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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去世父失智,独生子女如何诉讼继承财产

2023-03-16罗岫阳陈诗若

上海人大月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家事老伯继承人

文/罗岫阳 陈诗若

母亲去世、父亲失智,母亲的遗产如何通过诉讼来继承?独生子女的难题,法院如何来解决?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顺利审结一起遗产继承案件,首次探索将家事观护员制度拓展至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

【案情回放】

2022年,朱阿婆去世,其丈夫宋老伯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两人的独生女宋女士担任监护人。考虑到家庭诸多变故等原因,宋女士决定继承母亲名下遗产。朱阿婆除丈夫、女儿外,再无其他继承人和相关近亲属。因宋老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女士希望通过公证程序继承遗产的想法没有得到实现。宋女士只能将父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并为父亲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要求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母亲名下遗产。

【以案说法】

从程序上看,虽然原、被告名义上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原告同时又是被告的监护人,尽管宋女士为父亲宋老伯聘请了律师担任代理人,但该案实际上仍是宋女士“自己和自己打官司”。此外,宋女士家庭内部仅有父女二人,再无继承人或相关近亲属可以参与本案,担任宋老伯的法定代理人。虽然从程序上看本案诉讼可以成立,但在逻辑上仍与常理相悖。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上海普陀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决定在本案中适用家事观护员制度,引入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参与审理,邀请退休老干部担任家事观护员开展家事调查,全面了解原告诉求、本案的遗产范围、被告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今后的养老计划,并列席本案庭审,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充分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家事观护员经调查后认为:

1.本案诉讼主体适格。被告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鉴于被告相关近亲属仅有女儿一人,在此情形下由女儿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并为被告聘请诉讼代理人并无不妥。

2.应当维护好被告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作为女儿的原告,还是法院,或是社会力量,都应当格外地关注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虽为被告的监护人,但也不能随意地替其作出放弃、减少继承遗产的决定;而是应当保证被告能够继承到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调查意见获得原告宋女士的认可,最终,在上海普陀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一致,由被告宋老伯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适当多分遗产。鉴于被告宋老伯的行为能力,不宜调解结案,法院最终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双方的意思表示,该判决现已生效。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问题逐年显现,高龄或因患病失去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面临着同未成年人一样的诉讼困境,法院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引入家事观护员制度,发挥自身作为司法主体所应当适度干预的力量,可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性,也是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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