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应遵循教育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
2023-04-03黄正平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
【中图分类号】G639.20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5-6009(2023)08-0053-03
【作者简介】黄正平,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南京,210013)研究员,江苏省教育学会班主任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教育惩戒是人们长期以来一直关心、关注和关切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为解决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的制定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原则、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对于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师依法执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规则》指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因此,班主任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原则。
一、教育惩戒应遵循教育性原则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惩罚在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功能。学生将来都要走向社会,培养遵纪守法的公民是学校的责任。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为违规行为所侵蚀。”学校必须用惩罚来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以有效地保证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有序开展。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惩罚在教育中是必要的,并将惩罚与学生的尊严感联系起来。他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儿童教育家孙云晓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康德说:“有两样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顶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教育惩戒就是要强化学生的法纪意识,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是为教育而惩戒。因此,方艳老师认为,要让教育惩戒回归育人原点,需要我们站在教育的时间轴上看待惩戒。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惩罚学生,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其指向是助力学生成长。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基于这一原则,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因此,冯锟老师认为,无“度”何以为惩,无“尺”何以为戒。学生在成长中会遇到诸多困难,班主任要坚守自己的教育初心,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科学看待学生所犯的错误,谨慎使用惩戒。
二、教育惩戒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教育惩戒与惩罚、体罚和变相体罚存在模糊认识,没有正确理解教育惩戒的内涵以及教育惩戒与惩罚、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甚至将其简单等同起来。
惩罚,即惩戒处罚。惩罚是一种常见的教育方法,依据它在教育现实中的表现与性质差异,它又可分为惩戒、体罚、变相体罚等形式。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惩戒有两层含义:一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二是“引以为戒”。惩,即处罚,戒,即警戒。惩戒,即通过处罚来达到警戒的目的。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体罚是指通过对人体、心理的责罚,特别是造成身体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变相体罚是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或增加额外劳动负担的惩罚。
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本质区别在于目的和出发点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和后果不同。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是以小惩大戒作为最终目的的;而体罚或变相体罚则以有意或无意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为目的。对此,何欢兰老师认为,教育惩戒不是体罚,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教师要了解教育懲戒的实施范围,把握好尺度,既要慎用惩戒,但也不能因为教育惩戒的“度”不好拿捏就弃置不用。
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做了明确和细化。通过划定这些“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要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
三、教育惩戒应遵循适当性原则
教育惩戒与违规行为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但教育惩戒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以牺牲学生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这是由教育惩戒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教育惩戒的尺子一旦失衡就容易越界滑向侵权。因此,教育惩戒要把握好尺度和边界。
教育惩戒针对的是违规行为,而非行为结果。教育惩戒作为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需要立足其价值原则之上,知其边界与限度。惩戒主要用于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罚,而并不适用于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否达到某个标准这种情景。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学业不佳或者不达标而对学生实行惩戒。
教育惩戒还应关注学生的年龄与认知特点,并避免对认知行为实施惩戒。在惩戒方式的运用上,恰如其分的惩戒方式指的是对违规事实认定合理,遵循伤害最小化原则,采取一些较为“温和”的惩戒手段。因此,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要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主观认识、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适当的惩戒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作用,而不适当的惩戒可能会演化为体罚,进而对学生的身心构成伤害。因此,陈海宁老师认为,实施教育惩戒要把握好“惩戒”这把双刃剑。她建议班主任要树立科学育人理念,坚守法治准则,遵循尊重原则,掌握沟通方法,保持适当平衡。
教育是培养生命,完善生命,生成生命的事业。教育惩戒既要有尺度,更要有温度。教育温度的本质是对人的关怀。在学生心中埋下一颗温暖的种子,可能比传授多少文化知识更为重要。因此,胡春美老师认为,对于一个教师来说,不管是表扬还是惩罚学生,最重要的原则便是“公平”,心无芥蒂,一视同仁,以大公无私的胸怀看待每一个学生,这是教育能够产生影响的前提和基础。班主任要运用教育智慧,让惩戒充满温度和情感,让学生在“心悦诚服”“心甘情愿”中懂得老师的苦心,理解规则的边界,规范行为的尺度。
教育是科学,更是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教师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又要灵活运用惩戒规则,注重方式方法。因此,实施教育惩戒不能简单化、不能“一惩了之”。实施教育惩戒应始终坚持以促进学生道德水平的提高为基本导向,不侮辱、不贬损学生人格尊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最终实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回归育人原点。
责任编辑:周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