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文书》俗语词考释九则
2023-04-05杨小平
杨小平,李 好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9)
《贵州清水江文书》作为遗散于民间的珍贵历史文献资料,真实记载了明清以来贵州东南部的民间买卖、典当、借贷等信息,大量保存了土地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契约。文书的整理与录入不仅可以研究清水江流域在明清时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演变状况,还可以通过对契约内容的考证来发掘当地的民俗历史文化。但是契约中的部分俗语词较为晦涩难懂,影响对契约内容的准确理解,不利于对文书的综合系统考证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拟对文书中的“青红钱”“干帮差钱”“载粮”“税照”“壋壋田”“答”“内翁外垮”“脱房”“一扫尽卖”九个俗语词进行考释,并结合上下文意,在数字化贵州清水江文书和清代南部档案文书的基础上,举传世文献为证,加深对所释词语的理解,以期为辞书的编纂提供参考,望方家指正。
一、青红钱
《刘致善卖山场契》:“凭中出卖与堂弟致伊名下,得受价钱青红钱壹拾贰千陆百文正,其钱领清无欠。”(《贵州清水江文书》CG-81-3,咸丰十年(1860)四月初二日)①
按:“青红钱”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青”,《说文·青部》:“青,东方色也。”[1]101“红”,《说文·糸部》:“红,帛赤白色。”[1]275
我们先将“青红钱”当作取异合同的缩略短语来进行考释。“青钱”,《外台秘要方》卷七:“取苦酒五合,烧青钱二文,令赤。”[2]732《旧唐书·食货志上》:“百姓乃以上青钱充恶钱纳之,其小恶者或沉之于江湖,以免罪戾。”[3]2193青钱即青铜钱,指用青铜铸造而成的钱币。“红钱”,《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四:“查边远各省风气迥殊,新疆习用红钱,甘肃习用制钱,奉天则习用银毫。”[4]904清代乾隆时期为管理控制新疆地区而对其钱币的形制作出规定,由此产生红钱。红钱以紫铜或红铜为原料,因其呈红色而得名。
但新疆红钱流通范围小,铸造量少,很难通过商贸流入清水江。由此可推知,“青红钱”并非指青钱与新疆红钱,而应该作为一个偏正结构来考释。实际上在乾隆以前已经出现过“红钱”,《清国史·食货志》:“一青钱,现铸大制钱是也;一广钱又曰红钱,康熙小制钱是也;一黑钱,前代古钱是也。”[5]9944清代贵州制钱除了使用黄铜外,也使用过赤铜即红铜。初期,清代贵州制钱大部分采用滇铜铸黄钱,乾隆六年加锡改铸青钱,乾隆二十年停买滇铜,由威宁供应所需赤铜。[6]16
综上可知,“青红钱”应是指铸造青钱时加入了红铜成分的钱币。
“青红钱”在《贵州清水江文书》中又称“清红价钱”或“青红价钱”。自唐以后,钱币铸造时币面多用“通宝”加年号、朝代或国名的字样。契约里使用的这批钱币应刻有清代年号或国名,故也称“清钱”。在文书中也有“清红价钱”“青红价钱”的用例。
(1)《刘汉元复卖田契》:“三面议定,清红价钱拾弍阡文正,其钱亲手领名(明),无欠分文。”(《贵州清水江文书》CG-84-4,光绪三十二年(1906)三月初五)
(2)《刘世芝、刘世荣等卖田契》:“三面议定青红价钱壹陌柒拾阡文整,出先年典价钱壹百贰拾千外,补找价钱拾阡(仟)文,共合价钱壹陌柒拾阡(仟)文。”(《贵州清水江文书》CG-81-9,民国三年(1914)十二月十九日)
在清代南部档案文书等其他传世文献中暂未找到“青红钱”的例证。
二、干帮差钱
(1)《吴选宪当田契》:“自当之后,任从黎姓下田耕种,吴姓不得异言,每年干帮差钱乙百廾文正,收差无字。”(《贵州清水江文书》CG-87-3,民国四年(1915)六月初六日)
(2)《刘子元、刘培元、刘贞元典基园屋场契》:“每年干邦差钱三十二文,收差无字,恐口无凭,立典契为拠(据)。”(《贵州清水江文书》CG-84-1,光绪七年(1881)十二月十八日)
(3)《刘玉银当田契》:“每年干邦差分一百二十文,收差无字,恐口无凭,立当字为拠(据)。”(《贵州清水江文书》CG-84-19,民国十七年(1928)十二月初六日)
按:“干帮差钱”为方言词,颇为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录。例中的“干帮差钱”“干邦差钱”和“干邦差分”三者意思相同。“帮”与“邦”音同形近,会出现误写现象。1977年12月试行的《第二次简化方案(草案)》曾把“帮”简化为“邦”,现此草案已被废止,但“帮”“邦”混用的现象如今仍然存在。
将此词拆开理解:“干”在西南官话中有“净的,没有附加的”之义,在文书中“干”可理解为“光是、只是、仅仅”;“帮”在西南官话中有“贴”的意思,如西南方言中“帮贴”义为“贴补”,《(乾隆)贵州通志》卷三十六:“除官给价外,粮户等私自帮贴每至二三钱之多。”[7]2756在赣语和闽语中也有此义;“差”在《汉语大字典》中有“欠”的意思,如“差账”在西南官话中义为“欠账”,《(乾隆)毕节县志》卷三:“北底本学田,原系荒田,并无差粮。”[8]221综上推知“干帮差钱”在文书中可理解为“仅贴补欠钱”。
贵州清水江文书中还有类似的方言词,如“干帮差粮谷”“干帮粮”“干帮谷”,可理解为“仅贴补欠粮、欠谷”“仅贴补粮食”“仅贴补谷物”。
(1)《刘德刚当田契》:“钱主下田耕种,业主不得异言,每年干帮差粮谷伍老升,两相情愿,恐口无凭,立此当契为拠(据)。”(《贵州清水江文书》CG-84-96,一九五○年二月初八日)
(2)《郭元喜转当田契》:“每年干帮粮肆分,郭姓收粮无字,恐口无凭,立转当契为拠(据)。”(《贵州清水江文书》CG-80-42,民国十一(1922)年一月十八日)
(3)《谢文举当水田契》:“叁面议定当价伯米三斗五升,亲手领明,无欠分文,其干差谷一升,足年秋收完纳不悮。”(《贵州清水江文书》CG-92-9, 民国三十八年(1949)十一月二十四日)
除“干帮差钱”“干帮差粮”等词外,文书中还有“干任”的说法,如“干任息钱”“干任利”。“任”有“责任、负担”之义,《钦定平定两金川方略》卷十一:“现有之兵奋力前进,固属勇于任事。”[9]1395文书中的“任”可解释为“担任、承担”。所以“每年干任息钱”“每年干任利”可理解为“每年只承担利(息)钱”。
(1)《郭尚准借钱字》:“每年干任息钱伍千文,每岁对日交清,不得短少。”(《贵州清水江文书》CG-80-33,民国四年(1915)二月二十三日)
(2)《周金科借钱字》:“字(自)借知(之)后,每年干任利孰(熟)米捌斗,大有老斗应足不误,若误字(自)愿分受知(之)业,座落地南木山田壹丘作抵。”(《贵州清水江文书》CG-94-5, 民国三十七年(1948)二月二十日)
在清代南部档案文书等其他传世文献中暂未找到“干帮差钱”的例证。
三、载粮
《陈益元父子转当田契》:“自转之后任从钱主下田耕种,转主父子不得异言,每年载粮捌分。”(《贵州清水江文书》CG-80-20, 光绪二十四年(1898)十一月初四日)
《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栽粮”一词收录。“载”,本义“乘坐”,引申为“承受、负担”。“载粮”一词与田亩的税收制度有关,应当是“载税粮”或“载钱粮”的简称,可解释为“承受田赋钱粮”。
《(乾隆)丹棱县志》卷三赋役志:“一丁征银同条数,共载粮一千一百九十石六升一合四勺三搂三撮九粒四粟。”[10]97“税粮”指征收米、粟等实物的赋税,中原地区为丁税、地税;江南为夏税、秋粮,此制度主要盛行于元明两代。到了清朝,税粮制度依然存在,只是改称为钱粮或田赋。《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四:“买田者为田主,买租者为租主,其田原载粮米,租主全不收入户,只将田租之内抽出三分,付与兑米人户。”[11]6588《鹅湖峰顶志》卷五:“且博山禅皆一体,僧同一脉,恳恩一视同仁,于排册外另立一户,照额载粮,输纳条银充库。”[12]223
在《贵州清水江文书》中,“载粮”通常与“税契执照”“老契”等词一起出现。由此也可推知,“载粮”一词与税收制度有关。
(1)《刘三有卖土字》:“自卖之后,买主耕管,卖主不得异言。此土载粮壹厘,同柱充当税契执照。”(《贵州清水江文书》CG-84-24, 民国二十四年(1935)二月十八日)
(2)《邓长受转当田契》“自转典之后,任从徐姓耕种,邓姓不得异言,其有差粮照老契载粮壹分,日后郭姓收赎价到契囘,不与郭姓相干,恐口无凴,立转当契为拠。”(《贵州清水江文书》CG-80-44,民国十二年(1923)一月初六日)
在其他传世文献中也有“载粮”的用例。
(1)赵光颜《为甘愿将田地出卖与戚璇事》契约:“赵世义田弍坵亦在张家塆田界内,载粮五合。”(《南部档案》1-4-1,雍正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骆文忠奏议》奏稿卷七:“系粮户其载粮在册者,又未必尽又盈余,一经书差之手或包揽恐吓或得贿营私,其獘无穷。”[13]2705
(3)《(万历)吉安府志》卷十五:“先是知县陈楠于嘉庆四十二年斥俸百金置学田五十亩三分,载粮二石二斗一升六合五勺,移属县丞厅理之。”[14]810
四、税照
(1)《邹开贵、邹开健卖田契》:“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父子下田耕种,卖主弟兄人等不得异,其业二股载粮贰分,任从邹承朝柱内拨册税照充当,此系二比情愿,并无压逼等情。”(《贵州清水江文书》CG-84-21, 民国十八年(1929)十月初八日)
(2)《杨国恩等卖山场土杂木等项契》:“其业在粮弍分,在从买主在杨光林柱内拨册税照完纳充当。此系二比情愿,并无压逼等情,其有界限不清,业主上前理落,乙(一)面承当,不管买主相干。”(《贵州清水江文书》CG-87-62,民国二十三年(1934)十月二十日)
按:“税照”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照”在《汉语大词典》有“通知、凭证”之义。“税照”二字合起来可理解为“与税收相关的某种凭据”,是一种文册名。《喻世明言》第三十三卷:“钱却有,何以为照。”[15]333《李文忠公奏稿》卷八十:“华商冒领税照之弊,此应议者一也。”[16]8063《贵州清水江文书》中又有“土地管业执照”,其中“执照”指管业人持有的凭证、凭据。综上可推知“税照”应该理解为纳税机关发给纳税人的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俗称为“税票”,“税照”与“税票”同义。我国现有文字记载最早的税票出现于北宋初年,当时称为“公引、关引、文引”[17]139。“引”也有“证据、凭据”之义。南宋时又称“税钞”,元代改称“契本”。到了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致使税票数量增多,名称也增多,此时便出现了“税照”的说法。
“税照”在其他传世文献中也有用例。如《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八:“第五款:免照、收税照、存票、专照。”[18]1799
五、壋壋田
(1)《郭大友当田契》:“又代下边壋壋田壹坵,记谷捌挑,乙(一)共两处田,亲自请凭中人,上门除当与尚开藻父子名下为当。”(《贵州清水江文书》CG-80-49,民国二十二年(1933)十二月二十八日)
(2)《郭大友加价卖田契》:“代下边壋壋田乙(一)坵,凭中加到尚开藻父子名下承加青红钱壹佰陆拾陆阡仟文证(整),其钱加日凭中领清,无欠分文。”(《贵州清水江文书》CG-80-50,民国二十三年(1934)十二月初六日)
按:“壋壋田”为方言词,颇为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录。“壋”在《汉语大词典》中释为“为方便于灌溉而筑的小土堤”[19]1224。《(万历)新修南昌府志》卷十六:“营缮公廨、学舍、桥梁、堤壋。”[20]1146《杨文恪公文集》卷四十六:“又闻扵南昌县筑圩壋,皆不劳而集。”[21]1375“堤、壋、圩”皆为堤堰之属。
西南官话中有众多用以指称事物的名词重叠式,“壋壋”由两个相同的名词性语素重叠而成,在西南方言中还指“路面的坑、低洼之地”,例如“小心路上的壋壋”即“小心路面凹陷处”。“壋壋”虽为重叠式方言词,但在西南官话中“壋壋”并非小称,第二个“壋”在音节上不儿化,而是一般念作阴平,“壋壋”所指称之物可大可小。综上所述“壋壋田”可理解为偏正结构短语,解释为周围修筑小土堤引导水流且中间凹陷的田。西南农村地区用“壋壋”来表示引导水流浇地的田垅,“壋壋田”则表示这块田土离水源近,田土周围可以筑“壋”为田。
“壋壋”在其他传世文献中也有用例。如《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澧州营所辖自岩壋壋至宜都营,计程一百四十余里。”[22]8243
六、答
(1)《黄金培卖田字》:“又答上湾田弍坵,上抵李姓田,下抵买主,左抵李姓田,右抵坡,四抵分明,载毛粮六升到黄金培柱。”(《贵州清水江文书》CG-89-7,民国二十九年(1940)一月二十日)
(2)《杨国荣父子卖田土山场阴阳二宅契》:“又答小领大路堰沟以边田大小陆坵,又答杨毛刚山土乙股东抵打望坡,西抵谷麻硐,南抵白岩凹土直上打望坡。”(《贵州清水江文书》CG-87-19,民国二十年(1931)□□月□□日)
按:“答”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 “答”在西南方言中通常解释为“地点、处所”,但联系上下文可知,此义用在文书中并不妥当。
《昭通方言疏证》:“合、搭替代同。今昭人谓同曰合,如我合你、车合牛、猫儿合老鼠,音如荅。按即合之古音,古读合如荅也,其义至多,无庸详证,俗以搭为之,后起字也。又搭即同双声言之变。”[23]52云南昭通方言将“合”解释为“同”,意思是“和、连带”,按照古音的读法,“合”音同“荅”,“荅”与后起字“搭”声韵相同且字形相近,所以“合”通常被写作“搭”。《(万历)贵州通志》卷十九:“洪武十七年开设科目以云贵两广皆隷边方,将广西乡试附搭广东取士一十七名,贵州乡试附搭云南取士一十五名。”[24]1719《汉语大词典》中又有“答”用法同“搭”,可解释为“连带、加上、附上”。故“又答”可理解为“再加上、还连带”。
在《贵州清水江文书》中“答”也写作“撘”。“撘”在《康熙字典》中同“搭”。所以“答”“搭”“撘”用法相同。
(1)《刘寿元加价卖屋基契》:“刘寿元先年得典书元父子手,分受己面之业乙股,又撘叔父面分乙股。”(《贵州清水江文书》CG-84-2, 光绪七年(1881)十二月二十日)
(2)《刘世昌卖粮田基园山土水石竹木阴阳二宅契》:“外搭新寨下埧田壹股,左边榜上其田大小不计坵数,上抵吴姓田坎直过堰沟为界,下抵吴姓之界,左抵吴姓之界,右搭齐沟为界,交界为界,四至分明,并无混杂。”(《贵州清水江文书》CG-86-6,民国十一年(1922)八月十八日)
在其他传世文献中也有“撘(答)”的用例。如《锦江书院纪略》卷下:“除奉部议扣平每月实领银玖拾捌两肆钱陆分,又撘钞扣项外,实领银贰拾陆两贰钱贰分。”[25]408
七、内翁外垮
《谢文举当水田契》:“自当之后,任从堂叔耕种,堂侄不得兾(异)言,其田若有内翁外垮,日后赎取不能扣价分文,价到契囘(回),两无兾(异)利。”(《贵州清水江文书》CG-92-9,民国三十八年(1949)十一月二十四日)
按:“内翁外垮”为方言词,颇为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录。“翁”在西南官话中有“覆盖”之义。《(民国)贵州通志·人物志五》:“此于昌素所佩者乃并衆骨葬之,而翁尸在洞中,固无恙。”[26]10469《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事已至此,若欲到底完翁尸首,非死不可。”[27]1545由此可初步推测“内翁”在文书中解释为“水田内部(被)覆盖”。水田是指用泥土堆筑田埂围造而成且内部可蓄水的田,主要用来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贵州清水江地区的居民由苗、侗、汉三族组成,其中以苗、侗两族为主要居民,以种植水稻兼养殖稻田鱼为主要粮食生产方式,再结合以上所举契约中“任从堂叔耕种”,由此可知把“内翁”理解为“因水田荒废而被木植泥土覆盖”不妥。
因水田的田埂高度有限,蓄水量也有一定限度,但贵州清水江地区多自然降雨,且溪流众多,通过灌溉设施进入水田的水量会出现超过额定蓄水量从而溢出田埂的情况。所以我们可以推测“内翁”在文书中应解释为“水田内蓄水过量导致(田埂)被水淹没”,此处的“翁”由“覆盖”引申为“淹没”。
“内翁”与“外垮”看似为并列式复合词,实则不然。“垮”本义为“倒塌、瓦解”。联系文书上下文可推知“外垮”解释为“水田四周的田埂坍塌”。水田田埂内侧由于常年被水浸润,再加上灌溉设施与自然降雨经常冲刷,土质变得软绵黏稠,由于水田出现了“内翁”现象,导致水浸没田埂,本就稀软的泥土如果没有及时用新土进行修补塑形,田埂则容易坍塌。所以“内翁”与“外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可以把“内翁外垮”理解为“(水田)内因蓄水过量而淹没四周田埂,导致田埂坍塌。”
在清代南部档案文书等其他传世文献中暂未找到“内翁外垮”的例证。
八、脱房
(1)《高志渊弟兄卖基园田土山场竹木契》“柿子树抵三房老园尾,由岭并上半坡坪横过,依张姓坟横过直下,抵脱房桃子湾土埂为界。”(《贵州清水江文书》CG-89-1,嘉庆二十五年(1820)十二月十四日)
(2)《高得众父子卖基园田土山场竹木契》“斋庙边田壹坡,西抵老脱房,南抵老五土为界,东抵堂侄志渊弟兄田,北抵大沟为界。”(《贵州清水江文书》CG-89-2,嘉庆二十五年(1820)十二月初十日)
按:“脱房”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脱房”在浙江宁波话中方言词,意思是闹新房,男性亲友在新人结婚七到十天内,趁新人熟睡之际将新房门窗悄悄卸下再潜入房中,如若脱房成功,新郎的父母便用酒菜款待参与脱房的人。《贵州清水江文书》以典卖租赁契约或借钱字据等交易类文书为主,“脱房”解释为闹新房并不妥当。
《管子》卷九:“言脱于口,而令行乎天下。”注曰:“脱,出也。”[28]137在西南官话中“脱”也有“出、掉”之义。“房”除了“房屋”之义外,还可解释为“家族的一支”。在宗族谱系中,一房之主称为“房头”,家族庞大的可分为大房、二房、三房等,房下再分户,一户之主便是“户主”。《贵州通志》卷十二:“洪武五年,卫司将次房五世孙斌保授承直郎,世袭本司正长官。”[29]981
《贵州清水江文书》中“房”解释为“家族的一支”还有“六房”“四房”等其他用例。
《高得众父子卖基园田土山场竹木契》:“死人门首田三股面分乙(股)清塘洋土乙(一)股,上抵六房,下抵四房。”(《贵州清水江文书》CG-89-2,嘉庆二十五年(1820)十二月初十日)
综上可知,“脱房”应解释为“因家族太庞大而从中分离出去的房头”。
“脱房”在其他传世文献中也有用例。如《缘督庐日记抄十六卷》卷六:“脱房时先以八金归之,尔若有另帐会划即会划明白。”[30]717
九、一扫尽卖
《刘玉光卖田土契》:“干硐产业乙(一)扫尽卖,寸角不留,如有界线【有】不清,业主自愿上前,玉光族房两相干心情愿,并无压逼包卖。”(《贵州清水江文书》CG-80-46,民国十二年(1923)十月初十日)
按:“一扫尽卖”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卖”即“售卖、卖出”。先将“一扫尽”合起来考释,《玉镜新谭》卷七:“任其无罪者,并家产一扫尽矣。”[31]390《黄氏日钞》卷八十四书:“以势强弱为事曲直者,一扫尽之。”[32]5549综上可知,“一扫尽”按其本义可解释为“一次性全部扫清”。
然而我们将“一扫尽”分开考释可以发现,“一”本义为数词,但也有“全、满”之义。《毛诗》卷二邶柏舟:“政事一埤益我。”[33]72“一”可解释为“一概、全部”。“扫”除了解释为“打扫、清除”外,在《汉语大词典》中又释为“全、尽”。《史记·项羽本纪》:“埽境内而专属于将军,国家安危,在此一举。”[34]530《康熙字典》有“掃”本作“埽”。“掃”是“扫”的繁体字,可解释为“尽其所有”。“尽”也有“全部用出”之义,《荀子》卷二十:“历险致远,马力尽矣。”[35]663因此“一”“扫”“尽”皆可释为“全、都”。
再结合以上所举契约中“寸角不留”可知,“寸”“角”皆是量词,表示“一点不留”,因此“一扫尽卖”在文书中应解释为“全部卖出”。
在其他传世文献中也有“一扫尽”的用例。如《淮北票盐志略》卷四:“擡价抢售、透私把持诸弊一扫尽除,而远来商贩皆得挨号买盐,均沾乐利。”[36]37
注释
①所引《贵州清水江文书》皆标明卷名、辑数、册数,以便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