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代“同步” 与改革“同频”
2023-03-30
我国现行立法法于2000 年制定,2015 年作了部分修改。时隔8 年后,立法法再次迎来修改。回眸立法法的修正历程,我国立法始终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汇聚起强大法治力量。
立法法诞生及修改历程
●2000 年3 月15 日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4 年8 月25 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共28 条。一审后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14 年10 月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二审稿。二审后草案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14 年12 月22 日
立法法修正案二审草案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由28 条增至35 条: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完善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有关规定;规范地方政府规章权限;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程序等。
●2015 年2 月12 日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就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重要指示。会后,修正案草案经过进一步地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2015 年3 月8 日—15 日
3 月8 日,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3 月1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2022 年年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立法法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认真研究,提出了立法法修正草案。
●2022 年9 月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法修正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汇报,为立法法修改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遵循。
●2022 年10 月26 日—30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等内容受到舆论关注。
●2022 年12 月27 日—30 日
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并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
●2023 年2 月16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立法
法修正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3 年3 月5 日—13 日
立法法修正草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3 月13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立法法首次大修
从“有法可依”向“良法之治”迈进
2015 年3 月15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成为中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
亮点一: 规范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亮点二: 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此次立法法修改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修改后的立法法还相应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亮点三: 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四: 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分析认为,通过修法,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么“任性”了。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亮点五: 加强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修改后的立法法明显加强了备案审查力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如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新的立法法还提出审查申请人反馈与公开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亮点六: 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针对实践中司法解释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也作了约束性规定。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法、最高检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除最高法、最高检外,其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