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研究
2023-03-24江如梦刘西川
江如梦,刘西川
(华中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引言
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是分散农业生产发展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自身缺乏有效抵押品、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的存在,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面临一定的困难(胡振等,2022)[1]。而保险公司因其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保障水平较低、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等各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完全满足农户大规模的风险管理需求(王步天和林乐芬,2016)[2]。为有效地应对农村信贷与保险市场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部分学者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上各有比较优势,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以起到互相促进、协同发展的作用(吴本健等,2013)[3]。政策上也在积极推动银保互联模式的发展①2009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了“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2010 年4 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涉农信贷和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与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强调要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与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均指出要积极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201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权)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银保担’风险共担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次强调要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等。这一系列政策文件为逐步完善银保互动制度、风险防范制度等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也为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协同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从实践来看,即使我国农业“信贷+保险”试点工作已略有成效,但其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存在合作积极性低、运行成本高、难以复制推广,甚至难以持续的问题,且多元主体之间难协调的问题仍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刘祚祥和黄权国,2012;张林和温涛,2019;林凯旋,2020)[4-6]。可以说,上述一般银保互联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为破解这一现实难题,一些地区从合作社与地方政府共同支持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银保互联模式的新途径。
长丰县草莓种植银保互联模式案例为破解上述一般银保互联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定借鉴,该银保互联模式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其中,联通了农户、银行、保险公司三方,降低了交易成本。第二,地方政府不仅以保费补贴的形式参与进来,增强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合作的积极性,并协调银保双方建立长期的、可持续的合作机制。本文将长丰县草莓种植银保互联模式概括为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支持下,银行在向农户提供贷款时,可以将信贷合约和保险合同相关联,为借款农户提供一种以保险为基础的贷款方式。本文认为,地方政府与合作社的参与对银保互联模式的发展有现实意义。合作社可以将单个分散的小农户与市场有机地联结起来,是将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同时,合作社凭借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在银保互联模式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可以有效降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地方政府是推动银保互联模式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动力来源,其在各个主体中如何发挥协调与纽带作用,以形成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是银保互联模式发展的关键问题。此外,已有研究大多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讨论银保互联模式(崔杰,2012)[7],也强调了保险在银保互联模式中的风险分担作用(刘祚祥等,2010)[8]。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银保互联的运行机制(如在互利共赢方面),以期更加全面地认识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内在逻辑。对此,本文试图回答以下两个基本问题。第一,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运行条件是什么?第二,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有效运行的逻辑机理是什么?
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逻辑起点—运行条件—运行机制—创新目标”的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对长丰县草莓种植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案例进行剖析,以期揭示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逻辑机理和运行条件。本文认为,针对农业和农户的金融市场融合和创新离不开农民组织创新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基于农户的融资需求,有效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并将银保互联的关键点及条件与合作社、地方政府紧密联系起来。进一步地,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中介作用、地方政府的补贴和协调作用,实现多主体互动耦合,有效调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互利共赢机制,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管理好农户融资过程中的多种风险。
与同类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进一步完善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联合风控机制,是风险管理的关键所在。创新银保互联模式需要多方主体进行分工、互补与合作,发挥协同作用。在合作社与地方政府共同支持下,进一步促使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在“信息共享、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下建立主动的协商和合作机制。
第二,从运行成本视角深入考察农村经济组织(如合作社)对银保互联模式运行成本的影响。引入治理良好的合作社是推动银保互联模式创新的组织条件。合作社不仅是小农户有机衔接现代农业的重要方式与渠道,也是衔接农村金融的重要支撑。培育和建设治理良好的合作社并让其参与到银保互联模式中来,以发挥合作社的信息中介、担保中介以及协调中介的作用,可更有效地联通农户、银行、保险三方,降低各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强调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协调对持续创新银保互联模式的重要保障作用。地方政府是农村金融创新的主导力量,其以补贴农户保费的方式参与到银保互联模式中来,大大降低了农户购买保险的支付成本,促进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及其联合风控机制的构建,对保障银保互联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总结有关银保互联模式已有认识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包含“逻辑起点—运行条件—运行机制—创新目标”的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在上述框架下,描述、概括长丰县草莓种植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的发展背景、运行机制以及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探讨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内在逻辑及其前提条件;第五部分是结论与启示。
二、文献述评与本文的分析框架
(一)文献述评
1.银保互联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农村信贷市场面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刘祚祥和黄权国,2012;周鸿卫和田璐,2019)[4,9]。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农户提供抵押品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并认为通过资产抵押可将不同风险的借款农户分离出来。但事实上大部分农户所提供的抵押品难以得到银行的认可,且面临着抵押品处置难的困境。同样,农业保险市场由于信息成本较高、保险公司服务能力不足、保障程度较低、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农户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心理等原因也促使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庹国柱,2012;Ndegwa等,2020)[10-11]。基于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各自发展所面临的诸多现实困境,学者们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农业保险能够发挥与信贷抵押物相同的功效,没有抵押物的借款者可以利用保险来转移风险,银保之间的合作可以有效缓解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潘明清等,2015;Carter 等,2017)[12-13]。这种合作的基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各具比较优势,具体体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处理的是个体性风险,主要强调通过尽职调查来确认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和收入。风险高的农户一旦面临大面积的系统性风险或者突发性事件,会表现出极强的脆弱性,此时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的可能性降低(马九杰和吴本健,2012)[14];而农业保险一般处理的是系统性风险,其本质上是一种集中与分散风险的风险管理工具,重点关注在产品覆盖范围内,对于固定区域、连片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保险对象是否存在同质风险,而很少处理某一农户的个案情况(林凯旋,2020)[6]。银保双方风险管理的方式和工具比较单一,而将信贷与保险二者结合起来,便可很好地将这两种风险管理工具进行互补,以实现二者的互动耦合(吴本健等,2013)[3]。实践中也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银保互联模式,主要包括:安徽省长丰县的“草莓种植小额信贷组合保险”、广东佛山市三水区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山西省寿阳县的“玉米收入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
2.银保互联模式的运行机理
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银保互联模式的运行机理。
第一,银保互联可缓解各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降低了农户的交易成本和相关机构的经营成本(谢玉梅等,2015;Marr 等,2016)[15-16]。第二,银保互联可降低银行向农户贷款时所承担的风险,是分担农村信贷风险的重要途径(Farrin 和Miranda,2015)[17]。第三,银保互联可在不损害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既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又促进农村信贷的扩张,从而实现农业信贷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张浩等,2010;Shee 和Turvey,2012)[18-19]。第四,银保互联一方面提高了保险公司与银行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农户的福利水平(李凯等,2014;谢玉梅和高娇,2014)[20-21]。
3.已有银保互联模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般银保互联模式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其一,银保合作积极性较低。银保合作一般采用的方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各自开展业务,农业保险往往与信贷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因此很难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且银行往往对保险赔付的期望与估值较低,农业保险的理赔过程也较为繁杂,从而影响了信贷机构与之合作的积极性(林凯旋,2020)[6]。其二,银保合作所产生的运行成本较高。农民购买保险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如果该成本过高,农户是无法承担的。银保之间的合作虽然降低了贷款合约缔结成本,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履约成本,容易诱发履约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刘祚祥等,2010)[8],更关键的是,风险分担所产生的成本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不能进行合理分配(吴本健等,2013)[3]。其三,银保双方的深度协调较难。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还没有很好地开展与衔接起来,两者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按照其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实际需要各自为政,尚未能形成有效的风险利益共同体,更没有发展出符合自身比较优势的分工和合作机制,以实现双方的协同发展(张林和温涛,2019)[5]。
4.简要评述
由以上分析可知,已有研究在讨论银保互联模式时,较少关注除银行与保险公司以外的主体的作用,尤其是政府与合作社。银保互联不仅要将银行与保险公司联结起来进行优势互补,同时也应该重视该模式中每个主体的作用,发挥各自的专业分工与优势,实现多主体之间的互动耦合。本文认为,想要破解上述一般银保互联模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关键是在合作社与地方政府共同支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银保双方的联动机制。
第一,已有研究认识到了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合作的重要性,为本文进一步研究银保互联模式的运行机理和前提条件提供了认识基础。银保互联模式加强了机构之间的联结,旨在更好地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并不是单纯地利用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来分担银行贷款风险和农户生产风险,而是要进一步地互相利用双方现有的信息与金融资源,最大可能地完善银保互联模式的信息共享、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等多方面的运行机制,以此促进银保双方更深入的合作。
第二,已有研究未能深刻认识到一个有效的农民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参与,对破解一般银保互联模式所存在的合作积极性低、运行成本高及深度协调难等问题具有可能性。首先,合作社这种有着独特制度优势的组织参与进来,能大大增强农户、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之间的联结。合作社可向银行与保险公司传递丰富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农户风险特征进行更有效的甄别,并在贷款发放后负责监督农户的生产行为,以此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交易成本。其次,银保之间尚未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和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可能是政府的支持还需加强。从公共物品理论来看,促进银保互联的主导者是政府,应由政府来设置合作治理议程,协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增强银保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并促使二者建立多种联合风控机制,从而降低农户经营的风险。
(二)一个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分析框架
为了更全面地考察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破解一般银保互联模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体化方案,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逻辑起点—运行条件—运行机制—创新目标”的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分析框架(如图1 所示)。在该框架中,逻辑起点是一般银保互联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是复制与推广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关键。在合作社与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条件下,形成新的互联结构,才能有效运行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与互利共赢机制,完成对农户风险的联合管控,最终降低运行成本,实现银保互联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图1 本文的分析框架
1.逻辑起点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致力于破解一般银保互联模式所存在的问题。该问题属性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第一,银保合作积极性低;第二,银保合作的运行成本较高;第三,银保合作的深度协调较难。这是探讨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逻辑起点。
2.运行条件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由农户、合作社、银行、保险公司和政府五方主体共同组成。与一般银保互联模式相比,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合作社参与。合作社在联通农户、银行、保险公司时扮演着不同的中介角色,即信息中介、担保中介以及协调中介。第二,必须有地方政府参与。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为农户补贴保费,另一方面可协调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实施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重要保障。
3.运行机制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运行机制是由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与互利共赢机制组成的联合风控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分享各自通过经济活动所累积起来的信息数据,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风险分担机制是指利用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预期收入的保障作用,将原来银行需要单独面对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违约风险变成由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在面临投保风险或发生农户贷款逾期归还的情况时,将由保险公司优先向银行进行理赔,从而弥补银行受到的损失。互利共赢机制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可以增加双方的收益,实现互利共赢。
4.创新目标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目标是降低运行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上所述,该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定的运行条件和运行机制。本文认为在治理制度良好的合作社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条件下,能够有效发挥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运行机制,从而降低银行与保险机构各个方面的运行成本,进一步扩大涉农信贷规模,实现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该分析框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全面认识了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已有研究在讨论银保互联模式时,通常忽略了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本文强调治理制度良好的合作社以及地方政府的共同支持是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第二,系统认识了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联合风控机制,即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互利共赢机制。已有研究对银行与保险之间联动机制的认识不够丰富,本文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是银保互联的基础,进行风险分担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而在利益上的合作共赢是银保互联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三、长丰县草莓种植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案例分析
(一)发展背景
长丰县位于安徽省合肥市,1994 年被确定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草莓种植是当年该县第一大扶贫产业。长丰县草莓种植模式经历了从早期的露地种植到竹棚种植,再到钢架大棚、园区标准化种植的变化过程。在草莓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农户的农业生产性资金需求也因草莓种植面积的增加和设施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加。2008 年之前,长丰县涉农贷款的供给增长缓慢,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给农户,农村信贷配给问题突出。为支持草莓种植业发展,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的支持下,安徽省开展了“信贷+保险”试点工作,为长丰县草莓种植产业提供信贷与保险的双重保障。随着草莓产业的蓬勃发展,长丰县于2012 年退出国家级贫困县,2016 年跻身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2021 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50 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1.22 亿元。长丰县全县草莓种植面积达21万亩,年总产量突破35万吨,产值达55 亿元,“长丰草莓”获“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长丰县连续多年位居全国设施草莓第一大县,受益农民36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6%。
(二)运行机制
长丰县草莓种植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通过合作社有效联通农户、科源村镇银行与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三方,并借助地方政府的补贴与协调,使银行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解决了农村生产资金短缺、风险大等问题。科源村镇银行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草莓种植农户在购买了“草莓险”,并设置贷款银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的前提下,可以无需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品。其具体运行过程如图2所示。
图2 长丰县草莓种植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流程图
第一,入社与筛选。有贷款需求的草莓种植农户需申请加入合作社,在通过合作社对其信誉考察的情况下,组成五户一组的联保小组。第二,统一申贷。首先,农户向合作社申请贷款额度,合作社再通过五户联保和自身担保的方式向科源村镇银行统一申贷。同时合作社还需要负责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以及贷款的催收。第三,签订贷款意向协议。科源村镇银行根据对合作社信用风险的调查结果,来评估农户信用等级,以此确定放贷额度,并与其签订贷款意向协议。第四,统一投保。合作社统一向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购买组合保险,包括大棚草莓种植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第五,承保并发放保单。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审核后做出承保承诺并发放保单,政府按照文件承诺的比例补贴保费,即地方政府市、县两级财政与农户承担比例分别为40%、30%和30%。第六,出具保单并获得贷款。农户向科源村镇银行提交保单并获得贷款。第七,银保互联。在面临投保风险或发生农户贷款逾期归还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将优先向银行进行理赔,从而弥补银行受到的损失。保险赔付基于每年草莓的亩均产量,保险赔付不设起赔点,并规定了8%的免赔率。大棚草莓种植保险与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限额均为全额,而农业生产小额信贷保险的赔偿限额是投保人贷款余额的30%。该模式的有效实施同时还需要政府的补贴和协调,其不仅能帮助农户减少支付成本,还能协调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该模式的基本设计如表1所示。
表1 长丰县草莓种植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基本设计
(三)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的特点
长丰县草莓种植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是在合作社与地方政府的共同支持下,促成了五个主体之间的联结与合作,使得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与互利共赢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降低了农户融资成本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其银保互联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起联结农户与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充当信息中介、担保中介与协调中介,降低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首先,合作社作为信息中介,要对农户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筛查,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合作社的地缘优势获取农户生产、交易与财务等方面的信息,从而降低银保双方的信息搜寻成本;其次,合作社作为担保中介,为农户提供担保并负责农户的贷后监督工作,减少农户主动违约的可能性,降低银行的催贷成本;再次,合作社作为协调中介,集中农户进行统一申贷与统一投保,避免出现农户合谋的现象,保障了银保双方的利益,降低了交易成本。
第二,地方政府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鼓励农户参保,并积极协调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引导、推动银保间各类联合风控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地方政府以补贴指定保险保费的形式参与到农户融资过程中,由农户与地方政府财政共同分摊指定保险品种的保费,且地方政府承担的比例高达70%,其侧重于对农户付出的保险成本的补偿,鼓励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从而为银行放贷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从政策上引导和协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联合风控机制,进一步推动银保双方深度合作。
第三,在合作社与地方政府的共同支持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合作,实现了信息共享、风险分担与互利共赢。在信息共享方面,仅根据银行信贷档案和合作社提供的信息,保险公司就可以验证农民投保信息的真伪;而银行将农户农业保险的参保情况纳入授信依据之内,可以通过保单获取到农户的参保信息,从而实现银保双方的信息共享。在风险分担方面,信贷保险降低了农户在农业生产中面临的自然风险、人身意外风险以及小额信贷偿还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银行贷款所面临的风险。在面临投保风险或发生农户贷款逾期归还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将优先向银行进行理赔,从而弥补银行受到的损失。在互利共赢方面,银保双方的合作使得保险公司可通过草莓种植保险的推广赢得社会声誉,扩大客户来源,从而增加保费收入;而保险公司在向银行推广信贷保险产品时,银行也敢于降低向农户提供贷款要求,并积极拓宽农业贷款范围,从而增加收益。数据显示①数据来源:田也,郑雪,贺梦紫.农村“信贷+保险”模式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安徽省长丰县草莓种植信贷保险为例[J].北京金融评论,2017(1):100-112.,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在2010 年度实现利润3.26 万元,2012 年实现了22.17万元的利润,2015年度实现利润3.02万元。科源村镇银行在2009 年刚推行草莓种植专项贷款时,年度贷款总额为590 万元,到2015 年时年度贷款总额就迅速增长至2677.872万元,增长率高达353.88%。
四、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理论阐释
根据前述分析框架和对上述长丰县草莓种植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内在逻辑是,在合作社的中介作用和地方政府补贴与协调的作用下,形成由农户、合作社、银行、保险公司、政府五方主体共同构成的新的互联结构,有效发挥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互利共赢机制的优势,从而实现对整个融资过程的风险管理(如图3 所示)。可以看出,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与一般银保互联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合作社与地方政府的参与。从这个角度来讲,合作社与地方政府的共同支持是创新银保互联模式的必要条件,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政府的作用对增强银保双方合作积极性、降低运行成本、协调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具有现实意义。结合上述案例,以下将从互联结构与联合风控机制两个方面展开阐述。
图3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内在逻辑
(一)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多主体互联结构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通过政府、保险公司、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五个主体互联互动得以有效运行,这五个主体之间彼此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本文主要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1.银保互联多主体互联结构的主要内容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多主体互联结构主要由政府、保险公司、银行、合作社、农户五方主体构成。首先,在政策引导和政府保费补贴下,能提高银保双方的合作积极性,并增强农户的投保意识;其次,进行农户组织化,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合作社为农户提供担保,向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统一申贷和统一投保,并在此过程中为银保双方传递农户相关信息,从而降低运行成本;再次,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向农户发放保单,银行将是否购买了农业保险纳入授信依据之内,并凭借保单向农户进行放贷。在整个融资过程中,政府始终协调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合作共赢机制,为银保互联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2.合作社在银保互联多主体互联结构中的中介作用
合作社有效发挥信息中介、担保中介和协调中介的作用是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顺畅运行的关键环节。其一,合作社发挥信息中介作用。合作社作为农户组成的组织,对当地农户信息具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其与农户沟通顺畅、提供的信息较为透明,这为银保双方查实信息,相互印证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提供了条件,缓解了银保双方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了银保双方的信息搜寻成本。其二,合作社发挥担保中介作用。银保互联应能发挥银行和保险机构各自在处理个体性风险信息和系统性风险信息上的比较优势。通过引入合作社为借款农户做担保,利用合作社甄别、监督与合约实施的风控功能,可以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更好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其三,合作社发挥协调中介作用。银保双方需要“实时”了解借款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而合作社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这样避免了农户合谋的现象,切实保障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合作社的加入也增强了农户与银行、保险公司之间互动的可能性。如在上述案例中,成为合作社社员是草莓种植户获得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从申请贷款到购买保险再到贷后监督和事后赔偿,整个流程全部由合作社充当中介来与保险公司、银行进行对接。
3.地方政府在银保互联多主体互联结构中的协调与补贴作用
地方政府有效发挥引导协调和财政补贴的作用是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得以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是必要的。单一的农业保险所覆盖的农业系统性风险过高,难以被保险公司内部消解和分散,这会使得农业保单的价值很低、盈利空间小且难以为继。农户面临着高额的保险支付,保险公司也可能会面临业务规模难以做大或者需要理赔农户过多的问题。因此,这种情况迫切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和银行,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转移和分担,政府作为促进银保互联的主导者,在各个主体中发挥协调与纽带作用,以促使银保双方建立有效的联合风控机制。如在上述案例中,在长丰县草莓种植银保互联贷款产品推出初期,银行缺乏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经过长丰县政府的协调与保费补贴,长丰县银保机构成功地为草莓种植农户启动了“信贷+保险”贷款项目。
(二)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联合风控机制
1.信息共享机制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运行基础在于借助合作社的信息优势,有效发挥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来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农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更具地缘优势,引入合作社后的信息共享机制具体表现为其信息中介作用的发挥:(1)合作社作为第三方,其提供的农户信息更客观、更可信;(2)合作社提供的信息既包括银行看中的个体性信息,还包括保险公司看重的地区行业系统性信息;(3)合作社提供这些信息和相应服务的成本较低。基于此信息优势,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可更加有效地发挥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银行客户群体众多,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取了大量的农户信息资源。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这一优势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在承保、核保和理赔过程中获取农户的相关信息,银行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增加对农户信用信息的了解,从而评估农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水平。
在该案例中,农户从银行获取信贷资金的前提是农户组织化和购买农业保险。合作社与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农户信用信息为保险公司了解农户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了可靠保障,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信息搜集成本。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能为农户发放一体化保单,降低农户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门槛,有利于缓解农业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此时,银行除了拥有原有的并不完善的农户信用信息与合作社所提供的农户信息外,还可通过保险公司获取到农户保单信息,进而可以结合多方面审批贷款,更有利于银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
2.风险分担机制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核心优势是在合作社与地方政府的共同作用下,进一步通过保险公司来分担农村信贷中的风险。一方面,引入合作社后的风险分担机制,具体表现为其担保中介作用的发挥。(1)甄别。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社这个中介桥梁,能以更低的成本,更加精准地了解和获取合作社成员的生产、交易和财务信息,对农户风险特征进行更有效的甄别。(2)监督。合作社对社员生产经营情况有较为详细的了解和更有效的控制,负责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与贷款使用情况。(3)合约实施。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并通过对社员的管理来督促他们及时还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参与所带来的风险分担机制具体表现为:(1)通过财政补贴来降低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2)地方政府对农户也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可以为银行收回贷款提供一定的保障,农户一旦违约,将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制裁,导致个人利益受损,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道德风险问题。在此基础上,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可分担银行所面临的部分信贷风险,有利于激励银行积极开拓农村金融市场,使农户更容易达到银行的放贷审批标准。在农户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遭遇风险导致其难以还款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规定,对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这部分赔付资金可以认为是对违约后银行部分贷款损失的补偿。由此形成了一种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将原来银行需要单独面对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违约风险变成由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
在该案例中,合作社和地方政府的共同管理促进了银行信贷合约的履行,农业保险发挥了抵押物替代的功能,分担了银行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当农户因遭遇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与人身意外风险而无法归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将优先向银行理赔以补偿贷款,最高赔付金额为全部保额,而农业生产的小额信贷保险则以农户贷款余额的30%作为最高赔付金额。
3.互利共赢机制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运行的必要前提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都能从该合作中获取收益,而合作社和地方政府是银保双方实现互利共赢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引入合作社后的互利共赢机制具体表现为其协调中介作用的发挥。合作社通过对农户的筛选并协调他们办理各项业务,可以避免出现农户合谋的现象,切实保障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参与所带来的互利共赢机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财政补贴一部分参保费用,可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增加农业保单的价值,提高农业保险的盈利空间。二是通过引导协调,促使银行与保险公司不断加强合作联系,实现农户、保险公司、银行互利共赢的局面,促进银保互联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利共赢机制,可使银行与保险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市场环境中,打破自身发展的局限性,从而开拓新市场、开发新客户群,提高银保双方的盈利能力,使其能为农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以上案例中,在合作社协调农户统一申贷、统一投保以及政府补贴保费的支持下,保险公司同时可借助银行来销售“草莓险”,从而积累客户资源,增加保费收益。对银行而言,其信贷风险得到了分担,涉农信贷规模扩大,贷款金额总体也呈现上升趋势。
五、结论与启示
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为破解一般银保互联模式合作积极性低、运行成本高和深度协调难等问题提供了新视角,促进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交叉融合、深度合作,在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过程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逻辑起点—运行条件—运行机制—创新目标”的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考察长丰县草莓种植社—政支持型银保互联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特点,以此揭示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内在逻辑和前提条件。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主体基于自身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互补,并借助合作社与地方政府的支持,使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联合风控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凭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介作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与补贴作用,实现了各主体的互动耦合,并保证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与互利共赢机制的有效运行,最大幅度地降低了双方各自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银保双方达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合作社是联结农户与银行、保险公司的中介桥梁,其在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中主要发挥着信息中介、担保中介以及协调中介的作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具体体现在:其一,银保机构通过借助合作社对当地农户信息的了解,来缓解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大幅降低其信息搜寻成本;其二,合作社为农户向银行申贷提供担保,负责甄别农户风险特征、监督农户贷款使用情况以及保证贷款合约的顺利执行,从而降低银行的催贷成本;其三,合作社通过对农户的遴选,将农户协调起来办理各项业务,避免出现农户合谋的现象,既保障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也节省了一定的交易成本。
第三,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保费补贴和引导协调来推动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其一,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推广,大多建立在地方政府补贴的基础之上,在补贴资金的流向方面采取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方式,这种做法避免了农户为了骗取补贴而申请贷款的道德风险问题,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增强了农户的保险意识,同时也加强了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之间的交流合作。其二,地方政府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主导力量,积极引导协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构建多种有效的联合风控机制,为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针对农业和农户的金融市场创新,在强调机构融合的同时,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供给。
第一,加强合作社在银保互联模式中的中介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入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拓展、融合提供了场景,其与银行、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中介作用,为更好地实施银保互联模式创造了组织和制度载体,是农村金融创新具体实践和制度内容中的重要部分。也就是说,进一步创新、推广银保互联模式仍需要有效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紧紧围绕合作社这种组织来构思和探索。
第二,应由政府来积极协调各方主体关系,促进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风控机制的构建,以提高银保互联的广度、深度以及协作程度。银行与保险公司缺乏合作意愿,在没有政府牵头与推动的情况下,农村银保机构之间的合作积极性会明显降低。而以政府为主导,制定农村信贷与保险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到各方职责分明,从顶层制度政策上予以推动,可引导、协调和监管银保互联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并可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社—政支持型农村银保互联模式的复制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