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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夯实妇女权益救济渠道

2023-03-23庄嘉

检察风云 2023年5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新法家暴

文·图/庄嘉

近年来,我国愈发重视妇女事业的发展,持续完善妇女权益的法治保障。目前,我国已建立涵盖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先后制定实施3个周期的妇女发展纲要,性侵、虐待未成年人、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受到了有力惩处。不过,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性别歧视处置、家暴维权、性骚扰处置、被拐妇女救助等领域仍需完善。因此,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既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也是夯实妇女权益救济渠道的必然趋势。

丰富就业性别歧视的维权路径

以往,针对就业性别歧视,当事人通常会借助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权,若涉及犯罪,则移送公安处理。假如当事人是单位员工,遭遇性别歧视,还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维权。只是,该程序一旦启动,当事人就可能与用人单位撕破脸,且需要当事人自行取证与举证,存在一定风险。

令人欣慰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法”)为妇女员工开辟了新的救济途径:一方面,新法明确性别歧视在就业领域的5种情形,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禁止限定为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禁止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禁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禁止将限制结婚、生育或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禁止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行为”;同时,新法设置了违反上述5种情形的罚则,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新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实然,对于就业性别歧视,新《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约谈,并要求限期纠正。

拓展反家暴的外延与联管联治

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堪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性毒瘤,而妇女往往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我国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将家暴的范围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并赋予了家暴受害者报案权、起诉权、反映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权等救济途径。据此,家暴受害者的主要救济途径包括4种,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110报警以及民事诉讼权。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了不少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宋某系夫妻关系,宋某多次对李某实施捆绑、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导致其多次被送医救治。皇姑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记录材料、医院病情介绍单、皇姑区妇联出具的意见等材料,认定李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裁定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当然,立法者也注意到,家暴行为已扩展至家庭关系以外的特定关系中。对此,新法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恋爱、交友、终止恋爱、离婚后的妇女遭受对方纠缠、骚扰等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彰显了立法者不再以婚姻、家庭或共同生活作为家暴的判断标准,填补了反家暴保护对象的空白。

值得关注的是,沪上《条例》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要求健全完善110家暴类警情接处警工作机制,严格依法处置家暴类警情。对涉及家暴的报警求助,要求做到快速接处警——该立案的依法立案,认真查处;对情节较轻的,依法告诫。同时,探索构建公检法司、妇联、共青团、基层社会组织对接联动机制,加强对关联警情数据统计和分析研判,推动反家暴工作齐抓共管。

新法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重点职能部门负有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妇女的职责。

进一步健全性骚扰的预防与处置体系

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性骚扰警情日趋常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性骚扰。对此,民法典第1010条赋予了受害人民事维权的途径。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中的案例:沈女士于2021年3月8日入职某公司,工作职位是董事长综合秘书,主要内容包括为董事长张某安排工作行程、协助照料张某日常生活等。同年3月31日,公司解除与沈女士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沈女士称自己在任职期间遭受张某的性骚扰,因未满足张某的要求而被辞退。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以及律师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张某对沈女士的言语具有明显的性挑逗性质,内容与性有关,且造成沈女士产生抗拒等不良心理反应,构成性骚扰,判令他向沈女士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民事诉讼俨然成了性骚扰受害者维权的首选,但被性骚扰者往往面临一定的举证责任和困难。

对此,新法第23条既赋予了受害妇女民事诉讼权,也规定了受害妇女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性骚扰接处警中,“隔空性骚扰”屡有发生,主要是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在四川省泸县公安局办理的刘某某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中,刘某某利用“跑摩的”的便利,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将女性乘客添加为微信好友,向这些女性乘客发送大量淫秽视频、图片和信息,并发出邀约,企图发生不正当关系。对方屏蔽刘某某微信号后,其又通过手机发送淫秽短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新法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当前,性骚扰案例中,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比例正在增加。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近5年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等性侵犯罪有增加趋势,网络“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频发。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截至2022年9月,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130人。

在立法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厘定了学校应当制止教职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的6类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持有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新法对学校、用人单位的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做了更加细致的列举。比如,新法第25条规定了单位的强制义务,如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更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建立受害学生保护制度与从业限制制度”。

此外,新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和单位应承担行政责任:一方面,确立了公安机关有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权,行为人所在单位有处分权。另一方面,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女性权益受到侵害或社会影响恶劣,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探索拐卖妇女的线索发现与报告机制

拐卖人口犯罪始终是我国高压严打的罪行,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近年来,公安部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构建“一长三包”责任制,涵盖了县市区公安局长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案件侦办、查找解救被害人、安抚被害人家庭等相关工作。

然而,城郊接合部、镇村交界地,仍然是该类罪行极易发生的地域。不法之徒往往为了金钱利益铤而走险,打着治病、介绍婚姻等幌子拐卖妇女。在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办理的罗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拐卖妇女案中,犯罪嫌疑人多次以治病、介绍婚姻的名义将被害人骗走,并进行转卖,从中牟利。经公安机关多次走访调查,最终成功解救被害人肖某某、李某、赖某某等人。

在公安侦查办案中,最难的往往是如何快速查找和确认被拐卖者。即便公安部于2009年就建立了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数据库、制发了《公安机关处置人员失踪警情工作规范》;但单纯依托公安机关的力量,尚难以形成严密的救助网络,还需要最大限度发动社会力量锁源救人。对此,新法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重点职能部门负有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的妇女的职责。如此一来,村委会、居委会等一线网格部门就有了发现和报告被拐卖妇女的法定职责,司法行政、妇联等职能部门也有义务配合救助,这有利于构建被拐卖妇女的快速查找和确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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