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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治理”:促进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2023-03-23丁志刚李天云

长白学刊 2023年1期
关键词:效能优势法治

丁志刚,李天云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1]。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2],持续推动“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3]。这实际上既阐明了“四维治理”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方式与有效路径,又蕴含着“更好转化”的衡量标准和“新提升”的目标要求,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旨在对“四维治理”进行重点阐释,以期为促进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增益学理支撑。

一、系统治理: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

系统治理是大国治理的客观需求,也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立基于新发展阶段,强化系统治理,应系统优化国家治理价值机制、制度机制、组织机制、技术机制,夯实国家治理的价值基础、制度基础、组织基础和技术基础,提高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效率性、系统性。

(一)系统性优化国家治理的价值机制,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

价值体系是国家治理的心灵版图,价值机制是国家治理的导引机制。国家治理在深层逻辑上乃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践行的过程。中国的国家治理发生于现代化运动与中华文明复兴的宏大情境之下,身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模式的竞争之中,能否有效应对世界范围内日趋激烈的价值竞争,直接影响着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价值体系的内容更加丰满、形态更加完备,在国内发展完善了党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观[4],在国际上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主张超越了西方“普世价值”,并以“共建+共享+共治”的文明逻辑革新了传统全球治理中西方国家“资本+强权”的征服逻辑,推动开创了全球治理新境界。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应对国家治理的价值机制进行系统优化。其一,在价值目标上,国家治理要从维护巩固新政权的“团结目标”、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目标”向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与系统治理视域下的“综合目标”转变,及时回应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价值诉求。[5]同时,合理调适权力本位的治理逻辑和以权力为中心的领导逻辑,推动形成权利本位的治理逻辑和以公共价值共创为中心的领导逻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原则,构建具有穿透力、感化力、吸引力、信服力的价值目标体系。[6]其二,在价值尺度上,要提高国家治理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对国家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非(反)现代性治理方式进行规范和袪魅,推动国家治理转向“法理型、契约型支配”,用公共理性平衡、缓解和对冲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的张力。其三,在价值取向上,推进多元主体视域重叠,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在发展共享方面,既强调“国强”也注重“共富”;在稳定安全方面,既要推进“维稳”也要重视“维权”;在改革协同方面,既要合理发挥“非均衡式改革”在局部治理领域中的示范效应,更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不断推进“均衡式改革”。

(二)系统性优化国家治理的制度机制,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

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展开依据,制度机制是国家治理的规范机制。“中国之制”具有协同共治的主体结构优势、公平正义的价值结构优势、创新发展的内容迭代优势以及程序规范的运行实施优势。[7]这些制度优势相互强化,为国家治理效能高效转化提供坚实基础。但是,中国“宏观避险、中观着力与微观搞活”[8]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也存有短板,一些领域出现了制度陈旧内卷、供给不足、创新滞后、僵化锁定、虚置空转以及运行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拉低了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效率。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应对国家治理的制度机制进行系统性优化。其一,系统提升制度有效性与合法性。坚持历史、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制度发展逻辑以及问题导向、上下结合、实事求是的制度改革逻辑,严格践行党的全面领导与民主集中制一体统合的组织逻辑,自觉秉持全面发展、层次丰富、上下协调的构成逻辑以及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人民满意的评价逻辑,在党的领导下持续建强建优“中国之制”,推进制度更加成熟定型。[9]其二,系统构建顺畅平滑的制度运转机制。充分考虑制度运行环境及其赖以依存的社会历史文化,建立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并重的运行逻辑以及强制、规范与文化有机统一的行为逻辑,全面构建制度认同与制度自信的长效培育机制、制度优势宣贯与制度权威的自觉维护机制、制度执行环境与文化优化塑造机制、制度执行能力素养培训机制、制度执行方式的科技赋能机制,提高制度运行能力和自我实施能力。[10]其三,优化完善制度运行的监督系统、保障系统和反馈系统,确保治理实践严格按照国家制度体系展开。首先要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制度执行激励机制,以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来增强制度运行的自我加强能力;其次要强化组织保障、资源保障和救济保障,构建综合协调的组织支撑机制、高效运转的资源保障机制和健全完善的救济保障机制,增强制度可行性;最后要健全完善制度评估审查机制、制度绩效评价机制,防止制度空转和僵化脱节,提高制度运行的适应性效率。

(三)系统性优化国家治理的组织机制,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

组织是价值与制度的实践载体,组织机制是国家治理的主体性机制。在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大转型中,国家治理内容愈发繁杂、规模日益扩增、负荷日益加重,各国建构政府组织体系的同时,需要收缩范围和调适职能以更好地发挥社企组织作用,由此形成了“建构官僚制”与“去官僚化”同步进行、此起彼伏的吊诡景象。[11]在“时空压缩”背景下,中国国家治理组织机制的“受动性”日益凸显。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应对国家治理的组织机制进行系统优化。其一,系统优化完善“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四位一体的组织体系,持续推进央地机构改革及其职能调整,为制度优势高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其二,在政企改革、政社分开和“放管服”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背景下,要继续优化完善组织机制,进一步厘清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以政治上的集中和管理上的分散为原则,以党建引领平衡政府组织的行政化与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分工协作治理效应,以有效缓解政府的治理资源压力、内容负荷压力与治理成本压力。其三,构建具有开放性和组织成员能够自由平等参与的合作制组织,推动组织的专业化发展,摒弃传统组织的存续思维和本位主义并代之以任务和目标为导向,为不同类型的组织搭建治理平台,构建灵活性、网络化的组织合作治理机制。[12]其四,相继采取渐进优化和激进优化双重模式,坚持服从当下与适应未来相结合的组织变革原则,在官僚制与合作制模式之间进行合理调适以平稳度过数字社会转型关键期,提升国家治理组织的弹性、韧性与适应性。

(四)系统性优化国家治理的技术机制,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

技术是国家治理的结构性变量,技术机制是国家治理的动力机制。现代技术在“创造性破坏”中蕴藏着实现国家整体性力量增强的潜能,对国家治理的秩序系统、赋权系统与创新系统产生了全方位影响。[13]但是技术运用也存在“双刃剑效应”,如何趋利避害成为技术治理的重要课题。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应对国家治理的技术机制进行系统性优化。其一,自觉顺应新技术变革发展大势,主动把握新技术变革的战略先机,建立健全运用新技术的制度规范,形成与既有制度体系良好衔接的技术引进与运行制度,重点防治新技术运用初期的混乱现象,营造良好的技术治理生态。其二,积极利用新技术来创新国家治理方式与模式,促进新技术在国家治理场域中推广普及,拓展技术适用场景,发挥科技赋能与科技赋权双重功效,推进参与式治理、整体性治理、敏捷型治理、协作型治理、无缝隙治理、精细化治理、平衡型治理,加速国家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与智慧化升级,构建适应技术政治时代的智慧治理模式。其三,系统评估新技术变革可能导致的重大冲击,加强监管“科技+资本+权力”形成的超级权力共同体,有效治理“算法专制”以及“数据垄断”等异化现象,防治新技术对人形成的新宰制,防止人在技术治理中沦为“附庸”和“奴隶”,并积极应对“数字鸿沟”“数字穷人”等智能社会存在的新问题,以科技向善引领数字文明有序发展。[14]

二、依法治理: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稳定转化

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从而促进国家治理效能稳定转化的重要作用。依法治理是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遵循。立基于新发展阶段,深化依法治理,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制度权威,以法治保障实现治理效能稳定转化,提高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稳定性、可靠性。

(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稳定转化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由运动式治理加速转向制度化治理,法治逐渐成为国家治理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战略。在党的领导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快速推进,国家法律体系愈发完善,国家司法体制更加健全,国家治理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然而,新发展阶段下法治建设中法律体系建设不健全不完善、司法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以及部分领导干部和社会成员法治意识不强、法治素养不高等问题还相对突出,使得国家治理效能的转化提升不充分、不稳定。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治理的法治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系列安排,为国家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了纲领和指南。[15]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稳定转化,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持续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性”含量,通过加强法治保障来为治理效能稳定转化提供秩序基础、优化治理生态。[16]其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体化推进,加速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纪党规的约束力,着力培养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以党建引领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在党的领导下以法治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稳定转化。其二,健全完善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对法律体系进行适应性调适。在巩固完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基础上,加速推进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协调冲突点、填补空白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局视野来完善立法体制,在国家治理各领域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一些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息息相关的制度领域要加强立法,不断提升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其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确保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能,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重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深化依法行政。

(二)要持续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稳定转化

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践中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和党科学执政的基本方式,人民群众与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是,客观上看,法治建设中还存在诸多影响治理效能稳定提升的突出问题。其一,立法工作的部门化倾向严重,部门间争权诿责现象突出,部分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强,不能较好地满足人民意愿和人民需求,也不能全面客观反映法治建设规律。其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法治认知存在抽象化、偏狭化倾向,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欠缺,同时存在权力恣意化及行为非法治化等问题,知法犯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其三,部分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不强,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缺失,依法办事能力、依法参与国家治理能力还需提升。这些问题无疑对治理效能转化的充分性、稳定性造成了负面影响,亟待消除。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稳定转化,应持续强化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全面强化制度意识与制度权威。其一,要引导领导干部培育底线思维、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控权思维,还要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民权思维和价值思维,以期使其能够按照立法意图与法律的正当性要求、法律的冲突规则与程序性要求以及实践智慧与法律的社会性要求来运用法律有效治理各项事务,推进领导干部从学法、守法、用法向护法、尚法进阶。其二,应致力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是一个服从、认同与内化的过程,社会环境因素在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中具有关键作用,因而要提升普法层次,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法律体系,营造良善的法治环境,形成全体公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风清气正的法治氛围。

(三)以法治方式提高国家治理规范性,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稳定转化

经过党领导人民的百年奋斗和70余年的国家建设,中国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然而,中国由于历史的强大延续性特征,从人治向法治转型难免其路漫漫。人治过度与法治不足会导致国家治理效能转化提升放缓甚至中断。从改革开放40余年治理变革的实践来看,法治与人治是国家治理中同时起着重要作用的两种治理方式,且“人治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许多公共治理活动中,人治的作用甚至会继续重于法治”[17]。“法与时转则治”,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正确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依靠法治方式来提高国家治理的规范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治与世宜则有功”,要客观、正确、清醒看待人治在促进治理效能转化提升中的“阶段性作用”,对人治方式负面影响及僭越倾向进行严格规制,提高权力运作的规范性和法治化水平,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加速从“法制”迈向“法治”,实现“更多法治,更少人治”。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稳定转化,应以法治提高国家治理方式的规范性,强化国家治理的法治保障。其一,以法治方式来强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权威,持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党的政策体系、国家政策体系和社会规范体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坚持以依法治党与依宪执政为统领,协同推进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以法治方式来稳定提高管党治党与治国强国效能。[18]其二,以法治方式构建一套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依法纠治制度执行过程中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行为,将法治效力落实到制度执行的全周期、全过程,以治理方式的规范性确保治理效能转化提升的稳定性。其三,坚持法治保障和德治教化结合并举的实践原则,在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过程中坚持德法相依、德法共治,通过“软治理+硬治理”的有机结合形成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稳定提升国家治理效能。[19]

三、综合治理: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协同转化

新时代的综合治理来源于“枫桥经验”的基层实践,并由基层治理拓展到社会与国家治理。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采取综合治理是大国治理的必然选择,是协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原则。立基于新发展阶段,发展综合治理的关键是要将综合治理理念制度化、法治化,以党政主导吸纳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拓展治理手段、工具以综合施策,从而提高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协同性、统筹性。

(一)将综合治理理念制度化、法治化,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协同转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综合治理从社会治理层面升维到国家治理全局,标志着综合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原则与基本理念。从综合治理的演进创新趋势来看,其政策功能、目标指向、范围重心处于不断的拓展升级之中,在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后综合治理的对象与内容也极大扩展。[20]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取得成效后,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应坚持和加强综合治理,对复杂多样的治理对象进行综合协调,从分散治理、碎片治理转向综合治理、平衡型治理,把党领导的制度效应与政策效应充分均衡地渗透到国家治理各层次、各领域,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协同转化。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协同转化,应以综合治理理念推进平衡协同治理。其一,高度重视和牢固树立综合治理理念。目前综合治理的理念还未广泛普及和深入人心,尤其是基层社会的综合治理意识还较为模糊,普遍存在“综合性”欠缺。为此,应从国家治理全局视角,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综合治理思维,以整体性、协同性的治理理念革新分散化、碎片化的思维窠臼,有效遏制治理思维片面化、割裂化、疏离化倾向,逐渐消除国家治理中片面主张多中心、一味分散权力、过度追求自治等有悖于综合治理的理念。其二,遵循由实践到理论进而制度化与法治化的路径,将综合治理写入国家治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文件之中,以理论载体固化及法治化来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与法律依据,促使综合治理成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实践选择,切实发挥综合治理在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中的实践指引作用。其三,坚持治理视域的全面性,以综合治理推进国家治理平衡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既包括国域、省域、县域、乡域等各层次的治理现代化,又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的治理现代化;既要推进平稳时期的常态治理现代化,又要推进非常时期的应急态治理现代化。因而,必须坚持治理视域的全面性,以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各层次、各领域、各场景的治理现代化,填补治理的真空,补强治理的短板弱项,防止国家治理效能的不必要减损及内部空耗,在盘活效能存量的基础上协同提升效能增量。

(二)党政主导吸纳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协同转化

综合治理作为本土发展起来的特色治理模式,强调治理过程民主与多元主体参与,但与西方治理理论中的“多中心治理”并非完全相同。综合治理模式承认多元主体之间的主次关系与领导关系,致力于以党政主导吸纳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有领导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具有科学适用性的特色治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的实践征程表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于不断调适优化之中,中国的国家治理结构经由磁斥治理结构、磁吸治理结构、耦合治理结构的迭代升级,正在向着网络化治理结构发展[21],党委与政府之外的多元主体越来越多地在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贡献力量。基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新体系新模式,不仅强调共建共享,还大力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致力于推动共同体治理,形成“党政主导+多元共治”格局。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协同转化,应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局视野来坚持和加强综合治理。其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模式,牢固树立“治理为了人民”“治理依靠人民”“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人民治理”理念,这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共同本质,因而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本位、站稳人民立场,始终坚持走人民路线、发扬人民民主,以实现维护人民利益、满足人民需求的目的。[22]从主体视角来看,综合治理本质上就是人民治理,因而必须推进“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这是综合治理的原则规定。基于此,要致力于将社会营造为一个有机社会、和谐社会,提高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大力培育民众参与的意识、素养与能力,完善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以技术赋能拓展参与渠道,实现对多元主体的吸纳整合。其二,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这一前置条件,理顺和厘清多元主体之间的客观位次与权责关系,既不能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遮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也不能以治理遮蔽和替代统治。基于此,必须从国家治理全局视野来强化党政主导,将中国共产党这个百年大党建设成为集人民型政党、先锋型政党、使命型政党、责任型政党、学习型政党、服务型政党、创新型政党等优秀特质于一身的治理型政党。与之相应,将政府建设为人民满意的积极政府、责任政府、有为政府、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党政主导在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中的中轴作用。[23]总之,坚持和加强综合治理就要力图避免发生重要主体缺位或缺场的情况,要提高治理吸纳力,提升治理权责的清晰化程度和治理资源的共享化水平,构建“元治理+协治理”的共同体治理格局,加速培育“治理型政党+治理型政府+治理型社会”的网络化治理结构,最终实现以党政领导、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协同转化。

(三)拓展治理工具、机制以综合施策,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协同转化

党政主导吸纳多元主体参与,明确不同主体的功能定位和角色身份,是构建综合治理体系的核心。而多元主体多样化参与也决定了治理手段与治理工具的丰富多样性。然而,客观上看,国家治理还存在治理工具零散化与治理机制割裂化等问题,并集中表现为综合治理的协调整合机制不健全,“单打独斗”与“四面出击”的分散现象较为普遍;过分依赖“高位推动”,忽视治理的合作性、协同性、联动性,协同科学的多元治理机制更新升级缓慢;治理缺乏灵活性、统筹性、创新性,信息技术运用在不少领域还较为滞后,利用科技手段赋能赋权的能力仍需持续增强。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是党领导人民结合中国国情走出的正确而有效的治理道路,处于持续演进创新之中,需要不断丰富拓展。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协同转化,应坚持和加强综合治理,健全创新治理机制,丰富完善治理工具。其一,要紧扣国家治理与国家发展的主要目标,以综合协调、齐抓共管为原则,更加注重科技赋能与法治保障,坚持“顶层设计+中层支撑+基层探索”综合集成的改革方法论,采取法律的、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科技的等综合性手段,统筹发展与安全,平衡生活与治理。[24]要着力于推动国家治理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国家行政体系、基层社会治理、应急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提质增效,以“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的综合治理策略协同推进治理效能转化提升。其二,依据国家治理的“经纬”,健全完善综合协调的多元治理机制。衔接有效是机制高效运转和有效执行的必要前提,也是积累制度势能、发挥制度合力的基础环节。因此,要优化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纵横衔接高效运行机制,持续完善纵向位阶分层对接机制和横向内容兼容协调审核机制,不断创新跨域融合的城乡衔接机制,适时强化多元协同的责任驱动机制。[25]其三,尊重发展的阶段差异性格局与治理的领域层次性需求,有效应对异质化的治理空间和复杂性的治理任务。要着力于提高治理工具、机制与治理实践需求的匹配有效性。既要善用高位推动的“硬治理”、党政主导的“元治理”,也要善用以文化人的“软治理”、多元参与的“协治理”,更要相机推进量体裁衣式的“微治理”、绘画绣花般的“精治理”以及自我迭代优化的“智治理”,提高治理的机动性与适应性。

四、源头治理: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持续转化

善于预防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题中之义,源头治理是促进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抓手。立基于新发展阶段,升华源头治理,应一体推进预防预见性治理和前瞻适应性治理,提高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可持续性与长效性。

(一)以预防预见性治理推进关口前置,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持续转化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加强源头治理应坚持问题导向与过程导向相结合,强化预防预见性治理,以“关口前移”有效解决制约治理效能可持续转化的源头问题。一是制度体系与治理实践之间不匹配、不适应引发的可持续性问题。当前,已有制度体系中原则性、实体性内容偏多,操作性、程序性规范偏少,事前安排布置多,事中和事后落实执行和检查追究少,制度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张力较大,有效应对社会快速转型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健全,且制度体系建设缺乏前瞻性,新技术条件和新治理场景下的制度供给不足。由此可能引发治理效能转化的可持续性问题,即“没有新的制度优势可供转化”。二是部分制度陈旧、内卷、失灵等问题。党在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制定了大量的制度规范,其中一些制度规范或得到修订修校、或已经废止失效,但是仍有部分制度的迭代、更新和废止未能与时代、现实同步,无法实现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衔接。此外,制度疏漏笼统和缺乏监督的问题导致制度失灵与内卷,由此也可能引发治理效能转化的可持续性问题,即“没有充分的制度优势可供转化”。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持续转化,应坚持和加强源头治理,从源头问题开始,积极主动识别隐患,治于未发。其一,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制度规则化、具象化,适时调整制度的位阶关系,统筹制度的废、改、立,将制度清理、制度更新和制度修订工作经常化和规范化,提高治理制度的回应性及自我调适性,为治理效能的转化提升提供“充分充足的制度优势前提”,把国家治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制度源头上加以消解。其二,保持治理体系的内生性、自主性与开放性,加速推动国家治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转型,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系统性调校、优化,在网络安全、基层社会治理、应急管理、舆情治理、科技监管等重点领域加强新型制度供给,对于影响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的棘手问题应强化源头治理,坚持防治结合,瞄准问题靶向,实现全过程、全周期治理,把国家治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风险源头上加以消解,为治理效能转化提升提供“动态更新的制度优势”。

(二)以前瞻适应性治理构建长效机制,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持续转化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事业受到世界历史逻辑、中国历史逻辑、现代化逻辑和现阶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匹配逻辑的综合规定与制约,社会剧变引致的国家治理转型已成为需要加速推进的现实问题。“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各国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技术、经济、人口、环境等结构性变量的变化将引发社会层面、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发展、治理与安全格局的链式反应。第四次工业革命对建基于前三次工业革命之上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出了整体性调校的要求。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挑战和新任务,必须坚持和加强适应性调整与前瞻性布局,紧扣加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的阶段目标,以科技变革和制度变革为双轮驱动,分阶段整体性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26]在重视获致短期阶段性国家治理绩效的同时,要从长期视角来对国家治理效能产出的持续性与进阶性进行综合考量,构建治理效能可持续转化的长效机制,防止国家治理过程中局部治理领域(如基层治理)体制过热对未来治理资源的过度透支和耗竭,保持治理效能转化提升的可持续性基础。

立基于新发展阶段,为推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持续转化,应坚持和加强源头治理,坚持目标导向与绩效导向相结合,以“中国之制”显著优势创造“中国之治”新奇迹。一是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先锋使命责任型政党的政治优势、人才优势、理论优势、秩序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持续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二是坚持走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的显著优势持续转化为政治发展效能。三是继续推动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有机结合,形成有效公平统一型市场与积极有为服务型政府协同发力的良性格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显著优势持续转化为经济发展绩效。四是积极营造有机和谐法治型社会,优化社会治理生态,培育社会治理共同体,画大社会治理同心圆,把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重要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重要制度的显著优势持续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使社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不断朝着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目标迈进。五是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重要制度,培育共同理想信念、先进价值理念和与时俱进的道德观念,发掘文化红利,把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的显著文化优势持续转化为文化引领效能和价值凝聚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不竭的思想文化动力。六是在世界格局和国际秩序加速演化的趋势下,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不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至关重要,要积极发挥外事制度的显著优势,推动建设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和正常的全球化发展秩序。

五、结语

在由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成的“四维治理”中,四种方式路径的功能定位既紧密联系又各有差异。其中,系统治理是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高效转化的实践总领,依法治理是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稳定转化的基本前提,综合治理是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协同转化的重要原则,源头治理则是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持续转化的关键抓手。立基于新发展阶段,要“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以实现“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必须坚持和加强“四维治理”,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协同推进“四治”融合,高效、稳定、协调、可持续地把“中国之制”的显著优势转化为“中国之治”的显著效能,形成国家治理效能生成存续的熵减效应、转化释放的协同效应与持续提升的迭代效应,为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质量安全夯实效能之基,推动创造“中国之治”新奇迹,进而为基本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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