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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

2023-03-18

河北水利 2023年6期
关键词:河湖河长申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重要指示精神,打造“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的幸福河湖,依据省级总河湖长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第2 号)《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冀河办〔2022〕40 号)有关要求,做好幸福河湖评价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幸福河湖评价。

第三条幸福河湖评价遵循全面系统、标准统一、科学分类、注重实效、动态修订的原则。

第四条幸福河湖评价工作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幸福河湖评价包括7 个方面,分别为行洪通道畅通、河湖水域岸线管控、河湖水体保护、河湖生态复苏、河湖文化传承、河湖管护、公众满意度。具体指标详见《河北省幸福河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第六条幸福河湖评价按照如下程序组织开展:(1)开展自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各县(市、区)河长办按照本办法分别组织对本级申报的河湖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本级相应河湖长审定。

(2)提出申请。年度幸福河湖建设名录内县(市、区)申报建设的河湖,由县(市、区)河长办提出评价申请,市级申报建设的河湖,由市河长办提出评价申请。市河长办对本辖区内县级申请评价河湖的自评情况组织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河湖及市级完成自评的河湖进行汇总后,可于每季度首月1-10 日向省河长办提出评价申请。

河流左右岸或湖泊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县级申报的幸福河湖由市河长办统一组织开展自评并提出评价申请;涉及不同市域的,由相关市在协商基础上提出评价申请。

朱熹平生为人撰作石刻文字颇多。在总数一百卷的《晦庵集》中,石刻文占七卷(卷八十八至卷九十四)。就文体形式而言,这些石刻文包括碑文、墓表、墓志铭、墓记、圹志等。碑文之中,又包括祀庙碑与神道碑两种。神道碑较多,而祀庙碑亦有《静江府虞帝庙碑》《旌忠愍节庙碑》《义灵庙碑》等。《旌忠愍节庙碑》撰成于“绍熙四年五月戊寅”,正文之后,附有一段朱熹本人的题记:

申报材料包括: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申请表、河北省幸福河湖审核报告、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情况及自评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等。

(3)评价确定。省河长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通过材料审阅、现场核查、暗访调查、质询交流等方式,对申报的河湖开展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河湖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评定为幸福河湖。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结果运用

第七条依据《评分标准》,对河流、湖泊分类开展评价,满分100 分。综合评分70 分及以上的评为幸福河湖,其中,90 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幸福河湖,80 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四星级幸福河湖,70 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三星级幸福河湖。

第八条幸福河湖评定结果由省河长办向社会发布,纳入省级河湖长制考核,省级给予奖补资金。相应河湖河(湖)长公示牌可标注“河北省※星级幸福河湖”。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幸福河湖评价:

(1)近1 年内发生过有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的;

(2)重大涉河涉湖违法违规项目未完成清理整治的;

(3)国考、省考水质监测断面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年度考核不达标的;

(4)水体存在黑臭现象的;

(5)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6)发生典型涉水违法违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水利设施重大水毁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7)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问题或出现重大负面网络舆情的。

第十条已发布的幸福河湖原则上每五年复核一次。自复核到期之日前30 日内,市河长办对域内所有需要复核的河湖,统一提出复核申请,报省河长办组织复核。复核工作参照评价工作执行。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幸福河湖称号,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取消河(湖)长公示牌有关幸福河湖标注。

五年期内,县级申报的幸福河湖由县(市、区)级河长办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河长办备案,各设区市和雄安新区河长办每年进行抽检;市级申报的幸福河湖由市河长办进行自检;抽检报告和市自检报告报省河长办备案。省河长办组织抽检,发现不符合评价标准或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幸福河湖称号,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取消河(湖)长公示牌有关幸福河湖标注。

第十一条已发布的幸福河湖,提高建设标准的,可根据建设情况提请重新评价;被撤销幸福河湖称号的,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申请开展评价。原则上撤销称号当年不再重新开展评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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