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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校、社会三者主体中的“德”与“法”
——对高校师德行为的界定

2023-03-15贾伟程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7期
关键词:师德高校教师道德

贾伟程

(湖北恩施学院文化与传媒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前言

师德是指学校教师从事教育活动所必须和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以往诸多对师德建设的探讨,在道德、意识层面的讨论较为深入。近年来,基于道德层面讨论的单一性,教师职业道德即师德的法律规训受到学界的进一步关注,以满足自身反省之外的他律要求。尽管道德和法律在师德建设当中的探讨和应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割裂的研究路径依旧无法满足师德建设的复杂问题。教师在职业活动范围中,所涉及的关系对象,大致可分为学生、学校、社会三者。教师与三者之间既有依据不同关系所产生的不同行为性质,也有与师德事件相联系的失德、犯规、违法的不同行为界定。从这三者出发,探讨各对象对教师师德建设的不同要求及行为判定,将有利于我们厘清师德的具体内涵和行为范畴的界限,以便给予高校教师德行更加公正的判断。

一、行为定性中的学生主体角色

学生是高校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中,关系最为直接、最为密切的群体,如何处理和把握与学生的关系,成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课题。从目前与学生有关的违反师德事件来看,其中大多为教师性骚扰、性侵,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教师要求学生进行学习以外的私人事务劳动等事件。从2019 年4 月起至2021年12月之间,教育部多批次公布了违反师德行为的典型案例,达到58起。从通报的情况来看,高等院校教师违反师德的比例上升。此类事件曝光度的提升,一方面是由于监管力度的加强,对师德师风行为的关注逐步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状况本身有待整治。从上述事件中可以看出,此类关系的事件范围较为广泛,涉及了法律法规的违反,校规及道德规范的背离。因此,对上述事件的定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对教师师德范围的界定和惩戒力度。例如,若将性侵和要求学生进行学习以外的私人事务劳动定性为一类,将会形成法律和道德两种不同的评判要条,既失去法律层面的公正,也会在道德层面有失正当。这也是为何,社会话语会出现对严重事态行为的处理结果表达极度不满的原因。

首先,从教育时段来看,高校教育是极为特殊的教育阶段。个体在此前的教育阶段尚未形成主动学习意识和基本的学习方法,学生一定程度或全部依赖教师的引导和辅助。鉴于这些特征,我们可以将个体在高等教育之前的教育阶段称为“受教育者”。而在高校教育中,学生大多已成年(年满18周岁),在经过学前教育、初级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后,已形成自主学习意识,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在这一阶段,个体从被动接受知识和各层面教导的“受教育者”,转变为由各种内在驱动和外在压力下,所自行进行学习活动的“学习者”。

更重要的是,此阶段的学生不仅在自主学习能力上得到提升,在情感、人格、价值观方面也树立起了一定的自主观,而这种自主观的建立并非完善。从学生主体来说,某些学生“自认为”有完善的人生观,但某些腐朽消极的价值观常常借助隐藏、伪装、诡辩等方式附着在数字网络传播中,而高校学生又作为现代传播对象的主要群体,极易受其影响却不自知。这类非积极健康的观念打着流行文化的旗号实则腐蚀心灵。例如网络上流行的“人生在世,开心最重要”“要先有钱,才能实现价值”等等,这些话语背后的逻辑和本义需要在一定的语境下才能得以彰显,而某些学生的误读,恰巧说明了其自身观念和价值评价的不成熟。另一方面,一些教师认为学生已具备成熟的观念而利用这种心理,做出其认为符合此种观念的行为。而此种“被认为”一旦形成误解,或本身观念的错误以导致行为的道德违背,教师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则由此诞生。因此,高校教育的受教育群体具有与此前阶段完全不同的特质,也就不能将普遍的师德行为规范放在特定教师道德的约束条例中。

其次,某些界定含混的行为中,例如要求学生进行学习以外的私人事务劳动事件,一些行为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道德和职业违背,但并非所有行为都要以此界定。一方面,从师生之间的关系处理上来说,教师职业并非纯粹地教授知识。新时代高校教师的责任与担当,要让教师做言传身教的育人者、授人以识的传导者、纳人以虚的亲和者、率人以先的创新者、终身学习的践行者、“文化自觉”的传播者。因此,师生之间的关系也并非机械式的教与学。人格塑造、思维建立、能力培养等多方发展也涵盖在高校教育过程中,且愈来愈为国家和社会所提倡。另一方面,此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或巩固和强化了教学与学习的关系,师生之间在“教”与“学”之外的活动中进行着“教”与“学”。在与教师的课外交流和私人事务的工作中,环境的改变必定能让学生学习到更多的经验,收获更为广泛的专业学习之外的知识。

但此类事件带有天然的主观性,从本质上来看,教师要求学生为其进行私人劳动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定义。其一劳动量,即是否远远超出了劳动者(学生)的劳动量接受范围,或是超出正常的劳动时间,甚至占用了大部分自身的学习时间;其二是劳动性质,即劳动自身是否违法或违背道德,是否有辱人格或其他劳动者无法接受的性质。从劳动量和劳动性质二者来审视此类事件,可以发现学生主体的主观性对此类事件的判定占据着较大的作用。在个人承受能力范围内的私人劳动,并非要一味按照定义的条件来判断是否触碰到违反师德的底线。

道德既包含多元评价的特征,同时又能以接近绝对他者的视角来进行审视和判断某一事件,而极大地避免当事人的主观性和其他影响事件定性的因素。例如,2019年,某高校教师张某某多次要求研究生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运送货物、分装溶剂、担任客服、处理财务等工作,且在日常指导学生过程中对学生进行辱骂和侮辱。此事件中,“多次要求”学生进行私人经营事务,且在教学方式中也存在“简单粗暴”的不当行为。因此,定义的依据重点在于学生进行私人事务的“量”和“质”,以及结合学生的主观道德判断这两个层面进行考量。此种行为的“量”衡量着师德的范围,而“质”则体现着法律的规训。

二、行为认定的自治权利与法律审判

2014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指出:“高校是教师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人是高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高校作为承担教育责任的主体,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在师德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高校对教师的要求,其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及规定,以及有关道德的评价。因此,高校对违反师德行为的界定和惩戒力度,往往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作为教师师德行为的监督、审判、惩罚的主体,高校在师德建设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责任。尽管高校被赋予了相对较高的自治权力,例如违规事件(如上课迟到、敷衍教学)在校方经过严谨的调查和合理程序之后即可进行判定,但教师的违法事件(如性侵、偷盗)的审判和执行必须交由司法和执法机构履行。因此,根据具体事件的性质划分,高校在失德、犯规事件中占据着绝对权威的地位。

从过程来看,对教师违反师德建设的事件大致流程如下:事件发生——调查——认定——处理这几个阶段。在这一流程中,认定阶段既是调查的最终结果,也是处理事件的先决条件,因此它是其中的核心环节。目前高校对违反师德行为的认定,存在着正当性不充分、规范性不足及透明性不够等缺陷。例如,近年来饱受诟病的对教师失德事件进行的“网络舆论审判”,成为学术界探讨的重要话题。在此类个别事件中,网络舆论成为某些高校认定事件性质的指向标。高校缺乏严格谨慎的事件调查程序,甚至有意迎合网络舆论,而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不完全匹配的惩处处理的嫌疑。网络舆论理应纳入师德建设的监督环节,并成为其重要的监督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监督环节能够决定后续的认定阶段,更不能让其直接忽略调查和认定,对事件进行猜测和武断式地审判。高校应自觉主动地担当起认定阶段的权威角色,客观利用网络监督信息,向学生、教师以及社会做出公正透明的处理程序和结果,这也是处理违反师德事件的单向线性流程所决定的。

在舆论监督发挥效用和调查结果明晰之后,认定行为和舆论所描述的事件性质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关联,是否符合事实,背后的逻辑原因是否清晰,这些问题也同样值得高校认真对待。一方面,学生是否因为不喜欢任课教师的教学方式而产生厌恶教师的心理,是否由于自身压力过大而导致事件升级,是否在关系处理中由于方式方法不当而让学生产生多余的误会等。这些事件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大众舆论的加剧,甚至陷入“沉默的螺旋”,从而导致高校对教师采取不对等惩戒。高校的行为认定切合了大众看似理性的逻辑分析,实则是在逐步削弱原本属于高校本身的自治权利。一旦出现事实公布但大众却不满意的结果,高校的公信力就会遭到损毁。因而,认定需在不偏袒高校和教师自身的基础之上,认真审查,讲求证据,并提高审查流程和证据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高校与事实处于同一站位,依靠不辩自明的逻辑和实证让社会公众信服,且在行为与事件相联系的本位视点下对违反师德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而触及法律红线的行为,高校的姿态应自觉坦然地放低,交由法律程序来进行处理,并做好自身的协助工作。由此,大众才能对处理程序和结果产生真正的信服。

因此,高校在处理师德行为的流程中,首先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制定合理完备的规范性制度,以此达成依法处理,依制度处理的保证。从法律法规方面来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侵犯学生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同时,高校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法律责任条例》等。这些规章制度对教师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日常生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在事件发生后的认定工作中,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条约严格实施认定,广泛开启各类监督途径,打通监督通道,从而实现及时有效的信息获取;同时定期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学术水平等方面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教师晋升、任职、聘用的重要依据。其次,以客观事实为判定的根本条件,在这一环节中,学校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高校要主动发挥自治权利,对事件进行彻底、严谨的调查,以保证后续阶段的合理性,通过事实的铁证,对照法律或制度来获信于各方。再者,事件的认定要考量多方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要以法律为基本原则,以教育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主要依据,以高校自身的师德规范文件为主要参考,切实保证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最后,流程各阶段的主要措施和结果应公开透明,尊重大众的知情权,遵守行为与惩罚一致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提升社会大众的公信力。

三、职业身份的公共评判

相较于教师与学生、高校二者的关系,社会对高校教师这一身份而言是最不被包容和宽恕的场域。由于教师在校园空间中作为教授知识和育人的主体,高校教师在这一空间里有着特殊的职业地位,其承担着教育和知识传授的任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关键角色。高校教师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还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作为社会的精英和道德楷模,在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接受社会的评判和监督。而一旦教师走出这一空间,失去了作为高校教师与学生的特定关系,走出了其占主导地位的校园,高校教师这一职业特性将形成两个相互矛盾的极端。一方面,公众以高校教师为知识分子的代表,承载着知识、文化、修养等符号内涵。但另一方面,知识与素质的互相背离在人们心中越来越明显,高校教师也会被贴上刻板的“打包”式标签。社会大众在一定程度上剥去了其职业身份的“神圣外衣”,将其置于纯粹人际关系的话语建构中。

高校教师归属于社会,在社会环境中,其言行举止不仅代表自己,也反映了高校教育和文化的水平和质量。因此,社会环境对高校教师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其职业特性在社会环境中得到关注和放大,同时遭受着社会环境的质疑和批评。由于中国传统的尊师重道,教师在社会主流话语中一直被认为是高尚且受人尊重的职业。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对教育的进一步重视,给予高校教师更多更大的教育重担和责任,形成了该职业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标准,这使得教师,尤其是高校教师更被赋予了一道道职业光环,“为人师表”“行为模范”等赞美内化于高校教师的日常表现中。在此背景下,高校教师师德的行为规范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与高校中的师生关系截然不同,其更多地强调平等和道德评价。因此,同一事件在社会和高校两个不同的文化体系将会呈现不同的评判话语。另一方面,高校教师职业被人们加以理想化,使得高校教师在社会环境中赋予了更多的规范化期待。在社会空间中,高校教师要面对社会各种不同的道德期望,高校教师的行为更加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判,高校教师需要保持良好的道德风貌,树立高尚的职业形象,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以达到社会大众对高校教师的行为标准预期。

在以往通报的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规范的案例中,存在不少涉及背离社会秩序和道德的行为。例如,高校教师在公共场所插队、占座、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众的意见无可厚非持批判态度,且能够将其思维路径和依据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级。在第一层级,批判者认为,生活在一个讲文明、有秩序的社会,道德行为操守的规定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是将高校教师置于违规行为的普遍惩处意义下的评价范畴。第二层级则在职业身份中获取批判依据的加持。作为高校教师,是高级知识分子的典型代表,是道德和品质的标杆。此类行为与大众对高校教师职业理想化的割裂,让大众无法将其与内心的向往和期待相统一。第三层级则根据行为本身和职业身份二者的化合反应,继而衍生出对高校教师师德行为的怀疑。大众认为,高校教师在倡导更加平等的社会地域中公然做出了不平等的行为,那么,其所工作的特殊领域——高校,享有更多的“特权”和“地位”且占有主导地位的高校教师,做出的行为想必只会更加恶劣。

教师作为学生群体中的公众人物,本应自觉承担起道德榜样的角色。但在这三个层级中,社会公众对高校教师这一职业身份的想象愈加神圣化。从作为普通公众的教师,到作为道德标杆的教师,再到作为有特权的教师,高校教师职业越脱离于普通大众,就越会在行为中受到更多的关注和批判。因此,高校教师在社会中得到了完全不同于高校的评价标准,原因就在于高校教师已不再是以“普通人”形象出席,而是转变为符号化的身份象征。在这一符号中,造就了实则更为严苛的道德标准,使高校教师在现实行为方面必须符合大众的理想形象。同时,高校教师的自身修养,包括道德、品质、文化素养、知识水平、方法手段等方面,这些素质与行为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公众评判高校教师师德的基本标准。

从定义上来看,职业是指不同行业和组织中存在的一组类似的职位,是独立于个人而存在于某个行业或机构中。因此,任何职业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不能将高校教师这一职业过高美化。但高校教师因其代表了教育权威的这一特殊身份地位,肩负着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对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则需要保持高度的道德标准和专业素质,以成为良好的道德榜样。除了需要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的培养之外,还需要以身作则,做出合乎道德的行为,提升个人修养,将自己的行为与道德规范对齐,以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标准。同时,高校应加强对教育信息的公开与透明,让公众更全面地了解高校工作的实际情况,着手提高公众对高校教育的理性认知,加强对高校教育的普及宣传,让公众了解高校教育的基本面貌和重大变革,了解高校教育的目的和意义。只有让公众真正理解和重视高校教育,才能避免对高校教师职业身份的过度神圣化。

四、结语

师德建设的发展,需要在法制化的进程中,不断要求高校教师做到道德层面的内化于心,对于活跃在具有一定自治权力的高校教师来说,“法”是否仅仅指涉法律?师德建设的法制化,本就不应以单纯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审视,行为规范条例、道德规范标准在一定范围上,就是高校教师在学校这一空间内的“法”。因此,道德和法律从来不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而应是一条螺旋式的纠缠线。对高校教师行为的定性、认定和评判的任务,应当是在这条线中,准确无误地厘清当前行为的最终归属。尽管有些线段可能会呈现相当复杂的场面,但这两条线并不是束缚高校教师的绳索,而应当成为让教师顺着线摸索,走向高校教师这一高尚职业的引导绳。无论是道德审判还是法律惩戒,高校教师始终需要保持自身的良好修养,这是师德建设最为本质的、永恒的源头。高校教师只有自身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才能在与学生、高校和社会的关系中找到公正的师德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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