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四则
2023-03-22李配银
跨区域经营种子违法
[案例]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部分村民发现自家田里水稻大面积死亡,根据村民提供的种子包装袋显示: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为福建、江西、湖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等地。当地种子部门之前认为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包括徐州地区,就引入部分种子销售。
[评析]该品种的水稻种子包装袋商标注的区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不包含徐州地区,因此该品种水稻在徐州地区推广使用不合法。该水稻品种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农村部公告审定意见中明确规定,该品种适宜在江苏的长江流域种植,但徐州并不包括在内。当地种子部门违反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审定意见,仍然购买该种子在邳州推广,涉嫌违法推广水稻种子,种子销售部门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经营种子。
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禁止销售
[案例]某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吕某经营的粤优206、T优579、金优218、中优9284个品种水稻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货值2.2万元;中优978水稻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号及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货值1.6万元。
[评析]当事人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和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销售包装种子不属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董某办理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02年1月10日至2007年1月20日。后某地检察院指控他于2009年2、3月份分别向张某销售了“黄金密8”和“黄金密11”的甜瓜包装种子,要求追究其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不是全面禁止制度,有4种种子经营行为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一是农民出售自有种子的。二是分支机构经营种子的。三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四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董某销售的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无论其是否办理了许可证,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事不两罚 择重责处理
[案例]某渔船在一片海域进行拖网作业。渔政船发现后,经现场检查;该渔船的作业海域属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海域;渔船所有人持有的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为流刺网作业。执法人员认为渔船已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和关于禁渔区的规定,决定暂扣捕捞许可证。
[评析]该渔船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涉及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和关于禁渔区两个方面的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并结合渔业生产和管理实际,决定择其违反重罚责任的条款,予以定性和适用处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违规渔船作出罚款行政处罚。此种处理方法,较好地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也有利于防止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