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立法推进的路径探究
2023-03-22赵阳
赵 阳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伴随学前教育事业客观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也迫在眉睫,而如今实施的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中,很多是2010年以后制订、调整的,立法制度成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办好学前教育的有效方式。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必须贯彻我国共产党的全面指导,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按照学前教育法律,必须完善政府部门的职责,完善教育保障机制,为培育德智育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实基础。但是,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工作仍然处在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的发展阶段,这就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上对学前教育立法的顶层设计进行进一步完善,确立以幼儿为中心的教育立法理念,进一步保障儿童教学权利,提高教学效率,切实做到各项学前教育法基本利益的实现和公平,进而形成健康和谐的学期教法制系统。
一、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
(一)满足大众对学前教育的期望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群众对学前教育产生新的需求,但是由于现有的学前教育体系无法使民众的需求得到完全满足,如幼儿园设施相对欠缺、教师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等情况对学前教育的长远发展产生了很大限制。因此,国家需要制定专项立法,将法治手段引入学前教育,由此来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而解决群众对学前教育的不同期待。
(二)有助于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规模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但因为缺乏相应法规予以保护,学前教育存在教育经费没有保证、教师稳定性比较薄弱、教师管理水平亟待提升等诸多问题。虽然上述问题存在的时间和严重性存在一些差异,但仅仅出现小问题也会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产生制约。因此应该出台一个立法将学前教育的管理制度、教师的考评标准、教育经费划拨制度等加以明确,以便更好地为学前教育发展奠定基石。
(三)有助于健全教育法律体系
健全完备的教育立法,是检验一个国家教育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标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诸多法律文件,然而针对学前教育法却并不完善。即便学前教育领域有《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其所具备的权威性程度却相对不足,也无法适应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法治化的实际需要,所以唯有制定具备独立性且完善的立法文件,方能推动学前教育的科学发展。
(四)有助于维护我国教育公平
站在我国国情的角度上来考察,入园问题和巨大的入园成本一直困扰着千亿个幼儿,而且,我国学前教育行业和我国的发展状况一样,也存在着区域间不能平等均衡发展的情况,这是对传统学前教育体系的发展模式的挑战。我们就必须规范每个参与者的言行,以规范的方法逐步固化下来,以立法的形式逐渐彰显出来,以实现教育与平衡在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的区域的和谐发展,以营造良性的教育生态、创造良性的教育氛围。在每一个教育环节中都必须诠释平等和正义的核心理念,因为教育平等是整个社会正义的基石,只有通过保障教育平等而得以体现,才能够实现对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学前教育立法的条件
首先,社会条件。自步入21世纪以来,国家在教育领域也展开了更加深入的教育变革,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再加上义务教育的逐渐普及,我国学前教育事业也逐步开始蓬勃发展,同时我国人民也开始意识到了学前教育之于整个我国文化教育系统中的重要意义,而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前景也越来越被我国人民所关注。选择了更优质的幼儿园资源,并实现了更健全的学前教育制度,也就意味着我们的幼儿们早已赢在了起跑线上。而同时由于社会各界对教育普遍要求的不断扩大,需要出台一个全新的学前教育法的呼声也在不断水涨船高,政府部门也随之展开了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大量探索。我国学前教育行业的发展规模已急剧上升,为我国学前教育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为学前教育法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保障。其次,财政因素。如果把我国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法规的方式确定下来,以立法的方式体现起来,就意味着地方政府部门必须增加财政投入,真正担当起更大的宏观规划和事业管理的职责。而纵观我国的发展历史,国民经济不断增长的现实,是我国学前教育进行立法的核心载体,同时由于产业结构的改变和方式的逐步改革,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已形成了担当好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任务的物质条件和财政环境。再次,发展环境。就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而言,一直有许多的科学研究手段与应用技术可供我们参考和学习。一方面随着当前法律环境的健全,立法条件日趋完备,从而形成了许多具体的法规以帮助我们的成长。这些法规文本的出台,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工作提供了材料,也为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与地方政府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实践都是很值得我们参考和学习的,也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奠定了重要经验借鉴和实践依据[1]。
三、学前教育立法推进的有效路径
(一)规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方针
与我国国情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办与公办一同发展”的教育事业发展方针予以确定,始终坚持政府占据主导地位来发展学前教育,要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多种力量投身到学前教育的发展中,严格限制将国有义务教育基础,并具有明显公益性的学前教育进行市场化或者社会化,反对把政府部门为主的职能看成是政府部门主办。政府职能是对所有社会力量进行的全面指导和彰显,是确保民营经济和公办社会全面发展的首要前提。
(二)明确公办为主,民办与公办一同发展的办园机制
办园政策,不但要体现出地方政府部门应起的主导作用和积极办园的发展方向,还需要借助社会上各个领域的资源共同举办幼儿园,在对公立幼儿园大力发展的同时,积极举办私立幼儿园。与此同时,基于我国当前情况,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比较大,所以省市之间应该实行不同的办园现状机制,如我国农村地区,以财政投入、政府办园为主导,鼓励社会资源在农村地区办园;在城市地区、县级区域则采取多种形式办园,不但需要强化财政支持力量,而且需要带动社会多种力量通过各种途径投资,进而建立私立和公立良性发展的良性局面[2]。
(三)保证教师权益提高职业吸引力
幼儿教师作为学前教育的主要工作者,将成为幼儿的启蒙老师,其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将直接影响幼儿自身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因此,高水平的教师团队可以有效保障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对幼儿园教师来说,尤其是私立幼儿园教师薪资待遇相对低下且待遇相当差,造成了教师职业素质良莠不齐,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再加上教师对职业的认同感比较低,自身职业发展空间的严重不足且社会地位低等以及一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学校教师对职业发展完全没有吸引力,也无法有效吸纳优秀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为解决学前专业教师中所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育工作水平,《草案》 对幼儿园教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正面反映:确定教师资格证审批办理办法后,在提高入职门槛的同时也把师德师风工作带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对不符合国家道德标准甚至职业道德彻底失效的教师“一票否决”,将永不再用。各地方政府和各级机构编制行政部门也按照基本标准和师资配置规范,共同确定了本区域内的公立幼儿园师资人员编制并实施了动态调控措施,以缓解幼儿园教师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为了逐步解除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中所受到的束缚,让幼儿园教师和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确定了职业培训对教师专业技能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提出通过对校长和班主任进行多种形式的培养,实现教师的自我成长发展,专业服务将成为政府依法赋予教师的合法权益[3]。
(四)制定符合基本国情和地方实际的学前教育法律
立法创制,可使幼儿本位的立法理念逐步渗透到幼儿教育立法全过程中,为保障儿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科学现代的教育理念基础与体制保证。法规的创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思想理论和社会发展模式的引导,还必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地方实际以及具备解决现实情况问题的针对性和执行力。不过,毋庸置疑的是,通常发达国家的政府立法保护儿童权益的水平比较高,执行力也较强,且法律制度相对完善,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政府对于幼儿权益的保障,则更多屈就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是,幼儿本位并不是要求成人社会就应该脱离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去不顾一切地满足儿童的所有需要,而且成人社会所提供的所有需要也都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为全面贯彻儿童本位理念而制定的地方学前教育条例,要在保证条例总体原则和基本宗旨和谐一致的基础上,切实适应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4]。
(五)确保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化
首先,通过学前教育立法设置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对幼儿园的设立与审批予以严格把关,主要是审批有关证件,设立教学许可权,同时定期公布合格的幼儿园名单,明确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并且还应该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将幼儿教师的准入门槛予以提高。其次,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严格监管。对具有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而言,政府部门需要严加监管;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政府部门需要从多个方面为其提供保障性扶持,如教育服务、幼儿补贴等。不仅如此,县级以上的政府应构建完善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对经济困难的幼儿家庭予以准确识别,对有低保、有残疾的幼儿家庭应实行免费的学前教育。再次,学前教育内容应做到“规范化”。对学前教育应全面落实游戏化的教学思路,对幼儿的天性予以尊重,并始终遵循以幼儿为教育中心的教学宗旨[5]。
(六)构建幼师管理制度保证教育质量
学前教育的关键保障就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其稳定性与整体素养直接关系着学前教育的质量。学前教育的质量取决于优势,对此就需要对幼师管理制度的构建予以重点关注,具体而言:一是确定幼师的专业素养各项要求,树立正确的职业理念,对幼师的职业准入标准进行严格规定,包括教师自身的学历要求、幼师招聘制度,尚未取得幼儿教师从业资格的教师严禁从事幼教工作。二是明确幼师的职业教育制度与继续教育制度,对幼师岗前培训工作与在岗培训工作进行严格规范,从而保证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提高幼师的薪资待遇、社会地位,尽可能缩小中小学教师与幼师二者间的工资差距,对幼师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完善,并对幼师的医疗问题、住房问题、子女入学等多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另外,家校共育也关系着学前教育的质量,对此关注幼儿家长在学前教育中所扮演角色的关键作用,家长自身应认识到对幼儿的重要性,避免对幼儿间“精养型”“放养型”以及“粗养型”教育模式,并意识到家庭与学校二者教育间的相辅相成关系。
(七)构建幼儿权益保障机制明确幼儿权利
首先,将幼儿的具体权利予以明确。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幼儿的具体权利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仅仅对受教育者权利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对所有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规定,而幼儿是不具备任何民事行为的能力人,与未成年人和其他接受教育的人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所以立法应重点围绕幼儿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具体而言:首先,幼儿最为重要的是生命权,而不是受教育权,生命权作为一切权利的前提,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比较差,立法需要将保护幼儿的生命权放在第一位置上。其次,健康权。其主要包含两大类,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近年来,虐童事件频频发生,这也是侵犯幼儿健康权的典型案例,将幼儿健康权予以确立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虐童事件的出现。再次,表达权。这是在实践过程中最易被人们忽略的一项权利,要想实现幼儿的健康成长,就应为幼儿赋予表达权,让幼儿可充分表达内心意见,从而在科学的范围达到幼儿权利的最大化。最后,积极构建幼儿权益保障机制。对幼儿具体权利明确后,应构建与之对应的幼儿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保护幼儿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始终缺少专门的保护机构与监管机构,幼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济,甚至不知道向哪里求助。对此,立法要确立幼儿权益保护机构,并与村民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多个组织相互配合,及时对权益遭受到严重侵害的幼儿予以救治,全方面保护幼儿自身的权益。
四、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是我国学前教育大力发展的时期,国家教育规划对学前教育较为关注,但基于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使得学前教育发展道路受到严重阻碍。为此,要保障学前教育儿童的基本权利,就需要增强学前教育立法意识,并积极借鉴国内外教育立法的经验,确保我国学前教育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