数量要求及验收:
1.乙方技术开发成果的性能和质量必须符合双方约定及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
2.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技术开发成果的物质载体品种、规格、型号及外观质量等指标进行现场查验,经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3.甲方对乙方交付技术开发成果的物质载体的数量1000套,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数量验收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经双方确认后的数量作为结算付款的依据。该验收单须由甲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经理、材料员共同签章方为生效。
4.交货技术开发成果的物质载体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行业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不符合约定、外观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没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取样检验不合格等,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24小时内负责调换。乙方交付技术开发成果的物质载体1000套,甲方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以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并作为结算付款的依据。
其他条款(略)。
甲乙双方签订的是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将其登记为技术服务合同,核定的技术性收入是200万元,仅为合同总额的10%。
二、对照技术开发合同认定规则
对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二章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规则,可以判断该合同是不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四项认定规则如下:
一是从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看。《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的标的是研究开发新型轴承,即属于开发新产品。对于这一规则,似乎符合。但从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三个进度看,分别是产品设计、检测等,似乎又不符合技术开发合同关于“五新”的要求。
二是从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看。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技术开发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技术目标和技术要求看,研发目标不清晰,难以判断是不是“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内容”。从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看,研发结果是1000套物质载体,没有申请知识产权的约定。从中可以看出,研发成果的创新性不足,至少可以说是创新性不强。即本合同不同时符合技术开发合同的三个认定条件,不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三是从技术开发正面清单看。将本合同标的对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开发的八类项内容,没有一项与其完全相符。也就是说,本合同名义是技术开发,但并没有技术开发的具体内容。
四是从技术开发合同负面清单看。本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乙方已经掌握了“XX轴承产品的设计及产品全面检测”的技术方案,并利用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为甲方解决XX轴承的长寿命高承载低摩擦设计技术和抗磨损、抗疲劳的热处理技术等问题。结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进度,合同履行时间仅为2个月,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就须交付技术成果,足以说明本合同标的是运用现有专业技术知识或技术成果解决甲方的技术问题,不具有创新性。
综合上述四个方面分析结果,尽管本合同是以技术开发合同签订的,但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三、对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规则
对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五章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规则,可以判断该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四项认定规则如下:
一是从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看。《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的标的是研究开发新型轴承,主要解决现有设计保持架结构易失效,以及提高轴承的抗磨损、耐疲劳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说是“特定技术问题”。对于委托方而言是新产品,但对于受托方而言,则是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或现有技术成果为委托方改进产品。结合乙方已有技术基础来看,乙方在多年前经过研究开发,取得了多项轴承方面的发明专利技术,但近几年,特别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没有申请专利,本合同也没有约定专利申请的条款。想必正因为乙方拥有这些发明专利,甲方才委托乙方解决其特定技术问题。因此对于这一条,本合同标的是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即可认为本合同符合该规则关于技术服务合同定义的。
二是从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条件看。《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了技术服务合同的四个认定条件:
第一,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技术目标和技术要求看,乙方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为甲方解决轴承“现有设计保持架结构易失效,以及提高轴承的抗磨损、耐疲劳等”问题,这符合“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的条件;
第二,本合同标的是“研发新型轴承”,但其技术目标是“XX轴承产品的设计及产品全面检测”,主要包括“XX轴承长寿命高承载低摩擦设计技术”和“XX轴承抗磨损和抗疲劳的热处理技术”,属于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等范畴,因而属于第二个认定条件规定的服务内容是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了“物质载体1000套”,是数量指标,并规定了“技术开发成果的性能和质量必须符合双方约定及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的质量标准,符合“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即符合第三个认定条件;
第四,本合同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可能性,符合“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条件,即符合第四个认定条件。
可见,本合同完全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四个认定条件。
三是从技术服务合同正面清单看。本合同标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①现有设计保持架结构易失效问题,以进一步增加轴承的承载能力和可靠性,属于设计服务;②通过控制渗碳层成分和组织的性能,改进抗磨损、耐疲劳的长寿命轴承热处理工艺,属于工艺服务。从本合同技术目标“XX轴承产品的设计及产品全面检测”看,涉及设计服务和检测服务。总的来说,本合同涉及产品设计、工艺设计、测试分析等服务,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服务的内容。
四是从技术服务合同负面清单看。本合同标的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综合上述四个方面分析结果,尽管本合同是以技术开发合同签订的,但其条款内容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五章规定的技术服务合同四项认定规则,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将本合同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完全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
四、技术合同类型认定对当事人的影响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的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要有以下三项功能:一是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二是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用于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三项:①是否属于技术合同;②分类登记;③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本合同进行审查后将其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核定技术性收入为200万元,即1000套物质载体的价值为1800万元。那么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对当事人影响有何不同?
对于委托方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如是技术开发合同,核定的技术开发费是200万元,属于委托技术开发,委托方可将委托技术开发费用列支为研发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其80%即160万元可列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如果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为2000万元,则1600万元可列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而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后,技术服务是对科技成果直接应用,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的“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并根据该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是财务记账方式不同。如是技术开发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研究开发活动可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开发阶段的费用符合该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结转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年度进行无形资产摊销。结转为无形资产的好处在于,对当前利润的影响比较小。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后,委托方的技术服务支出须计入当期直接成本。
三是申报科研项目。如是技术开发合同,对于委托方是研究开发项目,可以申请当地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申请省级科研计划项目、所在地市级和所在县区级科研计划,争取地方政府的资助。现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基本上没有申报科研项目资助的可能性。
可见,技术开发合同对委托方更有利,而技术服务合同基本上没有优惠政策。
对于受托方而言,如是技术开发合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但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后,受托方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受托方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从这一点看,无论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方来说,没有显著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规定的“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无论是技术开发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受托方科技人员均可以提取奖励和报酬。
可见,对于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方的影响不大,都是利用专业技术知识为委托方开展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但对委托方而言,差异是显著的。很显然,技术开发合同对其更有利。
如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将本合同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则让委托方享受了本不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可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一项很重要且很严肃的工作。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技术合同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这是纠偏条款,但财政、税务等机关是否比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更专业?这就要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高业务能力,准确认定技术合同。
五、启示与建议
通过本案例分析,签订什么类型的技术合同应根据合同标的来选择并决定,合同标的不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同,进而可享受的扶持政策也是不同的。因此当事人须根据合同标的,选择合适的技术合同文本,从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对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而言,须严格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申请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和认定。有时判断一件合同的类型不容易,在实操中,技术合同类型并不是显而易见的,需要通过仔细分析和甄别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笔者曾将本合同作为一个案例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讲解,开始时不少学员认为本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不只是因为本合同使用了技术开发合同名称,从内容上也像是技术开发,但对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一一进行分析后,才认为应该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可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为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知识培训,使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相关主体的科技管理人员掌握技术合同知识,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对其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合同知识的培训,指导科技人员按照《民法典》规定,根据标的选择技术合同类型,签订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技术合同,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和运用《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规定,还要提高技术合同的审查能力,能够理解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内容和相关事项的内涵。
三是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在本合同的认定登记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能够准确识别技术合同类型,并核定技术性收入。本合同是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签订的,所表述的内容是技术开发,而不是技术服务,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的规定,本合同的认定登记机构可以将合同退回当事人补正,使其“名”与“实”相符。同时,须进一步优化流程,以避免“名”与“实”不符的情形出现。
四是强化对技术合同签订与认定登记等的辅导服务。以本合同为例,因本合同被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和受托方享受的扶持政策很有限,如要其补正,相当于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技术合同,当事人不一定愿意,如坚持这样做,可能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良好合作关系。如果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就提供辅导服务,则会受到其欢迎,也可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