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及规制研究
2023-03-22黄啸
黄 啸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许多历史性成就,在资产评估领域重点体现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代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2016年,《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资产评估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法定地位,有效促进了资产评估职业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顺利运行。2017年,《管理办法》的运行在重点加强资产评估职业的经济监管、促进资产评估职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的进一步深入,资产评估职业隐藏的刑事风险逐步凸显,资产评估职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大幅增长。因此,就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问题展开研究存在必要的紧迫性。
一、资产评估职业现状及刑事风险概述
(一)资产评估职业现状
按照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公布的有关信息,截至2020年底,我国资产评估职业共有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五千余家,注册资产评估师四万多人,相关从业人员约十万人。资产评估职业在促进市场经济繁荣、推动结构体制改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尽管我国资产评估职业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却依旧沿用不规范的评估方式参与职业活动。这种行为一方面与现行法规相违背,潜藏着法律风险乃至刑事风险;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资产评估职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待提升。这种现象在法律层面主要表现为近年来相关诉讼案件的不断增长,然而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大多仍将其认定为偶然事件,而非资产评估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倘若不改变资产评估职业人员的这种传统思维,将严重危害资产评估职业的长远发展。
(二)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概述
资产评估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按照其属性的不同可分为行政风险、民事风险和刑事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是对资产评估职业危害性最大的法律风险,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就是指资产评估职业人员由于职业活动所造成的承担刑事责任、承受不利刑罚后果的风险。关于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的规定一般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条文之中,其主要罪名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单位行贿罪等。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评估机构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中可以查询到二十七篇直接相关的案件。其中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十一件,涉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五件,涉及单位行贿罪十一件,且相关案件的分布十分广泛。这些数据表明资产评估职业可能承担的刑事风险已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而非偶然事件,与之相对的就是资产评估职业人员面临刑事风险的可能性以及承担刑事责任后果的严重性亦随之提升。
二、资产评估职业产生刑事风险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近年来资产评估职业相关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加?必须明确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产生的原因才能做到对症下药,以降低风险。资产评估职业产生刑事风险的原因依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其中,内部原因主要是资产评估职业内部管理不畅或者控制上出现缺陷所导致的刑事问题,主要涉及从业者自身的原因、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行业方面的原因等。外部原因是指存在于资产评估职业外部的且可能对评估活动带来刑事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体制机制的运行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备以及监管不力等方面的原因。
(一)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的内部成因
1.评估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依据我国《资产评估法》第八条的有关内容,资产评估职业人员一般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其他熟悉并具备资产评估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这些评估从业人员基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培训,对职业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具有刑事风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条文更是知之甚少,有的甚至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了解。随着近年来资产评估职业的不断发展,从业人员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如何在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性的同时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成为资产评估职业亟待解决的事项。虽然在实践中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和许多评估机构都在积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并通过邀请律师面对面培训的方式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案件可以看出,在相关实践活动中仍有一定数量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并意识不到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以及如果违反后需要承受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出现次数比较多的就是资产评估职业人员并未对证明资料进行真实性验证,而直接在文件上说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评估”,这就导致了资产评估职业人员直接面临的刑事风险大大提高。在江西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在对评估项目进行评估时,仅通过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就做出了高于市场价三倍的资产评估报告。该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的程度令人咋舌,而这并非个别现象[1]。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丧失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职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而独立性原则是资产评估职业活动中首先应当坚持的准则。而在实务中却存在较为普遍的“听话者得”运行模式,所谓“听话者得”是指资产评估职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舍弃了自己的评估标准转而迎合委托人的想法,遵循委托人的意志展开评估活动以实现委托人预期的评估金额,从而丧失了法律规定的独立性原则。在法律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委托人预先确定了评估金额,然后依据评估机构的价格再确定评估项目的归属,而评估机构则作为中介机构成为委托人达到目的的主要工具。这极大地违反了有关法规的规定,也严重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这极大地提高了资产评估职业的刑事风险,相关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从业者大部分都会直接听命于委托人,或者和代理人合谋进行评估业务,恶化了当下的竞争格局,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加剧资产评估职业面临刑事风险的可能性。
(二)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的外部成因
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的外部成因具体表现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缺位、实务活动的评估环境复杂以及评估职业的门类划分模糊。外部成因虽然不是引发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的主因,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刑事风险的产生。
1.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缺位
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引导资产评估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措施,从裁判文书网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分析出,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职业的监督管理体系相对混杂,且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与要求并不一致,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质量也参差不齐,并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众多的情况,从另外一个角度暴露出资产评估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缺位问题。监管职能的缺位使得某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务中明知违法却依然肆无忌惮地开展评估工作。资产评估职业的监管包括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管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尽管监督职能较为多元化,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部分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职业的认知不够明确,对资产评估职业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适用存在矛盾,使得资产评估职业人员在实务中难以遵守。而不同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不够统一,以及他们在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评估活动时不能采取相同的规制措施进行处理,加大了资产评估职业人员规避刑事风险的难度。以上问题凸显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缺位大大提升了实务中资产评估职业的刑事风险[2]。
2.实务活动的评估环境复杂
我国《资产评估法》和《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使得评估职业的发展和评估行为的约束能够从法律层面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管理。随着中国资产评估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资产评估职业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处分也将会进一步细化,这种不断细化的趋势肯定会增加资产评估职业的刑事风险。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资产评估职业所面临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市场环境,而资产评估职业技术人员也必须根据各种评价假设对项目加以分析并进行数据处理,以作为评估的数据源泉。这种评估环境的复杂化、评估对象的多样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资产评估职业活动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和专业性,而从业者所可能采用的变通评估方法和新评估技术很有可能与当时正在制定的新法律或法规体系相背离,这就很容易造成实务活动的复杂化和创新性,以及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滞后性之间的冲突。所以,不排除存在资产评估法规体系的个别规定因不够细化,而使得实务中的评估活动因评估环境的复杂化而产生争议,并由此增加资产评估职业人员承担刑事风险的可能性。以《资产评估法》着重对评估现场有关资料真实性检查的要求为例:有关规定中明确了资产评估职业人员必须对权利证明人和委托方所出具的有关文件加以核实检查,这样的要求显然较以往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对其权属问题予以关注即可的规定更加严格,但在实践中不打折扣的实现比上述规定困难了很多。试想如果评估机构在卷入刑事争端时出于某种客观原因的限制导致出具的免责条款不能获得法院认可,则必将增加资产评估职业的刑事风险。
三、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的规制建议
通过对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内外成因的分析,能够看到对未来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的有效规制需要资产评估职业人员、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共同积极参与。为了更好地规制资产评估职业刑事风险,特归纳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加强资产评估职业人员的法律培训
《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资产评估职业基本原则是独立、客观、公正,这既是资产评估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要想规制资产评估职业的刑事风险,首先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加大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和法制宣传教育,让资产评估职业人员在学习中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违法后承担刑事风险的危害性。通过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资产评估职业人员的法治意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依法管理。当前不少资产评估的刑事案件表现出了职业人员缺乏法制观念,极易产生无知者无畏的危险心态,在实践中常体现出视商业贿赂为家常便饭,对其他评估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置若罔闻等。要想资产评估职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就应该改变这种错误的传统做法,也应该使资产评估职业人员明白法律的底线尤其是《刑法》的底线在哪,加强资产评估职业人员的法律培训迫在眉睫。
(二)突出资产评估职业活动的法律属性
资产评估职业的法律属性是指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产评估职业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获得、受托关系的建立、评估对象、评估程序等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属性。资产评估职业人员在实践中一旦背离了评估的法律属性,不但会导致评估结果的无效,同时还会给委托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甚至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现在很多评估职业人员会面临刑事风险、背负刑事责任,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在评估活动中忘记了自身工作的法律属性,忽视了法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了法律规定的评估内容。众所周知,法律的授权是所有资产评估职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职业规范,一切的评估活动都应当在法治框架下进行,任何于法无据的随意处置都是违法行为,这正是资产评估职业的法律属性。资产评估职业活的法律属性不仅表现在《资产评估法》《管理办法》《刑法》等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当中,也表现在各个法院对评估鉴定的程序性要求和实体性要求,甚至还表现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上。突出法律属性要求资产评估职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地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去做[3]。
(三)完善资产评估职业的法律监管体系
规制资产评估职业的刑事风险,重要的是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监管,通过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促使相关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评估,从而有效规制和降低资产评估职业的刑事风险。如当资产评估职业人员触及严重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时,就必须否定其原有的职业资质,并限制其在相应期限内担任一定级别的评估岗位。资产评估职业的法律监管体系既包含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监管部门,又包含具有自律监督职责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规范评估活动,惩戒违规情况,叫停严重违规情形,向有关机关移交违法犯罪情形,这对加强资产评估职业的法律监管非常有效。同时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必须强化自律监督机制建设,积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机制,构建并健全行政监督与业务自律监管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系统。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在资产评估职业的法律监管体系中充当着关键角色,一是行业协会部分地行使了地方政府部门对资产评估职业的规制管理职责;二是行业协会能够有效地对资产评估职业人员实施日常监管和培训考核。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资产评估职业活动的法律监督体系和刑事风险防控监管机制,研究实行职业活动实时动态管理,加强风险提示。同时严厉打击虚假评估、出租挂靠评估资格、流程管理不符合规范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评估信用评级机制,并坚决取缔不规范的评估机构,唯有如此才能较好地完善资产评估职业的法律监管体系,更好地规制资产评估职业的刑事风险。
四、小结
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实践体系和理论体系的逐步完善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提升。但是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评估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缺失、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缺位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的问题,针对这种现状必须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资产评估职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制风险的能力,减少资产评估职业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从而促进市场经济中资产交易的公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