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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初期的乐教思想研究(上)

2023-03-22张小雨

音乐生活 2023年1期
关键词:乐教贾谊新语

张小雨

本文所界定的汉代初期,指的是刘邦建立汉朝后至汉武帝之前的时代。此时,国家正处于百废待兴的关键节点上,于是涌现出一批积极尝试解决当时社会问题的学者。其中,影响较大者当推陆贾、贾谊、韩婴,他们分别在其主要著作中阐述了零星的乐教思想。虽然相关论述稀少且不成体系,甚至时常夹杂着部分非儒家主张,这是当时思想史、哲学史的基本特点。但他们皆批评秦之暴政,主张恢复西周礼乐制度,并从多方面论证了礼乐的正当性,最终却都逐渐回归到儒家立场上来。

一、陆贾的乐教思想

首先,从本体论角度看,陆贾与贾谊皆将“道”作为其哲学理论的本体概念。陆贾在《新语·道基》开篇便简要介绍了自上古以来三种不同的社会治理与教化方式,分别是王道、刑法、礼义。三者皆来自“道术”,而所谓“道术”则是天地生成运转的基本规律。圣人通过观察天地、创设王道来治理人间,从而产生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体系,从而将人从自然状态的动物性生存,转变为社会状态的人性生活,建立了国家与社会。这也是《周易》中“神道设教”的基本内涵。圣人还制定奖惩法度来约束百姓的言行,使得人们能明辨是非、赏善罚过。此外,圣人还制定礼乐从内心改造人的觉悟,从而化解各种社会冲突,弥补前二者的不足。接着,陆贾指出,西周末年便开始的混乱时代表明,完全依赖礼义的道德感化作用显然并不现实,因此孔子才通过删定五经、传授六艺,试图建立起有制度性、规范性、强制性特点的道德“纲纪”。故后文继续说,圣人不断完善教化体系的终极目的则是“圣人成之”[1]。“成”即成人,使人皆能成其为人而不至于堕落为禽兽,礼乐正是人能成人的必由之径。成人的标志在于能“统物通变,治情性,显仁义也”[2]。对此,王利器《新语校注》特别引韩康伯语曰:“物穷则变,变而通之,事之所由生也。……通物之变,故乐其器用,不能倦也。”[3]这意味着,在陆贾的观念中,成人至少有三大维度:其一,是人能对外在之物有驾驭、利用,懂得变通的本领;其二,是自身情性能得以“治”,与《道基》“节”同义;其三,是人之言行能显露仁义,是由仁义而行,不被欲望牵制。那么,什么是人呢?陆贾说:“夫人者,宽博浩大,恢廓密微,附远宁近,怀来万邦。故圣人怀仁仗义,分明纤微,忖度天地,危而不倾,佚而不乱者,仁义之所治也。”[4](《新语·道基》)人皆具备“宽博浩大”等基本能力,但仁义才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是人在成为圣人后所实际达成的人性结果,所有教化方式的落脚点都是“显仁义”。陆贾从教化之根源出发,将“道”“道术”即天地运行规律作为教化的本体,又将圣人的观察制作视为教化的产生本原,以成全人性、彰显仁义为教化的根本目的,在汉初再次论证了礼乐教化的正当性,他的主要论点其实与先秦儒家相通。最后,他又说:“君子握道而治,据德而行,席仁而坐,杖义而强,虚无寂寞,通动无量。故制事因短,而动益长,以圆制规,以矩立方。”[5](《新语·道基》)这与孔子的“志道、据德、依仁、游艺”看似相同,其实却是更加强调仁义道德作为一种“规”“方”可被用于制作“圆”“矩”的社会化效用。与孟子直接走向内在化不同,陆贾与叔孙通等汉初汉儒,皆强调礼乐教化的外在行为规范与社会现实作用,尝试将其建立在国家政治强权的基础上。他们不惜以皇权为依托,从而突出礼乐教化应具备的客观性与强制性,甚至赋予其类似刑法的约束作用,这与荀子的乐教思想有着十分明确的关联与继承。

在陆贾看来,既然天地是人世道德的基础,那么进行道德教化便必须遵守天地运行的客观规律,而这一规律,也是“道”本体的根本特点——“无为”。他说:“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谨敬。何以言之?昔舜治天下也,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寂若无治国之意,漠若无忧天下之心,然天下大治。周公制作礼乐,郊天地,望山川,师旅不设,刑格法悬,而四海之内,奉供来臻,越裳之君,重译来朝。故无为者乃有为也。”[6](《新语·无为》)“无为”是对道之本体的描述,陆贾认为舜、周公治理天下,便是遵循着无为的原则。舜利用音乐调养自己的内心,从而获得一种优于常人的人格,然后以之感染他人,便能使得社会自然而然地实现安定。周公则通过制礼作乐、祭祀山川,不以严刑峻法苛责百姓,后来也实现天下大治。二圣对天下的治理,皆遵循着“无为”原则,即首先实现自身的“谨敬”,挺立起主体道德人格,然后再通过乐教等方式,将其道德精神推广开来,在无形中影响他人、取得社会性效果。这一过程是“不期然而然”,并非事先预设某一目标,然后有意识地制定某种政策措施将其实现。秦始皇则与此相反,陆贾说:“秦始皇帝设刑爵,为车裂之诛,以敛奸邪,筑长城于戎境,以备胡、越,征大吞小,威震天下,将帅横行,以服外国,蒙恬讨乱于外,李斯治法于内,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愈多。秦非不欲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7](《新语·无为》)“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恰与“无为”相反,是秦亡的原因。故陆贾得出结论说:“是以君子尚宽舒以褒其身,行身中和以致疏远;民畏其威而从其化,怀其德而归其境,美其治而不敢违其政。民不罚而畏,不赏而劝,渐渍于道德,而被服于中和之所致也。”[8](《新语·无为》)君子首先应达到某种道德境界,然后他人才能受其感化而约束言行,自然能够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这是儒家对“无为而治”一贯的理解。这其实与《孔子家语》中“无声之乐”的概念形成呼应。圣人“取之于身”是其教化能“移风易俗”的前提,礼乐是圣人道德的外在彰显。所以陆贾最后说:“故君之卸下也,民奢应之以俭,骄淫者统之以理;未有上仁而下贼,让行而争路者也。故孔子曰:‘移风易俗。’岂家令人视之哉?亦取之于身而已矣。”[9](《新语·无为》)不能因为陆贾看重“无为”,便将其归为道家或黄老。在这样的教化观念中,圣人所制定的礼乐,首先是其自身道德品质的外在反应,同时亦是天地自然规律的人世显现,故百姓对它们的学习与遵守,便是完全正当的。陆贾说:“乐则歌,哀则哭,盖圣人之教所齐一也。”[10](《新语·明诫》)“乐则歌,哀则哭”是情感发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圣人所制定礼乐章程的基本要求。陆贾其实通过彰显天道自然的本体地位,从内外两方面同时论证出礼乐的正当性,体现出其礼乐教化主张中已经开始出现“天人合一”的思想倾向,这是汉儒综合孟子与荀子之学的先声。对“无为”的推崇并未使陆贾放弃寻求教化背后的强权基础,他不是只讲德治而反对刑法,也并非只讲天而不识人,这是其思想中较为复杂之处。他说:“夫言道因权而立,德因势而行,不在其位者,则无以齐其政,不操其柄者,则无以制其刚。”[11](《新语·辨惑》)即便圣人有合乎天道人世的教化举措,但如果没有政治权力的支持,其实也无法真正实施。陆贾意识到,儒家的礼乐教化不可能如孟子所设想的,单纯通过走向内在感化便能完全实现其目标,而更需要借助权势来推行天下,这是其与叔孙通的共同之处。陆贾期望君王通过其政治强权来开展道德教化,使强权成为教化的依靠。但是,当教化被推行之后,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恰恰是礼乐。所以,君王自身也需要不断提升其道德境界,以确保教化的正确性。可见,这两种主张之间并不存在矛盾。苏志宏先生在评价陆贾时说:“圣人的治理教化成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需求的东西,这是因为两者遵循着相同的原则——‘道’或‘一’。”[12]这也体现出汉初儒者已经开始意识到,必须建立一种有着强制力量作为后盾的政治教化方式,甚至呼唤一种具备强制力量的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虽然人人皆需要依照道而行,道对人世有着形而上的决定作用。可见,陆贾并未完全走向对天道的宗教般笃信,而是同时要求君王要自作主宰,通过一系列良政善行维护国家的正常秩序。君王制定政策时便要充分考虑到天与人二者,即“顺阴阳而运动,上瞻天文,下察人心”[13](《新语·慎微》)。君王之政必须能够反映天地之道,同时还要满足人们的情感需要。所以,设立教化的基本原则是“故设道者易见晓,所以通凡人之心,而达不能之行。道者,人之所行也。夫大道履之而行,则无不能,故谓之道”[14](《新语·慎微》)。道德教化必须让百姓能通俗易晓,而乐教恰是最能打动人心、引起情感共鸣的教化方式。天道难以被凡人所知,必须借助这一具体方式将其表现出来,使得人们能陶冶其中并受到感化。这也是前文所引《道基》篇认为乐教可以“以节奢侈,正风俗,通文雅”的原因所在。但后人不知其机要,是“增值以郑、卫之音,民弃本趍末,伎巧横出,用意各殊,则加雕文刻镂,传致胶漆丹青、玄黄、琦玮之色,以穷耳目之好,极工匠之巧”[15](《新语·道基》),过度追求音乐的娱乐价值而偏离其根本内涵。所以汉初重新建立乐教,应当突出其“统物通,变情性,显仁义”的主要作用。乐不能脱离礼的节制而独立存在,陆贾说:“《鹿鸣》以仁求其群,《关雎》以义鸣其雄,《春秋》以仁义贬绝,《诗》以仁义存亡,《乾》《坤》以仁和合,《八卦》以义相承,《书》以仁叙九族,君臣以义制忠,《礼》以仁尽节,乐以礼升降。”[16](《新语·道基》)《鹿鸣》《关雎》两首乐曲的价值皆在仁义,是道德内涵决定了它们能为人歌颂并成为乐教“教材”在世上传播。乐必须具备道德属性,且须“以礼升降”——按礼制要求进行演唱、歌舞,并体现礼之原则。可见,陆贾主要“乐则《韶》《舞》”禁绝郑卫之音在社会上流传。综上,陆贾的乐教思想概括来看有三大主要方面:一、他将“道”视为教化的哲学本体,将圣人视为其产生本源;二、他认为政治强权应作为推行教化的有力保障,否定孟子完全诉诸内在感化的取向;三、他极力论证礼乐教化的正当性与现实价值,认为君主只要按道而行,教化自然能产生优良结果。天人合一、强权保障、无为而治三者,是陆贾、贾谊等汉初儒者大多具备的观念。

二、贾谊的乐教思想

从总体上看,贾谊的思想很难被完全归于儒家。与之类似,汉初的一批贤才也不能被简单地归为某一家或某一派。准确地说,贾谊是尝试以儒家思想中的某些原则与方法来解决时下问题的学者。贾谊学说中的儒家色彩,便主要表现在对礼乐制度的推崇。首先,和陆贾一样,贾谊也从哲学本体角度寻找社会政治体制、礼乐教化传统的形上依据,这种哲学本体也被称为“道”,在“道”决定下的处世准则、方式则被称为“术”。《新书·道术》篇说:“道者所道接物也,其本者谓之虚,其末者谓之术。虚者,言其精微也,平素而无设诸也;术也者,所从制物也,动静之数也。凡此皆道也。’”[17]贾谊对“道”的界定,根本上还是天地运行之规则,主要内涵是“接物”,即认识、处置事物的根本原则。“道”是抽象不可见的,其存在方式是“虚”,其特点是“精微”。贾谊“道”的观念来自道家,“虚”是其本然状态,“术”则是此无形之“道”作用于有形世界的方式。下文又说:“镜仪而居,无执不臧,美恶毕至,各得其当;衡虚无私,平静而处,轻重毕悬,各得其所。明主者南面而正,清虚而静,令名自命,令物自定,如鉴之应,如衡之称。有舋和之,有端随之,物鞠其极,而以当施之,此虚之接物也。’”[18]无形之“虚”与有形之“物”的关系,根本上来说是它能使万物“各得其所”“各得其当”。因此“道”不是一个预设的意识性存在——“平素而无设诸”,它不是如神明那般有意识地创造万物,而是依靠其自在规律,使得万物能自然生成、成全自身。万物生存演变,其实都是在“道”这一规律下,自然而然地发生的。“道”即“虚”在“接物”时,如同物自身在照镜子一样,仅是被“道”恰如其分地反映自身客观状态,而不会添加任何主观意识。因此,贾谊也提“无为”,但他所界定的“无为”是道家意义上的,他认为君主只要顺应“道”的规律性要求,依“道”而行,不掺杂自己的私心私意,则自然能使得万物“各得其所”。这与陆贾所界定的儒家式“无为”有着本质区别。但是,贾谊在要求“令物自定”“自命”,如同人照镜子、如同称重物品一样自然的同时,却又要“有舋和之,有端随之,物鞠其极,而以当施之”,即避免一味任事物向极端发展,必要时仍须力求维持中和状态,这却又接近“执其两端而用中”的儒家立场。因为严格按照道家思想来看,应该是超越物之两端甚至中和,使其直接复归于“道”之本然状态。下文则继续介绍具体“接物”的措施方法:“术者,接物之队。凡权重者必谨于事,令行者必谨于言,则过败鲜矣。’”[19]“术”是“接物之队”,阎振益、钟夏撰《新书校注》引陶鸿庆语曰:“队,读为隧。隧,道也,与术同义。”[20]“术”即应“物”之道,是应对处理形而下之物的方法。此处显然重在谈治国,即治国之“术”与“道”。在这一问题上,贾谊显然又回到了与陆贾相似的“取之于身”之儒家立场。他认为治理天下的起点在于“人主”——“君王”,他将君主本人的道德水平视为社会治理成败的关键,此处列举了君主应该具备的一些个人品行,认为君主首先要达到这些道德要求,继而才能实现其社会治理构想。所以,在《新书·六术》中,贾谊又系统提出德之“六行”“六法”,从而推进了儒家的道德伦理思想。他说:“道、德、性、神、明、命,此六者德之理也。……是以阴阳、天地、人尽以六理为内度,内度成业,故谓之六法。……人有仁、义、礼、智、信之行,行和则乐兴,乐兴则六,此之谓六行。”[21]德一共涵盖了“道、德、性、神、明、命”六个部分,其中也有“道”与“德”二者。这是因为“道”虽然有形而上本体地位,但其要作用于形下之物,必须以“德”为载体,所以在说“德”,即“道”的具体名目时,需将二者同时纳入,以形成上下兼顾的局面。这可能是古人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以儒家举例,儒家将仁视为其最高的道德境界,甚至赋予其道德本体意义,但在具体论述道德条目时,通常又要详举仁、义、礼、智、信五种,仁亦在其中。宋儒常说,言义礼智信,仁自然在其中,又说仁义礼智信合则仅称仁,分则为五,其实与贾谊的思维方式相同。在贾谊看来,合而言之,则上下仅有一“道”而已,但“道”虚无缥缈,不可试听,其要与形下发生作用,必须借助某些具体途径,即“德”。“德”又表现为“道、德、性、神、明、命”,它们生化出一切原则规律又隐含在万物之中。人天生便内在具备此六种“德之理”,但不可见闻,须通过“仁、义、礼、智、信、和”六行将其实现与彰显。前六者为内在原则,被称为“六法”,后六者为外在表现,被称为“六行”。人们必须严格遵循“六行”才能达成“六法”对人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当这一要求被落实,即人能使仁、义、礼、智、信五德得以行而和——中节合适后,人才能被真正称为成人,也才能从内心生发一种崇高的道德情感——乐(勒)。阴阳、天地、气候的产生与变化,也是由其内在规律所决定的。“六法”既是道德本源,又能联通“道”这一最高本体,由此获得了客观约束地位。那么,人应当如何具体地实现“六行”呢?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儒家思想的当代诠释”(20JZ D W 010)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王利器撰:《新语校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7页。

[2]同上,第27页。

[3]同上,第29页。

[4]同上,第29页。

[5]同上,第32页。

[6]同上,第68页。

[7]同上,第71页。

[8]同上,第74页。

[9]同上,第77页。

[10]同上,第175页。

[11]同上,第96页。

[12]苏志宏著:《秦汉礼乐教化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

[13]王利器撰:《新语校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07页。

[14]同上,第106页。

[15]同上,第25页。

[16]同上,第35页。

[17][汉]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02页。

[18]同上,第302页。

[19]同上,第303页。

[20]同上,第308页。

[21]同上,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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