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教育的地位变迁与新时代家庭教育价值重塑
2023-03-17何芳
何 芳
(上海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有关家庭教育与国家关系的讨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少大众媒体发表的文章中常出现“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的话语,这种表述固然可以达到快速传播的效果,却容易让人产生国家对家庭教育从“置身事外”到“介入干预”的误解。从家庭教育在我国的历史来看,家长对后代的教育一直都不乏国家制度的支持,两者并非各行其是,而是相辅相成。正是在此基础上,国家作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家庭教育的战略决策,期望家庭教育在实现立德树人目标和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为深入理解家庭教育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新时代家庭教育的价值与意义,本文从历史视角梳理家庭教育从传统社会到当代社会的地位变迁,分析家庭教育功能在社会转型中渐趋弱化的原因,并基于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提出家庭教育地位的回归和新的价值导向。
一、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在社会变迁中延续
中华民族素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历朝历代的法律中多有关于家长教育权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不断加强,相关法律进一步将家长的教育权拓展为权利和义务并重。《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家庭教育的法律制度保障更加完备。
(一)传统社会中家庭教育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并重
我国古代法律历来重视家庭教育。“国家法”意义上对家庭教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历代刑律中有关家长教令权的惩戒制度上。早在秦代,统治者就已经建立了家长送惩制度,即从法律上给予家长将不孝或不听从教育的子弟送官惩处的权利,而官府则应满足家长的惩罚要求。《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一位父亲请求官府将其亲子断足流放,终身不得离开流放地,官府就满足了他的要求[1]46-47。此后,历代法典大多延续对子孙违反教令的“送惩”制度,并不断细化完善①。教令权昭示了家长在家庭中的主导和支配地位,但它并不仅仅是家长对子孙的权利,也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唐律有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意为如果家人共同犯罪,则“卑幼无罪”, 而同居男性家长要作为首犯承担法律责任[2]310。这一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末,是家长对子女具有教育、督责之权利和义务在传统中国法律中的明确体现。
在古代,除代表“国家法”的刑律之外,民间社会还通行着大量以“民间法”形式存在的家法族规。与“国家法”注重家长的教育惩戒权不同,家法族规通常既包含惩戒的内容,也包含劝谕、建言,其任务主要是教导族众及其子孙有关教养、祭祀、孝道、修身、治家等内容。宋代以后,权贵之家与平民家庭的家法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前者强调以家庭礼治为核心约束后辈,以司马光的《家范》为代表;后者虽亦有一套繁琐的家庭礼制和礼仪规范,但内容上贴合平民之家生活劳作的规律,所以更为广大民众所接纳,其代表是朱熹的《朱子家训》。在家国同构的体制下,统治者正是依托家法族规将封建伦理道德规范渗透到每一个家族和家庭之中。因此,历代统治者都认可和支持家法族规的法律效力,赋予家长和族长监督、教导、惩戒子孙后代的权力。与国家法相比,家法族规根植于民众的日常家庭生活之中,更易于为家庭成员所接受,故其往往比国家法典更为深入有效[3]。
(二)清末至民国时期家庭教育进入国家教育体系
清末至民国时期,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一度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成为官方着力发展的对象。1904年,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癸卯学制,并针对幼儿教育制定了《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这是中国教育史上首个有关家庭教育的法规,它首次把家庭教育纳入整个国家的教育体系之中,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地位、目的、对象、内容和方法,包括确定蒙养家教合一的宗旨、规定蒙养院要向家长传播家庭教育知识、要求教导内容涉及品德、身体和行为仪容等[4]381-386。民国时期,家庭教育的制度化发展更为丰富细化,集中体现在政府颁布的关于家庭教育的一系列文件之中。1938年至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先后颁布了《中等以下学校推行家庭教育办法》等6部关于家庭教育的法令。尽管这些法令的影响非常有限,但仍体现出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对家庭教育的重视。
(三)新中国成立至今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加强。和传统中国社会强调家长绝对权威不同,新中国法律在肯定父母教育权的同时,更加注重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和义务。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其中首次提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实现了从“家长教育权”到“家长教育义务”的转变。1982年,这一规定父母家庭教育义务的条款被明确写入修订后的《宪法》第四十九条中,为后来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直接依据。据此,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再次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除了为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提供基本依据的《宪法》《婚姻法》《民法典》外,《反家庭暴力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家庭教育的条款。2021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拥有了第一部家庭教育的专门法,这些法律和法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体系。综合来看,当前我国法律对家庭教育的责任有如下三种定位。
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999年首次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第十九条则详细规定了应当予以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的九类不良行为。在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中,再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保护未成年人。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此基础上新增了有关未成年人欺凌的家庭教育责任的条款。对家庭教育赋予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还有2015年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充分表明,家庭教育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2021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对家庭教育作出了明确定义,即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法律对家庭教育的不同定位体现了社会对家庭教育功能的认识不断丰富完善。《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过去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将家庭教育的内涵进一步拓展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迄今,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家庭教育的现实地位在社会转型中式微
从古至今,家庭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一直得到承认,不仅如此,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随着现代学校教育兴起,家庭教育的功能在整体上呈弱化趋势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并且,在家庭结构小型化、家庭流动性加剧、教育学科专业化等社会转型的冲击下,家庭教育功能受到较大程度的挤压,甚至一度萎缩为学校教育体系的附庸。
(一)家庭教育的时间和空间被学校教育所挤占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学校教育还没出现之前,儿童的教育基本上都是由家庭、社区和教会来承担的。自19世纪以来,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潮流促使教育儿童的责任从家庭转向国家,各国纷纷大力发展公立教育体系,推行强制性的义务教育,我国也是如此。《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显示,自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以来,我国学校教育普及成效显著,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逐年攀升,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20%。近年来,我国不断扩展学前教育和0-3岁儿童托育的公益性,将部分学前教育和托育纳入免费或半免费的范畴。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公共托育服务拓展到3岁以下儿童,目标是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国家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发展使得原本家庭教育的部分职责逐渐被学校教育所替代,家庭教育的空间受到挤压,造成的负面结果主要有二个。其一,家庭教育内容的窄化。部分家长将家庭教育“学科化”,将家庭教育等同于强化学科知识学习。2021年对上海居民的抽样调查发现,91.7%的家庭在过去一年里送孩子参加与学科课程有关的校外补习,81.8%的孩子每周补课超过2小时。87.4%的家庭让孩子参加校外在线课程培训且每周在线补课超过2小时的占63.5%②。补习学科课程的盛行使原本属于家庭教育的时间被大量挤占,家庭成为学科教育的辅助者,而家庭教育在培养儿童的道德品格、人际交往、生活技能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则被忽视[5]。其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丧失。父母是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人,部分父母却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和老师的任务,自己只需要照顾孩子的生活,缺乏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无论是家庭教育内容的窄化,还是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丧失,事实上都是家庭将部分照顾、管理、培育孩子的权力和责任让渡给学校的结果。正如斯坦利·舒尔茨(Stanley Schultz)所言:“教师可以居于父母的位置,审视每一个孩子的品格、道德和习惯,以及运用道德的权威,而这些权力都曾经属于家庭。”[6]55
(二)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威让位于专业人士
中国传统社会家庭教育所强调的家长绝对权威,伴随现代儿童观的建立和教育的专业化发展逐渐消解,教师、社工、儿科医生、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树立起新的专业权威。美国经济社会学家维维安娜·泽利泽(Viviana A. Zelizer)发现,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儿童生命出现了“神圣化”的文化进程,儿童的情感价值成为占据优势地位的意识形态,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7]9。与此同时,19世纪以来欧洲的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长足进步,为人们以科学实验方法来研究儿童奠定了基础,促使儿童研究运动在欧美广泛兴起。儿童研究运动培养了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一大批儿童研究的专业人士,他们开展多学科的合作与整合来获取关于儿童的科学知识,并应用到儿童养育实践中去。
当科学育儿成为主流话语,教育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家长必然高度依赖专业机构和专家知识,传统社会依据习俗和经验开展的家庭教育逐渐被边缘化。有研究者对我国流行育儿杂志《父母必读》1980年以来相关文本进行话语分析,发现杂志通过呈现大量心理学专业知识,构建起育儿的专家知识体系,进而建构出的合格母亲就是依照科学知识亲自养育孩子的母亲[8]。另一项对山东某平民家族100多年来的养育实践的研究发现,传统社会依赖共同体传播和实践的育儿经验基本已经“失传”。由于缺乏生活在村落、家族中的经验,年轻父母们难以从生活中获取育儿知识,因此,他们在育儿时崇尚书本和科学知识,家庭教育呈现出专业化、外包化的特征[9]206-248。这种专业权威取代家长权威的负面结果,就是历史学家克里斯托弗·拉斯奇(Christopher Lasch)所担忧的“父母功能被侵占”(appropriation of parental functions),即教育者、精神病医师、社会工作者、刑罚学家等专业人士替代了父母,造成父母权威的旁落[10]15。
(三)传统家庭教育资源面临现代转化的难题
我国自古以来重视家庭教育,传统文化社会中有着极为丰富的家庭教育资源。无论是《论语》《尚书》等儒家经典著作,还是古代家长为了教育子女而专门撰写的家训、家规、家书,又或是民间社会各种口耳相传的家庭教育故事,其中都有大量体现家庭教育思想、家庭教育方式和内容的论述。此外,民间社会的生产生活、民俗节庆、劳作技能,以及家族观念、家庭仪式等隐性的文化资源实际上都是家庭教育实施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家庭教育文化资源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家庭教育资源代代相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然而,伴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传统家庭教育资源渐渐淡出人们视野,缺少向现代生活的转化性介入。对传统典籍的阅读和学习成为少数家庭的小众爱好,而非大众教育的必备内容。2016年一项对全国35所高校的3500 名大学生的调查发现,57.8% 的大学生未完整读过“四书”中的任何一本,完整读过《大学》《中庸》《论语》《孟子》的比例分别只有12.8%、9.6%、38.3%和12.5%[11]286-287。一些蕴含家庭文化和仪式的传统节日也日渐淡化。一项对山东鲁中地区的调查显示,41.5%的被访者认为过春节没意思,觉得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年前相比越来越淡的人占比分别为38.1%、31.6%、28.2%;认为重阳节不重要的人占18.4%,除夕守岁、二月二回娘家等习俗参与程度普遍不高[12]。在人口流动加剧、家庭日益小型化的社会现实下,大家族、大家庭的成员散居各地,聚少离多,家规、家训、家书也难以发挥实际效用,渐渐被人们遗忘。
三、新时代家庭教育地位的回归与价值重塑
上文表明,家庭教育的地位一方面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不断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却面临着现实中功能不断弱化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在相关公共政策话语中被寄予极高的期望,这意味着家庭教育现实地位的回归,并将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适应数字化学习型社会转型、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功能。
(一)家庭教育对于数字化学习时代的价值
随着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来临,人们的教育活动已经不再受到时间与空间的局限,这使得制度化学校教育的主宰地位受到极大冲击,尤其是自全球暴发新冠疫情以来,家庭成为重要的学习和工作空间。与工业化进程推动现代学校教育成为教育的主要形态一样,从工业化时代向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转变,也将推动教育形态的深度变革。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于 2020年1月发布题为《未来学校:为第四次工业革命定义新的教育模式》的报告指出,当前“工业4.0”(即以“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工业革命)的发展将引领教育也迈入教育4.0时代,学习不再局限在实体学校之内,而是更多地发生在课外课程和其他场所[13]。我国也早已启动了面向数字化学习型社会的教育系统转型升级。截至2020年,我国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已接入184个平台,开发6948学时的学科数字资源,并开设有1291门国家精品课程和401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14]。2020年初,为应对新冠疫情导致的学校停课问题,教育部开通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加速了我国进入数字化学习时代的进程。在这次大型在线教学实践中,学习场所从学校转回家庭,家庭作为教育场所的价值被重新发现。
当前,我国正着力建设“数字中国”,随着互联网、5G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教育中的应用不断拓展,教育形态将进一步突破时空限制,学校作为教育主阵地的地位进一步受到冲击,这为家庭教育的回归带来契机,也带来挑战。在教育全面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家庭教育必须与学校教育相互融合,从过去学校教育的“配合者”转型为“合作者”,充分发挥教育主体作用,才能为数字化学习型社会和数字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家庭教育对于国家人口战略的价值
为应对劳动人口下降、老龄化加深、生育率下降等挑战,我国的人口发展战略正从控制人口数量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转变。其中,重塑家庭教育价值、促进家庭教育功能发挥、构建全社会合作育人的政策支持体系,成为我国人口战略中新的政策支点。自2011年起,我国的人口与生育政策历经“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全面二孩”“全面三孩”的转变,体现出政府试图通过放宽生育数量限制来提振生育率的意图。然而,从近年来我国人口出生数据来看,这一政策调整的成效未及预期。2016-2020年,我国人口出生率分别为13.57‰、12.64‰、10.86‰、10.41‰、8.52‰,呈持续下降趋势[15]。不少对城乡居民生育意愿的研究发现,即使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人们的生育意愿仍然不强,家庭教育的“学科化”和“专业化”所带来的经济、精力负担正是抑制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1543位上海居民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3.9%的受访居民不想生二胎,有80.9%的居民表示子女的教育费用是家庭最主要的经济负担[16]。另一项对武汉某地农村居民的调研发现,当前农村家庭的教养观念和方式逐渐从过去粗放式转向了现代的专业化、精细化,由此带来对优质教育资源、紧密亲子关系、良好家校关系等要求,其结果是加重了农村家庭的经济负担,尤其抑制了农村女性的生育意愿[17]。由于低生育率社会中人们平均实际生育的子女数往往低于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因此这种“生育赤字”现象在中国(尤其是城市)已经较为普遍[18]。
基于当前我国的人口现实,制定合理的家庭教育政策,减轻家庭的生育、养育和教育压力,让家庭教育继续发挥其独特的教育功能,成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目标。为此,国家陆续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旨在通过构建全社会协同支持家庭教育的局面,减轻家庭教育的压力,从而促进生育意愿提升,实现国家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家庭教育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
我国的家庭教育历来具有社会治理功能。中国古代的家庭结构与社会政治结构具有同构性,“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离娄上》)故历朝统治者都期望通过家庭教育向民众传递基本道德规范和道德秩序,形成家庭内部、家庭与家庭之间、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目标。同样,民间家庭也希望通过对后代进行社会道德、行为习惯、谋生技能等方面的训练,维护家庭秩序,适应社会伦理纲常要求,帮助后代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追求。在这一共同目标的作用下,家庭教育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进入新时代以来,传统的家庭教育资源对于社会治理的价值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家庭、家教和家风的重要性,强调家庭教育在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以“爱子,教之以义方”“爱之不以道,适所以害之也”来说明家庭教育的核心是品德教育;以孟母三迁、岳母刺字、画荻教子等故事来强调家长的教育责任;以“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来阐明良好家风是全社会好风气的基础。这都体现出传统家庭教育资源实现现代转换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政策,着力实现传统家庭教育资源的现代转换,发挥家庭教育的社会治理功能。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以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为重点”“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2021年7月和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先后颁布,明确了以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可见,家庭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渐趋完善,新时代家庭教育工作的重点将转向打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的家庭教育新格局,家庭教育的社会治理价值将进一步得到展现。
四、结语
上述对我国家庭教育地位的历史研究表明,家庭教育的价值呈现出延续、弱化、回归和重塑的发展特征。一方面,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一直延续,无论是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明文规定之中,还是在民间约定俗成的生活规范之中,家庭教育的社会价值都一直得到重视;而在实践层面,家庭教育的现实地位持续下降,尤其是在社会结构转型的冲击下,家庭教育实际发挥的功能不断被弱化。进入新时代以来,面对低生育率、数字化社会挑战及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国家政策又赋予家庭教育新的战略价值和内涵。家庭教育地位的变迁史还启示我们,未来在发展家庭教育的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家庭教育地位的回归并不是以家庭代替学校,要避免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功能错位;二是家庭教育指导应以提升家长教育能力为目标,而不是以专业权威取代家长权威;三是家庭教育资源的开发并非要完全回归历史典籍,而是要对传统资源进行现代转化,以及挖掘活生生的日常生活资源。
注释:
① 唐律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参见长孙无忌等:《唐律疏义》卷二十四,《丛书集成初编》第779册,第525页。清律则定为:“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参见徐本、三泰等:《大清律例》卷三十,影印《四库全书》第673册,第47页。
② 该项调查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十四五’上海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民生民意研究”创新团队于2021年7-9月对18-65岁上海常住人口展开的问卷调查,共访问2030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