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儿童的公共空间权益
2023-03-18郑素华
郑素华
2021年,我国发布《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后,很多城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其中友好公共空间是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具体从哪些方面入手,才能切实保护和捍卫儿童的公共空间权益,这是全社会亟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需要我们在观念、行动、措施方面做出改进。
儿童是拥有公共空间权利的主体
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以来,儿童是一个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基本形成共识。不过,对儿童权利的主导性认识还没有普遍转换为实践形态的行动指南,我们目前还没有广泛确立儿童是拥有公共空间权利主体的观念,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儿童应享有哪些公共空间权利,这导致儿童的公共空间权益经常受到忽视。
简要地说,儿童的公共空间权利是指基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如社会化需要),他们有进入、占有、(与成人一起)使用公共空间的权利。这里需要强调两点:
一是从公共空间的本质属性“公共”来看,儿童有权利进入各类公共空间(如火车站、地铁、博物馆、商场等),而不应当被视为社会秩序的“搅局者”或“威胁”。公共空间不是成人的私有之地,而是不同群体都可以进入的开放之地,是人们互动、交流的地方。这种公共空间的社会交往对儿童的社会性发展是必需的,成人有义务提供这样的保障。
二是从儿童的角度来看,他们有权利以自己的方式合理地使用公共空间。儿童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成人,儿童有他们的独特需要,他们对空间的感知和使用空间的方式与成人不尽相同。成人批评儿童在公共空间中的言行举止,通常是因为儿童以一种不同于成人(预期)的方式(如在展览馆大声喧哗、在车厢乱跑)使用空间。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儿童藐视公共空间的规则,只是他们尚未理解而已。一味斥责儿童,表明我们还远未读懂、理解儿童的需求。
保障兒童的公共空间权利
降低公共空间中儿童与成人的冲突,保障儿童的公共空间权利,可在倾听儿童声音、基于儿童的视角下,建立立体式的“提供—保护—参与”综合体系。
我们应尽可能地为儿童提供不同的空间功能,以促进和支持儿童对环境、空间的创新性探索。如,博物馆为儿童设计寻宝活动,触发儿童的探索欲望,进而延伸、扩展他们的学习机会。
关切公共空间设施的保护性。儿童尚在发展之中,身心尚未成熟,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是第一要义,但这种保护需要考虑到儿童的身体、心理、行为特征。首先,保护要从小处着手。如,活动场地的运动器械是否适合儿童抓握;安装在广场地面的景观灯是否安全,等等。这些“小处”实际上是儿童极为关注的。其次,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成人说教中,要让保护“可见”,让儿童看得懂、易接受。儿童主要以形象思维为主,可以考虑以儿童喜闻乐见的图案、图像等方式来提醒设备、器械的使用规则或安全事项。最后,要意识到,保护不是绝对的,并非寻求绝对安全。冒险是儿童的本能,风险可控的公共空间设施更受儿童欢迎,也更有利于激发儿童的主体能动性。
提供可参与性的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对儿童发展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能为儿童提供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在于其能为儿童与同伴交往、儿童与不同群体交往提供丰富的机会,而这种机会往往是私人空间难以提供的。我们需要给儿童提供一个可参与性、多群体互动的公共空间。以某些社区小型游戏场地来说,常常设计为单独供儿童群体使用,这导致成人只是“看”儿童,而不能一起互动。这将儿童与成人区隔开来,减少了儿童与成人共同使用场地、彼此亲近的机会,不利于儿童的社会性发展。我们要打破空间隔断,鼓励不同群体参与,构建可协商的、包容的、流动的、非二元对立(儿童与成人)的物理与人文空间,这实际上也是公共空间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儿童友好公共空间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