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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对策

2023-03-16颜强王法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实困境发展对策

颜强 王法

摘   要:脱贫攻坚期间,国家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实际情况看来,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暴露出其不同主体发展差异大、经营能力弱、自身发展动力不足、发展融资困难等问题。从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出发,分析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剖析其各个主体发展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贵州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在乡村振兴上开好新局。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现实困境;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03-0014-03

引言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方面予以支持与肯定。”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把“三农”问题作为当前改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强调建立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以及经营体系的重要性,国家也提出很多政策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有助于推进健全农业、农村的支持保障体系,并鼓励更多人加入农业现代化改革的浪潮中去,真正地实现农民与现代农业发展的对接工作。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改革也推动了许多企业同农村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输送了资金和技术,帮助农村因地制宜发展自己的特色农产品。在推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如何立足实际、结合实际,科学分析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提出贵州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合理对策;全面脱贫后,贵州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如何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是研究重点,持续推进贵州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研究有助于贵州在乡村振兴开好新局。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说是一个与小规模、碎片化传统农业市场相对的概念[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承包相比生产规模较大,生产较为专业,且能够较好地适应市场需求[1]。目前,农业部将适度的土地规模界定为,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的10—15倍[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人多地少、分户经营严重制约农业发展的生产条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发展需求下产生的,需要较高的物质生产资料和经营管理能力,并非盲目地追求规模经济。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学术界从微观角度主要将其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4—6]。宏观层面则主要将其分为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5种类型较多,目前学术界的研究也主要是围绕这些类型开展研究。基于之前学者的研究以及贵州的实际情况,贵州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实质较为相似,且更多的种植大户正在向家庭农场形式转变,因此本文将围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研究。

二、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现状

(一)家庭农场

截至2018年,贵州各地认定或登记的家庭农场8 000多个,涉及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水果和生态畜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2016年,贵州省农委发布了《省农委关于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黔农发〔2016〕137号)》,明确了家庭农场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为主体、适度规模、多方协作等经营原则。指出家庭农场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应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7]。但对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标准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整体来看,家庭农场相对没有合作社普遍,组织方式和经营规模等缺乏具体指导性政策文件,同时对家庭农场的配套性扶持政策不明确,家庭农场处于起步阶段。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截至2019年6月,贵州共有合作社68 584家,正常运转的37 439家,占54.6%,“空壳社”达31 145家,占45.4%。合作社成员241.6万户、776.7万人,其中贫困户112.6万户、375.4万人,辐射带动非合作社农户100万户以上。在贫困村的合作社数量为16 368家,占合作社总数的23.9%;“村社合一”的合作社有10 941家,占16%;建立党支部的合作社有4 181家,占6.1%。合作社实有资产总额1 364.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61.6亿元),流转土地面积641.8万亩,建在500亩以上坝区的合作社7 040家。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近年来,贵州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为迅速,至2018年年底,贵州省新型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达952家(其中有25家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 183家(其中国家级25家,省级927家),与2012年相比,省级增加了700家,平均每年增加100家。有90%以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建立了利益连接机制。

三、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合作社培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1.自身发展能力弱。从合作社相关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省内近一半的合作社为空壳合作社,部分合作社面临生存困难、管理不规范、带动能力弱的问题。从贵州合作社所呈现的情况来看,贵州全省合作社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为主,这种农户自发组织的合作社普遍经营困难,自身生存都难以保障,无法带动更多农户。

2.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大部分合作社规范管理意识差,章程照抄照搬,缺乏管理制度,财务较混乱;合作社原本产权不清晰,难以激发社员的积极性,存在出工不出力的情况;产权不清晰导致利益分配不明确,甚至有利则合,无利则散,結构松散。部分合作社股份设置混乱,合作社成立无意义。合作社农民收入主要依靠土地流转费、劳务费和入股分红,尽管绝大多数村(居)成立了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但由于起步晚,带头人素质参差不齐,合作社还难以发挥更大作用。

3.扶持力度弱。贵州省现有近7万家合作社,全省每年来自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建设的专项资金每年不足5 000万元,平均到每个合作社不足700元,绝大多数合作社几乎享受不到财政的扶持。由于贵州近几年助力脱贫攻坚,部分合作社依靠扶贫资金存续。全面脱贫之后,扶贫资金若削减,将会出现更多合作社难以维持运营。

(二)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1.缺乏具体指导的政策意见。目前,贵州省还没有制定引导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虽然在2016年省农委发布了《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但是并没有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定位、组织措施、组建规模、注册登记、政策支持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全省家庭农场还停留在填填表格、做做数据统计的层面。

2.家庭农场融资困难。家庭农场的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但由于是以单户家庭为组织,家庭农场的发展只能依赖于单户家庭积累和筹集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实力薄弱。家庭农场在流转土地、购买农机等生产资料方面会占用大量的资金,且农业生产有自身的周期性,资金流转相对较慢,制约了生产规模扩大和集约化水平提升。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1.生产资金链不完全。以从江县20家龙头企业为例,其中14家龙头企业反映融资难、融资贵。多家企业无银行贷款余额。形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龙头企业缺乏信用基础,信用等级低。其次,金融机构针对农村贷款的金融产品种类少,且涉农贷款手续烦琐、审核时间长、评估慢、落地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三权分置”不够到位,导致企业生物资产等权益不能作为抵押资产。

2.经营管理能力欠缺。部分龙头企业管理粗放,生产、销售、财务和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甚至难以提供完整的银行账户流水和财务报告。如,贵州济生铁皮石斛公司缺乏防范自然风险意识,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2018年雪灾时大棚被压垮600多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企业人才匮乏。多数龙头企业引进人才的意识淡薄,管理、技术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不高,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不够,导致初加工产品多,产业链条短。同时,企业留不住人才。如贵定县金海雪山四季花谷投资公司的花卉苗木长势不良,花谷缺少创意设计,企业也知道这些问题,但因考虑投资成本和缺少园艺设计管理人才,问题暂时不能解决。

四、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对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展对策

1.探索适合当地发展的合作社模式。不同的生产条件下,根据环境探索适宜的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径。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农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选择在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培育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人均耕地较小、农业生产薄弱的地方,可以组建生产型合作社或者培育家庭农场,扩大生产规模。

2.发展优势产业。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农业经济作物进行培育发展、建立品牌、扩大生产规模,是合作社赖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引进、带动农户进行专业化生产,形成规模化农业产业。

3.规范合作社的内部治理。规范合作社治理关键在于完善合作社民主机制和完善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民主包括合作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完善;利益分配主要包括合作社剩余利益的具体分配,按股分配或者按交易额分配等。

(二)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对策

1.制定家庭农场规模标准。立足贵州实际,研究出台全省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指南,建立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库,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财政资金直接投向产业特色鲜明、示范作用明显、市场前景良好的家庭农场,培育一批星级家庭农场。

2.引导家庭农场产业化发展。紧跟农业农村部政策指示,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茶叶、蔬菜、水果、食用菌等12个重点产业,制订全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让更多家庭农场主加入产业革命的行列中,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和资金项目实施,使家庭农场成为产业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特别是探索利用“三变”改革资金入股家庭农场的形式,既丰富农村“三变”改革内涵,又切实解决家庭农场发展资金短缺问题,达到发展壮大一个家庭农场,带动四方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增收渠道拓宽的双赢效果。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发展对策

加强对中小型农业企业的扶持,引导农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立合作,既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又稳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销售渠道。通过农博会、电商平台等方式引导本地农产品企业积极拓展销售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为农业企业提供信贷优惠,即降低贷款条件、提供政府担保、增加政府贴息等,为农业企业提供税费减免优惠。

参考文献:

[1]   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中国农村经济,2013,(4):4-11.

[2]   陆继霞,李琳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一项文献述评[J].世界农业,2018,(3):10-14,207.

[3]   隋博文,谭翔.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研究文献综述[J].钦州学院学报,2015,30(4):90-93.

[4]   陈晓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J].农业经济问题,2014,35(1):4-7.

[5]   陈晓华.突出扶持重点,切实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能力[J].農业经济问题,2020,(11):4-7.

[6]   钟真,李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异化:程度、效应及根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21,42(5):98-111.

[7]   杜志雄.把家庭农场培育成高质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J].农村经营管理,2019,(11):16-17.

The Cultivation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 Taking Guizhou Province as an Example

YAN Qiang WANG Fa

(1.School of Economics,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 China; 2.Guizhou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Guiyang 550002, China)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poverty alleviation, the state strongly supported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Guizhou also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Guizhou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lso exposed problems such as large differenc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different entities, weak operating capacity, insufficient development motivation, and difficulties in development and financing. Starting from the real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Guizhou,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Guizhou, analyzes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of their development,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with a view to opening a new stage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Guizhou based on the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Key word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cultivation status; realistic dilemma;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責任编辑   文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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