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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法分析

2023-03-21中共沧州市委党校周亮亮

区域治理 2023年6期
关键词:诚信信用法律

中共沧州市委党校 周亮亮

我国正在逐步完善民商法,并提出了建立信用体系建设法。信用体系建设法是对社会信用状况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建设法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以及商事法律等的相关制度,民商法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已取得长足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方式也在不断提升,而信用是人民之间交往的重要纽带。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之后出现并且不断完善的一个产物,它的产生、发展以及完善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信用体系不仅在各个领域中都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且信用法制也是整个社会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法治建设也不仅仅局限于社会信用本身,由于现阶段我国对法制问题以及各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公民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些诚信意识。所以为了能够让这些信用意识得到更好的发扬和提升,就要对其进行法律规范以及制度约束,在我国在现有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完善之后就可以对一些诚信意识较强或者意识比较淡薄之人进行法律上的惩罚,以此来提升其自身诚信水平。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一些已经形成良好道德、意识、行为习惯以及心理特征之人还未加以培养和强化,从而也很容易导致此类人在社会上成为失信之人并受到应有惩罚。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此类人施以惩戒之策,并加强相关制度措施来对此类人进行有效惩戒,并对这些人施以法律制裁之权(当然这是针对他们之前没有法律依据所施以之权),从而有效杜绝此类人再度出现行为失信之事(当然更是无从下手)。

二、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明确法律规定

从法律条文上看,对于失信行为并没有形成明确法律规定,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关于信用制度方面的法律,但是这种缺少相关规则的法律很容易导致不能发挥作用。比如关于信用制度的立法,对于失信行为的定义不明确,造成了人们认识上的误区,以至于其行为都是模糊可操作的。同时在信用实践中也没有明确的道德标准限制行为人,这也使个人信息保护很难得到有效发展,更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甚至有一些法律在解释有关失信行为时缺乏针对性以及权威性,导致这一领域里一些规则没有被落实。所以,如何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如何对失信行为人进行惩戒是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如果有了明确规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失信者受到处罚,否则就会导致信用体系建设中很多规则没有落实,这也是不利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对于商业诚信行为不明确

现行的法律对于商业诚信行为不明确,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导,致使商业诚信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了一些尴尬。《合同法》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的违约行为或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方式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实际损失等。”但是法律中对于商业诚信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地说明是违约还是可得利益侵害,也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可以获得多少利益。在实践中造成了对于一些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损害对方利益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制裁,从而使得商业诚信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了一些尴尬。

(三)对于违法行为处理比较被动

尽管民法总则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其中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尚未做出相应措施,在处理时往往比较被动。目前对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主要是按照民法中的一般规则来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主要还是依靠民事强制措施,或者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但是这也仅仅是一个方面,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由于这方面法律比较少,所以对此造成了一定程度上面的被动。尽管现在法律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完善和进步,但是对于这种现象所产生的影响仍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主要原因是这种传统道德伦理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生活中信用体系建设面临新需要,现有法律只将道德伦理不作为相应惩戒对象,但这种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对于其他方面也具有一定影响。

三、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措施

(一)优化信用信息管理

我国目前对于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从整体上对我国信用信息进行统筹,第二个方面是从各个环节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首先可以从主体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首先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征信系统来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比如企业主体中的信用信息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信用网站也是在对社会的信用现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形成的,其中信用网站有自己的信用信息系统。我国对于信用网站的建设工作也开展得比较好,目前一些网站已经逐渐走向了正规。所以我国在信用网站建设方面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目前国内的信用网站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方面。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首先需要从整体上对我国信用体系进行统筹规划,将各方面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因此我国信用网站还需要有更多的建立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在信用网络建设方面的作用。

我国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信息的共享制度。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现阶段应该在民商法当中规定信息共享制度,但是我国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信息共享制度。目前我国对于信息共享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国际上的做法有一定的差距,如果想要进行统一对信用信息的管理的话,需要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相互流动,我国在这种统一制度确立以后要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建立起各自管辖范围内共享信用信息制度,另一方面要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要建立起完整的信用信息系统,以供各部门使用。而且在管理体制上应该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各个部门间数据整合和共享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力。我国应当建立健全诚信信息系统,完善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同时也能够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并且经济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

要加强对信用信息的保护与监督工作,加强对信用信息的保护是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必然趋势,对信用信息的保护能够使市场的交易更加公平。从传统民法的角度来说,这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在传统民法体系下所形成的。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民法中对于信用信息的保护也是有规定的,信用信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和个人财产结合在一起的信息,加强对信用信息的保护很重要。在市场交易中要尊重信息的所有权以及信息自由的权利,要将它纳入个人财产保护之中。但是目前很多社会组织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这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信息被泄露以及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因此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监督,保证信用信息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共享与利用起来,防止他人信息被泄露从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信用信息的保护也能保证经营者与消费者能够有效利用到信息资源,有利于社会经济活动能够健康发展。

(二)建立信用机制和防范措施

现阶段,我国正在不断发展市场经济,金融行业的出现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很多机遇,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促进自身发展,就会不断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金融机构如果能够按照自身的发展战略不断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以及风险防范能力,那么就会避免自身受到来自社会的不良影响。

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规制应该建立在政府的主导和参与下,以法律为依托来规范公民信用行为。首先,在政府主导下,完善法律,应该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当中各部门各领域失信惩罚对象和惩戒范围,在政府主导下对失信现象实施惩罚。要加大对失信行为人及其违法事实发生单位予以惩罚,并以法律作为依据,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其次要对社会中违法人员实施奖励和处罚措施,使失信行为人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起到惩罚失信人员、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其次,在企业及社会组织机构也应承担起诚信意识宣导与引导工作。其不仅要为公众提供良好征信环境还有一个重要一点就是企业以及社会组织机构需要对自身信用进行充分的宣导和引导。首先企业机构必须要建立一个良好社会氛围并鼓励他们开展各种诚实守信等实践活动,使企业内与外都能够充分地了解自身信用情况,同时为信用行为树立一个良好示范作用。其次要对企业和社会组织机构进行必要的宣导和引导工作并且鼓励其进行诚信经营活动,同时鼓励其开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工作、诚信服务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活动[1]。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所以,必须要建立一套信息披露制度,对市场中所有的主体以及其他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披露,这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法规所不能覆盖的一部分。我国信用信息公开度不足,并且信息更新速度也比较慢,所以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信息公开的主要障碍。所以,必须积极地完善和强化信用记录公开的范围,保证社会公众可以在网上查询到自己已经被公开的信用记录和信息,而且在社会中公布这些信息时一定要选择在网站上进行公布等各个方面[2]。

(三)切实落实信用体系

信用法律制度是我国民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主要就是对个人产生影响的一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就是市场中交易活动的主体,要想让个人在社会中发挥出良好的作用,首先就应该重视个人的信用问题,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起良好的信用意识。在一个良好的社会中,个人都应该发挥出良好的信用作用,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信用意识,在这方面我国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信用法规或者相关的法律对个人进行约束。对于那些不注重信用的人来说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力度,而且在惩罚措施上也要有所创新,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处罚或者是刑事处罚等。在我国现在推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于金融、电信事业、交通事业等一些重点行业领域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行业进行相应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可以更好地保护这些行业企业的利益以及相关人士的权益[3]。

在信用体系中,人民群众信任度非常重要,如果人民群众对信用体系产生不信任的话,那么就会影响到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所以,我们在培养人民群众对信用体系的信任程度方面,要想使人民群众对信用体系建立起高度的信任,就必须培养他们对于我国信用体系的熟悉程度。这就需要从根本上对其形成重视,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评价指标,也要让他们充分了解到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只有让人民群众对我国信用体系有着充分的了解,才能够让其逐渐养成对自己诚信行为以及良好信用的认识。同时,也要把群众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来进行培养,只有使人民群众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信用体系建设所处的阶段和实际情况进行深刻理解和认识之后,才能够逐渐培养人民群众对其自身利益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的意识[4]。

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公民道德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是目前我国对公民道德教育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公民进行诚信教育,在整个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在现阶段社会中对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首先,加强对公民道德教育是一个重要措施,在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公民道德观念的内容和重要性,同时加强对公民道德观念的宣传与引导工作,让公民意识能够进一步提高。其次,结合当前社会中的各种道德环境,比如一些诚信企业或是商家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引导。在这些企业或者商家中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因此需要加大对这些企业或者商家的诚信宣传力度以及引导工作。最后,通过社会中有关部门以及人员对相关企业或商家进行诚信教育来提高全社会都能认识到诚信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诚信为本也是每个公民应尽使命,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就必须让全社会树立一个良好失信观念并且要对失信行为予以惩罚[5]。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对政府相关部门、机构进行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定期对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加强考核的内容和指标的针对性,以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各个方面对其工作的认可度与重视程度(如国家相关部门以及机构出台相应奖励政策、奖励措施)。此外还要加强对失信信息的收集、管理与应用工作,通过信息平台以及其他形式将其信息进行共享或进行公开(如个人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等)。同时还应该将个人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汇总处理(如银行征信系统),并对失信信息进行详细查询与分析。同时还要鼓励民间组织和个人开展监督、举报等形式来加强对失信信息收集、记录与传播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并加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力度(如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入市场经济领域等)。同时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发布失信信息、限制出境等)来对失信行为实施有效制裁(如限制其参加银行信用卡业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如设立保护机构)。此外还应该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措施(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评价、增加其消费限制等)来促进个人信用水平评价体系建设,信用评估模型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6]。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取得更大的进步。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原则,同时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其他法律规范不受恶意损害,而对于其他法律规范和民法规范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应根据其各自的特点以及相互联系来进行处理,从而更好地维护好社会中的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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